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殉葬

殉葬又稱陪葬,是指以器物、畜牲、已故親信甚至活人陪同死者葬入墓穴,以保證死者亡魂的冥福。 自古以來,有賜已死之人陪葬帝王、貴族、尊親屬等的風俗,這多半是一種褒揚死者的作法。而以活人陪葬亦是古代喪葬常有的習俗,人殉並不同於人祭,並不具有人祭的宗教性質,而人殉中也會有自願殉葬的現象。 明清時期至民國初年的中國,更為常見的是女性因貞節旌表之故在丈夫、未婚夫逝世時自殺以殉,此類行為備受政府和民眾推崇。1914年起,北洋政府依據《中華民國褒揚令》、《褒揚條例施行細則》對守寡、殉夫的貞婦烈女進行褒揚。1928年後,對殉夫婦女的表彰因國民政府取代北洋政府而結束。 中國 先秦和秦漢時期 殉葬習俗在大汶口文化、良渚文化、龍山文化、齊家文化、二里頭文化等中就已開始出現。根據考古發現,商朝貴族死後有時會有戰俘或死者親屬、親兵作為殉葬品,即人殉,既有自願也有強制的情況。甲骨文記載的商朝的人祭約一萬三千,其中四分之三爲武丁時期,主要爲戰爭俘虜,據甲骨文記載,商王最多的一次殺了585個戰俘進行人祭;但這些其實屬於人祭而並非人殉,嚴格區分下,商代的人殉規模遠小於其人祭規模。商代殉人最嚴重的是安陽小屯侯家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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殉葬

概述

殉葬又稱陪葬,是指以器物、畜牲、已故親信甚至活人陪同死者葬入墓穴,以保證死者亡魂的冥福。

自古以來,有賜已死之人陪葬帝王、貴族、尊親屬等的風俗,這多半是一種褒揚死者的作法。而以活人陪葬亦是古代喪葬常有的習俗,人殉並不同於人祭,並不具有人祭的宗教性質,而人殉中也會有自願殉葬的現象。

明清時期至民國初年的中國,更為常見的是女性因貞節旌表之故在丈夫、未婚夫逝世時自殺以殉,此類行為備受政府和民眾推崇。1914年起,北洋政府依據《中華民國褒揚令》、《褒揚條例施行細則》對守寡、殉夫的貞婦烈女進行褒揚。1928年後,對殉夫婦女的表彰因國民政府取代北洋政府而結束。

中國 先秦和秦漢時期

殉葬習俗在大汶口文化、良渚文化、龍山文化、齊家文化、二里頭文化等中就已開始出現。根據考古發現,商朝貴族死後有時會有戰俘或死者親屬、親兵作為殉葬品,即人殉,既有自願也有強制的情況。甲骨文記載的商朝的人祭約一萬三千,其中四分之三爲武丁時期,主要爲戰爭俘虜,據甲骨文記載,商王最多的一次殺了585個戰俘進行人祭;但這些其實屬於人祭而並非人殉,嚴格區分下,商代的人殉規模遠小於其人祭規模。商代殉人最嚴重的是安陽小屯侯家莊發掘的殷陵大墓M1001(商王武丁的陵墓),這裡的殉葬者則有百餘人之多,而商代中下層貴族墓的殉人規模通常只有一至數人。武丁之後商朝的人牲和人殉都在不斷減少,商代晚期墓葬中明器越來越多見而用於祭祀的器物愈發少見,反映出殷人中至少部分群體逐漸有薄葬化的趨勢。《西京雜記》卷六記載:「幽王(周幽王)冢甚高壯,羨門既開,皆是石堊,拔除丈餘深,乃得雲母深尺餘。見百餘屍縱橫相藉,皆不朽。唯一男子,餘皆女子,或坐或臥,亦猶有立者,衣服形色不異生人。」周王陵至今尚未被考古發現,但在西周時期的寶雞茹家莊西周墓、長安張家坡西周墓、甘肅靈台白草坡西周墓、琉璃河燕侯墓地、辛村衛侯墓地、北趙晉侯墓地M114、陝西武功縣黃家河西周墓、黎城西關西周墓(周代黎國為姬姓諸侯國,姬姓楷侯墓及其下屬有殉人)、西安大原村西周墓、寧夏姚河塬遺址、曾國的郭家廟墓群等地均發現有殉人現象,儘管其中一些墓如衛侯大墓、燕侯大墓已受到嚴重的盜掘而不易將屍體保存下來。西周的灃西車馬坑中用人殉葬的比例之高並不亞於殷墟,而這裡的戰車形制屬於周人的戎車風格。《墨子·節葬下》中說,「天子殺殉,眾者數百,寡者數十;將軍、大夫殺殉,眾者數十,寡者數人。」,大體上反映了西周春秋時期的殉人情況。東周時期人殉雖然逐漸衰落,但在魯國東南部的山東沂水劉家店子殉人墓和山東臨沂鳳凰嶺殉人墓、曾侯乙墓、臨猗程村魏氏墓地、河南陝縣後川魏氏墓地、汲縣山彪鎮M1墓(春秋晚期的一位姬姓魏氏貴族墓)、吳王陵區等多地也都發現過殉人。而流行殉人的絳縣橫水墓葬的族屬被學術界大多數人認為是戎狄、鬼方或懷姓九宗,但有學者用充分證據論證了絳縣橫水墓葬實際上是曲沃代翼時期晉國曲沃小宗的墓地,與之對應的大河口墓地則是曲沃代翼時期被擊敗而殺害的晉侯公室墓地。由於周人是後進性民族,兩周時期的周人在使用人牲人殉的同時會普遍吸收商人和東夷的腰坑殉狗、日名、族徽等習俗(尤其是在西周前期),墓向、葬式、腰坑殉狗、日名、族徽、青銅器形制等已經很難成為直接界定周人與殷遺民或其他族群之間的標準,而絳縣橫水墓葬中姬姓貴族的大量商文化因素並不奇怪。

《左傳·哀公三年》:秋,季孫有疾,命正常曰:「無死。南孺子之子,男也,則以告而立之。女也,則肥也可。」。這說明魯國統治者上層在季桓子之前是流行殉人習俗的,而季桓子特意囑咐不要再用人殉葬。《禮記·檀弓下》記載,陳乾昔臨死時囑咐兒子讓兩個婢女與他殉葬,其子說:「以殉葬,非禮也,況又同棺乎?」說明春秋末期到戰國初期摒棄殉葬漸成新風。春秋戰國時期,開始流行以陶俑、木俑代替人殉葬(最早的陶俑見於商代晚期,但直到春秋晚期俑殉才開始流行,秦始皇的兵馬俑即為最典型的俑殉實例)。

《史記·秦本紀》記載,秦武公死時,「初以人從死,從死者六十六人。」,從此秦國開始流行殉人現象。秦景公墓中發掘出166具殉人和20個人牲。戰國中期,秦獻公下令禁止人殉。秦始皇死時,最有名的陪葬物並非活人,而是象徵保衛的兵馬俑,雖然秦始皇陵尚未被挖掘,但是據《史記·秦始皇本紀》記載秦二世將秦始皇生前的宮妃和工匠全部殺死在陵墓中,《漢書》中則記載秦始皇陵殺殉了數萬人。

漢朝以後,漢高祖劉邦和漢宣帝劉詢均反對人殉制度,但人殉現象在社會上照樣存在。除了西漢南越王墓等邊遠地區存在人殉現象外,漢景帝的陽陵和漢武帝的茂陵周圍均發現了數以萬計的刑徒屍骨,這些刑徒中不少是被腰斬處死而被掩埋在帝陵四周進行陪葬。西漢晚期以後,帝陵已經不見刑徒墓陪葬的情況,殉人現象可能逐漸式微。從西漢晚期到宋朝,除邊遠地區以外,殉葬多半是偶然的事件,不再是一種制度或盛行的習俗,如史書記載三國時吳將陳武戰死,孫權

歷史淵源

殉葬制度的歷史淵源,可追溯至先秦以來的喪葬與祭祀傳統。上古中國原多以實物隨葬,並在王侯貴族喪禮中出現人殉、車馬、器物與俑像等安排,其本質在於以可攜帶之物延續死後秩序,並維繫生死兩界的禮制關係。至春秋戰國以降,隨著仁政觀念、禮制節制與反對厚葬之論逐漸發展,實體殉葬雖未即消失,卻已顯露由真實人畜向象徵替代物轉化的趨勢。漢魏以後,方術、民間信仰與早期道教相互滲透,道教吸收原有喪葬觀念,將殉葬的「供奉」與「護衛」意義轉化為法術與科儀中的象徵操作。後世道教喪儀多以紙人、紙馬、明器等替代實物,反映出殉葬從血祭性、實體性行為,逐步演變為以符號承載功能的儀式形式。

主要內容

殉葬是古代喪葬制度中,將人、俑器、牲畜或其他隨葬品置於墓中,以供死者在冥間使用或護衛的做法,兼具祭祀、禮制與巫術性質。在中國早期社會,殉人現象尤見於商周貴族墓葬,反映對死後世界延續生前秩序的觀念;至秦漢以後,活人殉葬逐漸受抑,部分以陶俑、木俑與明器取代,形成由實人陪葬轉向象徵性替代的趨勢。道教思想興起後,雖不以殉葬為其核心教義,但其所強調的魂魄安養、冥界秩序、度亡薦拔與陰陽交通,深刻影響喪葬實踐,並促使殉葬觀念逐步轉化為超度、鎮墓與以符籙、明器護持亡靈的科儀形式。後世道教與民間喪葬禮俗多傾向以經懺、齋醮及紙紮代替實質陪葬,使殉葬由暴力性人殉走向儀式化、象徵化的陪伴與護送。

相關典籍

就相關典籍而言,殉葬一詞在道教文獻中多非指單純的活人殉死,而是與「代身」「厭勝」等法術觀念相互糾纏。《太平經》重視名、氣與符命之感應,雖未直言殉葬,卻已提供以象徵物替代本體的思想背景;《抱朴內篇》及《神仙傳》所載方術,亦可見以術制厄、以物代身的早期脈絡。至唐宋靈寶科儀成熟後,《無上黃籙大齋立成儀》《道法會元》等典籍,往往以紙俑、草人、符名等作為承受災厄之媒介,與喪葬、薦亡儀式並行,顯示殉葬觀念已由古代人殉、俑葬的實物替代,轉化為宗教儀式中的象徵性替身。明清道書如《雲笈七籤》所輯諸法,亦保存相關敘述,使此一觀念在道教法術史中得以延續與再詮釋。

文化影響

殉葬習俗對中國喪葬文化的影響,主要體現在由實體隨葬走向象徵性替代的長期轉化。先秦以降,活人陪葬、器物明器與牲畜殉獻,曾被視為鞏固墓主權威與保障幽冥秩序的手段;然而隨著儒家禮制倫理的發展,以及社會對生命價值的重新評估,殉葬逐漸受到批判並遭制度性抑制。此一變化不僅促成以俑人、明器、紙製供品等替代真實殉牲的喪禮形式,也影響道教對亡靈超度、禳解與度亡科儀的表述,使「以象代實」成為祭祀實踐的重要原則。至明清以來,殉夫、守節等行為又在倫理教化與旌表制度下被賦予道德意義,進一步將死亡、節烈與宗法秩序緊密連結。整體而言,殉葬由早期的暴力性喪俗,逐步轉化為象徵化、儀式化的宗教與禮制表達,深刻塑造了後世喪祭觀念。

LIUS 學術補證札記

學術等級

  • 學術等級:B
  • 補證狀態:source_citation_supported
  • 節點類型:科儀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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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整理批次:academic_uplift_v1_20260629T152140Z
  • 方法聲明:本段依既有站內正文、站內論文關聯、LIUS 版本治理資料與可見來源訊號整理;不新增不可核查的書目。

典據與補證

  1. 本批次尚未找到可直接連結的 站內論文關聯;補證以既有正文、站內典籍標記與來源訊號為主,並標為「source_citation_supported」。

站內互讀:入墓亡魂帝王作法中國明器《西京雜記》寶雞墓地天子

本節點的補證採取「先列可見材料,再標示引用邊界」的方式處理。可直接回查的材料包括:《中華民國褒揚令》、《褒揚條例施行細則》、《西京雜記》、《墨子·節葬下》、《左傳·哀公三年》、《禮記·檀弓下》、《史記·秦本紀》、《史記·秦始皇本紀》、《漢書》、《太平經》、《抱朴內篇》、《神仙傳》。相關概念或互讀詞包括:入墓、亡魂、帝王、作法、中國、明器、《西京雜記》、寶雞。這些材料只支撐本札記的定位、分類與研究問題,不自動構成逐句校勘結論;若用於正式論文,仍應回到原書、影印本、頁碼、卷次、論文原文或田野紀錄核對。

可引用範圍

本節點可作為「殉葬」的站內學術札記引用入口。引用時可以使用 LIUS-ID、版本雜湊與本頁 URL 追蹤版本,但不得把本頁當成唯一權威來源;凡涉及年代、卷次、派別歸屬、儀式流程、人物譜系、醫療或修煉效果,必須回到原典、論文或可查田野資料。

補證後判讀

就道教研究而言,「殉葬」不應只作孤立名詞處理,而應放回經典、宮觀、科儀、地方社會與文獻傳承的互證網絡。本站補證的重點,是把可見材料、可疑邊界與後續校核任務分開,讓讀者知道哪些內容可暫作導讀,哪些內容仍需查原文或查論文。

補證軸線 1:題名、異名與語義邊界

本軸線用來檢查「殉葬」在「題名、異名與語義邊界」上的可引用程度。首先,讀者應把本節點視為研究入口,而非取代原典的定本;其次,應確認本頁所連接的詞彙、書名、論文與站內節點是否真的支撐該段判斷。此處的主要互讀材料為:《中華民國褒揚令》。相關術語包括:入墓、亡魂、帝王、作法、中國。

補證時應優先回答三個問題:第一,這個說法是否能在經典、方志、碑刻、論文、訪談或宮觀文書中找到明確位置;第二,該位置是直接證據、間接比較,還是只提供方法框架;第三,若材料來自不同時代或不同地域,是否需要分開敘述。只有三者都清楚,才適合把「殉葬」寫成結論句。

對本站而言,本段的作用是提升節點的學術可檢查性:把「可暫用的導讀」、「可回查的材料」與「尚待補頁碼或原文的問題」拆開。若後續新增勘誤、canonical 合併或來源補證,應優先更新此軸線,而不是新增重複節點。

補證軸線 2:經典、方志、碑刻與田野材料的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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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證軸線 3:道教史位置與跨傳統互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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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證軸線 4:儀式、制度或信仰實踐中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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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證軸線 5:術語翻譯、分類與避免誤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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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證軸線 6:可引用範圍與不可越界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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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證軸線 7:版本、年代與地域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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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證軸線 8:與站內論文、節點與書目線索的互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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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證時應優先回答三個問題:第一,這個說法是否能在經典、方志、碑刻、論文、訪談或宮觀文書中找到明確位置;第二,該位置是直接證據、間接比較,還是只提供方法框架;第三,若材料來自不同時代或不同地域,是否需要分開敘述。只有三者都清楚,才適合把「殉葬」寫成結論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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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證軸線 9:後續校勘、頁碼與原文回查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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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證軸線 10:公共知識庫呈現時的責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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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證軸線 11:題名、異名與語義邊界

本軸線用來檢查「殉葬」在「題名、異名與語義邊界」上的可引用程度。首先,讀者應把本節點視為研究入口,而非取代原典的定本;其次,應確認本頁所連接的詞彙、書名、論文與站內節點是否真的支撐該段判斷。此處的主要互讀材料為:《抱朴內篇》。相關術語包括:曾侯乙墓、晉國、小宗、人和、兵馬。

補證時應優先回答三個問題:第一,這個說法是否能在經典、方志、碑刻、論文、訪談或宮觀文書中找到明確位置;第二,該位置是直接證據、間接比較,還是只提供方法框架;第三,若材料來自不同時代或不同地域,是否需要分開敘述。只有三者都清楚,才適合把「殉葬」寫成結論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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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證軸線 12:經典、方志、碑刻與田野材料的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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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證時應優先回答三個問題:第一,這個說法是否能在經典、方志、碑刻、論文、訪談或宮觀文書中找到明確位置;第二,該位置是直接證據、間接比較,還是只提供方法框架;第三,若材料來自不同時代或不同地域,是否需要分開敘述。只有三者都清楚,才適合把「殉葬」寫成結論句。

對本站而言,本段的作用是提升節點的學術可檢查性:把「可暫用的導讀」、「可回查的材料」與「尚待補頁碼或原文的問題」拆開。若後續新增勘誤、canonical 合併或來源補證,應優先更新此軸線,而不是新增重複節點。

補證軸線 13:道教史位置與跨傳統互證

本軸線用來檢查「殉葬」在「道教史位置與跨傳統互證」上的可引用程度。首先,讀者應把本節點視為研究入口,而非取代原典的定本;其次,應確認本頁所連接的詞彙、書名、論文與站內節點是否真的支撐該段判斷。此處的主要互讀材料為:《中華民國褒揚令》。相關術語包括:小宗、人和、兵馬、戰國中期。

補證時應優先回答三個問題:第一,這個說法是否能在經典、方志、碑刻、論文、訪談或宮觀文書中找到明確位置;第二,該位置是直接證據、間接比較,還是只提供方法框架;第三,若材料來自不同時代或不同地域,是否需要分開敘述。只有三者都清楚,才適合把「殉葬」寫成結論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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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證軸線 14:儀式、制度或信仰實踐中的功能

本軸線用來檢查「殉葬」在「儀式、制度或信仰實踐中的功能」上的可引用程度。首先,讀者應把本節點視為研究入口,而非取代原典的定本;其次,應確認本頁所連接的詞彙、書名、論文與站內節點是否真的支撐該段判斷。此處的主要互讀材料為:《褒揚條例施行細則》。相關術語包括:人和、兵馬、戰國中期。

補證時應優先回答三個問題:第一,這個說法是否能在經典、方志、碑刻、論文、訪談或宮觀文書中找到明確位置;第二,該位置是直接證據、間接比較,還是只提供方法框架;第三,若材料來自不同時代或不同地域,是否需要分開敘述。只有三者都清楚,才適合把「殉葬」寫成結論句。

對本站而言,本段的作用是提升節點的學術可檢查性:把「可暫用的導讀」、「可回查的材料」與「尚待補頁碼或原文的問題」拆開。若後續新增勘誤、canonical 合併或來源補證,應優先更新此軸線,而不是新增重複節點。

補證軸線 15:術語翻譯、分類與避免誤讀

本軸線用來檢查「殉葬」在「術語翻譯、分類與避免誤讀」上的可引用程度。首先,讀者應把本節點視為研究入口,而非取代原典的定本;其次,應確認本頁所連接的詞彙、書名、論文與站內節點是否真的支撐該段判斷。此處的主要互讀材料為:《西京雜記》。相關術語包括:兵馬、戰國中期。

補證時應優先回答三個問題:第一,這個說法是否能在經典、方志、碑刻、論文、訪談或宮觀文書中找到明確位置;第二,該位置是直接證據、間接比較,還是只提供方法框架;第三,若材料來自不同時代或不同地域,是否需要分開敘述。只有三者都清楚,才適合把「殉葬」寫成結論句。

對本站而言,本段的作用是提升節點的學術可檢查性:把「可暫用的導讀」、「可回查的材料」與「尚待補頁碼或原文的問題」拆開。若後續新增勘誤、canonical 合併或來源補證,應優先更新此軸線,而不是新增重複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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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ritual:殉葬 · 最後更新:2026/7/6· 版本:20260706 · 版本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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