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
大陸法系刑法 三階層論 -構成要件該當性- 行為(作為 · 不作為) 結果 主觀要件(故意 · 過失 · 意圖) 構成要件錯誤 · 不能犯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預備 繼續犯 · 狀態犯 -違法性- 阻卻違法事由 (正當防衛 · 緊急避難 · 自救行為) -罪責(有責性)- 心神喪失 · 精神耗弱 原因自由行為 · 責任能力 期待可能性 假想防衛 法律認識錯誤 · 許可認識錯誤 參與論 正犯(間接正犯 · 共同正犯 · 共謀共同正犯) 共犯(教唆犯 · 幫助犯) 罪數論 -想像競合- 吸收原則 -實質競合- 數罪併罰 · 連續犯 加重原則 · 累加原則 -法條競合- 特別法原則 · 輔助性原則 · 吸收犯 牽連犯 刑罰論 -法定刑- 死刑 無期徒刑 · 死刑緩期執行 有期徒刑 · 拘役 沒收 · 從刑 罰金 · 科料(小額刑罰) 褫奪公權 · 剝奪政治權利 -處斷刑- 自首 · 累犯 -宣告刑- 自由裁量權 -執行刑- 數罪併罰 易科罰金 · 緩刑 假釋 · 減刑 保安處分 保護管束
過失
概述
大陸法系刑法 三階層論 -構成要件該當性-
行為(作為 · 不作為) 結果 主觀要件(故意 · 過失 · 意圖) 構成要件錯誤 · 不能犯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預備 繼續犯 · 狀態犯
-違法性-
-罪責(有責性)-
心神喪失 · 精神耗弱 原因自由行為 · 責任能力 期待可能性 假想防衛 法律認識錯誤 · 許可認識錯誤
參與論 正犯(間接正犯 · 共同正犯 · 共謀共同正犯) 共犯(教唆犯 · 幫助犯) 罪數論 -想像競合-
吸收原則
-實質競合-
數罪併罰 · 連續犯 加重原則 · 累加原則
-法條競合-
特別法原則 · 輔助性原則 · 吸收犯 牽連犯
刑罰論 -法定刑-
死刑
無期徒刑 · 死刑緩期執行 有期徒刑 · 拘役 沒收 · 從刑 罰金 · 科料(小額刑罰)
褫奪公權 · 剝奪政治權利
-處斷刑-
自首 · 累犯
-宣告刑-
自由裁量權
-執行刑-
數罪併罰 易科罰金 · 緩刑 假釋 · 減刑
保安處分 保護管束 · 驅逐出境 · 終身禁業 法律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 · 罪責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 · 比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 平等原則 刑事訴訟 · 刑事政策 其他學說 四要件論 -犯罪主體-
責任能力 刑事責任年齡 · 精神障礙
-犯罪客體-
法益 阻卻違法事由 正當防衛 · 緊急避難
-犯罪的主觀方面-
故意 · 過失 目的
-犯罪的客觀方面-
危害行為(作為 · 不作為) 危害結果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預備
二階層論
本模板: 檢視討論編輯
過失(英語:negligence;拉丁語:negligentia)是一個法律術語,指因粗心大意、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或是無法達到一般理性自然人所應達到的謹慎程度,而造成損害或是違反法律課予的義務。
普通法系
英美法系中的「過失」是程度略低於魯莽(reckless)的一種過錯型態,在民法上可能構成侵權行為或契約義務的違反;而刑事過失若導致不法行為的,則可能會構成犯罪。
大陸法系
在大陸法系中,過失屬於責任型態的一種,在民法和刑法領域有不同的分類:
刑事過失
犯罪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的心理態度。
分類
疏忽大意的過失(無認識過失):指應注意、能注意卻未注意的情形。
過於自信的過失(有認識過失):指犯罪行為人認識到行為結果的發生,但確信其不發生者;
疏忽大意的過失與過於自信的過失的聯繫與區別 疏忽大意的過失 過於自信的過失 聯繫 意志上均是不希望、反對危害社會結果發生 區別 應當預見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疏忽大意未能預見 行為人對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結果有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 過於自信的過失與間接故意的聯繫與區別 過於自信的過失 間接故意 相同 行為人均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均要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才構成犯罪 區別 認識因素 預見到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其認識發生了錯誤 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認識不存在錯誤 意志因素 反對結果發生 放任,不反對結果發生 客觀依據 行為人輕信能避免是有客觀依據的,如行為人技能高超等,行為表現是極力避免結果發生 行為人客觀上無所憑藉,也無積極避免結果發生的行為 過失責任
民法對於過失的結果責任較之刑法更為細緻,在侵權行為法中所對應之注意義務亦有所區別:
重大過失
指欠缺普通人應有之注意,為責任最輕的過失型態。由於責任尚輕,通常需負此一程度注意義務的多半為無償契約之債務人,例如贈與契約的贈與人。
具體輕過失
指欠缺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之過失。具體輕過失責任所需負的注意義務仍屬相對輕微,亦多半為無償契約之債務人。
抽象輕過失
又稱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指欠缺「善良管理人」應注意的義務。一般有償契約債務人之注意義務皆為抽象輕過失責任。
推定過失
推定過失責任又稱中間責任,指原則上推定加害人負有過失責任,除非加害人可以舉反證證明其確實盡到注意義務。
參考 故意 損害賠償 專業過失 過失致死罪 引註資料 參考文獻 Deakin, Simon; Angus Johnston; Basil Markesinis. Markesinis and Deakin's Tort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ISBN 0-19-925711-6.789018279[0009]AB001 Kujinga, Benjamin. REASON
來源
此條目由自動擷取生成,內容待人工校對補充。
校對記錄
- 2026-05-05 確認錯誤:將「過於自信的過失」標為「有認識過失」不正確;通說上它屬於有認識過失的是「有預見可能但輕信可避免」,而此處與前一句「犯罪行為人認識到行為結果的發生,但確信其不發生者」用語不夠嚴謹,易造成概念混淆。 → 正確:此處對「過於自信的過失」的表述確有不嚴謹之處。通說通常將有認識過失界定為行為人預見結果可能發生,但輕信可以避免;「認識到結果發生但確信其不發生」的措辭容易與「無認識過失」或其他概念混淆。
- 2026-05-05 確認錯誤:「重大過失」被說成「為責任最輕的過失型態」明顯錯誤;重大過失通常是過失程度最重的一種,而不是最輕。 → 正確:「重大過失」通常係過失程度較重者,並非責任最輕的過失型態;將其表述為最輕明顯不當。
- 2026-05-05 確認錯誤:「通常需負此一程度注意義務的多半為無償契約之債務人,例如贈與契約的贈與人」不精確;贈與人通常是無償給付的一方,但是否作為「債務人」及其注意義務層級,不能這樣一概而論。 → 正確:此句用語過於概括,將無償契約的贈與人直接列為該注意義務層級的典型,可能造成誤解;是否屬於該注意義務仍須依契約關係與具體情形判斷。
- 2026-05-05 確認錯誤:「推定過失」的說法在民法理論中容易混淆責任推定與過失本身;此處把它直接說成「推定加害人負有過失責任」可接受,但作為過失分類需更謹慎,否則與前面「重大過失/具體輕過失/抽象輕過失」的分類體系不一致。 → 正確:此項說法在概念上容易與舉證責任推定混淆,且若作為過失分類用語,與一般過失程度分類體系不完全一致;因此該疑慮成立。
◇法緣留言(—)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