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一級歷史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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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一級歷史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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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論編
香港一級歷史建築(英語:Grade I historic buildings in Hong Kong)是香港古物古蹟辦事處評級的香港歷史建築的第一個等級。在這個級別的建築物,被認為具特別重要價值,而可能的話須盡一切努力予以保存。政府於2008年確立制度,身兼古物事務監督的發展局局長,可考慮被評為一級歷史建築是否達到「極高門檻」,宣布為香港法定古蹟。
2005年,當局選取了1444幢歷史建築物,由專家小組進行深入評估,並向古物諮詢委員會提交擬定評級,供委員會考慮及審議。截至2025年12月11日,全港有177幢建築物被確定為一級歷史建築;另有28幢不屬於上述名單的建築物,獲評為一級歷史建築,兩者合共205幢。
此列表不包括已列為法定古蹟的香港一級歷史建築。以下表列之斜體為古物諮詢委員會列為1444幢建築物,而過去曾被評級,但尚未最終確定的一級歷史建築。
評級機制及保育政策
古物古蹟辦事處於1980年參考英國把歷史建築物列為古蹟的做法,引入歷史建築物評級的制度,以評定建築物的相對重要性以供內部參考。然而,已評級建築物不受法例管制,即拆卸或干擾都不受法例禁止。
古物古蹟辦事處在1996年至2000年,對全港大部分建於1950年代以前的建築物進行調查,記錄了約8,800幢歷史建築,其後在2002年至2004年,挑選其中1,444幢建築物進行深入調查。根據古物諮詢委員會的建議,一支由歷史學家、香港建築師學會、香港規劃師學會及香港工程師學會代表組成的專家小組於2005年成立,負責就1,444幢建築物的交物價值進行評估,參考外國採用的方案和原則,如《威尼斯憲章》(Venice Charter,保護和修復古蹟遺址的國際憲章)、《巴拉憲章》(Burra Charter,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澳洲分會保護具文化意義地方的憲章)和《中國文物古蹟保護準則》等有關文物保護的國際文獻而訂立評估方案和遴選原則,並加上香港的實際情況作為關鍵的考慮因素,包括建築物的歷史價值、建築價值、組合價值、社會價值和地區價值、保持原貌程度、罕有程度等進行兩階段的評分,提出擬定評級。
古物古蹟辦事處在2009年3月19日公布1,444幢建築物的評估結果及建議評級,並展開為期4個月的公眾諮詢。古物諮詢委員會在9月9日決定分三個階段完成所有評級工作,第一階段會先通過沒有收到反對意見的建築物的建議評級,第二階段是覆核收到提出疑問、要求從名單中剔除或提高評級等意見的建築物之建議評級,第三階段是完成1,444幢建築物的評估後,考慮收到要求對新項目或類別作評級的建議。
2006年的保留舊中環天星碼頭事件及2007年的保留皇后碼頭事件,令政府檢討文物保育政策。發展局於2007年7月1日成立,把與發展有關的文物保育列為政策範疇。政府於2008年11月26日確立古物諮詢委員會對歷史建築物的行政評級制度,與法定古蹟宣布制度建立關係,令歷史建築物獲得的行政評級,可作為推行各項文物保育措施的依據。若建築物被評為一級歷史建築,將接納為已列入「備用名單」的具高度價值的文物建築,身兼古物事務監督的發展局局長可考慮該建築物是否達到「極高門檻」,宣布為香港法定古蹟。
政府擁有的已評級歷史建築物,部分將透過「活化歷史建築夥伴計劃」,由政府提供財政支援,讓非牟利政府機構通過經營社會企業,進行活化再利用。至於私人物業方面,文物保育專員辦事處會聯絡一級歷史建築的業主,提供維修建築物的資助,而建築物面臨拆卸威脅時,政府亦願意按個案與業主商討提供經濟誘因以保存建築物。
活化計劃
發展局於2008年4月25日成立「文物保育專員辦事處」提供專責支援推行文物保育政策,並推行「活化歷史建築夥伴計劃」,將合適的政府歷史建築納入活化計劃活化再用。下列為各期活化計劃中的一級歷史建築名單:
第一期 舊大埔警署,申請未能達標而宣告撤回。 雷生春,活化為香港浸會大學中醫藥學院雷生春堂。 第二期 舊大埔警署(重推),活化為嘉道理農場暨植物園綠滙學苑。 藍屋,活化為「We 嘩藍屋」。 第三期 虎豹別墅,活化為「虎豹樂圃」。 第四期 舊牛奶公司高級職員宿舍,活化為「薄鳧林牧場」。 第五期 舊域多利軍營羅拔時樓,活化為「羅拔時樓開心藝展中心」,第一期於2024年第4季起營運。 第七期 甘道23號。 港島區 中西區 #ID 建築物名稱 照片 建築年份 地址 坐標 備註 參考 H0008 天主教聖母無原罪主教座堂 18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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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對記錄
- 2026-05-05 誤報排除:“截至2025年12月11日”屬未來日期,若以當前時間點校對則明顯不合理。
- 2026-05-05 誤報排除:“交物價值”應為“文物價值”或“歷史價值”等,屬明顯用詞錯誤。
- 2026-05-05 誤報排除:“古物諮詢委員會列為1444幢建築物,而過去曾被評級,但尚未最終確定的一級歷史建築”與前文“截至2025年12月11日……已確定為一級歷史建築”表述混雜,容易造成名單狀態矛盾。
- 2026-05-05 誤報排除:“非牟利政府機構”不合理,應為“非牟利機構”或“非政府機構”;政府機構一般不會以“社會企業”方式承接活化。
- 2026-05-05 誤報排除:“第七期 甘道23號”列作活化歷史建築名單,但未附任何活化結果,與前面其他已完成/已命名項目列法不一致,且作為“一級歷史建築名單”直接列出單一地址顯得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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