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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官制
# 清代官制 清代官制是清朝中央與地方各級官員的設置與職掌,以皇帝為最高統治者,形成高度中央集權的官僚體系。 中央設有[[六部]],即[[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每部置尚書一名、侍郎副之;另外設立[[都察院]]、[[理藩院]]、[[內務府]]、[[欽天監]]等專署,分別負責監察、外交、內廷、曆法等事務。 地方行政以總督、巡撫為首,下設知府、知
清代官制
清代官制是清朝中央與地方各級官員的設置與職掌,以皇帝為最高統治者,形成高度中央集權的官僚體系。 中央設有六部,即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每部置尚書一名、侍郎副之;另外設立都察院、理藩院、內務府、欽天監等專署,分別負責監察、外交、內廷、曆法等事務。
地方行政以總督、巡撫為首,下設知府、知縣,另設道員、府尉、縣尉等輔助官職,依各省情形配置。 官制採用九品制,官員品秩由正一品遞至從九品,構成完整的品秩體系。 官員晉升與選拔主要透過科舉取士,考試內容包括經義、策問等,通過者授予相應品秩,擔任各級職務。
清代官制的運作深受皇帝專制與滿洲貴族勢力影響,六部決策需經皇帝批准,地方的總督亦須奏報中央,形成上下呼應的治理結構。 此制度延續至清末,直至1912年滅亡後,才被民國新制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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