殉葬
殉葬又稱陪葬,是指以器物、畜牲、已故親信甚至活人陪同死者葬入墓穴,以保證死者亡魂的冥福。 自古以來,有賜已死之人陪葬帝王、貴族、尊親屬等的風俗,這多半是一種褒揚死者的作法。而以活人陪葬亦是古代喪葬常有的習俗,人殉並不同於人祭,並不具有人祭的宗教性質,而人殉中也會有自願殉葬的現象。 明清時期至民國初年的中國,更為常見的是女性因貞節旌表之故在丈夫、未婚夫逝世時自殺以殉,此類行為備受政府和民眾推崇。1914年起,北洋政府依據《中華民國褒揚令》、《褒揚條例施行細則》對守寡、殉夫的貞婦烈女進行褒揚。1928年後,對殉夫婦女的表彰因國民政府取代北洋政府而結束。 中國 先秦和秦漢時期 殉葬習俗在大汶口文化、良渚文化、龍山文化、齊家文化、二里頭文化等中就已開始出現。根據考古發現,商朝貴族死後有時會有戰俘或死者親屬、親兵作為殉葬品,即人殉,既有自願也有強制的情況。甲骨文記載的商朝的人祭約一萬三千,其中四分之三爲武丁時期,主要爲戰爭俘虜,據甲骨文記載,商王最多的一次殺了585個戰俘進行人祭;但這些其實屬於人祭而並非人殉,嚴格區分下,商代的人殉規模遠小於其人祭規模。商代殉人最嚴重的是安陽小屯侯家莊發
殉葬
概述
殉葬又稱陪葬,是指以器物、畜牲、已故親信甚至活人陪同死者葬入墓穴,以保證死者亡魂的冥福。
自古以來,有賜已死之人陪葬帝王、貴族、尊親屬等的風俗,這多半是一種褒揚死者的作法。而以活人陪葬亦是古代喪葬常有的習俗,人殉並不同於人祭,並不具有人祭的宗教性質,而人殉中也會有自願殉葬的現象。
明清時期至民國初年的中國,更為常見的是女性因貞節旌表之故在丈夫、未婚夫逝世時自殺以殉,此類行為備受政府和民眾推崇。1914年起,北洋政府依據《中華民國褒揚令》、《褒揚條例施行細則》對守寡、殉夫的貞婦烈女進行褒揚。1928年後,對殉夫婦女的表彰因國民政府取代北洋政府而結束。
中國 先秦和秦漢時期
殉葬習俗在大汶口文化、良渚文化、龍山文化、齊家文化、二里頭文化等中就已開始出現。根據考古發現,商朝貴族死後有時會有戰俘或死者親屬、親兵作為殉葬品,即人殉,既有自願也有強制的情況。甲骨文記載的商朝的人祭約一萬三千,其中四分之三爲武丁時期,主要爲戰爭俘虜,據甲骨文記載,商王最多的一次殺了585個戰俘進行人祭;但這些其實屬於人祭而並非人殉,嚴格區分下,商代的人殉規模遠小於其人祭規模。商代殉人最嚴重的是安陽小屯侯家莊發掘的殷陵大墓M1001(商王武丁的陵墓),這裡的殉葬者則有百餘人之多,而商代中下層貴族墓的殉人規模通常只有一至數人。武丁之後商朝的人牲和人殉都在不斷減少,商代晚期墓葬中明器越來越多見而用於祭祀的器物愈發少見,反映出殷人中至少部分群體逐漸有薄葬化的趨勢。《西京雜記》卷六記載:「幽王(周幽王)冢甚高壯,羨門既開,皆是石堊,拔除丈餘深,乃得雲母深尺餘。見百餘屍縱橫相藉,皆不朽。唯一男子,餘皆女子,或坐或臥,亦猶有立者,衣服形色不異生人。」周王陵至今尚未被考古發現,但在西周時期的寶雞茹家莊西周墓、長安張家坡西周墓、甘肅靈台白草坡西周墓、琉璃河燕侯墓地、辛村衛侯墓地、北趙晉侯墓地M114、陝西武功縣黃家河西周墓、黎城西關西周墓(周代黎國為姬姓諸侯國,姬姓楷侯墓及其下屬有殉人)、西安大原村西周墓、寧夏姚河塬遺址、曾國的郭家廟墓群等地均發現有殉人現象,儘管其中一些墓如衛侯大墓、燕侯大墓已受到嚴重的盜掘而不易將屍體保存下來。西周的灃西車馬坑中用人殉葬的比例之高並不亞於殷墟,而這裡的戰車形制屬於周人的戎車風格。《墨子·節葬下》中說,「天子殺殉,眾者數百,寡者數十;將軍、大夫殺殉,眾者數十,寡者數人。」,大體上反映了西周春秋時期的殉人情況。東周時期人殉雖然逐漸衰落,但在魯國東南部的山東沂水劉家店子殉人墓和山東臨沂鳳凰嶺殉人墓、曾侯乙墓、臨猗程村魏氏墓地、河南陝縣後川魏氏墓地、汲縣山彪鎮M1墓(春秋晚期的一位姬姓魏氏貴族墓)、吳王陵區等多地也都發現過殉人。而流行殉人的絳縣橫水墓葬的族屬被學術界大多數人認為是戎狄、鬼方或懷姓九宗,但有學者用充分證據論證了絳縣橫水墓葬實際上是曲沃代翼時期晉國曲沃小宗的墓地,與之對應的大河口墓地則是曲沃代翼時期被擊敗而殺害的晉侯公室墓地。由於周人是後進性民族,兩周時期的周人在使用人牲人殉的同時會普遍吸收商人和東夷的腰坑殉狗、日名、族徽等習俗(尤其是在西周前期),墓向、葬式、腰坑殉狗、日名、族徽、青銅器形制等已經很難成為直接界定周人與殷遺民或其他族群之間的標準,而絳縣橫水墓葬中姬姓貴族的大量商文化因素並不奇怪。
《左傳·哀公三年》:秋,季孫有疾,命正常曰:「無死。南孺子之子,男也,則以告而立之。女也,則肥也可。」。這說明魯國統治者上層在季桓子之前是流行殉人習俗的,而季桓子特意囑咐不要再用人殉葬。《禮記·檀弓下》記載,陳乾昔臨死時囑咐兒子讓兩個婢女與他殉葬,其子說:「以殉葬,非禮也,況又同棺乎?」說明春秋末期到戰國初期摒棄殉葬漸成新風。春秋戰國時期,開始流行以陶俑、木俑代替人殉葬(最早的陶俑見於商代晚期,但直到春秋晚期俑殉才開始流行,秦始皇的兵馬俑即為最典型的俑殉實例)。
《史記·秦本紀》記載,秦武公死時,「初以人從死,從死者六十六人。」,從此秦國開始流行殉人現象。秦景公墓中發掘出166具殉人和20個人牲。戰國中期,秦獻公下令禁止人殉。秦始皇死時,最有名的陪葬物並非活人,而是象徵保衛的兵馬俑,雖然秦始皇陵尚未被挖掘,但是據《史記·秦始皇本紀》記載秦二世將秦始皇生前的宮妃和工匠全部殺死在陵墓中,*《漢書》*中則記載秦始皇陵殺殉了數萬人。
漢朝以後,漢高祖劉邦和漢宣帝劉詢均反對人殉制度,但人殉現象在社會上照樣存在。除了西漢南越王墓等邊遠地區存在人殉現象外,漢景帝的陽陵和漢武帝的茂陵周圍均發現了數以萬計的刑徒屍骨,這些刑徒中不少是被腰斬處死而被掩埋在帝陵四周進行陪葬。西漢晚期以後,帝陵已經不見刑徒墓陪葬的情況,殉人現象可能逐漸式微。從西漢晚期到宋朝,除邊遠地區以外,殉葬多半是偶然的事件,不再是一種制度或盛行的習俗,如史書記載三國時吳將陳武戰死,孫權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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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淵源
殉葬制度的歷史淵源,可追溯至先秦以來的喪葬與祭祀傳統。上古中國原多以實物隨葬,並在王侯貴族喪禮中出現人殉、車馬、器物與俑像等安排,其本質在於以可攜帶之物延續死後秩序,並維繫生死兩界的禮制關係。至春秋戰國以降,隨著仁政觀念、禮制節制與反對厚葬之論逐漸發展,實體殉葬雖未即消失,卻已顯露由真實人畜向象徵替代物轉化的趨勢。漢魏以後,方術、民間信仰與早期道教相互滲透,道教吸收原有喪葬觀念,將殉葬的「供奉」與「護衛」意義轉化為法術與科儀中的象徵操作。後世道教喪儀多以紙人、紙馬、明器等替代實物,反映出殉葬從血祭性、實體性行為,逐步演變為以符號承載功能的儀式形式。
主要內容
殉葬是古代喪葬制度中,將人、俑器、牲畜或其他隨葬品置於墓中,以供死者在冥間使用或護衛的做法,兼具祭祀、禮制與巫術性質。在中國早期社會,殉人現象尤見於商周貴族墓葬,反映對死後世界延續生前秩序的觀念;至秦漢以後,活人殉葬逐漸受抑,部分以陶俑、木俑與明器取代,形成由實人陪葬轉向象徵性替代的趨勢。道教思想興起後,雖不以殉葬為其核心教義,但其所強調的魂魄安養、冥界秩序、度亡薦拔與陰陽交通,深刻影響喪葬實踐,並促使殉葬觀念逐步轉化為超度、鎮墓與以符籙、明器護持亡靈的科儀形式。後世道教與民間喪葬禮俗多傾向以經懺、齋醮及紙紮代替實質陪葬,使殉葬由暴力性人殉走向儀式化、象徵化的陪伴與護送。
相關典籍
就相關典籍而言,殉葬一詞在道教文獻中多非指單純的活人殉死,而是與「代身」「厭勝」等法術觀念相互糾纏。《太平經》重視名、氣與符命之感應,雖未直言殉葬,卻已提供以象徵物替代本體的思想背景;《抱朴子內篇》及《神仙傳》所載方術,亦可見以術制厄、以物代身的早期脈絡。至唐宋靈寶科儀成熟後,《無上黃籙大齋立成儀》《道法會元》等典籍,往往以紙俑、草人、符名等作為承受災厄之媒介,與喪葬、薦亡儀式並行,顯示殉葬觀念已由古代人殉、俑葬的實物替代,轉化為宗教儀式中的象徵性替身。明清道書如《雲笈七籤》所輯諸法,亦保存相關敘述,使此一觀念在道教法術史中得以延續與再詮釋。
文化影響
殉葬習俗對中國喪葬文化的影響,主要體現在由實體隨葬走向象徵性替代的長期轉化。先秦以降,活人陪葬、器物明器與牲畜殉獻,曾被視為鞏固墓主權威與保障幽冥秩序的手段;然而隨著儒家禮制倫理的發展,以及社會對生命價值的重新評估,殉葬逐漸受到批判並遭制度性抑制。此一變化不僅促成以俑人、明器、紙製供品等替代真實殉牲的喪禮形式,也影響道教對亡靈超度、禳解與度亡科儀的表述,使「以象代實」成為祭祀實踐的重要原則。至明清以來,殉夫、守節等行為又在倫理教化與旌表制度下被賦予道德意義,進一步將死亡、節烈與宗法秩序緊密連結。整體而言,殉葬由早期的暴力性喪俗,逐步轉化為象徵化、儀式化的宗教與禮制表達,深刻塑造了後世喪祭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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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21 格式校正:1 段
- 2026-04-21 補強:歷史淵源 +277字
- 2026-04-21 補強:主要內容 +289字
- 2026-04-21 補強:相關典籍 +274字
- 2026-04-21 補強:文化影響 +300字
- 2026-04-27 確認錯誤:「明清時期至民國初年的中國,更為常見的是女性因貞節旌表之故在丈夫、未婚夫逝世時自殺以殉」這裡把『殉葬』和『殉夫』直接等同,概念混淆;殉夫屬於守節自殺,不是典型的墓葬陪葬制度。 → 正確:此句把「殉葬」的廣義概念與「殉夫/守節自殺」並列,容易造成概念混淆;若作為殉葬條目,應區分墓葬陪葬的人殉與守節自殺。
- 2026-04-27 確認錯誤:「《史記·秦本紀》記載,秦武公死時,『初以人從死,從死者六十六人。』,從此秦國開始流行殉人現象。」此說過度絕對。秦國人殉不可能確定『從此才開始』,而且秦人殉葬在秦武公之前未必全無相關證據;『開始流行』屬明顯推斷過度。 → 正確:《史記·秦本紀》僅能證明秦武公時「初以人從死」的記載,不能直接推出「從此秦國開始流行殉人現象」;「開始流行」屬推斷過度。
- 2026-04-27 確認錯誤:「秦景公墓中發掘出166具殉人和20個人牲」數字與考古常見通說不符,秦公一號大墓通常記載的是大量殉人與車馬坑,該具體數字明顯可疑,且把『殉人』與『人牲』混列未交代依據。 → 正確:「秦景公墓中發掘出166具殉人和20個人牲」屬可疑且需明確出處的具體數字;常見說法多為殉人眾多,但該數字及「殉人/人牲」分類需要依據。
- 2026-04-27 確認錯誤:「據《史記·秦始皇本紀》記載秦二世將秦始皇生前的宮妃和工匠全部殺死在陵墓中」屬明顯錯誤。秦二世是在秦始皇死後處置宮人;《史記》記載的是『令從死者甚眾』,不是『全部殺死在陵墓中』。 → 正確:《史記·秦始皇本紀》相關記載是秦二世命令後宮及相關人員從死,並非「將宮妃和工匠全部殺死在陵墓中」;原句表述過度且不精確。
- 2026-04-27 確認錯誤:「《漢書》中則記載秦始皇陵殺殉了數萬人」這一說法缺乏可靠出處,且『數萬人』的規模極可能誇大。把其作為《漢書》明載內容不妥。 → 正確:「《漢書》中則記載秦始皇陵殺殉了數萬人」缺乏可核對的明確原文支持,且「數萬人」規模明顯可疑;不宜直接說成《漢書》明載。
- 2026-04-27 確認錯誤:「漢朝以後,漢高祖劉邦和漢宣帝劉詢均反對人殉制度」表述不準確。漢宣帝是劉詢沒錯,但劉邦『反對人殉制度』缺乏明確史料支持,且此處把個人態度說成制度性反對,過於武斷。 → 正確:漢高祖劉邦是否「反對人殉制度」缺乏直接史料支撐;漢宣帝劉詢則較常見有裁抑厚葬、禁絕殉葬傾向的敘述,但把兩人並列為「均反對」過於武斷。
- 2026-04-27 確認錯誤:「漢景帝的陽陵和漢武帝的茂陵周圍均發現了數以萬計的刑徒屍骨,這些刑徒中不少是被腰斬處死而被掩埋在帝陵四周進行陪葬」屬明顯不合理推論。『數以萬計』與『不少是被腰斬處死』都需要強證據,且刑徒遺骸是否可直接定性為陪葬,不能這樣下結論。 → 正確:「數以萬計的刑徒屍骨」「不少是被腰斬處死」「掩埋在帝陵四周進行陪葬」均屬需要強證據的推論,不能直接由發現遺骸推定為陪葬或特定死刑方式。
- 2026-04-27 確認錯誤:文末截斷,句子未完成,屬明顯內容缺失。 → 正確:句子未完成,屬內容缺失與截斷,無法構成完整可查證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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