反向連結 · 唐律疏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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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念13 筆
鞭笞
鞭笞:鞭笞原是中國古代刑罰之一,官府以鞭撻罪犯或犯錯者之身,以達懲戒之效。 在歷代律令如《唐律疏議》中載明,鞭笞依罪行輕重分為杖笞十至三十不等,亦有公開示眾之例。 道教修煉傳統中,少數行者將鞭笞視為苦行之一環,自願承受皮肉之痛,以鍛鍊心志,冀望突破肉體局限,達成精神昇華。 此法常與閉關、极端齋戒並行於山居隱士之間,屬少見之修煉法門,非道教主流修行方式。 《抱
更新:2026/6/20
古代中國法律
古代中國法律:古代中國法律涵蓋自先秦至清代的成文法與慣例,主要包括律令、法典及司法制度。先秦時期,法家提出「法不阿貴」,律令用以約束官民;秦漢之後,律令逐步系統化,形成《九章律》等基礎法典。 唐代頒布《唐律疏議》,是唐代律令的權威注釋,標誌著律學的成熟;宋代則有《宋刑統》,明代《大大明律》與清代《大清律例》相繼問世,成為國家治理的根本。這些法典以刑名為主,兼
更新:2026/6/20
名例律
名例律:名例律為唐律疏議的總則篇,居唐代唐律十二篇之首。它系統闡述刑法的基本原則、犯罪構成要件、刑罰種類及適用標準等內容,並確立「德主刑輔」與「明刑弼教」的立法思想。此二原則強調以德治為本、刑罰輔助教化,反映了傳統法律中對倫理與秩序的雙重關懷。名例律的條文內容詳盡,尤以「十惡」等罪名的界定最為嚴謹,成為歷代王朝刑法 本條目由既有摘要欄位回填為正文,以修復內容
更新:2026/6/20
中國古代法律史
中國古代法律史:中國古代法律史是一部跨越千餘年的法律發展史,從先秦時期的禮制過渡到秦律的成文法,標誌著中華法系的萌芽。隨後漢代的《漢律》與唐律疏議的問世,將律令系統進一步系統化,尤其在唐代以《唐律疏議》最為完整,對後世影響深遠。宋代則在編纂《宋律》的同時注重司法實踐,形成大理寺等機構。明代《大明律》在明代法律中整合前代精華,成為清朝法治的基石。清代雖沿用《大
更新:2026/6/20
大唐律
大唐律:大唐律,又稱《唐律》,是唐代(約公元657年至665年)完成的官方法典,與《唐律疏議》相輔相成,成為 宋代、元代、明代、清代 各代法典的根本參照。 其內容涵蓋 刑法、民法、行政法 等多種法律部門,以嚴明的罪名分類與刑罰制度聞名,反映 儒家思想 與國家权力的結合,對中國古代法制與政治制度的發展產生深遠影響,亦體現 官方法典 的制定原則與法律哲學。 大唐
更新:2026/6/20
左道
「左道」是中國傳統文化與道教中的重要概念,原指偏斜、邪惡的道路或方法,與「正道」相對。在道教語境中,左道泛指非正統的修行法門、神秘的巫術方術,以及被官方或主流道教認定為異端的宗教派別。該詞語最早見於先秦文獻,在歷史發展過程中逐漸形成複雜的文化意涵,既可用於批評非正統的宗教實踐,亦常作為政治打壓異己的名義。
「左」字在中國傳統文化中具有方位與價值的雙重意涵。
更新:2026/6/9
五服制度
五服制度是中國古代重要的禮制系統,分為兩大範疇:一是喪服制度,指根據血缘關係的親疏遠近,規定在親屬喪亡時穿著不同等次的喪服;二是疆域服事制度,指根據封國與王室的距離遠近,劃分五個層級的服事義務。這一制度起源於先秦時期,在儒家禮學的推動下發展成熟,成為維繫古代中國社會秩序與家族倫理的重要框架。
在道教傳統中,五服制度主要體現於齋醮科儀與功德濟度的實踐層面。道
更新:2026/6/9
廟田制度
廟田制度是中國傳統社會中宗教場所(主要為道觀、寺廟、祠堂等)占有、經營和管理田產的制度安排。這一制度涉及宗教場所對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以及相關的租佃關係,是理解傳統中國宗教經濟運作和社會組織的關鍵概念。廟田作為宗教場所的固定資產,不僅提供了宗教活動的經濟基礎,也成為連結宗教社群與地方社會的重要紐帶。在漫長的歷史發展過程中,廟田制度經歷了多次變革,從最
更新:2026/6/9
華夏文明
武氏祠黃帝浮雕
漢文化是指漢民族的傳統文化,以夏商周三代的《詩》、《書》、《禮》、《樂》、《易》、《[[春秋》]]、六藝、吉、凶、賓、軍、嘉五禮以及仁、義、禮、智、信五常為核心,漢文化,「夏,大也。中國有禮儀之大,故稱夏;有服章之美,謂之華。華,夏一也。」華夏皆謂中國,而謂之華夏者,夏,大也。言有禮儀之大,有文章之華也。中國者,聰明睿知之所居也。萬物財用之
更新:2026/5/5
生祠
生祠是漢字文化圈一種傳統民俗信仰。生祠為活著的人立祠廟,進而祭祀,稱為立生祠,以表示內心的感戴和欽敬之意。
歷史
西漢欒布為燕國的國相,燕齊之間為其立社廟,號「欒公社」;石慶為齊國的國相,齊人為立石相祠。此為立生祠之始。
唐朝對於現任官員立碑或立祠都有一定限制,《唐律疏議》載妄自遣人立生祠或德政碑者,要受到「諸在官長吏,實無政跡,輒立碑者,徒一年」的處
更新:2026/5/5
招赘
招赘,又稱入赘、入赘婚或赘婚,是父系社会下的一种特殊婚姻模式,指男子如同女子出嫁般,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视岳父母为父母的一种婚姻形式。在傳統中國社會,入赘俗稱「倒插門」或「上門女婿」,入赘的男子則稱為赘夫、赘婿,俗稱姑爺。
此婚姻形態在傳統宗法制度下屬例外安排,通常發生於女方家境富裕但缺乏男性繼承人,或男方經濟能力不足的特殊情況。由於傳統社會重視宗族延續與
更新:2026/5/5
同姓不婚
同姓不婚是中國傳統社會中一項重要的婚姻禁忌規範,指同姓氏的男女之間不得互相通婚。此一制度起源於西周時期,其核心理念在於避免血緣過於接近的男女結合,以維護種族繁衍與後代健康。古代典籍中對此多有論述,如《[[左傳》]]記載「同姓不婚,懼不殖也」與「男女同姓,其生不蕃」,認為同姓通婚將導致人口減少與後代素質下降。此一禁忌深刻影響了中國歷代婚姻制度的制定,並延伸至東
更新:2026/5/5
律令
律令是古代東亞一種基於儒家和法家思想的司法體系與法律分類。在傳統中國法律架構中,「律」主要相當於刑法,規範犯罪與刑罰;「令」則相當於其他法律規範,包括行政法、訴訟法、民事法等層面。律令制不僅是一套法律體系,更涵蓋以律令規範為核心的政治制度,實行律令制的國家又被稱為「律令國家」。這一制度形成於中國,後擴展至日本、朝鮮半島及越南等地區,形成以中華法系為中心的東亞
更新:202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