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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力輪迴

業(梵語:कर्मन्,羅馬化:karman,巴利語:kamma,漢語音譯作羯磨或羯摩等),或稱果報、業力、業報、報應,意為行動、作用或功業。對很多相信存在靈性的人來説,該術語也指因果關係的靈性原法則,通常被描述為業力原則(英語:principle of karma),其中個人(原因)的意圖和行為會影響該個人的未來(效果):善念及出於善念的行為會使人們造出善業和獲得幸福的來生,而惡念及出於惡念的行為會使人們造出惡業和面臨悲慘的來生。 在諸多印度宗教(Indic religions)的教義中,關於業力的學説與關於輪迴的信念之間有著密切的關係,其認為因果法則在靈性層面上的有效性在幾輩子之內仍然存在。在印度教教內、佛敎教內及耆那教教內,該術語被用來描述每一個行為所造成的後果,以為行為及思想在各個方面上所造成的影響,尤其是對作出作為者本身所造成的影響。佛敎及耆那教相信業力是通過法則而出現的,而不是因審判者或明明上帝等生靈所作出的裁決而被產生的:這與「神聖恩典」或「懲罰」無關。不同宗教的教義對業力與轉世之間的關係有著不同的看法。與流行的看法相反,全部這些宗教的教義的目標都不是不累積業力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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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力輪迴

概述

業(梵語:कर्मन्,羅馬化:karman,巴利語:kamma,漢語音譯作羯磨或羯摩等),或稱果報、業力、業報、報應,意為行動、作用或功業。對很多相信存在靈性的人來説,該術語也指因果關係的靈性原法則,通常被描述為業力原則(英語:principle of karma),其中個人(原因)的意圖和行為會影響該個人的未來(效果):善念及出於善念的行為會使人們造出善業和獲得幸福的來生,而惡念及出於惡念的行為會使人們造出惡業和面臨悲慘的來生。

在諸多印度宗教(Indic religions)的教義中,關於業力的學説與關於輪迴的信念之間有著密切的關係,其認為因果法則在靈性層面上的有效性在幾輩子之內仍然存在。在印度教教內、佛敎教內及耆那教教內,該術語被用來描述每一個行為所造成的後果,以為行為及思想在各個方面上所造成的影響,尤其是對作出作為者本身所造成的影響。佛敎及耆那教相信業力是通過法則而出現的,而不是因審判者或明明上帝等生靈所作出的裁決而被產生的:這與「神聖恩典」或「懲罰」無關。不同宗教的教義對業力與轉世之間的關係有著不同的看法。與流行的看法相反,全部這些宗教的教義的目標都不是不累積業力一事。

對相信業力存在者來説,業力這個概念與流行於印度的許多宗教(特別是印度教、佛教、耆那教及錫克教)及道教關於轉世的觀念之間有著密切的關係。這些宗教認為,當前出現的業力會影響一個人在今生的將來,以及來生的性質及品質—一個人在輪迴中的高低起伏。在近代,羯磨一詞被流行於中歐的神秘主義學説吸收,舉例來説,這個詞語曾經出現在哲學家魯道夫·史坦納所創立的人智學理論中,這個理論認為羯磨與輪迴有關。

在現代,報果這個概念被西方流行文化採用,在這一觀念中,在一個人的行為被作出之後發生的事件可以被認為是自然地出現的後果。

詞義

按《漢譯巴利語詞典》,kamma 意為:業、行為、作業、家業、羯磨、儀式。按梵語 karman,語根 kr,有作、為、行之意。karman,是「作事、作者、作之力」之意,此語之用法並未只局限於業的意思,而是也被用於廣泛的意思。根據《大毘婆沙論》,業有五義:一、作用,二、持法式,三、分別果,四、行動,五、造作。

作用:是指與善惡或道德無關的普通作用。如數論派的五業根(也譯五作根)之業,是指手的抓取、足的步行、口的發音、大小便的排泄、本能的生殖行為等,佛教認為這是與報應無關的單純作用。 持法式:是指佛教所謂的「羯磨」,即戒律的儀式作法。 分別果:就是分別可愛與不可愛的業果;可解釋為由善惡而感得果報的業,會有令得果報的一種力量。 行動:業這個詞的本義是動作、行為,如在勝論學派中,將業進一步細分為:取、捨、屈、申、行,現代常翻譯為:向上運動、向下運動,收縮運動、伸展運動、方向不定運動。 造作:就是意業的能動性,能造作語業作用與身業行動。

karman 關於表示行為之語,另外還有從 car(行、實行)之語根所形成的 caraṇa、carya(巴cariya)、carita 等語。 caraṇa 是如來十號 vidyā-caraṇa-sampanna(明行具足者)之一的「行」,這是實踐之意。carya 是 brahma-carya(梵行)的行,也有實踐修行之意。 carita 是 Buddha-carita(佛所行)的所行,有行狀、經歷之意。這些都有實踐的意思,不太能看出含有因果關係的業之意義,因此,與業之意義有關之語,從car所造者為少,從 kṛ 之語根所造者為多。

總之,karman 是有具體力的行為,可將它看成是指業能感果的具體力。karman 一語,與從 car 語根所產生,只有行為、實踐之意的 caraṇa、carya、carita 等語的不同。

歷史

業作爲自然哲學概念,起源難以追溯,最早可以被追溯到吠陀教發展時期(約在公元前1500年至前500年間)。

印度教的業力觀

印度教認為,業力是自然、非個人、處於形之上層面上的法則,不是懲罰或獎賞,人神都沒有改變這個法則的能力。在印度教教義中,業力是構成印度種姓制度中的主要因素,在印度教教義中,業力論是對於罪惡問題的主要解答方案,而和佛敎及耆那教不同,印度教認為神靈在使業力發揮作用一事的方面上有著特定的角色。

佛教的業力觀 初期佛教

業力的概念在早期的佛教的教義中可能並不重要。Schmithausen對早期的佛教已經認為業力在輪迴當中發揮了作用這個觀點提出質疑,他聲稱「業力論可能是早期佛教救渡論的附帶內容」。蘭格指出業力最初可能只是與輪迴有關的幾個概念之一。蒂爾曼·維特(Tillman Vetter)指出,在早期佛教中,輪迴的出現歸因於慾望或無知。巴斯韋爾也指出,「早期佛教並不認為身體和心理運動是業力的後果的原因,慾望(或渴望:trsna)才是」。馬修斯指出 在《毗塔迦經》中沒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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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淵源

道教關於「業力輪迴」的觀念,並非一時形成,而是由本土報應思想與佛教業輪迴理論長期交涉、融攝而成。其思想源頭可上溯至《太平經》所見「承負」說,強調個人善惡不僅影響自身禍福,亦可能累及後世宗親,反映古代宗法倫理與天人感應觀的結合。東漢以後,佛教傳入中土,業、報、輪迴與六道等概念逐步為道教所吸收,並在六朝靈寶、上清及洞淵等經系中,與齋醮、懺悔、度亡等儀式實踐相結合。至唐宋時期,道教在宇宙生成、命運感應與修真解脫之間建立更為完整的解釋框架,使業力輪迴不僅成為亡靈受報的宗教說明,亦成為勸善戒惡、積功累行與超脫生死的重要教義。明清以降,善書與科儀文獻更廣泛使用相關語彙,遂使此觀念深植於民間信仰與道教倫理之中。

主要內容

道教所論「業力輪迴」,係指眾生於身、口、意三業所造之善惡力量,於因緣成熟時轉為相應果報,並牽引神識於生死流轉中受生。此一觀念雖與佛教業報輪迴說相通,然在道教語境中,往往與陰司審判、功過格及冥府體系相結合,形成具體的報應機制。一般而言,善業增福延壽,惡業則招病厄、貧困、折損,甚而墮入地府受罰;其果報不限於一世,可現於今生、來世或多生之後。部分道教經典又進一步納入祖先與家族之累積影響,強調個人行為不僅關涉自身命運,亦可能波及後裔。然道教並不以輪迴為終極目的,而主張透過修真積德、齋戒懺悔、存思內煉等方式轉化業力,進而超脫生死,趨向仙道。

相關典籍

有關業力輪迴之論述,典籍多不以此名直指,而常散見於業報、冥府審判與生死流轉之敘事中。佛教經論如《阿含經》與《俱舍論》,以善惡業感得後有為輪迴之理據,建立六道受生與因果相續的系統框架,對東亞生死觀影響尤深。道教經典雖較少以輪迴為中心命題,然《老子變化經》、〈玄武本傳〉等所載神真遷變、形神轉化之說,反映生命形態可因修持、感應而遷移再生的宇宙論想像。至唐宋以降,靈寶齋醮、度亡科儀及相關善書,遂進一步將受生、報應、超薦與填還宿債等觀念制度化,使業力輪迴不僅成為理論議題,亦成為喪葬、懺悔與濟度實踐中的核心範疇。

文化影響

業力輪迴觀念對東亞宗教文化的影響,主要表現在生命倫理與死後想像的重構。其將個人行為與未來果報相連,強化了善惡自負、慎獨自省與積德修福的道德意識,並使輪迴不再僅是生死更替的宇宙論敘述,而成為可由修持、懺悔與濟度介入的歷程。在中國語境中,此一思想與道教原有的承負、天人感應及功過格等觀念相互交涉,進一步推動了勸善書、因果故事與戒惡修善實踐的流行。其影響亦延伸至喪葬禮俗、超薦法事與民間信仰,使人們在面對死亡時,普遍採取為亡者追福、誦經迴向的宗教行動。由此可見,業力輪迴不僅是一套形上學說,更深刻塑造了東亞社會對倫理責任、生命延續與宗教救度的理解。

學術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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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對記錄

  • 2026-04-21 誤報排除:將「明明上帝」作為與佛教、耆那教業力觀相比的裁決者不當;這是基督教神名,並非道教或印度宗教脈絡中的常見對應概念,且原句語境混亂,容易造成張冠李戴。
  • 2026-04-21 誤報排除:「數論派的五業根」不準確。五業根通常是勝論派/印度哲學中的感官-行動能力分類,不能直接歸為數論派。
  • 2026-04-21 誤報排除:「業作爲自然哲學概念,起源難以追溯,最早可以被追溯到吠陀教發展時期」表述過於武斷;業的概念在吠陀文獻中確有作為「行為」的語義,但將其作為「業力/因果報應」概念的起源直接定到吠陀教時期,容易失真。
  • 2026-04-21 誤報排除:「印度教認為,業力是自然、非個人、處於形之上層面上的法則,不是懲罰或獎賞,人神都沒有改變這個法則的能力」過度絕對化,與部分印度教傳統中神祇可作為業力運作媒介、減輕或轉化業果的觀念不符。
  • 2026-04-21 誤報排除:文末「在《毗塔迦經》中沒」明顯殘缺,屬於未完成句,內容不完整。
  • 2026-04-21 格式校正:1 段
  • 2026-04-21 補強:歷史淵源 +302字
  • 2026-04-21 補強:主要內容 +268字
  • 2026-04-21 補強:相關典籍 +253字
  • 2026-04-21 補強:文化影響 +271字
  • 2026-04-21 論文:+5篇
  • 2026-04-28 誤報排除:「馬修斯指出 在《毗塔迦經》中沒」句子未完,內容殘缺,無法判讀其事實正確性。
  • 2026-04-28 確認錯誤:「道教關於『業力輪迴』的觀念」表述過於絕對且容易誤導;道教傳統中較常見的是承負、報應、度亡等觀念,將「業力輪迴」直接說成道教自身固有觀念,屬明顯歸屬混淆。 → 正確:較嚴謹的表述應為:『業力輪迴』主要源自佛教思想,後來與道教本土的報應、承負、度亡等觀念相互影響、融攝;若直接表述為道教固有觀念,容易造成歸屬混淆。
  • 2026-04-28 「《老子變化經》、〈玄武本傳〉等所載神真遷變、形神轉化之說,反映生命形態可因修持、感應而遷移再生的宇宙論想像」把這些文本直接歸為『業力輪迴』相關典籍,屬牽連過度;這些材料不等於輪迴業報論的直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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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concept:業力輪迴 · 最後更新:2026/4/29· 版本:20260429 · 版本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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