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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宣言
《世界人權宣言》(又稱《宣言》)於1948年12月10日由[[聯合國]]在巴黎召開的第三屆聯合國大會通過,旨在宣示每個人與生俱來的基本權利與自由。《宣言》共三十條,明列生命權、自由權、思想與信仰自由、表達與集會結社權、受教育權,以及[[自由權]]等核心權利,此後成為《[[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國際人權條約的基石。 《宣言》雖然不具法律約束力,但
《世界人權宣言》(又稱《宣言》)於1948年12月10日由聯合國在巴黎召開的第三屆聯合國大會通過,旨在宣示每個人與生俱來的基本權利與自由。《宣言》共三十條,明列生命權、自由權、思想與信仰自由、表達與集會結社權、受教育權,以及自由權等核心權利,此後成為《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國際人權條約的基石。 《宣言》雖然不具法律約束力,但其原則已被各國憲法與司法實踐廣泛吸納,形成現代國際人權法的核心。聯合國人權理事會透過定期審查與報告機制,推動會員國落實《宣言》。此外,日內瓦公約等人道法規亦受其影響,對戰爭中的平民提供保護。這些舉措顯示,《宣言》已從紙面走向實質,成為全球人權監督的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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