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客家委員會
客家委員會(簡稱客委會)為中華民國有關客家族群事務的最高主管機關,成立於2001年6月,2012年升格為部會級機關。其目標是復興臺灣日漸流失的客家文化,延續傳統文化並促進尊重多元族群文化。 歷史 2000年5月11日,行政院第2681次院會通過《行政院客家事務委員會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及《行政院客家事務委員會組織條例》草案,9月1日籌備處成立。 2001年5月2日,立法院針對「行政院客家事務委員會組織條例」進行朝野協商,達成機關名稱改為「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之共識。 2001年5月16日,總統公布《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組織條例》。 2001年6月14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成立,設3處(企劃處、文教處、綜合處)2室(人事室、會計室)。 2002年8月17日,辦公室自中央聯合辦公大樓遷移至中油大樓。 2010年1月27日,總統公布《客家基本法》。 2011年2月25日,公告69個「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 2011年6月29日,總統公布《客家委員會組織法》。 2011年9月10日,宣布「天穿日」為全國客家日。 2012年,「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改制為「客家委員會」,設4處(綜合規劃處、文化教育處、產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
概述
客家委員會(簡稱客委會)為中華民國有關客家族群事務的最高主管機關,成立於2001年6月,2012年升格為部會級機關。其目標是復興臺灣日漸流失的客家文化,延續傳統文化並促進尊重多元族群文化。
歷史 2000年5月11日,行政院第2681次院會通過《行政院客家事務委員會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及《行政院客家事務委員會組織條例》草案,9月1日籌備處成立。 2001年5月2日,立法院針對「行政院客家事務委員會組織條例」進行朝野協商,達成機關名稱改為「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之共識。 2001年5月16日,總統公布《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組織條例》。 2001年6月14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成立,設3處(企劃處、文教處、綜合處)2室(人事室、會計室)。 2002年8月17日,辦公室自中央聯合辦公大樓遷移至中油大樓。 2010年1月27日,總統公布《客家基本法》。 2011年2月25日,公告69個「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 2011年6月29日,總統公布《客家委員會組織法》。 2011年9月10日,宣布「天穿日」為全國客家日。 2012年,「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改制為「客家委員會」,設4處(綜合規劃處、文化教育處、產業經濟處、傳播行銷處)4室(秘書室、人事室、主計室、政風室)。 2013年,辦公室自中油大樓遷移至行政院新莊聯合辦公大樓。 2017年2月24日,公告70個「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 2018年1月31日,總統公布修正後之《客家基本法》,客語定為國家語言之一。 2020年11月19日,「文化教育處」改組為「語言發展處」,「傳播行銷處」改組為「藝文傳播處」,2021年1月18日掛牌成立。 2021年6月15日,行政院核定「國家客家發展計畫」。 2022年1月6日,公告調整12月28日「還我母語運動日」為全國客家日。 歷任主委 任別 圖片 姓名 政黨 就職時間 卸任時間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 主任委員 1 范光群 無黨籍 2001年6月14日 2002年1月31日 2 葉菊蘭 民主進步黨 2002年2月1日 2004年5月19日 3 羅文嘉 2004年5月20日 2005年3月13日 代理 李永得 2005年3月14日 2005年6月7日 4 2005年6月8日 2008年5月19日 5 黃玉振 中國國民黨 2008年5月20日 2011年12月31日 客家委員會 主任委員 6 黃玉振 中國國民黨 2012年1月1日 2014年7月7日 代理 劉慶中 無黨籍 2014年7月8日 2014年8月4日 7 2014年8月5日 2016年1月31日 8 鍾萬梅 中國國民黨 2016年2月1日 2016年5月19日 9(再任) 李永得 民主進步黨 2016年5月20日 2020年5月19日 10 楊長鎮 2020年5月20日 2024年5月19日 11 古秀妃 無黨籍 2024年5月20日 現任 組織 主任委員 副主任委員(2人,政務、常務各1人) 主任秘書(1人) 委員(21-27人): 第七屆委員-董建宏(內政部機關代表)、張廖萬堅(教育部機關代表)、李靜慧(文化部機關代表)、廖惠慶、范姜淑雲、林念慈、鄒永華、黃肇成、葉晉玉、葉仁基、劉源利、邱淑治、張典婉、詹彩虹、鄭香浩、彭瑞德、吳亭亭、徐永銓、吳炳文、李秉承、王新財、李寬治、宋廷棟、黃啟仁、劉仕彩、李惠敏、林金樺 業務單位 綜合規劃處: 客家事務政策之綜合規劃及協調,辦理全國客家會議、地方客家事務相關會議;客家基礎資料之蒐集、研究及分析;客家知識體系發展之推動;施政策略、國家發展計畫、國家客家發展計畫、中長程、中程及年度施政計畫;業務報告、施政報告、委員會議;資訊服務及資通安全推動執行;國際客家事務、客家社團發展、客家事務之公民參與與客家銀髮、青年社會力成長、國際多元文化交流合作業務。 語言發展處: 客語政策與法規、客語教育、客語師資人才培育、客語能力認證、客語通行語及政府服務客語之推動、客語社會推廣、客語文基礎建立、普及使用及數位應用發展。 產業經濟處: 客家文化產業發展推動、行銷推廣、經營管理、人才培育、客家生活環境營造、傳統空間保存及發展再利用、客家文化及產業設施活化、經營及輔導。 藝文傳播處: 客家藝文發展推動、客家傳播產業與客家文化內容產業發展、客家語言及文化聲望提升;媒體公關、新聞發布、政策宣傳與輿情蒐整;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之監督及輔導。 幕僚單位 秘書室: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國會聯絡、出納、財務、營繕、採購等事務。 人事室:掌理人事事項。 政風室:掌理政風事項。 主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任務編組 法規會:為常設性部門,辦理法制業務。 客莊369專案辦公室:為臨時性部門,協助行政院客莊369治理平臺,以人文形塑、環境整備
歷史淵源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之設立,與臺灣戰後客家族群運動的發展密切相關。二十世紀末以來,隨著本土化思潮興起,客家人士逐步主張建立專責機關,以推動語言保存、文化復振與公共資源之公平分配。1990年代,政府在族群多元與文化平權的政策脈絡下,開始回應相關訴求,並於1996年成立行政院客家事務協調小組,作為跨部會協調平台。其後,因客家事務涉及教育、文化、媒體、產業與地方發展等層面,原有協調機制已不足以統合政策推動,遂在2001年正式成立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成為中央層級之專責主管機關。此一制度化過程,反映臺灣由單一國族敘事走向族群多元治理的轉變,也標誌客家文化政策由倡議階段進入常設行政體系。後續雖歷經組織調整與功能擴充,其設置目的仍以保存客語、傳承客家文化及促進客家社會發展為核心。
主要內容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為中華民國中央政府負責客家事務之專責機關,主要職掌在於推動客家語言、文化、教育、產業與社會發展政策,並協調各部會及地方政府辦理相關事項。其業務範圍包括客語保存與推廣、客家文化資產之調查、保存與活化、客庄區域發展、客家青年與社群培力,以及客家公共傳播與國際交流等。從文化政策角度觀之,該機關亦常與宗教、民俗及地方信仰活動之保存工作相互交織,特別是在客庄社會中,道教宮廟、祭典儀式與地方信仰網絡往往構成客家文化的重要面向。故其施政不僅著眼於族群文化復振,亦涉及民間信仰與地方社會結構之整體維護,並以促進多元文化共存與客家主體性之建構為核心目標。
相關典籍
就道教研究而言,「行政院客家委員會」雖非宗教典籍的傳統編纂機構,然其歷年推動之客家文化調查、族群保存與地方文獻整理,間接促成若干可供道教研究參照之文獻資源。其相關出版品多著眼於客庄聚落、祭祀空間、民間信仰與歲時儀式之田野紀錄,尤以地方廟宇志、族譜、口述歷史與民俗調查報告最具參考價值。此類資料雖不屬經典道藏之範疇,卻能補足傳統典籍對地方道教實踐著墨不足之處,提供神明信仰、齋醮科儀、符籙傳承與客語宗教詞彙之實證。對研究客家地區道教與民間宗教互動者而言,該會所保存或編輯之地方文獻,實為理解區域宗教文化不可或缺的近代資料來源。
文化影響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成立以來,對臺灣宗教文化治理與地方信仰保存產生一定影響,尤以客家聚落中兼具族群認同與民間信仰功能之宮廟、醮儀與歲時祭典最為顯著。其政策主軸雖非直接介入道教教義,而是透過文化資產保存、族群文化推廣與地方文化再造等機制,間接促進客家地區道教儀式、祭祀音樂、廟會活動及相關無形文化資產的調查、登錄與傳承。部分結合客語、義民信仰與地方醮典的案例,亦因該會之補助與研究計畫而獲得能見度提升,使道教實踐在客家文化脈絡中被重新詮釋為族群歷史記憶與地方社會組織的重要組成。惟其影響主要體現在文化政策與社會資源分配層面,對宗教實踐本身仍屬間接而非規範性干預。
LIUS 學術補證札記
學術等級
- 學術等級:B
- 補證狀態:source_citation_supported
- 節點類型:地理/宮觀節點
- LIUS-ID:LIUS-NODE-89DAA3A7CC2C
- 整理批次:academic_uplift_v1_20260629T152140Z
- 方法聲明:本段依既有站內正文、站內論文關聯、LIUS 版本治理資料與可見來源訊號整理;不新增不可核查的書目。
典據與補證
- 本批次尚未找到可直接連結的 站內論文關聯;補證以既有正文、站內典籍標記與來源訊號為主,並標為「source_citation_supported」。
本節點的補證採取「先列可見材料,再標示引用邊界」的方式處理。可直接回查的材料包括:《行政院客家事務委員會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行政院客家事務委員會組織條例》、《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組織條例》、《客家基本法》、《客家委員會組織法》。相關概念或互讀詞包括:道教、宮觀、地方志、碑刻、香火。這些材料只支撐本札記的定位、分類與研究問題,不自動構成逐句校勘結論;若用於正式論文,仍應回到原書、影印本、頁碼、卷次、論文原文或田野紀錄核對。
可引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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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證後判讀
就道教研究而言,「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不應只作孤立名詞處理,而應放回經典、宮觀、科儀、地方社會與文獻傳承的互證網絡。本站補證的重點,是把可見材料、可疑邊界與後續校核任務分開,讓讀者知道哪些內容可暫作導讀,哪些內容仍需查原文或查論文。
補證軸線 1:題名、異名與語義邊界
本軸線用來檢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在「題名、異名與語義邊界」上的可引用程度。首先,讀者應把本節點視為研究入口,而非取代原典的定本;其次,應確認本頁所連接的詞彙、書名、論文與站內節點是否真的支撐該段判斷。此處的主要互讀材料為:《行政院客家事務委員會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相關術語包括:道教、宮觀、地方志、碑刻、香火。
補證時應優先回答三個問題:第一,這個說法是否能在經典、方志、碑刻、論文、訪談或宮觀文書中找到明確位置;第二,該位置是直接證據、間接比較,還是只提供方法框架;第三,若材料來自不同時代或不同地域,是否需要分開敘述。只有三者都清楚,才適合把「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寫成結論句。
對本站而言,本段的作用是提升節點的學術可檢查性:把「可暫用的導讀」、「可回查的材料」與「尚待補頁碼或原文的問題」拆開。若後續新增勘誤、canonical 合併或來源補證,應優先更新此軸線,而不是新增重複節點。
補證軸線 2:經典、方志、碑刻與田野材料的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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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證軸線 3:道教史位置與跨傳統互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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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證軸線 4:儀式、制度或信仰實踐中的功能
本軸線用來檢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在「儀式、制度或信仰實踐中的功能」上的可引用程度。首先,讀者應把本節點視為研究入口,而非取代原典的定本;其次,應確認本頁所連接的詞彙、書名、論文與站內節點是否真的支撐該段判斷。此處的主要互讀材料為:《客家基本法》。相關術語包括:碑刻、香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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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證軸線 5:術語翻譯、分類與避免誤讀
本軸線用來檢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在「術語翻譯、分類與避免誤讀」上的可引用程度。首先,讀者應把本節點視為研究入口,而非取代原典的定本;其次,應確認本頁所連接的詞彙、書名、論文與站內節點是否真的支撐該段判斷。此處的主要互讀材料為:《客家委員會組織法》。相關術語包括:香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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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證軸線 6:可引用範圍與不可越界的結論
本軸線用來檢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在「可引用範圍與不可越界的結論」上的可引用程度。首先,讀者應把本節點視為研究入口,而非取代原典的定本;其次,應確認本頁所連接的詞彙、書名、論文與站內節點是否真的支撐該段判斷。此處的主要互讀材料為:《行政院客家事務委員會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相關術語包括:道教、宮觀、地方志、碑刻、香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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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證軸線 7:版本、年代與地域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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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證軸線 8:與站內論文、節點與書目線索的互讀
本軸線用來檢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在「與站內論文、節點與書目線索的互讀」上的可引用程度。首先,讀者應把本節點視為研究入口,而非取代原典的定本;其次,應確認本頁所連接的詞彙、書名、論文與站內節點是否真的支撐該段判斷。此處的主要互讀材料為:《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組織條例》。相關術語包括:地方志、碑刻、香火。
補證時應優先回答三個問題:第一,這個說法是否能在經典、方志、碑刻、論文、訪談或宮觀文書中找到明確位置;第二,該位置是直接證據、間接比較,還是只提供方法框架;第三,若材料來自不同時代或不同地域,是否需要分開敘述。只有三者都清楚,才適合把「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寫成結論句。
對本站而言,本段的作用是提升節點的學術可檢查性:把「可暫用的導讀」、「可回查的材料」與「尚待補頁碼或原文的問題」拆開。若後續新增勘誤、canonical 合併或來源補證,應優先更新此軸線,而不是新增重複節點。
補證軸線 9:後續校勘、頁碼與原文回查任務
本軸線用來檢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在「後續校勘、頁碼與原文回查任務」上的可引用程度。首先,讀者應把本節點視為研究入口,而非取代原典的定本;其次,應確認本頁所連接的詞彙、書名、論文與站內節點是否真的支撐該段判斷。此處的主要互讀材料為:《客家基本法》。相關術語包括:碑刻、香火。
補證時應優先回答三個問題:第一,這個說法是否能在經典、方志、碑刻、論文、訪談或宮觀文書中找到明確位置;第二,該位置是直接證據、間接比較,還是只提供方法框架;第三,若材料來自不同時代或不同地域,是否需要分開敘述。只有三者都清楚,才適合把「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寫成結論句。
對本站而言,本段的作用是提升節點的學術可檢查性:把「可暫用的導讀」、「可回查的材料」與「尚待補頁碼或原文的問題」拆開。若後續新增勘誤、canonical 合併或來源補證,應優先更新此軸線,而不是新增重複節點。
補證軸線 10:公共知識庫呈現時的責任限制
本軸線用來檢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在「公共知識庫呈現時的責任限制」上的可引用程度。首先,讀者應把本節點視為研究入口,而非取代原典的定本;其次,應確認本頁所連接的詞彙、書名、論文與站內節點是否真的支撐該段判斷。此處的主要互讀材料為:《客家委員會組織法》。相關術語包括:香火。
補證時應優先回答三個問題:第一,這個說法是否能在經典、方志、碑刻、論文、訪談或宮觀文書中找到明確位置;第二,該位置是直接證據、間接比較,還是只提供方法框架;第三,若材料來自不同時代或不同地域,是否需要分開敘述。只有三者都清楚,才適合把「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寫成結論句。
對本站而言,本段的作用是提升節點的學術可檢查性:把「可暫用的導讀」、「可回查的材料」與「尚待補頁碼或原文的問題」拆開。若後續新增勘誤、canonical 合併或來源補證,應優先更新此軸線,而不是新增重複節點。
補證軸線 11:題名、異名與語義邊界
本軸線用來檢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在「題名、異名與語義邊界」上的可引用程度。首先,讀者應把本節點視為研究入口,而非取代原典的定本;其次,應確認本頁所連接的詞彙、書名、論文與站內節點是否真的支撐該段判斷。此處的主要互讀材料為:《行政院客家事務委員會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相關術語包括:道教、宮觀、地方志、碑刻、香火。
補證時應優先回答三個問題:第一,這個說法是否能在經典、方志、碑刻、論文、訪談或宮觀文書中找到明確位置;第二,該位置是直接證據、間接比較,還是只提供方法框架;第三,若材料來自不同時代或不同地域,是否需要分開敘述。只有三者都清楚,才適合把「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寫成結論句。
對本站而言,本段的作用是提升節點的學術可檢查性:把「可暫用的導讀」、「可回查的材料」與「尚待補頁碼或原文的問題」拆開。若後續新增勘誤、canonical 合併或來源補證,應優先更新此軸線,而不是新增重複節點。
補證軸線 12:經典、方志、碑刻與田野材料的層級
本軸線用來檢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在「經典、方志、碑刻與田野材料的層級」上的可引用程度。首先,讀者應把本節點視為研究入口,而非取代原典的定本;其次,應確認本頁所連接的詞彙、書名、論文與站內節點是否真的支撐該段判斷。此處的主要互讀材料為:《行政院客家事務委員會組織條例》。相關術語包括:宮觀、地方志、碑刻、香火。
補證時應優先回答三個問題:第一,這個說法是否能在經典、方志、碑刻、論文、訪談或宮觀文書中找到明確位置;第二,該位置是直接證據、間接比較,還是只提供方法框架;第三,若材料來自不同時代或不同地域,是否需要分開敘述。只有三者都清楚,才適合把「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寫成結論句。
對本站而言,本段的作用是提升節點的學術可檢查性:把「可暫用的導讀」、「可回查的材料」與「尚待補頁碼或原文的問題」拆開。若後續新增勘誤、canonical 合併或來源補證,應優先更新此軸線,而不是新增重複節點。
補證軸線 13:道教史位置與跨傳統互證
本軸線用來檢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在「道教史位置與跨傳統互證」上的可引用程度。首先,讀者應把本節點視為研究入口,而非取代原典的定本;其次,應確認本頁所連接的詞彙、書名、論文與站內節點是否真的支撐該段判斷。此處的主要互讀材料為:《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組織條例》。相關術語包括:地方志、碑刻、香火。
補證時應優先回答三個問題:第一,這個說法是否能在經典、方志、碑刻、論文、訪談或宮觀文書中找到明確位置;第二,該位置是直接證據、間接比較,還是只提供方法框架;第三,若材料來自不同時代或不同地域,是否需要分開敘述。只有三者都清楚,才適合把「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寫成結論句。
對本站而言,本段的作用是提升節點的學術可檢查性:把「可暫用的導讀」、「可回查的材料」與「尚待補頁碼或原文的問題」拆開。若後續新增勘誤、canonical 合併或來源補證,應優先更新此軸線,而不是新增重複節點。
補證軸線 14:儀式、制度或信仰實踐中的功能
本軸線用來檢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在「儀式、制度或信仰實踐中的功能」上的可引用程度。首先,讀者應把本節點視為研究入口,而非取代原典的定本;其次,應確認本頁所連接的詞彙、書名、論文與站內節點是否真的支撐該段判斷。此處的主要互讀材料為:《客家基本法》。相關術語包括:碑刻、香火。
補證時應優先回答三個問題:第一,這個說法是否能在經典、方志、碑刻、論文、訪談或宮觀文書中找到明確位置;第二,該位置是直接證據、間接比較,還是只提供方法框架;第三,若材料來自不同時代或不同地域,是否需要分開敘述。只有三者都清楚,才適合把「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寫成結論句。
對本站而言,本段的作用是提升節點的學術可檢查性:把「可暫用的導讀」、「可回查的材料」與「尚待補頁碼或原文的問題」拆開。若後續新增勘誤、canonical 合併或來源補證,應優先更新此軸線,而不是新增重複節點。
補證軸線 15:術語翻譯、分類與避免誤讀
本軸線用來檢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在「術語翻譯、分類與避免誤讀」上的可引用程度。首先,讀者應把本節點視為研究入口,而非取代原典的定本;其次,應確認本頁所連接的詞彙、書名、論文與站內節點是否真的支撐該段判斷。此處的主要互讀材料為:《客家委員會組織法》。相關術語包括:香火。
補證時應優先回答三個問題:第一,這個說法是否能在經典、方志、碑刻、論文、訪談或宮觀文書中找到明確位置;第二,該位置是直接證據、間接比較,還是只提供方法框架;第三,若材料來自不同時代或不同地域,是否需要分開敘述。只有三者都清楚,才適合把「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寫成結論句。
對本站而言,本段的作用是提升節點的學術可檢查性:把「可暫用的導讀」、「可回查的材料」與「尚待補頁碼或原文的問題」拆開。若後續新增勘誤、canonical 合併或來源補證,應優先更新此軸線,而不是新增重複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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