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執
佛教 基本教義 修行成就/果位 人物 宗派、國家和地區 歷史 經籍舉要 聖地 相關主題 佛教綱要 佛教主題 佛教专题 查论编 二执,佛教词语,又称人法二执,或生法二执。分别指“我执”和“法执”。我执又名人我执,即执著人有一个可以見聞覺知的实体;法执又名法我执,即执著一切法都有实体。 我执 我执在部派佛教有各种说法: 說一切有部主張人我非實有,唯法性實有。 犊子部、正量部等认为有一种非即非离蕴我,这种我既非带有五蕴假合而成的个体(蕴),也非五蕴以外称为我的我(离蕴),而是同五蕴非即非离的我。经量部又有胜义福伽羅之说。 法执 大乘佛教不仅否定人我,而且也否定法我。 法执,即执著心外的一切法都有实体。法执分为“俱生法执”与“分别法执”二种。 参考文献 ^ 《成唯识论》卷一把佛教以外以及部派佛教里的各种我的说法分成三类:非即蕴我(世间一般说法),离蕴我(数论、胜论、经量部等),非即非离蕴我(犊子部、正量部等),并逐一批驳。 ^ “五蕴诸法,但有假名,如幻虚假,无有定实,说人法二无我,一切皆无自性空。”《成唯识论》把我执和法执各分为俱生起和分别起两种。俱生起,指
法執
概述
佛教
基本教義
修行成就/果位
人物
宗派、國家和地區
歷史
經籍舉要
聖地
相關主題
佛教綱要 佛教主題 佛教专题
查论编
二执,佛教词语,又称人法二执,或生法二执。分别指“我执”和“法执”。我执又名人我执,即执著人有一个可以見聞覺知的实体;法执又名法我执,即执著一切法都有实体。
我执
我执在部派佛教有各种说法:
說一切有部主張人我非實有,唯法性實有。 犊子部、正量部等认为有一种非即非离蕴我,这种我既非带有五蕴假合而成的个体(蕴),也非五蕴以外称为我的我(离蕴),而是同五蕴非即非离的我。经量部又有胜义福伽羅之说。 法执
大乘佛教不仅否定人我,而且也否定法我。
法执,即执著心外的一切法都有实体。法执分为“俱生法执”与“分别法执”二种。
参考文献 ^ 《成唯识论》卷一把佛教以外以及部派佛教里的各种我的说法分成三类:非即蕴我(世间一般说法),离蕴我(数论、胜论、经量部等),非即非离蕴我(犊子部、正量部等),并逐一批驳。 ^ “五蕴诸法,但有假名,如幻虚假,无有定实,说人法二无我,一切皆无自性空。”《成唯识论》把我执和法执各分为俱生起和分别起两种。俱生起,指无始以来熏习于虚妄分别,由此为内因,出生后存于六、七二识,起任运妄执。第七识的妄执相续不断,第六识的妄执时有间断。分别起,指由非理学说和见解而起的妄执,存于第六识的妄分别。 ^ 《成唯识论》(卷五):“补特伽罗我见起位,彼法我见必现前。我执必依法执。 ^ 《成唯识论·掌中枢要》:“有法不带人,人用必带体。人执定有法。” ^ 《菩提心论》:“二乘之人虽破人执,犹有法执。” ^ 《金光明经》:“谓众生不了五阴等法,从因缘生,如幻如化,计为我身,妄生执着,是名法执。” ^ 《瑜伽经》(七十六卷):“广慧当知,于六趣生死彼彼有情,堕彼彼有情众中,或在卵生,或在胎生,或在湿生,或在化生,身分生起。于中最初一切种子心识成熟,展转和合,增长广大,依二执受。一者、有色诸根,及所依执受。二者、相名分别言说戏论习气执受。有色界中,具二执受。无色界中不具二种。” ^ 《成唯识论》(二卷):然诸法执、略有二种。一者、俱生,二者、分别。俱生法执,无始时来,虚妄熏习内因力故;恒与身俱。不待邪教及邪分别,任运而转。故名俱生。此复二种。
歷史淵源
「法執」一詞本為佛教術語,原指執著於諸法實有、以名相制度為真實不虛之迷妄,與「我執」並舉,構成破除煩惱與證悟空性的核心論題。其概念淵源可上溯至印度大乘佛教般若、中觀與唯識思想,東漢以降隨佛典譯介而傳入中土,至魏晉南北朝之際逐步成為漢地佛學的重要分析範疇。隨著佛教語彙在隋唐以後深度浸潤士大夫與宗教社群,「法執」遂不僅指對教法、戒相、儀軌的固著理解,也常被用以批判對文字、名相與形式修持的偏執。就道教史而言,雖本無此專名,然其修煉傳統自漢魏以來即重「守一」「虛靜」「去欲」與「不滯於有」,宋元以後又在三教互動中吸收佛教心性論述,因而「法執」逐漸進入道教論修語境,用以反省對經法、符籙、科儀之過度著相,顯示道教對修持次第與心性超越的再詮釋。
主要內容
法執指對「法」之實有性的執取,即將一切心法、色法、名相、義理乃至修行境界,視為具有固定自性而加以執著。此一概念在佛教中常與「我執」並提,前者著於法體與法相,後者著於有一主宰之我,二者皆屬無明所生的分別執念。其要義在於說明,諸法皆依因緣和合而暫時成立,離開條件即無獨立不變之本體;若誤認名相為實有,便會於教理、修證與日用經驗中生起障礙。故破法執不僅是理論上的否定實體論,更是修行上超越對境界、功德、證果等概念的黏著,使心不住於所觀、所證與所得。於大乘思想中,法執之破除與般若空觀密切相關,旨在由「不著諸法相」而契入中道實相,進一步成為從凡入聖的重要階梯。對道教研究而言,此概念亦可用以對照內修中去名相、遣執著、返歸虛靜的修持取向。
相關典籍
與法執相關的典籍,主要仍以佛教經論為核心。《般若經》系統從諸法空相立論,旨在破除對一切法體性實有的執著;《金剛經》更以「應無所住而生其心」及離四相之旨,直接針對我、法二執的心理結構。至於唯識學系統,則以《成唯識論》對法執之分類、所緣與斷除次第有較為細密的分析,並與轉依、證真如的修道理路相連。另如《大乘起信論》雖未專以「法執」為論題,卻透過無明熏習、妄念障真之說,揭示對境界與名相的錯認如何遮蔽本覺。道教文獻雖少以「法執」為專名,然《道德經》所言「為道日損」及去知去欲之旨,《莊子》齊物、忘言、喪我之論,皆可視為破除對概念、名相與成法執取的重要思想資源。後世三教會通著作中,法執一詞則更常被直接援用,以說明修行者對義理、儀式或法門本身之執著。
文化影響
「法執」一詞雖屬道教神職與法統語彙,其文化影響卻不僅限於教內制度,而是深刻參與漢傳宗教對「法度」與「神明」關係的理解。於科儀實踐中,法執象徵神聖秩序的執行者,使請神、行符、遣將與禁罰等儀式行動獲得合法性與權威性,從而強化道教法事「奉法以行」的特徵。此種觀念亦滲入地方信仰與民俗社會,促成驅邪、安宅、禳災、度亡等儀式對程序嚴整與靈驗感的高度要求。從文化史角度觀之,法執所承載者乃中國傳統宗教將倫理、宇宙與行政秩序相互貫通的思維模式;它使抽象的天道法則具體化為可召請、可感知、可敬畏的神聖權威,並進一步影響道教法脈傳承、地方法教以及相關文類對威儀、律令與神判形象的塑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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