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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丹

γ-六氯環己烷(γ-HCH),俗稱γ-六六六、林丹/林旦/靈丹(Lindane),是農藥六氯環己烷的一種γ-異構體,也是該殺蟲劑的有效成分。 製備 工業品六氯環己烷可由苯與3分子氯氣經紫外線照射得到: 工業品六六六是多種異構體的混合物,其中γ-異構體僅占12–16%,其餘均為無效成分。根據各異構體在有機溶劑中的不同溶解度,可以通過溶劑提取而將高含量的γ-異構體從中提取出來。當γ-六六六含量超過99%時稱為林丹。最常用的提取溶劑是甲醇。 性質 γ-六氯環己烷是六氯環己烷的一種立體異構體,該異構現象是由環己烷構象情況所決定的。其結構中,氯原子在環上的位置為a,a,a,e,e,e位(a = 直鍵,e = 平鍵)。除γ-異構體外,六氯環己烷還有α-、β-、δ-和ε-異構體。 工業品六六六為具有強烈刺鼻惡臭的白色固體,但純γ-六六六為白色無臭的結晶。γ-六六六可以在濃硝酸中重結晶,說明其化學穩定性是很高的。 六六六對光、熱、酸和氧化介質均很穩定,不過在鹼性條件下會消除氯化氫,最終得到1,2,4-三氯苯。 用途 作為農藥時叫「六六六」,有效成分主要是俗稱「林丹」或「林旦」(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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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丹

概述

γ-六氯環己烷(γ-HCH),俗稱γ-六六六、林丹/林旦/靈丹(Lindane),是農藥六氯環己烷的一種γ-異構體,也是該殺蟲劑的有效成分。

製備

工業品六氯環己烷可由苯與3分子氯氣經紫外線照射得到:

工業品六六六是多種異構體的混合物,其中γ-異構體僅占12–16%,其餘均為無效成分。根據各異構體在有機溶劑中的不同溶解度,可以通過溶劑提取而將高含量的γ-異構體從中提取出來。當γ-六六六含量超過99%時稱為林丹。最常用的提取溶劑是甲醇。

性質

γ-六氯環己烷是六氯環己烷的一種立體異構體,該異構現象是由環己烷構象情況所決定的。其結構中,氯原子在環上的位置為a,a,a,e,e,e位(a = 直鍵,e = 平鍵)。除γ-異構體外,六氯環己烷還有α-、β-、δ-和ε-異構體。

工業品六六六為具有強烈刺鼻惡臭的白色固體,但純γ-六六六為白色無臭的結晶。γ-六六六可以在濃硝酸中重結晶,說明其化學穩定性是很高的。

六六六對光、熱、酸和氧化介質均很穩定,不過在鹼性條件下會消除氯化氫,最終得到1,2,4-三氯苯。

用途

作為農藥時叫「六六六」,有效成分主要是俗稱「林丹」或「林旦」(Lindane)的γ-異構體,常施於蔬果等作物。對昆蟲有觸殺、消化毒性和揮發性毒物(熏蒸殺蟲)等作用。是一種廣譜性殺蟲劑,用來防治果樹、蔬菜、水稻、經濟作物等多種害蟲。也是一種土壤殺蟲劑。

γ-六氯環己烷有毒,致畸,易殘留。不僅殘留在蔬果上的農藥會對人造成危害,殘留在土壤中也會影響後一年作物的生長。目前在世界許多地區,包括中國大陸,已經禁止使用該農藥。平時以晶狀方式呈現,不易溶於水及不易受到生物分解,會影響人體的神經中樞、肝臟腎臟,並且容易導致產下畸形兒。

含γ-六氯環己烷1%的藥物林丹軟膏,用於治療陰虱、疥蟲等人體寄生蟲。但是由於其具有低毒性,孕婦及兒童不可使用。

歷史

1825年,英國科學家麥可·法拉第發現苯和氯在日光照射下反應,可以得到一種固體產物。1912年,荷蘭化學家林丹(Teunis van der Linden)指出,在六六六混合物中存在4種立體異構體。但直到1935年,六六六的殺蟲活性才由Bender發現。隨後Slade和法國人Dupire也各自發現六六六的殺蟲活性。Slade還進一步指出,六六六的生物活性幾乎完全是由其γ-異構體的存在引起的。

六六六在1950-60年代曾是中國生產最多、應用最廣的一種殺蟲劑,它在確保農業豐收和預防傳染病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據估計,1950至2000年間,全球林丹的總產量約為60萬噸,其中大多數是用在農業方面。由於林丹是一種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並對人體具有一定的毒性,截至2006年11月,已有52個國家禁止林丹的使用,另有33個國家對林丹的使用作出限制。2009年的《斯德哥爾摩公約》會議,明確禁止林丹的生產和在農業上的應用。

雖然中國很早便停止了六六六的使用,但林丹可能仍然在生產和使用。香港自1991年起禁止六六六的使用(註銷登記)。

在1996-1998年,ES & T的Middeldorp及Van Eekert兩人發現六氯環己烷在厭氧狀態下提供碳源,可催化細菌將六氯環己烷分解成苯及氯苯,分別再經厭氧及耗氧狀態下完全分解成水、二氧化碳、甲烷、氫離子及氯離子等,利用這個結果運用在Akzo Nobel在荷蘭的污染場址,評估利用現有細菌分解六氯環己烷可行性。

毒性

γ-六六六的大鼠口服急性毒性和DDT差不多,半數致死量是115mg/kg。給藥後,曾在動物的奶和脂肪中發現有林丹的存在,但可以相當快地排出體外,因而累積體內的危險性較小。不過,工業品六六六中含有一定量的α-和β-六六六,這兩種異構體使積蓄的可能性和累積毒性大大提高。

代謝

動物體內,林丹首先主要經由各種過程轉變為1,2,4-三氯苯,然後進一步生成三氯酚的各種異構體,並經與葡糖醛酸的結合而排出體外。在昆蟲體內,林丹主要降解為五氯環己烯,再與穀胱甘肽形成加成產物。

作用機制

雖然六六六毒性和滴滴涕差不多,但六六六的作用機制與滴滴涕不同,而與環戊二烯類殺蟲劑有些類似。六六六主要作用於中樞神經系統,對周圍神經系統也有作用。作用部位是突觸。實驗表明,其對突觸的作用方式主要是促使突觸前膜過多地釋放乙醯膽鹼,從而引起典型的興奮、痙攣、麻痹等徵象。而至於六六六引起乙醯膽鹼釋放的具體機制,目前仍然不很清楚。

測定方法

一種方法是比色測定六六六脫氯化氫、硝化等反應後產生的1,3-二硝基苯與丁酮形成的有色配合物,而電子捕獲氣相色譜的測定可達毫微克量。這些方法均適合殘留量的測定。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政府和組織 FDA Information on Lindane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EPA Information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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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對記錄

  • 2026-05-05 確認錯誤:條目標題是「靈丹」,但內文其實在介紹農藥/化學物質「林丹(Lindane,γ-六氯環己烷)」,屬於明顯張冠李戴;「靈丹」在中文一般不是這個化學名的常用譯名。 → 正確:條目標題「靈丹」與內文所述的農藥/化學物質「林丹(Lindane,γ-六氯環己烷)」不一致,屬於張冠李戴;「靈丹」並非林丹的常用譯名。
  • 2026-05-05 確認錯誤:「1912年,荷蘭化學家林丹(Teunis van der Linden)指出,在六六六混合物中存在4種立體異構體」的人名明顯可疑:Lindane/van der Linden 與 Teunis van der Linden 並非同一個可直接對應的化學發現者表述,且此處把「林丹」寫成人名,容易與化學名混淆。 → 正確:此句的人名與譯名表述可疑,將「林丹」寫作荷蘭化學家姓名不妥;應以原始歷史人物與化學名稱正確對應來表述,避免把 Lindane 與人名混淆。
  • 2026-05-05 確認錯誤:「2009年的《斯德哥爾摩公約》會議,明確禁止林丹的生產和在農業上的應用」時間表述不準確;林丹是在後續公約締約方會議中被納入/限制,不能直接說成 2009 年會議已明確禁止生產與所有農業應用。 → 正確:《斯德哥爾摩公約》對林丹的限制/列管並非可簡化為「2009年的會議明確禁止生產和在農業上的應用」;這種時間與結論表述過於武斷,需改為更精確的締約方會議與適用範圍說明。
  • 2026-05-05 確認錯誤:「林丹軟膏,用於治療陰虱、疥蟲等人體寄生蟲。但是由於其具有低毒性,孕婦及兒童不可使用」前後理由自相矛盾;若是因毒性/神經毒性與風險限制,不能說「由於其具有低毒性」導致禁用。 → 正確:此處前後矛盾;若要表達禁用原因,應是因毒性、神經毒性或風險限制,而不是「由於其具有低毒性」導致孕婦及兒童不可使用。
  • 2026-05-05 確認錯誤:「六六六的作用機制...與環戊二烯類殺蟲劑有些類似」用詞不當,常見是與「環戊二烯類」或其他有機氯殺蟲劑比較,但此處把類別描述得過於籠統且不精確,容易造成錯誤分類。 → 正確:此處的類別比較不精確,容易造成分類錯誤;應改為更準確的有機氯殺蟲劑或相關機制描述,而非籠統寫成「環戊二烯類殺蟲劑」。
  • 2026-05-05 確認錯誤:「1825年,英國科學家麥可·法拉第發現苯和氯在日光照射下反應,可以得到一種固體產物」與前文所述「六氯環己烷/林丹」歷史脈絡不完全吻合;法拉第的發現是苯與氯反應生成六氯化物的早期觀察,但直接寫成該條目歷史發現,容易造成把具體異構體林丹誤認為法拉第已發現。 → 正確:法拉第在1825年的工作屬於苯與氯反應生成六氯化物的早期發現,與後來對林丹/γ-HCH 的具體異構體認識不能直接等同;此處作為條目歷史敘述容易造成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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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concept:靈丹 · 最後更新:2026/5/6· 版本:20260505 · 版本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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