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山慈幼院
現北京實驗學校校門旁標有「香山慈幼院」字樣 香山慈幼院於1920年10月由中國著名平民教育家熊希齡在北京西郊香山靜宜園創辦的私立慈善學校。當時主持賑災的熊希齡利用官款補助和賑災餘額建立香山慈幼院,專門收容受災收容來的無人認領的孩子。熊希齡曾邀請蔣夢麟、胡適、李大釗、張伯苓等當時著名的教育家擔任香山慈幼院評議會的評議員,研究幫助慈幼院辦教育。1932年,熊希齡將家產共計大洋27.5萬餘元、白銀6.2萬兩捐給了慈幼院。 香山慈幼院是一所慈善機構,主要收養教育孤貧兒童,為他們提供免費教育。推行學校、家庭、社會「三合一」的教育體制。香山慈幼院曾擁有嬰兒教保院、幼兒園、小學、中學、師範、職業學校以及下屬工廠,此外,香山慈幼院還設有大學部用於資助貧困學生進入大學。香山慈幼院的校訓是:「勤、謙、儉、恕、仁、義、公、平」,並以這八個字命名學校校舍。 香山慈幼院總部位於北京香山靜宜園,抗戰期間曾在南京、廣西等地設立分院。中國共產黨於1928年在該機構設立地下組織,1949年3月香山慈幼院總院遷至北京西安門大街26號。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學校接受自費的非孤貧的孩子進入學校與孤貧兒
香山慈幼院
概述
現北京實驗學校校門旁標有「香山慈幼院」字樣
香山慈幼院於1920年10月由中國著名平民教育家熊希齡在北京西郊香山靜宜園創辦的私立慈善學校。當時主持賑災的熊希齡利用官款補助和賑災餘額建立香山慈幼院,專門收容受災收容來的無人認領的孩子。熊希齡曾邀請蔣夢麟、胡適、李大釗、張伯苓等當時著名的教育家擔任香山慈幼院評議會的評議員,研究幫助慈幼院辦教育。1932年,熊希齡將家產共計大洋27.5萬餘元、白銀6.2萬兩捐給了慈幼院。
香山慈幼院是一所慈善機構,主要收養教育孤貧兒童,為他們提供免費教育。推行學校、家庭、社會「三合一」的教育體制。香山慈幼院曾擁有嬰兒教保院、幼兒園、小學、中學、師範、職業學校以及下屬工廠,此外,香山慈幼院還設有大學部用於資助貧困學生進入大學。香山慈幼院的校訓是:「勤、謙、儉、恕、仁、義、公、平」,並以這八個字命名學校校舍。
香山慈幼院總部位於北京香山靜宜園,抗戰期間曾在南京、廣西等地設立分院。中國共產黨於1928年在該機構設立地下組織,1949年3月香山慈幼院總院遷至北京西安門大街26號。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學校接受自費的非孤貧的孩子進入學校與孤貧兒童一視同仁共同寄宿學習。香山慈幼院組成理事會成員有康克清、李德全、史良、謝冰心、林巧稚、雷潔瓊等,由雷潔瓊擔任理事長。1954年香山慈幼院遷入由北京市政府劃出的位於阜成路白堆子的校址(北京實驗學校現址所在),一直至1966年時是全北京市僅有的一所私立學校,隸屬市民政局管理。
1965年香山慈幼院提交申請政府接管,反映學校經費短缺。1966年12月24日,北京市教育局發出接管私立香山慈幼院的通知,被全面接收。1967年,海淀區教育局在香山慈幼院內增設一所「北京市立新中學」。香山慈幼院後來演變成立了「北京市立新學校」,是海淀區唯一一所擁有幼兒園、小學和中學的學校,2015年6月17日更名為北京實驗學校。現今成立有「香山慈幼院校友會」。從2004年到2010年,海淀區人大代表湯蕉媛連續6次提交了恢復「香山慈幼院」校名的建議。
外部連結 香山慈幼院的前世今生. 鳳凰網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熊希齡與香山慈幼院. 光明網 參考資料 ^ 曾军良:打造“普式教育”品牌 培养大众化人才. 新京報. 2015-06-29 [2021-01-12].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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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對記錄
- 2026-05-06 確認錯誤:“1949年3月香山慈幼院總院遷至北京西安門大街26號”與後文“1954年香山慈幼院遷入由北京市政府劃出的位於阜成路白堆子的校址”之間缺少中間交代,且若總院1949年已遷至西安門大街,後文仍直接稱1954年再“遷入”新址,表述上容易造成總院遷址脈絡不清。 → 正確:1949年3月香山慈幼院總院遷至北京西安門大街26號;1954年再遷入由北京市政府劃出的阜成路白堆子校址,屬於後續再次搬遷,脈絡上可成立。
- 2026-05-06 誤報排除:“一直至1966年時是全北京市僅有的一所私立學校”高度可疑。北京在1966年前並非只有香山慈幼院一所私立學校,這種絕對化表述很可能不準確。
- 2026-05-06 確認錯誤:“1967年,海淀區教育局在香山慈幼院內增設一所「北京市立新中學」”與後文“香山慈幼院後來演變成立了「北京市立新學校」”用語有明顯不一致,前者是“北京市立新中學”,後者是“北京市立新學校”,若無中間說明,疑似校名混用。 → 正確:1967年在香山慈幼院內增設的是『北京市立新中學』,而後文所說『北京市立新學校』可能是該校後續發展或統稱,僅憑此段不能認定為校名混用錯誤。
- 2026-05-06 誤報排除:“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學校接受自費的非孤貧的孩子進入學校與孤貧兒童一視同仁共同寄宿學習”表述不夠通順且邏輯上含混,『自費的非孤貧孩子』與『孤貧兒童一視同仁』是否指同一住宿與管理模式不明,容易導致事實敘述失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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