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法式
《營造法式》是中國第一部詳細論述建築工程做法與規範的官方建築專書,成書於北宋元符三年(1100年),由將作監少監李誡編撰,崇寧二年(1103年)正式頒發施行。此書系統性地規範了各類建築的設計、施工、用料及管理等諸多層面,是研究唐宋建築發展、了解宋及後世建築形制與工程做法的重要文獻。全書共計三十四卷,分為三百五十七篇、三千五百五十五條條文,集當時建築設計與施工經驗之大成,對後世中國建築學的發展產生了深遠影響。
營造法式
概述
《營造法式》是中國第一部詳細論述建築工程做法與規範的官方建築專書,成書於北宋元符三年(1100年),由將作監少監李誡編撰,崇寧二年(1103年)正式頒發施行。此書系統性地規範了各類建築的設計、施工、用料及管理等諸多層面,是研究唐宋建築發展、了解宋及後世建築形制與工程做法的重要文獻。全書共計三十四卷,分為三百五十七篇、三千五百五十五條條文,集當時建築設計與施工經驗之大成,對後世中國建築學的發展產生了深遠影響。
歷史淵源
北宋建國之初,官方對於建築工程雖有《營繕令》等規範,但缺乏統一且嚴格的技術標準。宋哲宗元祐六年(1091年),官修建築規範《元祐法式》編纂完成,然而此書未能規定模數制度(即「材」的用法),導致無法對構築比例、用料等做出嚴格限定,建築設計與施工仍存在相當的隨意性。有鑑於此,李誡奉命重新編著,在《元祐法式》基礎上进行全面修訂與補充,歷時數年終成此書。
李誡,字明仲,郑州管城人,出身官宦世家,其父李南公曾任龍圖閣直學士。李誡自元祐七年(1092年)入將作監,先後任主簿、監丞等職,期間廣泛參與各類宮殿、府邸、寺觀等營建工程,累積豐富的實務經驗。其編纂此書時,除整合自身工程實踐外,亦大量引用前代典籍如*《考工記》、《[[唐六典*》]]及宋初《法式》諸本,可謂博採眾長。
主要內容
《營造法式》全書三十四卷,按內容性質可分為五大部分:
釋名與總例(第一至二卷)
第一、二卷為《總釋》與《總例》,主要對書中各類建築物及構件的名稱、術語進行規範性詮釋,說明同一構件在不同歷史時期的稱謂差異,統一全書術語語彙,便於後世研究者理解運用。
各作制度(第三至十五卷)
此部分詳細規定十三個工種的制度規範,包括:
- 壕寨制度與石作制度(第三卷):地基開挖、土方計算及石構件加工。
- 大木作制度(第四至五卷):房屋主體結構,規定「材」的模數標準、斗栱、昂、鋪作、平坐、梁、闌額、柱、陽馬、棟、柎、椽、檐、舉折等構件的形制與比例。
- 小木作制度(第六至十一卷):門窗、隔扇、欄杆、樓梯等裝修構件,包括板門、格子門、烏頭門、軟門等多種形式。
- 雕作、旋作、鋸作、竹作制度(第十二卷)。
- 瓦作、泥作制度(第十三卷)。
- 彩畫作制度(第十四卷)。
- 磚作、窯作制度(第十五卷)。
書中強調依建築等級選用材料,確定各構件之間的比例、位置與相互關係,其中大木作制度首創以「材」作為度量衡基本模數。
功限(第十六至二十五卷)
規定各工種在各種制度下的構件勞動定額與計算方法,涉及加工、运输、施工組織等時間成本的精細核算。
料例(第二十六至二十八卷)
規定各工種的用料定額及應達到的質量標準。
圖樣(第二十九至三十四卷)
收錄各工種、做法的平面圖、斷面圖、構件詳圖及各種雕飾、彩畫圖案,包括「看樣」一卷說明各種固定數據的做法由來。
主要特點
《營造法式》在建築技術與管理思想上有以下顯著特點:
模數化設計:首創以「材」作為建築度量衡標準。「材」在高度上分十五「分」,其中十分定為材的厚度;斗栱兩層栱之間的高度定為六分,稱為「栔」;大木作一切構件的尺寸比例均以「材」、「栔」、「分」來確定。此法早於唐代佛光寺、南禪寺中已實際運用,但以文字明確記錄成書,此乃首次。
靈活變通:各項制度雖有嚴格規定,但未限制建築群組布局與整體尺度控制,允許根據具體項目情況在規定條例下「隨宜加減」,體現了原則性與靈活性的統一。
結構理性:延續側腳、升起等傳統做法,使整個構架向內輕微傾斜,增加整體構架的穩定性與抗震性能。
裝飾與結構統一:對結構構件有詳細規定之餘,亦注重裝飾手法的表現,且將裝飾做在結構構件之中,不另設純裝飾性構件,相較清代部分純裝飾構件更具結構理性。
嚴格的施工管理:全書三十四卷中有十三卷說明各種用料用途,詳細確定勞動定額、施工時間損耗等,對於編造預算、施工組織均有嚴格規定。
版本流傳
宋代版本
崇寧二年(1103年)欽定刊行於開封府,稱為崇寧刊本。紹興十五年(1145年),平江府提舉王喚重刊此書,此後世傳各種抄本均來源於紹興本。紹興原本現只存殘頁,绍定年間平江府本第二次重刊(紹定本)現存三卷半。
明代抄本
明代流傳有《永[[樂大典]]》抄本、天一閣抄本、唐順之《稗篇》抄本、陶宗儀《[[說郛》]]抄本、錢謙益絳雲樓抄本等多種傳本。
清代版本
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收入《四庫全書》,由侍讀學士法式善校勘,以明代天一閣抄本為主體,缺卷從*《[[永樂*大典》]]補齊,分抄文淵閣、文津閣、文溯閣。另有密韻樓蔣氏抄本、丁丙八千樓抄本、歸安陸心源十萬卷樓抄本、粵雅堂抄本等多種傳本。
近代刊印
1919年朱啟鈐於江南圖書館發現丁丙八千樓抄本,1920年商務印書館影印發行。1925年著名藏書家陶湘綜合多種版本校勘,仿照紹興本排版字體刊刻,世稱「陶湘本」或「仿宋陶湘本」,以鏤版精美、圖樣套色精準聞名。1930年中國營造學社的闞鐸將陶湘本與四庫本、丁丙八千樓本重新校對,寫就《仿宋重刊〈營造法式〉校記》。其後商務印書館多次重版陶湘本,並收入《萬有文庫》。
文化影響
《營造法式》是研究中國古代建築不可或缺的珍貴文獻,其詳細記載的「材」制模數體系影響深遠,直至清代乾隆十二年(1734年)方被《清工部工程做法則例》的「斗口制」所取代。書中關於斗拱形制、彩畫樣式、構件比例等記載,是後世修復古建築、考證歷史建築的重要依據。
民國以來,建築史學家梁思成等人更以此書為基礎,結合實地考察,推動了中國建築史學科的建立與發展。梁思成所著《營造法式注釋》至今仍是研究此書的重要參考文獻。
來源
校對記錄
- 2026-05-07 誤報排除:《營造法式》成書與頒行年份表述不夠準確:通常認為元符三年(1100)完成,崇寧二年(1103)頒行;文中寫成「成書於元符三年(1100年)……崇寧二年(1103年)正式頒發施行」基本可接受,但「北宋元符三年」需注意元符是宋哲宗年號而非北宋早期,無實質矛盾但敘述可更精確
- 2026-05-07 確認錯誤:《營造法式》全書卷數與內容分卷描述有明顯錯誤:通行本為34卷,但文中所列「第三至十五卷」的工種分配、以及「功限(第十六至二十五卷)」「料例(第二十六至二十八卷)」「圖樣(第二十九至三十四卷)」與實際卷次安排不符,尤其將圖樣含「看樣」等說法放入固定卷次,與通行版本不合 → 正確:《營造法式》通行本為34卷,後世常見分述方式與卷次對應確有多種整理法;題述卷次分配與內容對應過於簡化,存在明顯不準確之處。
- 2026-05-07 確認錯誤:「材料模數」表述有誤:營造法式以「材」作為模數,並非「度量衡基本模數」;「材」屬建築尺度模數,不是度量衡制度 → 正確:《營造法式》以「材」作為建築模數,而非「度量衡基本模數」;此處原句將建築尺度與度量衡混用,屬不準確表述。
- 2026-05-07 確認錯誤:「十分定為材的厚度;斗栱兩層栱之間的高度定為六分,稱為『栔』」的比例關係表述不正確。營造法式中「材」有八等,且材、栔、分關係並非文中這種簡化說法 → 正確:《營造法式》中「材」與「栔」的關係不宜簡化為題述比例;「材」有八等,並以分、寸等配合構成建築模數體系,原句表述不正確。
- 2026-05-07 確認錯誤:「唐代佛光寺、南禪寺中已實際運用」表述可疑且容易造成年代混淆:佛光寺東大殿、南禪寺大殿為唐代實例,但其與《營造法式》模數體系的直接對應關係屬後人研究推定,不宜說成『已實際運用』 → 正確:佛光寺、南禪寺為唐代實例,但與《營造法式》材分模數的直接對應關係多屬後人研究推定,不宜表述為「已實際運用」而不加限定。
- 2026-05-07 誤報排除:李誡籍貫與身世有不精確之處:李誡一般稱鄭州管城人,較常見記載為出身官宦家庭,但文中「其父李南公曾任龍圖閣直學士」需核對,該官銜與李南公履歷的對應不宜直接寫死為定論
- 2026-05-07 誤報排除:《元祐法式》與《營造法式》的關係寫得過滿:現有表述稱《營造法式》是在《元祐法式》基礎上全面修訂完成,但《元祐法式》是否確有完整定本、與《營造法式》之間的直接承襲關係,學界表述較審慎;此處屬可能過度斷言
- 2026-05-07 確認錯誤:「宋初《法式》諸本」用語不清且可疑,容易誤導為存在若干宋初正式同類法規文本;此說缺乏明確對應 → 正確:「宋初《法式》諸本」指涉不夠明確,容易造成誤解;若無具體書名或版本依據,不宜概稱為若干宋初正式同類法規文本。
- 2026-05-07 確認錯誤:版本流傳中「紹興十五年(1145年),平江府提舉王喚重刊此書,此後世傳各種抄本均來源於紹興本」表述過於絕對;現存傳本系統與紹興本關係雖重要,但不能簡化為『均來源於紹興本』 → 正確:紹興十五年平江府提舉王喚重刊本是重要傳本之一,但不能簡化為「此後世傳各種抄本均來源於紹興本」;現存傳本關係更為複雜。
- 2026-05-07 確認錯誤:「1925年……陶湘綜合多種版本校勘,仿照紹興本排版字體刊刻」的時間與版本名可疑:陶湘本的刊印時間、版本性質與『仿宋陶湘本』稱謂需要核對,這裡的敘述可能混淆不同影印/刊刻本 → 正確:陶湘本的刊印時間、刊刻性質與「仿宋陶湘本」稱謂需要核對;題述可能混淆不同影印或刊刻系統,表述不夠準確。
- 2026-05-07 確認錯誤:「直至清代乾隆十二年(1734年)方被《清工部工程做法則例》的『斗口制』所取代」明顯錯誤:乾隆十二年是1747年,不是1734年;此外《工程做法則例》成書與推行年代也不宜簡化為單一年份取代說 → 正確:乾隆十二年為1747年,不是1734年;且《清工部工程做法則例》的制定、頒行與替代關係不能簡化為單一年份。
- 2026-05-07 確認錯誤:「《營造法式注釋》至今仍是研究此書的重要參考文獻」作者歸屬可疑:通常相關重要研究著作多見梁思成等人對《營造法式》的研究、注釋與校勘,題名與作者需核對;此處可能混淆梁思成與他人著作 → 正確:梁思成確有《營造法式》相關研究與注釋工作,但題名是否為《營造法式注釋》、是否可作為「至今仍是重要參考文獻」需按具體版本核對;此處可能有作者與書名混淆。
◇法緣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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