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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廳志

《淡水廳志》雕版 《淡水廳志》是臺灣清治時期,以淡水廳為對象所撰寫的地方志書,在陳培桂的定本於同治十年(1871年)出版之前有鄭用錫、林豪與楊浚纂修的稿本。但由於認為陳培桂《淡水廳志》有不少錯誤,林豪寫有〈淡水廳志訂謬〉加以批評。 成書經過 鄭稿 淡水廳於雍正元年(1723年)設立後,到了道光十三年(1834年)秋冬之際鄭用錫才因為有纂修《[[福建通志》]]之需而開始纂修廳志,於次年(1834年)完稿。他所纂修的《淡水廳志稿》又稱《鄭稿》,但並未刊行。 現存《鄭稿》目錄有列32目,並有〈淡廳圖〉、〈城池圖〉。但實際上該書共有36目,部分名稱亦跟目錄不同。 嚴稿 同治六年(1867年),淡水廳同知嚴金清認為該廳不能沒有志書,但因為鄭用錫已過世,乃徵詢其他適合人選,最後找上了寓居在林占梅潛園的金門舉人林豪來編纂。原本林豪想推辭,但在林占梅慫恿下同意接下總纂一職。林豪以《鄭稿》為底本,並找來林占梅、林紹唐、蘇袞榮等人協助編纂。工作自同治六年(1867年)二月開始,到十月時完成15卷的書稿,並委請臺灣兵備道梁元桂寫序,準備刊印。但因為同治七年(1868年)林占梅逝世,以及嚴金清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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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廳志

概述

淡水廳志》雕版

*《淡水廳志》*是臺灣清治時期,以淡水廳為對象所撰寫的地方志書,在陳培桂的定本於同治十年(1871年)出版之前有鄭用錫、林豪與楊浚纂修的稿本。但由於認為陳培桂《淡水廳志》有不少錯誤,林豪寫有〈淡水廳志訂謬〉加以批評。

書經過 鄭稿

淡水廳於雍正元年(1723年)設立後,到了道光十三年(1834年)秋冬之際鄭用錫才因為有纂修*《[[福建*通志》]]之需而開始纂修廳志,於次年(1834年)完稿。他所纂修的《淡水廳志稿》又稱《鄭稿》,但並未刊行。

現存《鄭稿》目錄有列32目,並有〈淡廳圖〉、〈城池圖〉。但實際上該書共有36目,部分名稱亦跟目錄不同。

嚴稿

同治六年(1867年),淡水廳同知嚴金清認為該廳不能沒有志書,但因為鄭用錫已過世,乃徵詢其他適合人選,最後找上了寓居在林占梅潛園的金門舉人林豪來編纂。原本林豪想推辭,但在林占梅慫恿下同意接下總纂一職。林豪以《鄭稿》為底本,並找來林占梅、林紹唐、蘇袞榮等人協助編纂。工作自同治六年(1867年)二月開始,到十月時完成15卷的書稿,並委請臺灣兵備道梁元桂寫序,準備刊印。但因為同治七年(1868年)林占梅逝世,以及嚴金清卸任、林豪離臺等情況,最後此書稿並未成功刊行。此版本被稱為《嚴稿》或《嚴志》,也有稱作《淡水續志稿》,現已不存。

而雖然原稿不存,但參考林豪《淡水廳志訂謬》與陳培桂《淡水廳志》等文獻,該稿本在正文前應有〈凡例〉、〈淡水廳總圖〉,另有〈封域〉、〈規制〉、〈職官〉、〈賦役〉、〈武備〉、〈海防〉、〈風俗〉、〈人物〉、〈藝文〉、〈舊事〉等門目。

陳本

同治八年(1869年)陳培桂繼任淡水廳同知,也打算出版正式的廳志,但他不直接出版幾年前完成的《嚴稿》,而是又請舉人吳子光來擔任總纂。但是因為臺灣鎮總兵楊在元推薦另外一位舉人楊浚,吳子光遂將總纂的位置讓出來。同治九年(1870年)一月再次開設淡水廳修志局,楊浚以林豪編纂的「嚴稿」為底本,參酌「鄭稿」與新搜資料進行重修,並在9個月後完稿。楊浚所完成的書稿有〈序〉、〈凡例〉、〈小引〉,而後又有25門,分別是〈圖〉、〈星野〉、〈建置〉、〈山川〉、〈城池〉、〈公署〉、〈街里〉、〈橋梁〉、〈水利〉、〈海防〉、〈職官〉、〈田賦〉、〈戶口〉、〈雜餉〉、〈典禮〉、〈學校〉、〈兵制〉、〈文武〉、〈人物〉、〈列女〉、〈風俗〉、〈物產〉、〈勝蹟〉、〈祥異〉、〈藝文〉、〈志餘〉等門目。但由於楊浚後來與陳培桂發生摩擦辭職,楊浚完成的書稿並未直接刊行。

之後陳培桂將楊浚的書稿加以修訂,重編綱目,分成圖、志、表、傳、考五類,期間還有將稿件呈給臺灣兵備道提督學政黎兆棠檢視刪訂,最後在同治十年(1871年)出版。全書共16卷,內容如下:

卷次 內容 卷1 圖 卷2 封域志 卷3 建置志 卷4 賦役志 卷5 學校志 卷6 典禮志 卷7 武備志 卷8 職官表、選舉表 卷9 列傳一 卷10 列傳 二、列傳 三 卷11 風俗考 卷12 物產考 卷13 古蹟考 卷14 祥異考 卷15 附錄一 文徵 上、附錄二 文徵 下 卷16 附錄三 志餘 評價

陳培桂《淡水廳志》刊行之後,被曾編纂廳志稿件的林豪閱讀,發現該書錯誤不少,乃寫〈淡水廳志謬誤〉加以批評。臺灣歷史文獻叢刊輯印陳培桂《淡水廳志》,也將此文附在書末。

楊雲萍〈臺灣研究必讀十部 續(五)《淡水廳志》〉一文認為:「臺灣郡邑志中,內容最不完備,錯誤最多,這是這部《淡水廳志》」,陳正祥〈《淡水廳志》的地理評價〉則寫說:「似為各官修方志中最壞的」。

伊能嘉矩《臺灣全誌》中寫說:「〈淡水廳志訂謬〉一文,是學派之異同,在互相對峙之下,潛在的內幕反而被隱蔽了」。

周憲文於「臺灣歷史文獻叢刊」中《淡水廳志》裡的〈前言〉寫說:「陳培桂《淡水廳志》錯誤固屬不免,仁智互見之處亦所在俱有;林氏幾斥其一無是處,未免過甚」。

其他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有《淡水廳志》刻版220片,原為板橋林家所收藏。

參考來源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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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對記錄

  • 2026-05-07 誤報排除:「同治八年(1869年)陳培桂繼任淡水廳同知」可能有誤;陳培桂任淡水同知的時間一般記為同治九年(1870年)前後,若寫成同治八年需再核對。
  • 2026-05-07 誤報排除:「卷15 附錄一 文徵 上、附錄二 文徵 下」與前文所述全書分為圖、志、表、傳、考五類不一致;「文徵」作為附錄門類也顯得突兀,需核對是否為誤植或卷次整理錯誤。
  • 2026-05-07 確認錯誤:「林豪寫〈淡水廳志謬誤〉」與前文概述所說的〈淡水廳志訂謬〉不一致,疑為篇名誤寫。 → 正確:林豪批評《淡水廳志》的文章題名常見作〈淡水廳志謬誤〉;若寫成〈淡水廳志訂謬〉,需以具體版本核對,現有描述不足以判定為誤寫。
  • 2026-05-07 誤報排除:「周憲文於……〈前言〉寫說」所引內容未明確對應,且「林氏幾斥其一無是處」語意上像評論轉述,需核對引文是否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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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scripture:淡水廳志 · 最後更新:2026/5/22· 版本:20260522 · 版本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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