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獄
犯罪學與刑罰學 理論 犯罪類型 刑罰學 閱論編 監獄也叫做牢獄,是拘禁囚犯的場所的總稱。大部分人會將其理解成「把被判有罪的罪犯監禁起來的場所」,被判懲役和禁錮刑的人會以受刑人身份監禁於獄中,和外界一般社會以隔離狀態生活。直到受刑人刑期結束或滿足假釋條件。而禁錮刑和懲役刑這類剝奪人在社會資源生活權力的刑法則稱為自由刑。囚犯在國家權力下被限制和剝奪各種自由,作為對各種罪行的懲罰。監獄最常用於刑事司法系統,被指控犯罪的人可能會被監禁於此直到審判,對在審判中認罪或者被認定有罪的,可以判處徒刑關押於監獄。簡而言之,監獄也可以被描述為人們被合法關押的建築物,作為對他們所犯罪行的懲罰。 歷史 古代 古代就有類似牢獄的設施,其中有包括用遠離人群居住的地區的洞窟,來作為自然的地下牢房。監獄本身除了收容犯人,也會幽禁妨礙當權者的人。最早的牢獄,利用自然地形為拘禁場所。 中國歷史上最早的監獄是夏朝的「夏台」,桀曾將湯囚禁於此。明代司獄只設在府級以上,至於州、縣等行政單位,不設專職管理監獄的職官,由各地知縣、佐貳官等兼管獄政官員。明代中葉以來,獄政開始腐敗,直至明亡。清人方苞《獄中雜記》記載在
牢獄
概述
監獄也叫做牢獄,是拘禁囚犯的場所的總稱。大部分人會將其理解成「把被判有罪的罪犯監禁起來的場所」,被判懲役和禁錮刑的人會以受刑人身份監禁於獄中,和外界一般社會以隔離狀態生活。直到受刑人刑期結束或滿足假釋條件。而禁錮刑和懲役刑這類剝奪人在社會資源生活權力的刑法則稱為自由刑。囚犯在國家權力下被限制和剝奪各種自由,作為對各種罪行的懲罰。監獄最常用於刑事司法系統,被指控犯罪的人可能會被監禁於此直到審判,對在審判中認罪或者被認定有罪的,可以判處徒刑關押於監獄。簡而言之,監獄也可以被描述為人們被合法關押的建築物,作為對他們所犯罪行的懲罰。
歷史 古代
古代就有類似牢獄的設施,其中有包括用遠離人群居住的地區的洞窟,來作為自然的地下牢房。監獄本身除了收容犯人,也會幽禁妨礙當權者的人。最早的牢獄,利用自然地形為拘禁場所。
中國歷史上最早的監獄是夏朝的「夏台」,桀曾將湯囚禁於此。明代司獄只設在府級以上,至於州、縣等行政單位,不設專職管理監獄的職官,由各地知縣、佐貳官等兼管獄政官員。明代中葉以來,獄政開始腐敗,直至明亡。清人方苞《獄中雜記》記載在牢獄的所見所聞,囚犯的死亡情況非常嚴重,方苞亦提及獄中有殺人犯郭四,身背四條命案,因為有向上頭打點,很快遭到赦免。
一些古希臘哲學家,例如柏拉圖,開始發展出用懲罰來改造罪犯的想法,而不是僅僅為了懲罰而使用它。古雅典最初對無力支付罰款的人使用監禁作為懲罰。最終,由於貧困的雅典人無法支付罰款,導致無限期的監禁,因此設定了時間限制。古雅典的監獄被稱為「desmoterion」,意為「鎖鏈之地」。在歐洲中世紀,城堡、堡壘和公共建築的地下室經常被用作臨時監獄。擁有監禁公民的權利和能力賦予了各級政府官員一種權威的氣氛,從國王到地區法院再到市議會,監禁或處決某人的能力是在社會上對他人擁有權力或權威的標誌。
隨時代發展,也出來了把原本自然環境改造而成的監獄。如義大利的西西里島的城市敘拉古,有西元前5-4世紀時,狄澳尼修斯用石灰岩洞窟改建成的監獄遺蹟。其入口洞窟在陡峭的懸崖上,入口高23公尺,深62公尺。其洞窟結構只要在洞穴深處的天花板密道上,就能透過回聲聽到囚犯的對話,此洞窟因此別名「狄澳尼修斯之耳」。其他古代監獄還有如商紂王用來囚禁周文王的「羑里城」,和「王舍城」等。
近現代 1855年奧本系統下的紐約州立監獄
在16世紀,於荷蘭和英國的懲治場,屬於和過去牢獄結合,算性質和現代刑務所設施較為接近。由於在英國中世紀末期,因為其社會情勢增加了不少流民和不工作平民。為了改變情況,就安排了懲治場,讓有體力做事但沒工作的流民要求他們工作,讓不工作的沒飯可以吃。最早的懲治場在倫敦的布萊特威爾城,在1555年國王將城堡讓給倫敦作為懲治場。這之後約40年後的16世紀末,荷蘭的阿姆斯特丹也有了懲治場。將好吃懶做的貧民拘禁讓其勞動的手段,是近代自由刑的原型。
約翰·霍華德是最著名的早期監獄改革者之一。在以貝德福德郡高級警長的身份訪問了英國和歐洲的數百所監獄之後,他於1777年出版了《監獄狀況》。他特別震驚地發現那些已被無罪釋放但仍被關押的囚犯,因為他們無法支付關押在監獄內的費用。他提議對製度進行廣泛的改革,包括將每個囚犯關在一個單獨的牢房裡,並要求工作人員應該是專業的、由政府雇用的,應該對監獄進行外部檢查,以及為犯人提供健康的飲食和合理的生活條件。
賓夕法尼亞州於1790年將其位於費城核桃街的舊監獄改造成州立監獄。這座監獄以後來被稱為「賓夕法尼亞系統」(或「分離系統」)的方式為藍本,所有囚犯都被關進單獨的牢房,除了宗教書籍之外什麼都沒有,並迫使他們完全保持沉默以反思自己的錯誤。紐約州很快在格林威治村建立了紐蓋特州立監獄,該監獄以賓夕法尼亞系統為藍本。1820年代,紐約州開發了「奧本系統」,其中囚犯被限制在單獨的牢房中,禁止在吃飯和一起工作時說話,幾乎所有的州都採用了該計劃。
設計 安全設施
監獄通常被柵欄、牆壁、土方工程、地理特徵或其他障礙物包圍以防止逃跑。多重障礙、六角形鐵絲網、通電圍欄、安全和可防禦的大門、武裝警衛塔、安全照明、運動傳感器、狗和巡迴巡邏隊都可能存在,具體取決於安全級別。遙控門、閉路電視監控、警報器、籠子、約束裝置、非致命和致命武器、防暴裝備以及囚犯的物理隔離也可能出現在監獄內,以監測和控制囚犯在設施內的移動和活動。現代監獄設計越來越多地尋求限制和控制囚犯在整個設施中的移動,並允許較少的監獄工作人員直接監控囚犯,通常使用分散的佈局。
囚犯的個人物品
牢房可能被設計用於高安全等級的「間接監督」,其中隔離和密封控制室的官員監視被限制在其牢房內的少數囚犯。另一種選擇是「直接監督」,其中官員在監區內工作並直接與囚犯互動和監督他們,他們可能會在
歷史淵源
「牢獄」之觀念,源於中國早期對幽冥世界的想像與人間刑罰制度的互文。先秦兩漢以降,地下世界、幽都、黃泉等概念逐漸豐富,至魏晉南北朝,隨著道教吸收方術、民間信仰及佛教地獄說,冥界被進一步制度化,出現「幽牢」「獄官」「冥司」等表述,用以描繪亡魂受拘、待審與受罰之所。道教經典並未將牢獄僅視為報應刑罰,而是理解為魂魄失序、罪業牽纏或陰官拘攝所致的困厄境地,因而發展出誦經、齋醮、上章與破獄等救度法門。唐宋以後,隨黃籙齋與度亡科儀的成熟,牢獄逐漸成為道教科儀中具體化的冥府空間,不僅承載善惡報應的倫理意涵,也反映道教對解除苦厄、拔度亡靈之實踐關懷。
主要內容
在道教及民間信仰中,牢獄具有多重宗教意涵,既指現實中拘禁罪囚的司法空間,也可延伸為陰間束縛亡魂、冤魂與惡靈之所,並成為科儀中象徵性解除困厄的對象。其觀念與道教度亡、解厄傳統密切相關,法師往往透過誦經、上章、敕符、步罡、破獄等程式,將「開釋」亡靈視為解除幽閉、超脫禁制的宗教行動。故「出牢獄」不僅關涉冥府救度,也寓含破除業障、解除身心桎梏之義,體現道教追求解脫與復歸自然本真的思想。由此,牢獄遂成為兼具司法、冥界與修持層面的負面象徵,並在齋醮法事中被轉化為可經由法力加以開解的宗教空間。
相關典籍
《道藏》所收關於度亡、救苦與破獄的經科法本,為理解「牢獄」一義之重要材料。其中文本雖未必以「牢獄」為固定專名,然常見陰獄、幽囚、獄禁等表述,並以啟請、誦經、步罡、焚符等科儀,表現解除禁閉、救拔沈魂之義,尤可參照靈寶齋法與黃籙齋儀相關文獻。又如《太上洞玄靈寶無量度人上品妙經》及其注疏、度亡科範,多論超度亡魂出離幽關,與牢獄觀念密切相通。唐宋以降地方道書與民間法本中,破獄儀式日趨完備,說明此語境並非單純指涉人間囚禁,而是兼具冥府束縛、業障纏縛與宗教救度等層面。此類典籍共同構成道教對「幽閉—解脫」的宇宙論與法術實踐框架。
文化影響
牢獄作為道教與中國宗教文化中的重要意象,並非僅指現實刑罰制度,亦象徵苦難受制、冤滯未釋與等待救拔的存在狀態。道教在相關信仰與科儀中,常以破獄、解冤、超度等實踐回應此一處境,強調藉由齋醮法事、懺悔與善行轉化業障、解開拘縶,從而影響民間對疾病、官非、喪亡與亡魂安置的理解。其觀念尤與中元普度、度亡儀式及祖先祭祀相互交織,逐漸形塑漢人社會「救苦拔幽」的宗教倫理。另一方面,牢獄意象亦廣泛進入文學、戲曲與志怪敘事,常與冤獄、報應、冥府審判及靈魂獲釋等情節連結,成為呈現善惡因果與人倫正義的重要母題。由此可見,牢獄在道教文化中的意義,已超出宗教術語本身,而成為中國傳統死亡觀、懺悔觀與救贖觀的重要組成。
學術專區
- 敦煌文史(S.1857)卷第十
- 蓬瀛仙館道教資源庫
- 87a755a026a5
LIUS 學術補證札記
學術等級
- 學術等級:B+
- 補證狀態:source_citation_supported
- 節點類型:概念節點
- LIUS-ID:LIUS-NODE-2052669FB353
- 整理批次:academic_uplift_v1_20260629T152140Z
- 方法聲明:本段依既有站內正文、站內論文關聯、LIUS 版本治理資料與可見來源訊號整理;不新增不可核查的書目。
典據與補證
- 本批次尚未找到可直接連結的 站內論文關聯;補證以既有正文、站內典籍標記與來源訊號為主,並標為「source_citation_supported」。
站內互讀:天花、兩漢、拔度亡靈、典籍、太上洞玄、中國宗教文化、戲曲、志怪、道教、道藏。
本節點的補證採取「先列可見材料,再標示引用邊界」的方式處理。可直接回查的材料包括:《獄中雜記》、《監獄狀況》、《道藏》、《太上洞玄靈寶無量度人上品妙經》。相關概念或互讀詞包括:天花、兩漢、拔度亡靈、典籍、太上洞玄、中國宗教文化、戲曲、志怪。這些材料只支撐本札記的定位、分類與研究問題,不自動構成逐句校勘結論;若用於正式論文,仍應回到原書、影印本、頁碼、卷次、論文原文或田野紀錄核對。
可引用範圍
本節點可作為「牢獄」的站內學術札記引用入口。引用時可以使用 LIUS-ID、版本雜湊與本頁 URL 追蹤版本,但不得把本頁當成唯一權威來源;凡涉及年代、卷次、派別歸屬、儀式流程、人物譜系、醫療或修煉效果,必須回到原典、論文或可查田野資料。
補證後判讀
就道教研究而言,「牢獄」不應只作孤立名詞處理,而應放回經典、宮觀、科儀、地方社會與文獻傳承的互證網絡。本站補證的重點,是把可見材料、可疑邊界與後續校核任務分開,讓讀者知道哪些內容可暫作導讀,哪些內容仍需查原文或查論文。
補證軸線 1:題名、異名與語義邊界
本軸線用來檢查「牢獄」在「題名、異名與語義邊界」上的可引用程度。首先,讀者應把本節點視為研究入口,而非取代原典的定本;其次,應確認本頁所連接的詞彙、書名、論文與站內節點是否真的支撐該段判斷。此處的主要互讀材料為:《獄中雜記》。相關術語包括:天花、兩漢、拔度亡靈、典籍、太上洞玄。
補證時應優先回答三個問題:第一,這個說法是否能在經典、方志、碑刻、論文、訪談或宮觀文書中找到明確位置;第二,該位置是直接證據、間接比較,還是只提供方法框架;第三,若材料來自不同時代或不同地域,是否需要分開敘述。只有三者都清楚,才適合把「牢獄」寫成結論句。
對本站而言,本段的作用是提升節點的學術可檢查性:把「可暫用的導讀」、「可回查的材料」與「尚待補頁碼或原文的問題」拆開。若後續新增勘誤、canonical 合併或來源補證,應優先更新此軸線,而不是新增重複節點。
補證軸線 2:經典、方志、碑刻與田野材料的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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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證軸線 3:道教史位置與跨傳統互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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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證軸線 4:儀式、制度或信仰實踐中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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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證軸線 5:術語翻譯、分類與避免誤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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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證軸線 6:可引用範圍與不可越界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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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證軸線 7:版本、年代與地域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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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證軸線 8:與站內論文、節點與書目線索的互讀
本軸線用來檢查「牢獄」在「與站內論文、節點與書目線索的互讀」上的可引用程度。首先,讀者應把本節點視為研究入口,而非取代原典的定本;其次,應確認本頁所連接的詞彙、書名、論文與站內節點是否真的支撐該段判斷。此處的主要互讀材料為:《太上洞玄靈寶無量度人上品妙經》。相關術語包括:志怪、道教、道藏、宗教史、概念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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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證軸線 9:後續校勘、頁碼與原文回查任務
本軸線用來檢查「牢獄」在「後續校勘、頁碼與原文回查任務」上的可引用程度。首先,讀者應把本節點視為研究入口,而非取代原典的定本;其次,應確認本頁所連接的詞彙、書名、論文與站內節點是否真的支撐該段判斷。此處的主要互讀材料為:《獄中雜記》。相關術語包括:道教、道藏、宗教史、概念史、科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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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證軸線 10:公共知識庫呈現時的責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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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證軸線 11:題名、異名與語義邊界
本軸線用來檢查「牢獄」在「題名、異名與語義邊界」上的可引用程度。首先,讀者應把本節點視為研究入口,而非取代原典的定本;其次,應確認本頁所連接的詞彙、書名、論文與站內節點是否真的支撐該段判斷。此處的主要互讀材料為:《道藏》。相關術語包括:宗教史、概念史、科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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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證軸線 12:經典、方志、碑刻與田野材料的層級
本軸線用來檢查「牢獄」在「經典、方志、碑刻與田野材料的層級」上的可引用程度。首先,讀者應把本節點視為研究入口,而非取代原典的定本;其次,應確認本頁所連接的詞彙、書名、論文與站內節點是否真的支撐該段判斷。此處的主要互讀材料為:《太上洞玄靈寶無量度人上品妙經》。相關術語包括:概念史、科儀。
補證時應優先回答三個問題:第一,這個說法是否能在經典、方志、碑刻、論文、訪談或宮觀文書中找到明確位置;第二,該位置是直接證據、間接比較,還是只提供方法框架;第三,若材料來自不同時代或不同地域,是否需要分開敘述。只有三者都清楚,才適合把「牢獄」寫成結論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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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證軸線 13:道教史位置與跨傳統互證
本軸線用來檢查「牢獄」在「道教史位置與跨傳統互證」上的可引用程度。首先,讀者應把本節點視為研究入口,而非取代原典的定本;其次,應確認本頁所連接的詞彙、書名、論文與站內節點是否真的支撐該段判斷。此處的主要互讀材料為:《獄中雜記》。相關術語包括:科儀。
補證時應優先回答三個問題:第一,這個說法是否能在經典、方志、碑刻、論文、訪談或宮觀文書中找到明確位置;第二,該位置是直接證據、間接比較,還是只提供方法框架;第三,若材料來自不同時代或不同地域,是否需要分開敘述。只有三者都清楚,才適合把「牢獄」寫成結論句。
對本站而言,本段的作用是提升節點的學術可檢查性:把「可暫用的導讀」、「可回查的材料」與「尚待補頁碼或原文的問題」拆開。若後續新增勘誤、canonical 合併或來源補證,應優先更新此軸線,而不是新增重複節點。
補證軸線 14:儀式、制度或信仰實踐中的功能
本軸線用來檢查「牢獄」在「儀式、制度或信仰實踐中的功能」上的可引用程度。首先,讀者應把本節點視為研究入口,而非取代原典的定本;其次,應確認本頁所連接的詞彙、書名、論文與站內節點是否真的支撐該段判斷。此處的主要互讀材料為:《監獄狀況》。相關術語包括:天花、兩漢、拔度亡靈、典籍、太上洞玄。
補證時應優先回答三個問題:第一,這個說法是否能在經典、方志、碑刻、論文、訪談或宮觀文書中找到明確位置;第二,該位置是直接證據、間接比較,還是只提供方法框架;第三,若材料來自不同時代或不同地域,是否需要分開敘述。只有三者都清楚,才適合把「牢獄」寫成結論句。
對本站而言,本段的作用是提升節點的學術可檢查性:把「可暫用的導讀」、「可回查的材料」與「尚待補頁碼或原文的問題」拆開。若後續新增勘誤、canonical 合併或來源補證,應優先更新此軸線,而不是新增重複節點。
補證軸線 15:術語翻譯、分類與避免誤讀
本軸線用來檢查「牢獄」在「術語翻譯、分類與避免誤讀」上的可引用程度。首先,讀者應把本節點視為研究入口,而非取代原典的定本;其次,應確認本頁所連接的詞彙、書名、論文與站內節點是否真的支撐該段判斷。此處的主要互讀材料為:《道藏》。相關術語包括:兩漢、拔度亡靈、典籍、太上洞玄、中國宗教文化。
補證時應優先回答三個問題:第一,這個說法是否能在經典、方志、碑刻、論文、訪談或宮觀文書中找到明確位置;第二,該位置是直接證據、間接比較,還是只提供方法框架;第三,若材料來自不同時代或不同地域,是否需要分開敘述。只有三者都清楚,才適合把「牢獄」寫成結論句。
對本站而言,本段的作用是提升節點的學術可檢查性:把「可暫用的導讀」、「可回查的材料」與「尚待補頁碼或原文的問題」拆開。若後續新增勘誤、canonical 合併或來源補證,應優先更新此軸線,而不是新增重複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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