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向連結 · 大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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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念14 筆
弒
弒在中國傳統倫理中被視為最嚴重的罪惡之一,指子女弒殺父母或臣屬弒殺君主。此舉被認為直接冒犯[[天理人倫]],破壞家族與政治的根本秩序。自古以來,[[儒家]]與[[道家]]皆將此種行為列為[[十惡不赦]]的[[大逆]],認為其違背仁義道德,必受最高刑罰以警醒世人。 歷代法律皆將弒定為[[死刑]]首等罪行,依《[[中國古代律]]》予以嚴厲制裁,甚至《[[唐律]]
更新:2026/6/5
公職
# 公職 在古代官制中,「公職」原指由國家正式任命的事務官,屬於官府編制,享有俸祿與特權。隨著歷史演變,這一名稱亦被引用至宗教領域。 ## 在道教組織中的用法 在[[道教]]的[[道觀]]裡,管理層職位如[[監院]]、[[住持]]、[[都監]]等,實際上肩負著日常運行、宗教教育與慈善救濟的职责,因而被視為道門內部的公職。此類職位常由師承嚴格的長老擔任,類似世
更新:2026/6/5
明會典
# 《明會典》 ## 概述 《明會典》,又稱《大明會典》,是明代中央政府編纂的系統性行政法規匯編。首次動筆於[[弘治]]十年(1497年),至正德四年(1509年)完成初稿,嘉靖年間再作增補,形成今日所見的全書。 ## 編纂過程 弘治帝為澄清官制、統一律令,命[[禮部]]會同[[吏部]]等相關部門,以《[[大明律]]》為基礎,配合《[[大明律]]》補充則例,
更新:2026/6/5
明清律例
# 明清律例概述 明清律例指的是明代與清代官方制定的法典與條例的總稱。明代先後頒布《[[大明律]]》與《[[皇明宝训]]》,前者沿襲唐、宋律令,加入明代特有制度;後者則皇帝訓誡百官,以[[儒家倫理]]為核心。清,接續其規制,制定《[[大清律例]]》,此法典彙編前朝律令,逐漸形成清代法體系的根本法典。《[[大清律例]]》共十二篇,內容涵蓋刑事、民事、行政及訴訟
更新:2026/6/5
大明會典
《大明會典》為明代官修的典章制度彙編,彙集國家行政、禮制、官制、財政、刑名等各類法規與成例,具有高度的制度史與文獻史價值。其內容不僅呈現 [[明代]] 朝廷對中央與地方治理的規範,也反映 [[禮制]]、[[官制]]、[[刑名]] 與 [[財政]] 等面向的運作方式。作為研究 [[明朝]] 政治結構的重要資料,《大明會典》可用以考察皇權體制、官署分工、禮儀程序
更新:2026/6/5
大清通禮
《大清通禮》是[[清朝]]官方的禮儀規範典章,全書共五十卷,分為吉禮、凶禮、軍禮、賓禮、嘉禮五大部分。每卷詳盡規定[[皇帝]]、皇后、藩王、文武百官直至[[平民]]在各類祭祀、朝覲、婚喪、軍事及外交場合的服飾、動作、言語與器物要求。 該書由[[禮部]]會同翰林院編纂,始於康熙年,歷經雍正、乾隆增補。書中涵蓋禮儀基本原則、儀式程序及違規處分條例,是研究[[清朝
更新:2026/6/5
謀反
謀反,指暗中策劃推翻國家政權或背叛君主的行為,為古典中國刑法中最嚴重的罪名之一。歷代律法如《[[唐律]]》、[[大明律]]皆將謀反列入「[[十惡]]」之首,常以[[車裂]]、[[斬首]]等極刑處罰,並株連家族。 從倫理與宗教角度看,謀反不僅觸犯法律,更被視為違背[[天道]]與[[倫理]]的重罪,易招致天上神靈的懲罰。故在[[道教]]與[[儒家]]的道德教化中
更新:2026/6/5
中國古代法律史
中國古代法律史是一部跨越千餘年的法律發展史,從[[先秦]]時期的禮制過渡到[[秦律]]的成文法,標誌著中華法系的萌芽。隨後[[漢]]代的《[[漢律]]》與[[唐律疏議]]的問世,將律令系統進一步系統化,尤其在[[唐代]]以《[[唐律疏議]]》最為完整,對後世影響深遠。[[宋代]]則在編纂《[[宋律]]》的同時注重司法實踐,形成大理寺等機構。明代《[[大明律]
更新:2026/6/5
宋刑统
# 宋刑统 《宋刑统》是[[宋朝]]代表性的刑法典,亦称《大周刑统》或《建隆编敕》,由[[窦仪]]等人编纂,于建隆四年(公元963年)正式颁布施行。它是我国现存最早的完整刑事法典,全书共三十卷,划分为十二篇,合计五百零二条,采用[[令]]、[[格]]、[[式]]、[[敕]]并行的法律体式。 该法典在编纂时参照了[[唐律疏议]]的结构,同时兼顾宋代社会实际需求
更新:2026/6/5
大清律例
# 概述 《大清律例》是[[清代]]的基本法典,亦稱《大清律》,共三十卷,涵蓋刑法、民法、行政法等法律規範。它以[[大明律]]為藍本,於1644年頒布,經康熙、雍正、乾隆等[[皇帝]]多次增修,直至1905年廢除。作為清代司法實踐的核心依據,《大清律例》在維護社會秩序、鞏固皇權方面發揮了關鍵作用。 # 制定背景 清軍入關後,為建立可行法律體系,清廷命[[律令
更新:2026/6/5
明朝
明朝(1368年1月23日—1644年4月25日)是中國歷史上繼元朝之後的大一統皇朝,也是最後一個由漢族建立的帝制皇朝。明朝歷經十二世、十六位皇帝,國祚共二百七十六年。明太祖朱元璋以「大明」為國號,定都應天府(今南京),永樂年間遷都順天府(今北京),開創了中國歷史上又一個輝煌的統一王朝。明朝在政治制度、經濟發展、文化繁榮等方面皆有重要建樹,對後世產生深遠影響
更新:2026/5/5
律令
律令是古代東亞一種基於儒家和法家思想的司法體系與法律分類。在傳統中國法律架構中,「律」主要相當於刑法,規範犯罪與刑罰;「令」則相當於其他法律規範,包括行政法、訴訟法、民事法等層面。律令制不僅是一套法律體系,更涵蓋以律令規範為核心的政治制度,實行律令制的國家又被稱為「律令國家」。這一制度形成於中國,後擴展至日本、朝鮮半島及越南等地區,形成以中華法系為中心的東亞
更新:2026/5/5
宗廟祭祀傳統
宗廟祭祀傳統是華人社會中以祭祀祖先為核心的宗教文化傳統,涵盖宗祠建築、祭祀儀式、祖先牌位奉祀及相關禮儀規範等層面。此傳統深植於儒家孝道思想與華人家族倫理之中,並與道教、佛教等宗教實踐相互融合,形成具有鮮明華人文化特色的祖先崇拜體系。宗廟作為供奉祖先牌位、舉行祭祀儀式的重要場所,在傳統社會中肩負著維繫宗族凝聚力、傳承家族文化、慎終追遠的重要功能。
更新:2026/4/28
僧道
「僧道」一詞在中文語境中,通常作為佛教僧侶與道教道士的合稱,泛指出家修行的宗教人士。此詞彙本身並非一個特定的宗教概念或組織,而是一個集合性的稱謂,常見於古典文獻、官方文書或民間話語中,用以統稱佛、道二教的修行者。
在傳統中國社會,佛教與道教是兩大主要的制度化宗教,其出家團體(僧團與道團)在社會結構、文化影響及與朝廷的互動上具有重要地位。因此,「僧道」合稱反
更新:2026/4/26
📜 經文9 筆
續文獻通考
《[[續文獻通考]]》是清代官修的大型政書,成書於[[康熙]]至[[乾隆]]年間,旨在補足南宋馬端臨《[[文獻通考]]》未收入的明代制度。全書沿襲原作的[[二十六門]]結構,分門記述官制、戶口、田賦、學校、刑法等項目,並收入明代與清代的詔令、奏議,成為考察歷代制度變遷的關鍵史料。編集者皆出自翰林院與內閣,資料頗具權威,常被《[[清史稿]]》、《[[大明律]]
更新:2026/6/5
衡山縣志
《衡山縣志》是記載湖南省[[衡陽市]]衡山縣(今衡山縣)歷史、地理、人物、制度等的地方誌,早見於明代,歷經清代及民國多次增補。全書分為疆域、行政區划、山川形勢、戶口田賦、名人傳記、古蹟寺廟、風俗習慣等門類,詳實呈現地方政治、經濟、文化、社會變遷。作為縣級志書,《衡山縣志》不僅是考查明清以來行政沿革的重要史料,亦為今人探究[[衡山縣]]區域發展、產業結構及民俗
更新:2026/6/5
《宜春府志》
《宜春府志》是明代官修的江西省[[宜春府]]地方誌,約成書於十六世紀。全書分封域、建置、戶口、風俗、山川、城池、人物等十餘門類,系統記述府屬行政沿革、城池規制、自然景觀與民間習俗,並載錄人口、田賦、驛站等數據,提供第一手的[[江西省]]史料。 此志依據《[[明代]]》官方檔案及實地考查編纂,內容涵蓋宋元至清初的地方政治、經濟、文化,對研究江南區域史及[[中國
更新:2026/6/5
唐律疏義
《[[唐律疏義]]》是[[唐代]]官方法典《[[唐律]]》的註釋文本,約編於[[唐玄宗]][[開元]]年間,由朝廷召集的學者如[[長孫無忌]]等人奉詔編纂。全書共三十卷,對《唐律》各條進行詳盡的義理闡釋、立法緣故及適用案例說明,為唐代法律體系的權威註本。 此書對後世法制之發展有深遠影響,受譽為中國古代法律的經典註疏,亦為研究唐代政治、社會與法律思想的重要史料
更新:2026/6/5
醒世恒言
《醒世恒言》又稱《警世恒言》,成書於明代中葉至清代初期,是專為童蒙編纂的道德教化讀本。全書以對仗式短句為主,分類輯錄古代聖賢箴言及忠臣嘉言,強調「勤儉、謙讓、忠孝、誠信」等傳統倫理,期以簡潔語句喚醒世人心智。\n\n此書常與[[三字經]]、[[千字文]]等蒙學經典並列,用於私塾與家庭教育。其文字淺白卻富含哲理,便於背诵,且每段皆以「戒」或「勸」起始,直接傳達
更新:2026/6/5
大明令
## 《大明令》概述 《大明令》是明代的國家基本法律文具,又稱[[大明律]],由明太祖[[朱元璋]]在洪武年間頒布,涵蓋刑法、民法、行政法等領域,旨在規範社會秩序與官民行為。此法典自制定以來,歷經[[永乐]]、[[洪熙]]、[[宣德]]等皇帝的增補,逐漸成為中國古代法制的典範,對後世的[[大清律例]]以及近代的法學思想皆有深遠影響。 《大明令》在立法技術上承
更新:2026/6/5
皇明祖訓
《皇明祖訓》乃明太祖朱元璋為明室子孫所立之家法、祖制與皇室訓誡總綱,實兼具政治法規、宗室倫理與王朝憲章三重性質。其體例雖名為「訓」,實則對皇位繼承、宗藩分封、官制設置、禮儀祭祀、宮廷用度、刑罰施行等皆有具體規定,故在明代制度史上地位極重,常被視為「祖宗成憲」之核心文本。就內容言之,它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民間道教經典,而是明代皇權秩序的制度性文獻;但由於其涉及「祖
更新:2026/5/7
大明會典
《大明會典》並非道教經典,乃明代官修之行政法典、典章彙編,性質屬國家制度文獻,而非道藏內收之修真、科儀或符籙類經書。然就道教研究而言,此書具有極高的旁證價值:一方面,它以國家法令的形式保存了明代對道教、宮觀、道士、齋醮、祭祀與僧道管理的制度規範;另一方面,亦反映明代王朝如何將道教納入禮制、官制與地方治理之中。故若以道教史料觀之,《大明會典》可視為研究明代國家
更新:2026/5/7
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原是清代國家法典,非道教經典,然若以經籍學與制度史之眼觀之,亦可視為一部具有「國家禮法—宗教秩序」高度耦合性的典型文獻。其名中之「律」,指成文刑律;「例」,指歷代因案增修之條例;合稱「律例」,乃清代法制運作之核心。若依道藏分類而言,此書不屬洞真、洞玄、洞神、太玄、太平、太清諸部,亦非正一道經,故嚴格說並無正式「道藏」歸屬;但清代士大夫與道士社會同
更新:2026/5/7
👤 人物4 筆
明洪武
明洪武(1368年—1398年)為[[朱元璋]]在[[明朝]]使用的即位年號,亦是其廟號「太祖」的稱呼。生於1328年,原為貧苦農民,後加入[[紅巾軍]]反抗元朝,逐漸成為義軍領袖。1368年攻克元大都,建立[[明朝]],國號「明」,[[南京]]定為首都,年號「洪武」,開始長達三十年的統治。 在位期間,朱元璋推行[[重農抑商]]政策,獎勵農業、限制商業活動,
更新:2026/6/5
朱元璋
明太祖朱元璋(1328年10月21日—1398年6月24日),字國瑞,濠州鍾離縣(今安徽省鳳陽縣)人,中國元末明初政治家、軍事家、詩人與農民起義領袖,是中國歷史人物、明朝的開國皇帝,在位三十一年,年號「洪武」,廟號「太祖」,諡號「開天行道肇紀立極大聖至神仁文義武俊德成功高皇帝」,統稱「太祖高皇帝」。
朱元璋原名朱重八,生於貧農家庭,幼時曾為地主放牛,後因災
更新:2026/5/7
明太祖朱元璋
明太祖朱元璋(1328年10月21日-1398年6月24日),字國瑞,濠州鍾離縣(今安徽省鳳陽縣)人,明朝開國皇帝。出身貧農家庭,幼年曾為地主放牛,後因災變家人俱亡,一度剃髮出家為僧。1352年參加紅巾軍起義反抗元朝,逐步崛起成為軍事領袖。1368年建立明朝,定都應天府(今南京),年號「洪武」。
朱元璋是中國歷史上少數由平民成為皇帝的典範,其統治期間推行一
更新:2026/5/6
劉惟謙
劉惟謙(初名劉惟敬),明朝初期政治人物,官至刑部尚書,是《大明律》編纂工作的重要參與者之一。其籍貫不詳,約於元末明初之際入仕,因其才學於吳元年(公元1367年)被舉荐出仕。劉惟謙在洪武年間歷任要職,於洪武四年(公元1371年)升任刑部尚書,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受命主持修訂《[[大明律》]],刪除前代律令之繁冗部分,使法條輕重得宜,此律後由明太祖朱元璋親
更新:202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