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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約

道光三十年王翔初租屋契約,浙江省博物館武林館區藏 契約 英美法系系列部分 契約訂立 行為能力要約與承諾郵政規則鏡像規則要約邀請穩固要約對價事實的默示從契約 (免責)辯護 虛假陳述/不實陳述錯誤脅迫行為和不恰當的影響力違法和公序良俗(顯失公平)締約上過失2不可抗力(契約受挫,不可能性,不可行性)抵銷虛假允諾1防止欺詐法1「這不是他的契據」1污手1和解和清償1 契約解釋 口頭證據排除規則定型化契約合併條款 「不利解釋原則」 第三方權利 契約相對性轉讓委託債的變更第三方受益人 違約 預期違約購買替代物權免責條款效益違約繞航根本違反 救濟 特定履行約定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協議解除 准契約責任 不容反悔「應得額」不當得利 相關法律領域 法律衝突商法 其他英美法系領域 侵權行為財產法遺囑、信託及地產刑法證據 備註 1 尤其於普通法司法管轄區;2 尤其於民法和混合法的司法管轄區。 閱論編 契約(英語:contract)是雙方當事人基於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為私法自治的主要表現。一般而言,契約是指私法上的法律行為,可分為債權契約(例如買賣包含線下購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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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約

概述

道光三十年王翔初租屋契約浙江省博物館武林館區藏 契約 英美法系系列部分 契約訂立

行為能力要約與承諾郵政規則鏡像規則要約邀請穩固要約對價事實的默示從契約

(免責)辯護

虛假陳述/不實陳述錯誤脅迫行為和不恰當的影響力違法和公序良俗(顯失公平)締約上過失2不可抗力(契約受挫,不可能性,不可行性)抵銷虛假允諾1防止欺詐法1「這不是他的契據」1污手1和解和清償1

契約解釋

口頭證據排除規則定型化契約合併條款 「不利解釋原則」

第三方權利

契約相對性轉讓委託債的變更第三方受益人

違約

預期違約購買替代物權免責條款效益違約繞航根本違反

救濟

特定履行約定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協議解除

准契約責任

不容反悔「應得額」不當得利

相關法律領域

法律衝突商法

其他英美法系領域

侵權行為財產法遺囑、信託及地產刑法證據

備註

1 尤其於普通法司法管轄區;2 尤其於民法和混合法的司法管轄區。

閱論編

契約(英語:contract)是雙方當事人基於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為私法自治的主要表現。一般而言,契約是指私法上的法律行為,可分為債權契約(例如買賣包含線下購物和網路購物)、物權契約(例如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身分契約(例如結婚)等,不過在公法上也可能存在契約關係(例如 行政契約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在民法上,狹義的契約(即債權契約)為債之發生的原因之一,而一般僅稱契約時所指稱者也多屬債權契約。契約行為並不等於「契約書」,一份契約書中可能包含不只一個契約行為;契約行為也不以做成書面為必要,契約原則上為諾成且不要物的法律行為,只有在例外情形,基於特殊考量(例如公益)時法律會明文要求。

契約是以雙方當事人互相對立合致的意思表示所構成的,其中包括要約及承諾兩個基本的意思表示。要約是表意人所發出,欲得到相對人承諾而發生一定私法上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諾則是針對要約所為的肯定答覆,承諾的內容必須和該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否則即為新要約而非承諾。應與要約區分的是要約之引誘,其並非意思表示,而是觀念通知,為準法律行為之一種,不生要約拘束力。

大陸法系 中華民國

契約一詞定義據《民法》第 153 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契約一詞彙出現在中央法規約1826條法條內容中。

人與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最常見的就是以「契約行為」發生的「債」的法律關係。實際上,民法是鼓勵以法律行為的方式來建構法律關係,而其中最典型、最基本的一種就是「契約」。

成立與要件 成立要件

契約成立之第一個要件就是須有雙方當事人,而且雙方當事人相互為對立之意思表示。所謂對立,意指雙方意思表示的內容是互補的,例如一方要買、另一方要賣;一方要出租、另一方要承租等。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除需對立外,亦需趨於一致。所謂一致,也就是契約標的是相同的,例如一方要買房子、但另一方要賣車子,雖亦有互補之意思表示,但其標的是完全不相同的,所以也就無法成立契約。 其他的成立要件尚包括:意思表示之內容須以發生債之關係為目的、契約為法律行為但有時需具備其他法律事實始得成立等。

要約

契約的成立是透過「要約」→「承諾」的過程而達成,意思表示在先的為要約,意思表示在後的為承諾。要約是以訂立契約為目的,其作用在於徵求相對人之承諾,故而一旦形成意思表示,即具有拘束力。所謂拘束力,意指要約人不得將要約之內容任意擴張、限制、變更或撤回,因此形成要約之後,要約人即無反悔之餘地,此即民法第154條第1項前段規定:「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之意旨。

要約之引誘

常見到企業或機關係以「要約之引誘」來表示締約意願,使他人向自己為要約之行為,例如家中常收到的廣告傳單、房屋招租之告示牌、政府採購之公告等。此可見於民法第154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應如何區分要約與要約之引誘?參考民法第154條第2項:「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由條文可知,當商品標價陳列於貨物架上時,商家已形成要約之行為,顧客取下商品於櫃臺結帳即為承諾,故在結帳前契約尚未成立,然要約之拘束力已形成,故商家有義務以陳列架上之標價或標示之優惠出售商品;而經郵寄或電子郵件所收到之訊息,則僅屬要約之引誘,並不能以之為結帳之依據,而商家也多會於訊息上註明實際售價以賣場陳列為準等字樣。

承諾

承諾之效力即為契約成立,所以承諾生效之時即為契約成立之時。 民法以第156條「對話為要約者,非立時承諾,即失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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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05-05 確認錯誤:條目主題是「盟約」,但內容幾乎全是「契約/contract」的法律條目與英美法系術語,和道教知識庫中的「盟約」明顯不符,屬於節點標題與內容張冠李戴。 → 正確:該條目內容確實主要是「契約/contract」的法律條目與英美法系術語,與節點標題「盟約」不一致。
  • 2026-05-05 確認錯誤:文中把《民法》第153條直接寫成「契約」定義,但後文又將這段放在「大陸法系/中華民國」下,整體條目卻來源於維基的「契約」頁面,與節點名不一致,且把不同主題混在一起,構成明顯段落歸屬錯置。 → 正確:該段落以《民法》第153條定義「契約」,且放在大陸法系/中華民國脈絡下,與節點名「盟約」不符,屬主題混雜與歸屬錯置。
  • 2026-05-05 確認錯誤:「契約一詞彙出現在中央法規約1826條法條內容中。」這句明顯語義不通,且「中央法規約1826條」本身看起來像錯誤拼接,屬於明顯不合理敘述。 → 正確:此句語義不通且疑似錯誤拼接,像是將「中央法規」與條號內容混寫在一起,屬明顯異常敘述。
  • 2026-05-05 確認錯誤:「民法第156條『對話為要約者,非立時承諾,即失其」句子截斷不完整,屬明顯殘缺內容,不能作為完整條文陳述。 → 正確:原文截斷,缺少後半句,不能視為完整條文或完整敘述。
  • 2026-05-05 確認錯誤:開頭把『道光三十年王翔初租屋契約,浙江省博物館武林館區藏』放在「盟約」節點概述下,這是具體契約文物/檔案資訊,與一般『盟約』概念不相符,屬明顯不合題旨。 → 正確:開頭置入具體租屋契約文物資訊,與「盟約」一般概念不相符,顯示條目內容與標題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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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concept:盟約 · 最後更新:2026/5/5· 版本:20260505 · 版本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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