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議
《唐律疏議》是唐朝高宗永徽三年(652年)編定的重要法典,又稱《律疏》,其精確名稱應為《永徽律疏》。《唐律疏議》由太尉長孫無忌等十九人負責編定,永徽四年(653年)正式頒行。此律典取代了唐高祖武德七年(624年)編定的《武德律》及唐太宗貞觀十一年(637年)編定的《貞觀律》,成為唐朝的核心法典。 《唐律疏議》是中國現存最早最完整的法典,在中國法制史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戰國時期魏國李悝所編《法經》年代更早,但已失傳,因此《唐律疏議》成為研究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珍貴史料。
唐律疏議
概述
《唐律疏議》是唐朝高宗永徽三年(652年)編定的重要法典,又稱《律疏》,其精確名稱應為《永徽律疏》。《唐律疏議》由太尉長孫無忌等十九人負責編定,永徽四年(653年)正式頒行。此律典取代了唐高祖武德七年(624年)編定的《武德律》及唐太宗貞觀十一年(637年)編定的《貞觀律》,成為唐朝的核心法典。
《唐律疏議》是中國現存最早最完整的法典,在中國法制史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戰國時期魏國李悝所編《法經》年代更早,但已失傳,因此《唐律疏議》成為研究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珍貴史料。
歷史淵源
永徽律的編修
唐高宗永徽初年,承襲太宗貞觀年間的法制傳統,秉持恤刑慎罰之旨。永徽元年,高宗下詔命太尉長孫無忌、司空李勣、尚書左僕射于志寧、尚書右僕射張行成、侍中高季輔、黃門侍郎宇文節、柳奭、尚書右丞段寶玄、吏部侍郎高敬言、刑部侍郎劉燕客、太常少卿令狐德棻、給事中趙文恪、中書舍人李友益、刑部郎中賈敏行、行少府監丞張行實、大理丞元詔、太府丞王文端等人,根據舊制唐律重新編修定律令格式。永徽二年閏九月十四日完成《永徽律》十二卷,同時編定律令三十卷、式四十卷,正式頒布天下。此次編修以「舊制不便者,皆隨刪改」為原則,並將格分為兩部:曹司常務者為《留司格》,天下所共者為《散頒格》。
永徽律疏的編定
永徽三年,高宗有感於「律學未有定疏,每年所舉明法遂無憑準」的問題,再次下詔:「宜廣召解律人條義疏奏聞,仍使中書、門下監定。」於是由太尉趙國公長孫無忌、司空英國公李勣、尚書左僕射兼太子少師燕國公于志寧、銀青光祿大夫刑部尚書唐臨、太中大夫守大理卿段寶玄、朝議大夫守尚書右丞劉燕客、朝議大夫守御史中丞賈敏行等人,著手編修註疏。歷時一年有餘,於永徽四年十月完成,共成三十卷,並將律文與註疏同時頒布天下。此後,《永徽律》與其註疏合稱《永徽律疏》,即現今通稱之《唐律疏議》。
主要內容
結構體例
《唐律疏議》共分十二篇,五百零二條,其篇章結構依序為:
- 名例律——關於刑名、罪名的一般規定
- 衛禁律——關於宮殿、關津防衛的規定
- 職制律——關於官制、職責的規定
- 戶婚律——關於戶籍、婚姻的規定
- 廄庫律——關於官有牲畜、倉庫管理的規定
- 擅興律——關於擅自調兵、興建工程的規定
- 賊盜律——關於盜賊犯罪的規定
- 鬥訴訟——關於毆鬥、訴訟的規定
- 詐偽律——關於欺詐、偽造的規定
- 雜律——無法歸類的各種罪名
- 捕亡律——關於追捕逃犯的規定
- 斷獄律——關於司法審判的規定
立法特色
《唐律疏議》繼承魏晉南北朝以來的立法成就,創造性地於律條之後附上註疏,使得「疏在律後,律以疏存」。註疏內容包括:
- 逐條解釋律文意涵
- 闡述立法緣由與法理依據
- 補充適用原則與司法要點
- 引據前代律例與經義
此種立法模式被認為是中國法制史上之立法典範。註疏的編定使得司法審判有了明確的準據,「自是斷獄者皆引疏分析之」,結束了漢代以來「春秋決獄」因缺乏統一標準而造成司法混亂的局面,實現了禮與法的完美結合。
相關典籍
前代法典
- 《法經》——戰國魏國李悝編,已失傳
- 《武德律》——唐高祖武德七年編定
- 《貞觀律》——唐太宗貞觀十一年編定
後世法典
同時期法典
- 《永徽令》——永徽二年編定,三十卷
- 《永徽式》——永徽年間編定,四十卷
- 《留司格》——曹司常務之格令
- 《散頒格》——天下通行的格令
文化影響
中國法制史的影響
《唐律疏議》對中國後世立法產生深遠影響。五代、宋、元、明、清各朝法典皆以其為藍本,形成綿延千年的唐律系譜。直至清末改制之前,唐律的基本精神和編排體例始終是中國法制的核心參照。
東亞文化圈的影響
《唐律疏議》直接影響東亞及東南亞多國的立法,成為中華法系的代表性法典。日本《大寶律令》、朝鮮《三國史記》刑法部分、越南《刑法》等,皆深受唐律影響,可見其影響力跨越國界,成為古代東亞文明圈共同的法律文化遺產。
學術研究價值
作為現存最早最完整的中國古代法典,《唐律疏議》成為研究中國古代社會制度、經濟關係、倫理秩序的重要史料。歷代學者對其註疏義理、刑罰制度的研究,構成了中國法律史學的核心內容。
來源
- *《舊唐書》*卷50 志第46 刑法
- 《唐會要》卷39 定格令
- *《新唐書》*卷56 志第46 刑法
- *《資治通鑑》*卷199 唐紀15
- 高明士:〈唐律中的「理」——斷罪的第三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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