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禮
六禮是中國傳統婚姻習俗中的六個禮法程序,包括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涵蓋從求婚至完婚的整個結婚過程。此婚俗可追溯至西周時期,見載於《儀禮》與《禮記》,是古代婚姻合法性的重要基礎。六禮與三書(聘書、禮書、迎書)合稱「三書六禮」或「三媒六證」,共同構成傳統婚禮的完整禮儀體系。
六禮
概述
六禮是中國傳統婚姻習俗中的六個禮法程序,包括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涵蓋從求婚至完婚的整個結婚過程。此婚俗可追溯至西周時期,見載於《儀禮》與《禮記》,是古代婚姻合法性的重要基礎。六禮與三書(聘書、禮書、迎書)合稱「三書六禮」或「三媒六證」,共同構成傳統婚禮的完整禮儀體系。
歷史淵源
六禮的傳統婚俗歷史悠久,可追溯至西周時期。《禮記》載:「昏禮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也。」《儀禮》亦記載此六禮,分別為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西周時期的「婚姻六禮」對其後各朝代婚姻形式產生重要影響,一般認為此婚俗於秦朝已經定下,其後普遍行用於漢朝。
宋代大儒朱熹在《朱子家禮》中將六禮簡化為三禮,把問名合併於納采禮中,又將納吉、請期合於納徵中,此改革後的婚姻四禮亦影響日本、朝鮮、越南、琉球等漢字文化圈的傳統婚禮。
主要內容
六禮作為傳統婚姻的六個重要禮法,各自具有特定意義與程序:
納采
當兒女婚嫁時,由男家家長請媒人向女家提親。男家在納采時需將象徵吉祥意義的禮物送給女家;女家亦在此時向媒人打聽男家情況。先秦時期納采較為樸實簡單,《儀禮·士昏禮》記載士大夫階層所執見面禮僅「用雁」,後因活雁不易取得而改用木雁。一說「雁」原指舒雁(即鵝)。
問名
指男家詢問女家關於女兒的姓名與時辰八字。女家接納男家提親後,會將女兒的姓名和時辰八字交給男家,放在神前或祖先前以占卜吉凶,若卜得吉兆則決定娶女家女兒。問名最初亦是男方遣使者問女方生母姓氏,以便分辨嫡庶。後問名範圍擴展至議門第、職位、財產、容貌、健康等方面。
納吉
又稱卜吉,是到宗廟向祖先問卜,問卜後決定婚事是否合宜。後來演變成「小聘」,即男方送給女方的訂婚禮物,常見為女子平時所用的衣服、首飾,如髮簪、耳環、指環等,亦有衣服、布帛及少量錢財。女方接受後應返贈男方帽子、鞋子、筆墨紙硯等用品。
納徵
「納」意為聘財,「徵」意為「成」。男家需納聘禮後方可成婚。納徵又稱納幣,男家派人帶備聘金、禮金及聘禮到女方家中。完成此儀式後,婚約便正式定立,具有法律與社會約束力。
請期
又稱乞日、涓吉,即擇吉日成婚之意。男家擇定良辰吉日後,準備婚期吉日書和禮品送至女家,女家受禮並同意後,便可確定婚期。此禮在近代又稱「送日子」。
親迎
結婚吉日時,穿著禮服的新郎偕同媒人、親友親自往女家迎娶新娘。新郎到女家前需先到女家祖廟行拜見禮,之後用花轎將新娘接至男家。抵達男家後完成拜天、地、祖先的儀式,便送入洞房。
三書簡述
與六禮相關的「三書」是結婚過程中所用的文書,作為古時保障婚姻的有效文字記錄:
- 聘書:訂親之文書,於納吉時男家交予女家
- 禮書:過大禮時所用文書,列明禮品和數量
- 迎書:迎娶新娘時,男方送給女方的文書
文化影響
六禮在傳統社會中具有重要意義:完備的嫁娶儀節可使婚姻取得社會認可與祖先神靈承認,亦影響婚姻的吉利與合法性。古代某些時代,未完成三書六禮的婚姻不被承認為明媒正娶,甚至在法律上被視為無效。
直至現代漢字文化圈的婚俗禮儀中,仍可見婚姻六禮的明顯痕跡。自二十世紀中期以來,婚俗再度簡化,通常遵循議婚、納徵(過大禮)和親迎(接新娘)三個主要環節,其中以納徵保留最為完整。1970年代起傳統婚禮日漸式微,至21世紀,提倡復興傳統婚禮人士開始恢復三書等傳統文書。
來源
相關典籍
與六禮直接相關的典籍,首推《儀禮·士昏禮》,其所載「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六項,為後世婚姻禮制之原型,亦是研究六禮最根本的一手文獻。《禮記·昏義》則從義理層面闡明婚姻之所以為禮,強調其在別內外、正人倫、承宗祧上的制度意義。漢代鄭玄注《儀禮》《禮記》,為六禮的名物、程序與象徵提供經學詮釋,影響尤深。又如《白虎通義》對夫婦名分與婚姻綱常有所論述,可見六禮已由禮儀程序上升為倫理秩序之一環。唐代《開元禮》與《唐六典》保存國家層面的婚禮規範,宋代朱熹《朱子家禮》則將六禮條文化、家常化,對明清以降民間婚俗影響甚鉅。若從道教與民間禮俗互動觀之,通書、擇日書及地方科儀本中關於吉日、方位與禁忌之記載,亦可補充六禮在實際操作中的宗教化面向。
學術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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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堆客家婚姻禮俗變遷研究
校對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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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29 確認錯誤:將六禮直接說成「三媒六證」不精確,常見說法是「三書六禮」;「三媒六證」並非六禮的通行固定稱呼,容易造成概念混淆。 → 正確:「三書六禮」是較通行的固定說法;「三媒六證」不是六禮的標準稱呼,容易混淆。
- 2026-04-29 確認錯誤:「宋代大儒朱熹在《朱子家禮》中將六禮簡化為三禮,把問名合併於納采禮中,又將納吉、請期合於納徵中」這段表述有誤;《朱子家禮》通常是將六禮簡化為四禮(或四段式),不是三禮。 → 正確:《朱子家禮》對婚姻六禮多作簡化,通常表述為四禮或四段式,而非三禮。
- 2026-04-29 確認錯誤:「《朱子家禮》...亦影響日本、朝鮮、越南、琉球等漢字文化圈的傳統婚禮」過於概括,容易把各地婚禮制度都直接歸因於朱熹此書;較準確應是受中國禮制與朱子家禮影響,而非單指該書直接定型全部地區婚俗。 → 正確:較準確的說法是《朱子家禮》及其所代表的朱子禮制影響了漢字文化圈部分地區的婚俗,不宜直接表述為該書單獨定型各地傳統婚禮。
- 2026-04-29 確認錯誤:「納吉」段中說「後來演變成『小聘』」不夠準確;在不同地區與時代,納吉、納徵與小聘/大聘的對應關係並不完全一致,不能直接概括為納吉=小聘的固定演變。 → 正確:「小聘」與六禮中納吉、納徵的對應關係因地區與時代而異,不能簡化為固定的「納吉後來演變成小聘」。
- 2026-04-29 確認錯誤:「結婚吉日時」含有異常標記,屬明顯文字錯誤,應為「結婚吉日」或「結婚吉時」。 → 正確:「結婚吉日時」含有錯誤標記,應修正為「結婚吉日」或「結婚吉時」,視語境而定。
- 2026-04-29 確認錯誤:「現代漢字文化圈的婚俗禮儀中,仍可見婚姻六禮的明顯痕跡」與後文「通常遵循議婚、納徵(過大禮)和親迎三個主要環節」並列時略有內部不一致:前者說六禮痕跡,後者又改稱現代通常只剩三個主要環節,需明確區分「痕跡」與「實際流程」的層次。 → 正確:此處應區分「六禮的遺緒/痕跡」與「現代實際婚禮流程」:前者可說仍有影響,後者則常簡化為議婚、納徵(過大禮)、親迎等主要環節。
- 2026-04-29 確認錯誤:「未完成三書六禮的婚姻不被承認為明媒正娶,甚至在法律上被視為無效」表述過於絕對。古代不同朝代、地區與法律實踐差異很大,不能概括成所有古代時期都法律無效。 → 正確:「未完成三書六禮的婚姻在法律上被視為無效」過於絕對;古代各朝代、各地區與實際法律運作差異很大,不能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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