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馨祠
斯馨祠,全稱「十四張斯馨祠」,又簡稱「斯馨祠」,是一座供奉土地公(福德正神)的土地祠,位於臺灣新北市[[新店區]]中山里。該祠建於清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為新店區最古老的土地祠,也是新店開墾區最老的土地公廟。斯馨祠之名源自台語「思鄉」(su-hiong)之音轉,反映早期墾民對故土的懷念之情。2011年因捷運環狀線工程拆遷,歷經多年規劃與籌備,於2021年底正式落址於央北二路206巷2號現址,並登錄為新北市歷史建築。
斯馨祠
概述
斯馨祠,全稱「十四張斯馨祠」,又簡稱「斯馨祠」,是一座供奉土地公(福德正神)的土地祠,位於臺灣新北市[[新店區]]中山里。該祠建於清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為新店區最古老的土地祠,也是新店開墾區最老的土地公廟。斯馨祠之名源自台語「思鄉」(su-hiong)之音轉,反映早期墾民對故土的懷念之情。2011年因捷運環狀線工程拆遷,歷經多年規劃與籌備,於2021年底正式落址於央北二路206巷2號現址,並登錄為新北市歷史建築。
歷史淵源
創建與早期發展
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開墾大坪林地區的民眾集資建立此土地祠。當年廟宇所在地為熱鬧的「店仔街」商街,今址為捷運環狀線南機廠用地。建廟之時,共有八十三名信眾出资贊助,此事蹟記載於同年所立之石碑中。該石碑後因時代變遷,曾被移作豬舍墊底之地磚,辗转保存至今。
重建與延續
1925年,一場大水毀損原祠,由當地劉氏家族集資重建。斯馨祠作為地方信仰中心,香火延續不絕。1936年,當地成立名為「瓊林社」的北管曲館,於神明誕辰時舉行迎神賽會,可見其宗教文化功能之活絡。1993年,祠堂再次修建新廟,惟原先的舊廟建築仍獲保留,形成新舊並存的特殊風貌。
拆遷與異地重建
捷運環狀線第一階段工程於2011年底動工,十四張當地三處古蹟——195年歷史的利記公厝、135年歷史的劉氏古厝啟文堂、以及超過200年歷史的斯馨祠——皆因捷運工程而面臨拆遷。斯馨祠原廟旁的榕樹,移植後僅存一棵存活。廟方共計九十四坪土地被徵收,徵收款約有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
由於斯馨祠並無血脈相傳的祭祀公業,徵收款項之領取遂成為難題。按規定,款項或由以「土地神」名下登記之地籍所有權人親自領取,或由碑文所載八十三名建廟出资者之後人代領;惟新店戶政事務所並無建廟者資料,徵收費只好暫時提存於新北市政府專戶。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捷運工程處當時允諾,捷運完工後將斯馨祠遷建至中央新村北側之歷史公園預定地。
遷建歷程
2018年,新北市政府核發「斯馨祠」(碑)永久遷移案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同意斯馨祠搬入現址。2019年,再核發興建建造執照。同年5月,「斯馨祠」及其Logo、Q版土地公婆形象皆完成註冊,取得商标證書。2020年3月,斯馨祠興建工程舉行動土典禮。2021年12月1日取得門牌編定,正式落址於央北二路206巷2號。2022年3月15日舉行上梁典禮,2023年2月25日進行「燕尾脊」施工,標誌著傳統廟宇建築特色之再現。
遷建後之中央公園歷史建築群,包含劉氏文記堂(三落厝)、劉氏家廟、劉利記公厝、斯馨祠及斯馨碑等,屬十四張地區具建築特色與歷史意義之重要文化資產,已登錄為新北市歷史建築。
主要特徵
祭祀組織
斯馨祠與傳統由祭祀公業管理之祠廟不同,並無血脈相傳的祭祀公業組織,而是由信眾組成「神明會」共同維護祭祀事務。神明會為將土地登記於神明名下之信徒團體,須依《地籍清理條例》申報為社團法人並提出土地出资者證明,方能擁有廟地所有權。直至拆遷之際,斯馨祠方才成立管理委員會,負責處理遷建相關事務。
宗教功能
斯馨祠作為新店區最古老的土地祠,其信仰影響力遠及周邊聚落。附近新店七張、十二張、二十張、寶斗厝等里之土地祠,皆從十四張店仔街的斯馨祠分香而設,可見其作為區域信仰中心的地位。
文化影響
斯馨祠之歷史價值體現於多個層面。其一,作為新店大坪林墾區最老的土地祠,斯馨祠見證了新店地區數百年的開發歷程,承載著早期墾民「思鄉」的情感記憶。其二,碑文所載八十三名建廟出资者之名單,為研究清代新店移民社會結構與墾殖史的重要史料。其三,1936年瓊林社北管曲館之成立,顯示土地祠在地方文化娛樂與社會組織方面亦扮演重要角色。其四,遷建後與利記公厝、劉氏古厝等建築群共同保存,使十四張地區的傳統建築紋理與歷史記憶得以延續。
資料待補充
來源
校對記錄
- 2026-05-05 誤報排除:「2011年因捷運環狀線工程拆遷」與「捷運環狀線第一階段工程於2011年底動工」前後時間不夠精確,且文中又寫2021年底正式落址、2022年3月15日上梁、2023年2月25日施工,若說2011年就因工程拆遷,與後續遷建時程可理解,但「2011年因…拆遷」容易被誤解為當年即已完成拆除/遷移,表述不夠準確。
- 2026-05-05 確認錯誤:「新店七張、十二張、二十張、寶斗厝等里之土地祠,皆從十四張店仔街的斯馨祠分香而設」屬於非常強的因果/源流判定,若無明確可靠來源,容易構成歷史歸屬錯誤或過度推論。 → 正確:若無更完整的一手或可靠二手來源,將周邊各里土地祠一概斷言為「皆從斯馨祠分香而設」屬過度概括;較妥當說法應改為「據地方說法/文獻記載,部分周邊土地祠與斯馨祠有分香或信仰淵源」。
- 2026-05-05 確認錯誤:「斯馨祠並無血脈相傳的祭祀公業…而是由信眾組成『神明會』共同維護」以及「神明會為將土地登記於神明名下之信徒團體,須依《地籍清理條例》申報為社團法人並提出土地出资者證明」這段有明顯制度描述錯置。神明會不等同一定要依《地籍清理條例》申報為社團法人;土地登記與社團法人、出資者證明的說法也過於簡化且不準確。 → 正確:神明會不必然等同於「依《地籍清理條例》申報為社團法人」;地籍清理條例主要處理神明會土地等地籍問題,與社團法人登記、土地出資者證明並非同一制度鏈條,原文表述過度簡化且不精確。
- 2026-05-05 確認錯誤:「2018年,新北市政府核發『斯馨祠』(碑)永久遷移案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同意斯馨祠搬入現址」與後文「2019年再核發興建建造執照」用語不夠一致。若是遷建到現址,通常是核發相關基地使用/遷建許可,不會說成『斯馨祠(碑)永久遷移案』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對象與性質表述混淆。 → 正確:若為遷建案,較宜表述為「核發遷建基地之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同意遷建至現址」,而非將對象寫成「斯馨祠(碑)永久遷移案」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原句對象與性質確有混淆。
- 2026-05-05 確認錯誤:「同年5月,『斯馨祠』及其Logo、Q版土地公婆形象皆完成註冊,取得商標證書」若作為歷史敘述,需非常精確的權利主體與註冊標的;以廟宇名稱、Logo、Q版神像形象一併說成『取得商標證書』,容易與實際商標/著作權/圖樣註冊類型混淆。 → 正確:若涉及商標,需分別確認商標權人、註冊類別與標的;「斯馨祠」、Logo、Q版土地公婆形象並非可直接混稱為同一種權利標的。原句若未交代商標類別與註冊內容,容易與著作權或圖樣保護混淆。
- 2026-05-05 誤報排除:「遷建後之中央公園歷史建築群,包含劉氏文記堂...」與前文現址是『央北二路206巷2號』,『中央公園歷史建築群』和『央北二路現址』之間關係表述不清,容易讓人誤以為地點/園區名稱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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