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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

金門縣是中華民國福建省的縣,位於廈門灣九龍江口,由金門本島、烈嶼、大膽、二膽等12個島嶼組成,並代管原莆田縣屬烏坵;縣內轄有3鎮、3鄉,其中縣治及最大城市為金城鎮。在中華民國法律中,屬於自由地區。 金門縣古名浯洲,又名仙洲、浯江、浯島,自古屬福建同安所轄,民國四年(1915年)始創縣治。全縣通行金門話,與臺灣話均屬閩南語泉漳片,可互通;惟烏坵通行莆仙語烏坵話。在同安縣的歷史上,金門一地有「無金不成銀」、「無金不成銅」的俗諺。 歷史 元朝以前 金門古曰「浯洲」,漢人的開發始於晉代。時值中原多有變故,部分難民逃至浯洲者有蘇、陳、吳、蔡、呂、顏六姓,金門有民實自此始。貞元十九年(803年),唐代朝廷在泉州設置五個牧馬場,浯洲為其中之一,由陳淵擔任牧馬監,福建觀察使柳冕在烈嶼紅石山上設有牧馬寨作為牧馬之用,此為金門設置行政機構之始。因為十二姓隨陳淵入島開墾,陳淵因此而被尊為「開浯恩主」。金門因為產鹽,歷經五代閩王王審知墾植而為漁鹽之鄉。繼有元明清代之開發,造就金門東半島上之金沙灣鹽埕林立。 元朝至明朝中期 元朝統治(1343年-1368年),金門金沙灣周圍設有官鎮埕、永安埕、田墩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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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

概述

金門縣中華民國福建省的縣,位於廈門九龍江口,由金門本島、烈嶼、大膽、二膽等12個島嶼組成,並代管原莆田縣屬烏坵;縣內轄有3鎮、3鄉,其中縣治及最大城市為金城鎮。在中華民國法律中,屬於自由地區。

金門縣古名浯洲,又名仙洲、浯江、浯島,自古屬福建同安所轄,民國四年(1915年)始創縣治。全縣通行金門話,與臺灣話均屬閩南語泉漳片,可互通;惟烏坵通行莆仙語烏坵話。在同安縣的歷史上,金門一地有「無金不成銀」、「無金不成銅」的俗諺。

歷史 元朝以前

金門古曰「浯洲」,漢人的開發始於晉代。時值中原多有變故,部分難民逃至浯洲者有蘇、陳、吳、蔡、呂、顏六姓,金門有民實自此始。貞元十九年(803年),唐代朝廷在泉州設置五個牧馬場,浯洲為其中之一,由陳淵擔任牧馬監,福建觀察使柳冕在烈嶼紅石山上設有牧馬寨作為牧馬之用,此為金門設置行政機構之始。因為十二姓隨陳淵入島開墾,陳淵因此而被尊為「開浯恩主」。金門因為產鹽,歷經五代閩王王審知墾植而為漁鹽之鄉。繼有元明清代之開發,造就金門東半島上之金沙灣鹽埕林立。

元朝至明朝中期

元朝統治(1343年-1368年),金門金沙灣周圍設有官鎮埕、永安埕、田墩埕、浦頭埕、沙美埕、斗門埕及南埕(今之劉澳、浦邊至瓊林一帶)、保林(今之西浦頭至古寧頭一帶)、東沙、烈嶼(今之小金門上庫至上林一帶)等10個鹽埕,官府為求實質統治與興辦教育,遂於浯洲鳳翔里十七都後學村(今沙美),設置浯洲鹽場司官階從七品「今金沙國中游泳池至東埔一帶」與浯洲書院「今沙美菜市場,渭陽 馬闕 司令創建」,當時浯洲鹽產業到達顛峰,因鹽場多集中於沙美區,造就沙美老街(砂尾街)萬商雲集與百業繁榮之極盛景況。明代洪武二十年(1387年),朱元璋江夏侯周德興經略福建沿海,共設五衛十二所。金門守禦千戶所為十二所之一;兵部稱呼金門是「金門所」,下轄峰上、官澳、田浦、陳坑四個巡檢司,後又增設烈嶼巡檢司。因金門固守福建東南海口,取「固若金湯,雄鎮海門」之意,將「浯洲」易名「金門」、。

嘉靖三十九年(1560年)三月二十三日,倭寇從料羅登岸,二十六日劫肆西倉、西洪、林兜、湖前諸鄉社,死者數百人;二十八日復有倭艘自石壁兜登岸,再劫平林、陽翟等十七都諸鄉,最後攻陷官澳巡檢司城,「縱火屠城,自夜至旦,刀斧挺擊,積屍與城埒,城外亦縱橫二里許,婦女相攜投於海者無數」,整個金門東半島幾乎被洗劫一空,金門守禦千戶所城守軍無人馳援,為金門歷來最慘重的倭寇掠劫事件。

明末至清朝

明朝末年,鄭芝龍稱霸閩臺海域,以金門、廈門為基地開始樹旗招兵,而後接受明朝招撫。1633年,鄭芝龍與海盜劉香、荷蘭東印度公司聯軍在金門料羅灣爆發海戰,史稱崇禎明荷海戰,鄭軍戰勝。1645年(清順治2年),鄭芝龍降清之後先派其弟鄭鴻逵屯於金門。不久,金、廈為擁護魯王朱以海的鄭聯、鄭彩兄弟所據。南明鄭成功於1646年在烈嶼吳山會文武群臣,並派林習山駐守烈嶼,以此作為「反清復明」根據地之一。

1650年(順治7年;南明永曆4年),鄭成功驅逐鄭聯、鄭彩兄弟,金廈成為其抗清前線之一,明鄭中樞因此在不久後又重返金、廈兩島。至康熙平臺後,金門航運地位逐漸為廈門所奪。清代中後期,金門人因為生活困難而選擇相率「過番」(下南洋或東渡日本),成為外僑者人數眾多。1651年8月,南明魯王朱以海從舟山逃往金門,並於1662年11月病故於金門,死後安葬在金門城東之青山岩,為魯王墓。1663年(康熙2年;永曆17年)11月,耿繼茂、李率泰督清軍及明鄭降兵攻取金門和廈門,明鄭周全斌部不敵而退守至東山。清軍登陸兩島後,男女被擄掠一空,最後「墮其城、焚其屋,棄其地而回。」 永曆十八年(1664年)清軍攻佔金門後,曾採取遷界措施,強制居民遷至海岸綫30華里內,島上人煙無存。永曆二十八年(1674年)至三十三年(1679年),鄭氏復佔金門,作爲經略福建的前進基地。永曆三十四年(1680年),清軍二度攻佔金門,明鄭投降,金、廈遂為清廷管治。永曆三十七年(1683年),清軍攻佔臺灣後,實施復界,因遷界離開的居民陸續返回原籍。清代時為防倭寇,立塞置汛。

清朝雍正元年(1723)於金門置有鹽大使,管理鹽業;雍正12年(1734)又將同安縣城辦公處移設金門,沙美依然設有浯洲場。

光緒二十一年(1895年)七月,德意志帝國海軍大臣向清廷外交大臣提出,要在中國尋找一個軍港。當時的德國東亞巡洋艦隊司令何孟甫認為廈門是最佳的戰艦基地港口,並進一步打算先借租金門作為儲煤站,或是取得對廈門「暫時有限的佔有權或管理權」。同年的七月間,德意志帝國海軍東亞巡洋艦隊馬上派三艘軍艦停泊在金門後浦港(今中華民國福建省金門縣金城)下錨停留,讓工程師率工作人員上岸作島嶼測繪,就金門的位置、地勢、港口、面積、島嶼、風力、潮差、地址狀況、飲水、居民和工商業等各個項目進行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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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對記錄

  • 2026-05-06 誤報排除:「中華民國福建省」表述不精確且易誤導;金門縣現為中華民國福建省的縣沒錯,但全文把金門歷史敘述放在「中華民國法律中屬自由地區」語境下,與後文涉及明清、民國等歷史脈絡混在一起,屬明顯敘事混亂。不過這不算硬性錯誤。
  • 2026-05-06 確認錯誤:「元朝統治(1343年-1368年)」年份明顯錯誤。元朝在中國一般起於1271年,至1368年結束,不可能以1343年作為統治起點。 → 正確:元朝統治金門應始於1279年(元滅南宋後)或更早的1271年,1343年並非元朝統治起點。
  • 2026-05-06 確認錯誤:「元朝至明朝中期」段落中把多個設施年代與功能混寫,出現明顯不合理敘述,例如把「浯洲書院」的位置、創建者、現址說明混成一句,且「今金沙國中游泳池至東埔一帶」「今沙美菜市場,渭陽 馬闕 司令創建」等語句顯然不是正常史實表述,疑似錯字或拼接錯誤。 → 正確:原文中關於浯洲鹽場與浯洲書院的描述存在語句不通、位置錯置與拼接錯誤,需根據地方志修正。
  • 2026-05-06 確認錯誤:「明朝末年,鄭芝龍稱霸閩臺海域,以金門、廈門為基地開始樹旗招兵」大致可通,但後文說「1633年,鄭芝龍與海盜劉香、荷蘭東印度公司聯軍」有明顯張冠李戴風險:史上常見敘述是鄭芝龍與荷蘭人有戰也有合縱,但把劉香、荷蘭東印度公司直接寫成聯軍,不符合常見史實脈絡。 → 正確:1633年料羅灣海戰主要為鄭芝龍與荷蘭東印度公司之間的海戰,劉香並未參與聯軍。
  • 2026-05-06 確認錯誤:「1645年(清順治2年),鄭芝龍降清之後先派其弟鄭鴻逵屯於金門。不久,金、廈為擁護魯王朱以海的鄭聯、鄭彩兄弟所據」前後人物與時間銜接混亂:鄭鴻逵是鄭芝龍之弟、鄭成功之叔,與鄭聯、鄭彩並列為據守金廈的時間線需更精確交代;現文容易造成同一地區短時間內控制權混亂的錯誤理解。 → 正確:鄭芝龍降清在1646年(順治三年)而非1645年,且1645年據守金廈的是鄭彩、鄭聯,而非鄭鴻逵。
  • 2026-05-06 誤報排除:「1650年(順治7年;南明永曆4年)」年份對應錯誤。1650年是清順治七年沒錯,但南明永曆四年是1650/1651交界,仍可勉強;真正明顯問題在後文「1651年8月,南明魯王朱以海從舟山逃往金門,並於1662年11月病故於金門」與史實不符。朱以海一般記為死於1662年,是否在金門病故與安葬於金門城東青山岩的說法有爭議,不能當作明確史實。
  • 2026-05-06 確認錯誤:「1663年(康熙2年;永曆17年)」年號對應錯誤。1663年是康熙二年沒錯,但永曆十七年是1663年,前半句可成立;然而同段所述「永曆十八年(1664年)清軍攻佔金門後」與前一句的戰事順序混亂,1664年不應再寫成「攻佔金門後」的單一起點。 → 正確:清軍於1663年(康熙二年)已攻佔金門,1664年(永曆十八年)為佔領後狀態,原文時間線敘述矛盾。
  • 2026-05-06 確認錯誤:「永曆三十四年(1680年),清軍二度攻佔金門,明鄭投降」與常見史實不符。1680年清軍攻取廈門、金門後,明鄭並非因此「投降」;鄭克塽是1683年才降清。 → 正確:永曆三十四年(1680年)清軍二度攻佔金門後,明鄭並未投降,直至1683年(永曆三十七年)鄭克塽才降清。
  • 2026-05-06 確認錯誤:「清朝雍正元年(1723)於金門置有鹽大使」與後句「雍正12年(1734)又將同安縣城辦公處移設金門」存在明顯行政區劃/治所矛盾。同安縣治並未在1734年移設到金門,這是明顯錯誤。 → 正確:雍正12年(1734年)並未將同安縣城辦公處移設金門,此敘述為明顯錯誤。
  • 2026-05-06 確認錯誤:「德意志帝國海軍大臣向清廷外交大臣提出」的時間線不合理。1895年時清廷尚無現代意義上的「外交大臣」稱呼,通常是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或總理衙門;且「海軍大臣」向清廷提出租借軍港的敘述過於籠統,人物與官職疑似張冠李戴。 → 正確:1895年清廷外交事務由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負責,尚無正式「外交大臣」職稱。
  • 2026-05-06 確認錯誤:「何孟甫」作為德國東亞巡洋艦隊司令的中文譯名明顯可疑,與常見史料中的德國海軍人物不符,疑似張冠李戴或譯名錯誤。 → 正確:1895年德國東亞巡洋艦隊司令為提爾皮茨(Alfred von Tirpitz),非何孟甫,譯名錯誤。
  • 2026-05-06 確認錯誤:最後一句不完整,明顯是截斷的內容,不是完整歷史敘述。 → 正確:最後一句內容明顯截斷,不構成完整歷史敘述,需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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