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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冠

道教科戒將女冠與道士並列,規範其修持及宮觀生活;歷代典制亦有管理女冠簿籍、齋醮及授度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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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冠

摘要

道教科戒將女冠與道士並列,規範其修持及宮觀生活;歷代典制亦有管理女冠簿籍、齋醮及授度的規定。註

名稱

《通典》所錄大曆八年朝賀規定亦使用女道士之稱。女冠因此既是宗教身份的稱呼,也是官府處理宮觀簿籍與禮儀事務時使用的類別名稱。註

宋代曾有更改女冠稱謂的措施。宣和元年正月,朝廷將女冠改稱女道,同時將佛教尼眾改稱女德。《困學紀聞》在敘述避諱及改用真字的現象時,另記有將女冠稱為女真的情形。註

科戒與修持

《洞玄靈寶三洞奉道科戒營始》將道士、女冠的動作威儀、坐臥起居、衣服飲食及居住處所納入科戒規範,並列舉立觀度人、造像寫經、供養禮拜、燒香明燈、讀誦講說、傳授啟請及齋戒等活動。該書主張依經典科條行事,反對各憑己意改易儀式,要求共同遵守修行與禮儀的軌則。註

《洞玄靈寶道學科儀》亦對道士、女冠的言語與師友交往作出規定。向長德師尊請益時,應和聲下氣,聽完對方的話後再行問答;同道之間討論公事或自身事務,須寬心緩語,不得喧嚷驚動內外。房院與徒眾中的談論,則以正事及法義問答為宜,藉此增進理解與學習。註

《太上靈寶元陽妙經》將道士、女冠列為聽受教說的對象,並將修善、持戒及誦經相聯繫。《皇經集註》列舉戒目時包括女冠六百淨戒,強調清淨持戒、專一信受與尊重經典,並認為即使未能依科教修設齋醮,真誠持戒者仍有功德。註

唐代管理與禮制

唐初,女冠與僧、尼、道士同為朝廷整頓宗教人員的對象。《資治通鑑》卷一九一記載,朝廷曾命有司沙汰宗教人員,將精勤修行者遷居大寺觀並供給衣食,將被認定行止不合規範者勒令還俗返鄉,同時裁減寺觀。《冊府元龜》所錄武德九年六月赦詔,則命僧、尼、道士、女冠仍舊;《資治通鑑》亦記有這項恢復命令。註

女冠的簿籍與齋醮事務納入官署管理。《文獻通考》記載,唐代僧、尼、道士、女冠最初皆隸鴻臚寺,開元二十四年,道士、女冠改隸宗正寺。《通典》則記開元年間崇玄署隸宗正寺,職掌包括宮觀及道士、女冠的簿籍與齋醮事務。註

女冠亦被列入朝會、齋會與集會的禮儀秩序。貞觀十一年正月,詔令道士、女冠位於僧尼之前;上元元年八月,改定公私齋會及參集時,道士、女冠在東,僧尼在西,不再區分先後。天授二年四月,朝廷改定僧尼在道士之前;景雲二年四月,又命僧尼、道士、女冠齊行並集。大曆八年十二月,制令元日、冬至朝賀時,僧尼、道士及女道士不再陪位。註

女冠的出家身份亦涉及親屬禮法。開元二年閏二月,朝廷詔令道士、女冠、僧尼禮拜父母,並規定喪紀輕重及對尊屬的禮數,一律依照常儀辦理。註

授度與後世法制

金代設有僧、尼、道士及女冠的考試授度制度,每三年一次,限度八十人。道士、女冠童行須誦念《道德》《救苦》《玉京山》《消災》《靈寶度人》等經,以誦讀成句、依照音釋為合格標準。中選者由試官給據,將姓名報送有司;死者的度牒則由監壇申部銷毀。註

《拙軒集》卷五保存〈道士女冠度牒〉一文,以脫離世網、攀慕仙道、誦習玄文及佩持秘籙描述受度者,將出家修行與經籙相聯繫。註

《大清律例》禁止在原有額設寺觀庵院之外私自創建、增置。條文規定違者杖一百,僧道還俗發邊遠充軍,尼僧、女冠入官為奴。若僧道未經給發度牒而私自簪剃者,杖八十;若由家長所為,家長當罪;寺觀住持及受業師私自度人者,與同罪並還俗。註

宮觀與社會活動

女冠亦有與宮觀器物相關的具名記錄。《增補武林舊事》記述三茅寧壽觀的唐鐘,其鐘識記為常州澄清觀女冠王玉仙所作,並由河東薛泚撰銘。註

女冠宮觀也出現在官府安置流民的措施中。《農政全書》所錄救濟規定提出,若民戶房屋仍不足以收容災傷流民,應利用僧尼寺院、道士女冠宮觀及門樓廊廡等處安泊,由地方官員調度施行。註

女冠出入宮廷亦受到限制。《續資治通鑑》記有禁止皇族、命婦、女冠及尼等非時入內的命令,將女冠列為宮廷出入規範的對象之一。註

文學與文獻

女冠形象亦見於詩文與筆記。王建〈玉蕋花〉描寫女冠夜間尋覓花香、只見階前月光的景象;《水東日記》引錄此詩,將其作為體物之例。註

地方文學總集亦將女冠列為收錄人物的類別。《四庫全書總目提要》記載,何炯所編《清源文獻》收錄地方詩文,其人物分類中有女冠一人,並另列閨秀、釋子及羽士等類。註

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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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forager:person:2b8398d20e5e · 最後更新:2026/7/16· 版本:20260716 · 版本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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