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會司
道官,掌管道教事務的道司衙門官吏,一般由道士充任。 歷代沿革 金代 《續通志·職官略》載:金代管理道教,「于帥、府置司,正曰道錄,副曰道正,以三年為任」。 明代 道錄司掌天下僧道。在外府州縣有道紀等司,分掌其事,俱選精通經典、戒行端潔者為之。神樂觀掌樂舞,以備大祀天地、神祇及宗廟、社稷之祭,隸太常寺,與道錄司無統屬。 洪武元年立玄教院。四年革。五年給僧道度牒。十一年建神樂觀於郊祀壇西,設提點、知觀。初,提點從六品,知觀從九品。洪武十五年陞提點正六品,知觀從八品。凡遇朝會,提點列於僧錄司左善世之下,道錄司左正一之上。十五年始置道錄司。各設官如前所列。道凡二等:曰全真,曰正一。設官不給俸,隸禮部。二十四年清理釋、道二教,限僧三年一度給牒。凡各府州縣寺觀,但存寬大者一所,併居之。凡僧道,府不得過四十人,州三十人,縣二十人。民年非四十以上、女年非五十以上者,不得出家。二十八年令天下僧道赴京考試給牒,不通經典者黜之。其後,道士有大真人、高士等封號。賜銀印蟒玉,加太常卿、禮部尚書及宮保銜,至有封伯爵者,皆一時寵幸,非制也。初規定道司衙門道官「全依宋制,官不支俸」。自洪武二十五年(1392
道會司
概述
道官,掌管道教事務的道司衙門官吏,一般由道士充任。
歷代沿革 金代
《續通志·職官略》載:金代管理道教,「于帥、府置司,正曰道錄,副曰道正,以三年為任」。
明代
道錄司掌天下僧道。在外府州縣有道紀等司,分掌其事,俱選精通經典、戒行端潔者為之。神樂觀掌樂舞,以備大祀天地、神祇及宗廟、社稷之祭,隸太常寺,與道錄司無統屬。
洪武元年立玄教院。四年革。五年給僧道度牒。十一年建神樂觀於郊祀壇西,設提點、知觀。初,提點從六品,知觀從九品。洪武十五年陞提點正六品,知觀從八品。凡遇朝會,提點列於僧錄司左善世之下,道錄司左正一之上。十五年始置道錄司。各設官如前所列。道凡二等:曰全真,曰正一。設官不給俸,隸禮部。二十四年清理釋、道二教,限僧三年一度給牒。凡各府州縣寺觀,但存寬大者一所,併居之。凡僧道,府不得過四十人,州三十人,縣二十人。民年非四十以上、女年非五十以上者,不得出家。二十八年令天下僧道赴京考試給牒,不通經典者黜之。其後,道士有大真人、高士等封號。賜銀印蟒玉,加太常卿、禮部尚書及宮保銜,至有封伯爵者,皆一時寵幸,非制也。初規定道司衙門道官「全依宋制,官不支俸」。自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十月,改定道錄司各道官依品支俸。
孝宗初,詔禮官議汰。禮官言道士自真人、高士及正一演法諸道官一百二十三人,請俱貶黜。詔真人降左正一,高士降左演法,追奪印章及諸玉器。道錄司留正一等八員,餘皆廢黜。
中央置「道錄司」,左、右正一二人,正六品;左、右演法二人,從六品;左、右至靈二人,正八品;左、右玄義二人,從八品;神樂觀提點一人,正六品,知觀一人,從八品,嘉靖中革。龍虎山正一真人一人,正二品。洪武元年,張正常入朝,去其天師之號,封為真人,世襲。隆慶間革真人,止稱提點。萬曆初復之。法官、贊教、掌書各二人。閣皁山、三茅山各靈官一人,正八品。太和山提點一人。 府「道紀司」,都紀、副都紀各一人; 州「道正司」,道正一人; 縣「道會司」,道會一人。 清代
道錄司一人。□品。左、右正一,正六品。演法,從六品。至靈,正八品。至義,從八品。俱二人。分設各城道協理各一人。道官兼正一等銜,給予部劄。協理給予司劄。龍虎山正一真人。正三品。提點,提舉,法籙局提舉,由太清宮法官充補。各一人。副理二人。贊 教四人。知事十有八人。自提點以下,並由正一真人保舉,報部給劄。
初,天聰六年,定各廟道以道錄司綜之。凡諳經義、守清規者,給予度牒。順治二年,停度牒納銀例。八年,授張應京正一嗣教大真人,掌道教。康熙十三年,定道錄司員缺,及以次遞補法。十六年,詔令道錄司稽察設教聚會,嚴定處分。雍正九年,嘉法官婁近垣忠誠,授四品提點,尋封妙正真人。十年,定提點以次員缺。乾隆元年,酌復度牒,並授正一真人光祿大夫,妙正真人通議大夫。五年,正一真人詣京祝萬壽,鴻臚寺卿梅瑴成疏言:「道流卑賤,不宜濫廁朝班。」,於是停朝覲筵宴例。十七年,改正一真人為正五品,不許援例請封。三十一年,以法官品秩較崇,復陞正一真人正三品。三十九年,真人府監紀司張克誠留京,置協理提點二人。四十二年,授克誠提點,兼京畿道錄司,省協理。
參考資料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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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對記錄
- 2026-05-05 確認錯誤:內容標題為「道會司」,但正文多處在講「道錄司/道正司/道紀司」等不同層級的道教官署,未見對「道會司」作為縣級官署的獨立說明,題名與內容明顯不符。 → 正確:條目標題為「道會司」,但正文主要在敘述明代道錄司、府道紀司、州道正司、縣道會司等整體道教官署體系,缺少對「道會司」本身的獨立定義與職掌說明,題名與內容不完全一致。
- 2026-05-05 確認錯誤:元明清沿革的官署層級有混寫。正文先說明明代「中央置道錄司、府道紀司、州道正司、縣道會司」,但後文又在清代部分直接沿用「道錄司」及其品秩,卻未交代制度承接或是否改名,容易造成朝代制度混淆。 → 正確:正文將明代的道教官署層級與清代的道錄司品秩並列,若未交代制度沿革或是否為承襲/改制,確有造成朝代制度混淆的可能。
- 2026-05-05 確認錯誤:「洪武十五年始置道錄司」與前文「洪武元年立玄教院」到「洪武四年革」等敘述並列,若玄教院與道錄司為同一系統,則中間沿革關係未交代清楚,容易造成機構沿革錯置。 → 正確:「洪武元年立玄教院,四年革,十五年始置道錄司」與前述沿革並列,但未交代玄教院與道錄司之間的承接關係,容易使沿革脈絡不清。
- 2026-05-05 確認錯誤:「道凡二等:曰全真,曰正一」用語不當且疑似誤寫,應為道教派別或道士類別,但放在官制敘述中作為「道」的等級,與上下文官署制度不合。 → 正確:「道凡二等:曰全真,曰正一」作為官制段落中的描述,表意偏向道教派別/類別,與上下文官署制度敘述不完全相稱,屬於可疑表述。
- 2026-05-05 確認錯誤:「神樂觀」與「道錄司」的隸屬關係表述自相矛盾:前文說神樂觀「隸太常寺,與道錄司無統屬」,後文又把神樂觀提點、知觀放在道錄司的中央官制條目中並列,容易造成機構隸屬混亂。 → 正確:前文明說神樂觀「隸太常寺,與道錄司無統屬」,後文又將神樂觀提點、知觀列入中央道錄司條目中,表述上容易讓人誤解其與道錄司存在統屬關係,屬於前後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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