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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法

護法可以指: 護法(宗教),一是指「常律、規律、律法維護/守護者(佛教)」,二是指「護衛宗教的神明(道教等宗教)」。引申為藏傳佛教對寧瑪派中一類專門從事降神作法、預卜未來的喇嘛的統稱「吹仲」。 「護衛」(護衛者)或「守衛」(守衛者)的一種。其本義由兩個身份構成:護衛,執法。一個是起守護職責,一個起執行職責。左護衛,右執法:在互文的記載中體現為「左右護法」,逐漸演化成一個兼顧兩個職能的新的身份。如《豆棚閑話》:「又請了幾個廢棄的鄉宦,假高尚的孝廉,告老打罷的朋友,從邊護法。」 護法 (印度論師),印度人,佛教僧侶,大乘唯識派大師。 護法運動,1917年至1922年,由國民黨孫文領導,反對北洋政府,在廣州另立軍政府的運動。 這是一個消歧義頁,羅列了有相同或相近的標題,但內容不同的條目。 如果您是透過某條目的內部連結而轉到本頁,希望您能協助修正該處的內部連結,將它指向正確的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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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法

概述

護法可以指:

護法(宗教),一是指「常律、規律、律法維護/守護者(佛教)」,二是指「護衛宗教的神明道教等宗教)」。引申為藏傳佛教對寧瑪派中一類專門從事降神作法、預卜未來的喇嘛的統稱「吹仲」。 「護衛」(護衛者)或「守衛」(守衛者)的一種。其本義由兩個身份構成:護衛,執法。一個是起守護職責,一個起執行職責。左護衛,右執法:在互文的記載中體現為「左右護法」,逐漸演化成一個兼顧兩個職能的新的身份。如《豆棚閑話》:「又請了幾個廢棄的鄉宦,假高尚的孝廉,告老打罷的朋友,從邊護法。」 護法 (印度論師),印度人,佛教僧侶,大乘唯識派大師。 護法運動,1917年至1922年,由國民黨孫文領導,反對北洋政府,在廣州另立軍政府的運動。 這是一個消歧義頁,羅列了有相同或相近的標題,但內容不同的條目。 如果您是透過某條目的內部連結而轉到本頁,希望您能協助修正該處的內部連結,將它指向正確的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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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對記錄

  • 2026-05-05 確認錯誤:「引申為藏傳佛教對寧瑪派中一類專門從事降神作法、預卜未來的喇嘛的統稱『吹仲』」不屬於『護法』的通行定義,且『吹仲』通常指占卜/降神的神諭者,並非對寧瑪派喇嘛的統稱,表述明顯混淆。 → 正確:「吹仲」通常指藏傳佛教中的降神/神諭者(oracle),與寧瑪派喇嘛的通稱不同;將其表述為「對寧瑪派中一類專門從事降神作法、預卜未來的喇嘛的統稱」不夠準確,容易混淆概念。
  • 2026-05-05 確認錯誤:「護法運動,1917年至1922年,由國民黨孫文領導,反對北洋政府,在廣州另立軍政府的運動」的時間與主導者表述過於簡化且不準確;護法運動通常指孫中山發起的護法軍政府運動,與1917年在廣州成立護法軍政府相關,但寫成『1917年至1922年』的整體運動期並不精確。 → 正確:護法運動通常指1917年孫中山在廣州發起的護法軍政府運動,核心時段多指1917—1918年前後,將其概括為1917年至1922年的整體運動期過於寬泛,且主導者與歷時表述不夠精確。
  • 2026-05-05 確認錯誤:「護法(宗教)」中把『護法』說成『常律、規律、律法維護/守護者(佛教)』與『護衛宗教的神明(道教等宗教)』,前半句語義混雜,尤其把『佛教』直接定義成『常律、規律、律法維護者』不準確,容易造成概念錯置。 → 正確:「護法」在宗教語境中可指護持佛法的護法神,或指護衛宗教的神明;但把「佛教」直接解釋為「常律、規律、律法維護/守護者」不夠準確,該句存在概念混雜與定義失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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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concept:護法 · 最後更新:2026/6/8· 版本:20260608 · 版本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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