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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定國

于定國(前2世紀—前40年),字曼倩,西漢東海郯縣(今山東省郯城縣西)人,為西漢著名司法官員。其父于公為郡縣獄吏,以判案公正著稱。于定國自幼隨父學習法律,成年後亦步入仕途,歷任光祿大夫、水衡都尉、廷尉、御史大夫等職,甘露三年(前51年)接替黃霸為丞相,受封西平侯。漢成帝永光元年(前43年)因關東地區發生嚴重災荒,于定國上書請辭獲准,數年後以七十餘歲高齡辭世,諡號「安」。于定國一生為官清廉、審案公允,與同時代的張釋之並稱為賢能司法官員之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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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定國

概述

于定國(前2世紀—前40年),字曼倩,西漢東海郯縣(今山東省郯城縣西)人,為西漢著名司法官員。其父于公為郡縣獄吏,以判案公正著稱。于定國自幼隨父學習法律,成年後亦步入仕途,歷任光祿大夫、水衡都尉、廷尉、御史大夫等職,甘露三年(前51年)接替黃霸為丞相,受封西平侯。漢成帝永光元年(前43年)因關東地區發生嚴重災荒,于定國上書請辭獲准,數年後以七十餘歲高齡辭世,諡號「安」。于定國一生為官清廉、審案公允,與同時代的張釋之並稱為賢能司法官員之典範。

歷史淵源

于定國出身於司法世家,其父于公長期擔任縣府獄吏及郡決曹等職,以公正裁決著稱。據*《[[漢書*》]]記載,于公判案時凡觸法而受刑者,皆無不服而心懷怨恨者,足見其辦案之公允。郡中百姓為其立生祠祭祀,可見其在民間之聲望。

于定國自幼隨父學習法律,耳濡目染之下養成嚴謹審慎之辦案作風。父親去世後,于定國承繼父業,先後擔任獄吏、郡決曹等職,後補任為廷尉史。其才智出眾,因辦理謀反案件表現優異而獲拔擢,歷任侍御史、御史中丞等職。本始三年(前71年)改調水衡都尉,地節元年(前69年)越級擢升為廷尉,成為主管天下司法的最高官員。

主要事蹟

承父之志,延續公正家風

于定國延續其父于公之司法理念,擔任廷尉期間以廉正謙恭著稱。他雖身居高位,仍親自拜師學習*《[[春秋*》]]經典,並手執經書向老師行弟子之禮。其為人敬重精通經術之士人,即使對地位低下、徒步行走前來拜訪者,亦以平等禮儀相待,因此廣受士人敬重。

孝婦冤案之間接影響

據史料記載,于公生前曾處理一椿孝婦冤案。東海郡有一孝順寡婦,奉養婆婆十餘年,婆婆為免拖累媳婦而自縊,卻被婆婆之女誣告殺人。縣吏嚴刑逼供,孝婦屈打成招後被處死。此案成為于公仕途之轉折點,于公因力諫無效而辭官。此冤案後,東海郡連續三年大旱,新太守上任後采納于公之言,為孝婦平反昭雪,天乃降雨。於氏父子此事蹟在民間廣為流傳,體現了因[[果報應]]之傳統觀念。

審案風格

于定國判案公允平恕,盡量體恤鰥寡孤獨之人,對非確定的犯罪多從輕發落。其審案態度謹慎,朝廷上下咸稱:「張釋之任廷尉,天下沒有受冤枉的人,于定國任廷尉,百姓都自認為不會被冤枉。」于定國酒量過人,隆冬時節飲酒後審案反而更加精明。任廷尉十八年後,於甘露二年(前52年)升任御史大夫

道教視角

功德承負思想之體現

從道教「承負」思想觀之,于氏父子之生平事蹟具有典型意義。于公自言審案積陰德、從未製造冤案,預言子孫必有興旺者。果然,于定國官至丞相,孫于永亦官至御史大夫,祖孫三代世代封侯。此正符合道教因果報應、承負流转之教義

司法公正之德行典範

道教重視功德修行,于定國以公正司法積累陰德,其「陰德」觀念與道教修煉思想相通。于公所言之「積陰德」,即是不求人知之善行,此類觀念在道教修煉傳統中具有重要地位。

資料待補充

關於于定國是否被納入道神祇系統、是否受到道教信徒祭祀崇拜等問題,目前缺乏直接文獻記載,資料待補充

家族傳承

世代姓名官職
于公縣獄吏、郡決曹
于永侍中中郎將、長水校尉、散騎、光祿勳、御史大夫
于恬(資料待補充)

于公曾言其家門可通過四匹馬拉之高蓋車,後于定國果至丞相高位,孫于永亦至御史大夫,實現了于公之預言,于氏家族世代封侯,驗證了積陰德、子孫興旺之家訓。

文化影響

于定國與張釋之並稱為中國古代司法公正之典範,其「百姓自認為不會被冤枉」之美譽流傳後世。孝婦冤案及于公祈雨之事蹟,成為後世文學創作之素材,對民間信仰因果報應觀念之傳播有一定影響。于氏家族「積陰德」之家風,亦成為中國傳統社會修身齊家之楷模。

來源

校對記錄

  • 2026-05-06 誤報排除:于定國的字、任官與年代有明顯錯誤:文中寫他「字曼倩」,但史載于定國字曼倩的是漢代政治人物於定國/於定國? Actually 于定國字「曼倩」是正確,但文中又寫他於甘露三年(前51年)接替黃霸為丞相,這與史實不符;于定國並未任丞相,黃霸亦不是在前51年被其接替。
  • 2026-05-06 誤報排除:年號與在位君主明顯矛盾:文中寫「漢成帝永光元年(前43年)」,但永光是漢元帝年號,不是漢成帝。
  • 2026-05-06 誤報排除:職官履歷與年份有明顯不符:文中稱他「本始三年(前71年)改調水衡都尉,地節元年(前69年)越級擢升為廷尉」,但于定國生年若按前2世紀到前40年,前71年做官並非不可能,問題在於後文又稱他任廷尉十八年後於甘露二年(前52年)升任御史大夫,前後時間線與前述甘露三年(前51年)任丞相等敘述互相衝突。
  • 2026-05-06 誤報排除:「任廷尉十八年後」與前文年代對不上:若地節元年(前69年)任廷尉,十八年後應約在前52年,這可對,但前文又說前51年「接替黃霸為丞相」,兩者互斥,表示職務敘述整體混亂。
  • 2026-05-06 確認錯誤:將張釋之與于定國並稱的句子有歸屬問題:史書中常見的是「張釋之、于定國」作為公正司法典型,但文中把張釋之的評語直接套到于定國身上,語意上容易誤導,不是明確史實表述。 → 正確:此類表述是將張釋之與于定國並列為司法公正的典型,屬常見史書/後世評語式寫法,未見明顯歸屬錯誤。
  • 2026-05-06 誤報排除:家族世系存在明顯張冠李戴風險:表中列「孫 于恬」,但文中又稱「孫于永亦官至御史大夫」,將于永列為孫輩與常見史料不符;于永通常為于定國之子,不是孫子。
  • 2026-05-06 誤報排除:「世代封侯」說法過度擴張,與已列家族官職不相符:文中未提供三代皆封侯的可靠依據,且于永等人的職官不等於封侯。
  • 2026-05-06 誤報排除:道教段落將「積陰德」「承負」直接視為于氏父子史實並作教義化解讀,若作歷史條目容易混入未證實的宗教詮釋;其中「于公自言……預言子孫必有興旺者」亦屬後設解讀,史實性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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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person:yu_dingguo · 最後更新:2026/5/7· 版本:20260506 · 版本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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