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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權分立
三權分立 三權分立是一種政治體制的核心原則,將國家權力劃分為[[立法機構]]、[[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三大部門,各自擁有獨立的職權範圍,彼此相互制衡,以防止權力過度集中。此原則在近代由[[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系統化,提出「立法、行政、司法三分」的理論,成為[[美國憲法]]與[[法國大革命]]後各民主國家制訂憲法的基本參照。 在實踐上,三權分立確保立法機構制定法律、行政機
三權分立
三權分立是一種政治體制的核心原則,將國家權力劃分為立法機構、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三大部門,各自擁有獨立的職權範圍,彼此相互制衡,以防止權力過度集中。此原則在近代由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系統化,提出「立法、行政、司法三分」的理論,成為美國憲法與法國大革命後各民主國家制訂憲法的基本參照。
在實踐上,三權分立確保立法機構制定法律、行政機關執行政令、司法機關裁判爭議,形成互相監督的機制。例如美國的聯邦最高法院有權審查國會通過的法律是否違反憲法,而總統亦可否決國會議案。這種權力制衡有助於保障公民自由、防止專斷與腐敗。
然而,各國具體實現方式不盡相同,有的傾向強勢議會,有的則偏向行政主導。總之,三權分立仍是現代民主制度不可或缺的制度基礎,也是台灣等亞洲民主化歷程中重要的參考框架。
◇法緣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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