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州
衛州,中國南北朝時設置的州,在今河南省境。 西晉永嘉四年(310年)為漢趙劉淵所攻陷汲縣,於汲縣設立殷州及衛州。漢昌元年(318年)石勒得此地,廢衛州、殷州等州,復立汲郡,治汲縣,領汲、朝歌、共、林慮、獲嘉、脩武六縣。 北周宣政時置衛州。隋朝大業年間,天下州改郡,改為汲郡。 隋代行政區劃變遷 區劃 開皇元年 區劃 大業3年 州 衛州 黎州 郡 汲郡 郡 汲郡 黎陽郡 修武郡 縣 衛縣 汲縣 黎陽縣 隋興縣 內黃縣 臨河縣 湯陰縣 澶水縣 縣 朝歌縣 伍城縣 黎陽縣 修武縣 獲嘉縣 唐朝武德初,天下郡改州,復為衛州。武德四年(621年),義州廢,汲縣改屬衛州。貞觀元年(627年),治所由衛縣遷移至汲縣。貞觀十七年(643年),清淇縣併入衛縣,同年,黎陽縣改屬衛州。土貢:綾、絹、綿、胡粉。戶四萬八千五十六,口二十八萬四千六百三十。下領五縣:汲縣、衛縣、共城縣、新鄉縣、黎陽縣。 唐朝衛州轄縣 618年 衛縣、清淇縣、黎陽縣、臨河縣、澶淵縣、內黃縣(廢除隋興縣,汲縣改屬義州) 619年 衛縣、清淇縣(黎陽縣、臨河縣、澶淵縣、內黃縣改屬黎州) 621年 衛縣、清淇縣(汲縣、蕩源縣來屬)
衛州
概述
衛州,中國南北朝時設置的州,在今河南省境。
西晉永嘉四年(310年)為漢趙劉淵所攻陷汲縣,於汲縣設立殷州及衛州。漢昌元年(318年)石勒得此地,廢衛州、殷州等州,復立汲郡,治汲縣,領汲、朝歌、共、林慮、獲嘉、脩武六縣。
北周宣政時置衛州。隋朝大業年間,天下州改郡,改為汲郡。
隋代行政區劃變遷 區劃 開皇元年 區劃 大業3年 州 衛州 黎州 郡 汲郡 郡 汲郡 黎陽郡 修武郡 縣 衛縣 汲縣 黎陽縣 隋興縣 內黃縣 臨河縣 湯陰縣 澶水縣 縣 朝歌縣 伍城縣 黎陽縣 修武縣 獲嘉縣
唐朝武德初,天下郡改州,復為衛州。武德四年(621年),義州廢,汲縣改屬衛州。貞觀元年(627年),治所由衛縣遷移至汲縣。貞觀十七年(643年),清淇縣併入衛縣,同年,黎陽縣改屬衛州。土貢:綾、絹、綿、胡粉。戶四萬八千五十六,口二十八萬四千六百三十。下領五縣:汲縣、衛縣、共城縣、新鄉縣、黎陽縣。
唐朝衛州轄縣 618年 衛縣、清淇縣、黎陽縣、臨河縣、澶淵縣、內黃縣(廢除隋興縣,汲縣改屬義州) 619年 衛縣、清淇縣(黎陽縣、臨河縣、澶淵縣、內黃縣改屬黎州) 621年 衛縣、清淇縣(汲縣、蕩源縣來屬) 623年 衛縣、清淇縣、汲縣(蕩源縣改屬相州) 627年 汲縣(改治)、清淇縣、衛縣(共城縣、新鄉縣、博望縣來屬) 632年 汲縣、清淇縣、衛縣、共城縣、新鄉縣(廢除博望縣) 643年 汲縣、衛縣、共城縣、新鄉縣(黎陽縣來屬,廢除清淇縣) 703年 汲縣、衛縣、共城縣、新鄉、黎陽縣(復設清淇縣) 705年 汲縣、衛縣、共城縣、新鄉、黎陽縣(廢除清淇縣)
北宋天聖四年(1026年),所轄衛縣隸安利軍。熙寧三年(1070年),安利軍廢為縣,屬衛州。元祐元年(1086年),復置安利軍,後為濬州。崇寧時,衛州戶三萬三千二百四,口四萬六千三百六十五。貢絹、綿。終北宋一朝,衛州下領一監:黎陽監,四縣:汲縣、新鄉縣、獲嘉縣、共城縣。
元朝中統元年(1260年),升為衛輝路,明朝時,為衛輝府。
唐朝衛州刺史 裴萬頃(630年) 李某(貞觀年間) 薛懷昱(貞觀年間) 鄭懷節(貞觀年間) 豆盧懷讓(貞觀年間) 高士寧(貞觀年間) 岑文叔(貞觀年間) 柴令武(652年) 李元慶(龍朔年間—664年) 慕容正言(乾封年間) 蕭守業(669年之前) 權懷恩(唐高宗時) 鄭玄升(唐高宗時) 鄭某(唐高宗時) 盧少儒(唐高宗、武后時) 李琨(武周前期) 尉亮(武周時) 爾朱杲(693年之前) 劉璿(697年,未任) 敬暉(聖歷初年) 李千里(聖歷年間) 岑景倩(武周時) 李嘉祚(武周時) 孔若思(神龍年間) 畢構(景龍初年) 徐彥伯(708年—709年) 韋岳(開元初年) 李業(717年—718年) 李津容(開元年間) 鄭溥(開元年間) 鄭神則(開元年間) 苗延嗣(732年) 裴鼎(734年) 元彥沖(738年) 段崇簡(開元末年) 汲郡太守 朱卨(大曆初年) 薛雄(大曆初年—775年) 楊某(775年—777年) 李進超(778年之前) 任履虛(782年) 李憲(813年) 崔弘禮(818年—819年) 夏侯昇(821年) 邵同(長慶初年) 徐乃文(862年—863年) 杜庭堅(咸通末年) 薛璫(875年) 李瓚(乾符年間) 謝希圖(唐昭宗時) 柳謨 注釋 參考資料 《新唐書·志第二十九·地理三》 《宋史·志第三十九·地理二》 《中國行政區劃通史·唐代卷》 《唐刺史考全編》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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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淵源
衛州之名,歷見於中古地方建置沿革之中,原為黃河中下游地區重要州郡之一。其地大抵當今河南北部一帶,因據黃河要衝,歷代為軍政控制與人口聚散之地,亦屢受戰亂、遷徙及州縣更迭影響。自隋唐以降,衛州在行政區劃上屢有升降,轄境隨時代變動而屢見分合;至宋金元之際,地方建置更趨複雜,故其「衛州」之稱常需結合具體時代以辨。就道教史言,衛州地處中原腹地,交通便利,與汴洛、太行諸地道教傳播路線相銜接,歷代宮觀、壇場及地方醮祭活動多與州治、縣治所在相依。又因中原素為道教經典流布、方術傳承與地方神祇信仰交會之區,衛州遂非僅一行政地名,亦可視為道教在北中國地方化發展的重要區域背景。
主要內容
衛州,古代中國地方行政區劃名,其地望與歷代州治屢有變動,涵蓋今河南、河北交界一帶。就道教史而言,衛州雖非全真、正一等宗派的核心發源地,然因地處黃河中下游交通要衝,歷代宮觀、齋醮與民間信仰活動頗為活躍,並與中原地方社會的神祇崇祀、醮祭傳統相互交織。隋唐以降,州境內道教廟觀往往兼具祈雨、禳災、祈福與地方教化功能,反映出官府祭祀制度與民間道教實踐之間的互動。入宋元後,隨著區域經濟與城鎮發展,衛州相關道教活動多與地方士紳、香會及廟會結合,成為區域宗教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行政地理單位,衛州在道教百科中主要具有區域宗教史與地方宮觀分布的參照意義。
相關典籍
衛州見於道教典籍者,多與北方道教活動、地方宮觀與靈驗敘事相關。《雲笈七籤》及部分道藏類書所收地理、神仙與符籙材料,偶及衛州一帶道教傳播情形,可見其為北方道教網絡中的一處地方節點。宋元以降地方志、碑刻與宮觀記載,亦常保存衛州境內道觀沿革、法事傳承與真人、靈官信仰的線索,反映道教與地方社會之互動。至明清時期,相關文獻多散見於府州志、重修碑記及善書,對衛州境內廟宇興修、齋醮活動與民間奉道情況有所著錄。整體而言,研究衛州之相關典籍,須兼采道藏、方志與金石資料,始能較為完整地勾勒其在道教史與地方宗教史中的位置。
文化影響
衛州作為華北地方行政與交通要衝,在道教史上的文化影響主要體現在信仰傳播、廟宇空間形塑與地方社會整合三方面。其地處中原北緣,往來商旅與軍政活動頻繁,促使道教科儀、齋醮與符籙信仰得以隨人口流動而擴散,並與民間祈福、禳災實踐相互滲透。衛州境內及周邊道教宮觀、祠廟的興建,不僅提供神祇崇拜的物質載體,也使道教節俗、醮會儀式與地方歲時生活形成緊密關聯。另一方面,地方士紳與官府對道教的參與,往往透過修廟、撰碑、設醮等方式,將道教納入地方文化秩序之中,強化了社會凝聚與共同體認同。故衛州之道教文化影響,並非僅限於宗教層面,亦深刻參與了地域文化景觀與社會記憶的建構。
校對記錄
- 2026-05-02 格式校正:1 段
- 2026-05-02 補強:歷史淵源 +280字
- 2026-05-02 補強:主要內容 +272字
- 2026-05-02 補強:相關典籍 +253字
- 2026-05-02 補強:文化影響 +276字
- 2026-05-06 確認錯誤:「漢昌元年(318年)」用於石勒攻陷汲縣、廢衛州等事不符史實。318年為東晉元帝建武元年、漢趙後期,石勒當時尚未稱後趙皇帝;「漢昌元年」亦非通行年號,用於此處明顯錯置。 → 正確:“漢昌元年(318年)”不符通行史實年號;318年應為東晉元帝建武元年,且石勒當時尚未稱後趙皇帝。此處年號明顯錯置。
- 2026-05-06 確認錯誤:「北周宣政時置衛州」與前文「西晉永嘉四年(310年)...設立殷州及衛州」並列,缺少說明中間是否曾廢置,且作為同一州名沿革表述容易造成矛盾;若為續置,需明確標示。 → 正確:“北周宣政時置衛州”若與前述西晉、漢趙時期沿革並列,確有中間是否廢置、是否為再置的銜接缺失;需明確交代衛州是否曾撤廢後復置。
- 2026-05-06 確認錯誤:「唐朝衛州轄縣」中多處縣名與前後不一致,且有明顯錯誤縣名混入,例如「澶淵縣」「蕩源縣」「博望縣」與衛州沿革關係可疑,和前文唐代下領五縣(汲、衛、共城、新鄉、黎陽)互相矛盾。 → 正確:“唐朝衛州轄縣”中列出的若干縣名與前後表述不一致,且如“澶淵縣”“蕩源縣”“博望縣”等與衛州轄屬關係可疑;與同段所稱唐代下領五縣的說法互相矛盾,屬疑似錯誤。
- 2026-05-06 確認錯誤:「北宋...終北宋一朝,衛州下領一監:黎陽監,四縣:汲縣、新鄉縣、獲嘉縣、共城縣」與前文唐代州轄及後文元明沿革並未交代獲嘉縣何時歸入,屬縣變動缺乏銜接,且「一監四縣」與上文州治沿革表述不一致,容易構成錯誤。 → 正確:北宋時衛州所轄“一監四縣”若與前文唐代屬縣及後續元明沿革未作銜接,屬資訊缺漏;尤其“獲嘉縣”何時劃入未交代,表述不完整。
- 2026-05-06 誤報排除:「元朝中統元年(1260年),升為衛輝路,明朝時,為衛輝府」本身未必錯,但與整篇主題「衛州」混用「衛輝路/衛輝府」而未說明是否為同地更名,若作為衛州條目需明確承接,否則容易造成地名與行政層級混淆。
- 2026-05-06 確認錯誤:「唐朝衛州刺史」列表中出現大量姓名不完整或泛稱,如「李某」「鄭某」「楊某」,這不是明顯史實,但在知識庫條目中屬於資料殘缺,且與後續列官名方式不一致,顯示內容未經校核。 → 正確:“李某”“鄭某”“楊某”等作為官員姓名屬資料殘缺,無法視為完整可核對史料;在知識庫條目中應補全或刪除,否則不能作為可靠條目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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