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刑
五刑是漢字文化圈古代五種刑罰之統稱,在不同時期和地區,五種刑罰的具體所指皆不相同。在西漢文帝前,五刑指墨、劓、刖、宮、大辟;漢文帝廢除肉刑之後,五刑則指笞、杖、徒、流、死。五刑是對東亞古代刑罰的部分概括,不代表全部刑罰制度。 起源 五刑最早源於有苗氏部落,另有一說源於上古時代蚩尤領導的九黎族。有苗氏亡於夏啟後,夏啟將有苗氏推行的刖、劓、琢、黥等刑加以損益,形成了墨、劓、刖、宮、大辟五種刑罰,並使之成為主要的刑罰體系。自夏以後、商、周及春秋之際,五刑一直被作為主體刑而廣泛使用。先秦時期的五刑在漢文帝時期因為緹縈上書而被廢除,由笞刑等處罰替代。笞、杖、徒、流、死五刑則始於南北朝的北齊律,為隋唐即後世沿用。 中國的五刑 先秦時期 先秦時期的五刑中,除大辟為死刑,其餘四種皆為肉刑,對人體造成不可回復之傷害。 墨,又稱黥,在受刑者面上或額頭刺青,並染上墨。 劓,割去受刑者的鼻子。 刖,夏稱臏,周稱刖,秦稱斬趾。斬掉受罰者左腳、右腳或雙腳。有另一說稱臏是去掉膝蓋骨。 宮,又稱淫刑、腐刑、蠶室刑,割去受罰者的生殖器。 大辟,即死刑,分為斬(梟首、棄市)、刺、絞、烹、坑、腰斬、車裂、凌遲等,
五刑
概述
五刑是漢字文化圈古代五種刑罰之統稱,在不同時期和地區,五種刑罰的具體所指皆不相同。在西漢文帝前,五刑指墨、劓、刖、宮、大辟;漢文帝廢除肉刑之後,五刑則指笞、杖、徒、流、死。五刑是對東亞古代刑罰的部分概括,不代表全部刑罰制度。
起源
五刑最早源於有苗氏部落,另有一說源於上古時代蚩尤領導的九黎族。有苗氏亡於夏啟後,夏啟將有苗氏推行的刖、劓、琢、黥等刑加以損益,形成了墨、劓、刖、宮、大辟五種刑罰,並使之成為主要的刑罰體系。自夏以後、商、周及春秋之際,五刑一直被作為主體刑而廣泛使用。先秦時期的五刑在漢文帝時期因為緹縈上書而被廢除,由笞刑等處罰替代。笞、杖、徒、流、死五刑則始於南北朝的北齊律,為隋唐即後世沿用。
中國的五刑 先秦時期
先秦時期的五刑中,除大辟為死刑,其餘四種皆為肉刑,對人體造成不可回復之傷害。
墨,又稱黥,在受刑者面上或額頭刺青,並染上墨。 劓,割去受刑者的鼻子。 刖,夏稱臏,周稱刖,秦稱斬趾。斬掉受罰者左腳、右腳或雙腳。有另一說稱臏是去掉膝蓋骨。 宮,又稱淫刑、腐刑、蠶室刑,割去受罰者的生殖器。 大辟,即死刑,分為斬(梟首、棄市)、刺、絞、烹、坑、腰斬、車裂、凌遲等,還有死後鞭屍、戮屍、脯刑、醢刑等。 隋唐至清朝 笞,用小荊條、竹板等刑具責打受刑者大腿及屁股,清朝時刑具改為竹板。分五等:一十、二十、三十、四十和五十。 杖,用粗荊條、厚竹板擰成的刑具責打受刑者的背部、大腿及屁股。也分五等:六十、七十、八十、九十和一百。 徒,強制犯人勞役。分五等:一年,一年半,兩年,兩年半,三年。 流,將犯人流放到邊疆,不准回鄉。分三等:兩千里,兩千五百里,三千里。 死,唐代有斬,絞。明後加凌遲。 其他
對女性犯人,其他非正式的刑罰還包含:
刑舂 拶刑 杖刑 賜死 宮刑 日本的五刑 外部連結 五刑和肉刑 中國法制史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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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淵源
「五刑」之說源遠流長,先秦文獻已可見其端緒,然所指內容隨時代遞嬗而屢有變化。上古傳說中的墨、劓、剕、宮、大辟,原屬肉刑與死刑體系;至隋唐以後,五刑又轉指笞、杖、徒、流、死,反映中國刑罰制度由身體刑、殘酷刑逐步轉向等級化、制度化處置的歷史演進。道教文獻所用「五刑」,多不拘於法制細目之異,而是將之概括為國法所能施加的重大刑罰。中古以降,道教在吸納世俗法制語彙時,常將「五刑」與冥司審判、天道報應相聯繫,使其不僅指涉人間律令,更成為神明懲戒與宗教勸戒的象徵性語言。此一轉化,與漢唐以來儒法合流、宗教倫理日趨整合的文化背景密切相關。
主要內容
道教文獻中的「五刑」多非專指某一固定法制,而是作為罪報與懲戒的象徵性語彙,常與幽冥審判、感應報應及倫理勸善相連。其所指有時沿用歷代刑罰名目,有時則泛稱足以示懲的重罰,重點不在於刑制考據,而在於警示信眾:若違逆天道、悖傷倫常、害生作惡,除受現世法網之外,亦可能在神明與冥司秉判下承受相應果報。此類敘述廣見於戒律、功過格、善書及相關科儀文本,往往與懺悔、齋戒、立功、行善等修持方式並陳,藉以引導改過遷善。就道教倫理而言,五刑屬於以刑罰譬喻罪責的教化語言,折射出「天人感應」與「善惡報應」的基本信念,但並未形成獨立而統一的教義體系。
相關典籍
就相關典籍而言,五刑觀念在道教文獻中多非以歷代法制名目作為核心論述,而是被轉化為勸善懲惡與幽冥報應的語彙資源。其材料主要見於《太上感應篇》、功過格、陰騭文註解、勸善書,以及部分戒律文、懺悔文與齋醮科儀。這些文本往往借用「刑」之意象,將人世法罰與冥司審判互相對照,以強化戒懼效果。又如道教經懺、拔罪與救度類文獻,常以地獄刑罰圖景描寫罪魂受報,並與超度、懺悔、禳解等儀式相聯繫。至於「五刑」與「十惡」並稱者,則更可見於中古以後善書與科儀系統之中,顯示其概念已由律學術語轉入宗教倫理話語,成為道教教化實踐的重要表述。
文化影響
五刑在道教語境中的運用,並非僅是借用古代刑名,而是將國家法制轉化為宗教倫理的可感形式,使抽象的善惡判準具體化、形象化。透過善書、經懺與勸善文本的傳播,五刑常與十惡、報應、地獄等觀念並置,形成兼具法律威懾與宗教警誡的道德話語,進而促使信眾在日常生活中自我約束。此一過程也反映道教深度參與地方社會的倫理建構,將國法、家法與天律納入同一套秩序想像。就文化史而言,五刑由專門的刑罰名稱逐漸成為民間理解罪與罰的重要語彙,不僅強化了冥司審判與懺悔解罪的信仰模式,也為齋醮、積德、放生與誦經等宗教實踐提供道德正當性,成為中國傳統宗教倫理的重要組成部分。
校對記錄
- 2026-04-21 格式校正:1 段
- 2026-04-21 補強:歷史淵源 +263字
- 2026-04-21 補強:主要內容 +263字
- 2026-04-21 補強:相關典籍 +255字
- 2026-04-21 補強:文化影響 +269字
- 2026-04-27 誤報排除:「先秦時期」與「漢文帝時期」的五刑說法基本可通,但文中稱「有苗氏亡於夏啟後,夏啟將有苗氏推行的刖、劓、琢、黥等刑加以損益,形成了墨、劓、刖、宮、大辟五種刑罰」這段屬傳說性表述,且「琢」應為明顯疑誤字/異文問題,與前後所列五刑不一致。
- 2026-04-27 確認錯誤:「笞、杖、徒、流、死五刑則始於南北朝的北齊律,為隋唐即後世沿用」表述過於簡化且有朝代歸屬問題。五刑改為笞、杖、徒、流、死,與隋開皇律、唐律的定型關係更密切,不宜直接說成始於北齊律。 → 正確:五刑由笞、杖、徒、流、死的定型,通常以北齊《北齊律》為重要起點,隋《開皇律》與唐律則予以承襲並完善;說明為「始於南北朝的北齊律,為隋唐即後世沿用」大致成立,但可更精確表述為北齊奠基、隋唐定型承用。
- 2026-04-27 確認錯誤:「大辟,即死刑,分為斬(梟首、棄市)、刺、絞、烹、坑、腰斬、車裂、凌遲等,還有死後鞭屍、戮屍、脯刑、醢刑等」把不同時代、不同性質的死刑處決與死後加刑混列為「大辟」的分項,容易造成歸類錯亂;其中如烹、坑、脯刑、醢刑多屬古代酷刑或處置方式,未必可直接作為法定「大辟」的常規分法。 → 正確:「大辟」在古代通常泛指死刑,後世文獻中可見多種死法與相關酷刑並列說明;雖然不同時代、不同法制語境下分類不盡一致,但此處作為歷史沿革式列舉,不能直接判定為錯誤。
- 2026-04-27 「笞,用小荊條、竹板等刑具責打受刑者大腿及屁股」不夠準確。傳統笞刑通常是責打臀、腿等部位,但清代後笞刑器具與部位、數目規格有更細分法條,不宜一概寫成固定「大腿及屁股」。
- 2026-04-27 「流,將犯人流放到邊疆,不准回鄉」表述過於絕對。流刑是流放一定里程並配合居住限制,並非一律「不准回鄉」的簡化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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