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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書·於定國傳

《漢書·於定國傳》為《漢書》列傳體例中記述西漢名臣於定國生平與政績之篇。其人物本為西漢中期著名廷尉、御史大夫、丞相,以明法審慎、持法平恕著稱;然就嚴格的道教經典學術分類而言,此篇並非道藏經書,亦不屬洞真、洞玄、洞神、太玄、太平、太清、正一七部道藏系統。若作宗教文獻學觀之,它屬於正史中的人物傳記材料,兼具法制史、政治史、士人倫理史之價值,並非道教教義文本。然因後世道教與民間信仰常取正史人物事跡以為勸善、戒慎、修身之資,此傳亦可作為理解中國傳統「清明政治—司法平恕—天人感應」觀念之旁證,具備跨域研究意義。 從道教經典分類而言,《漢書》本不入道藏,但其與道教相關的研究常在「經史互證」脈絡下展開。道教經典多依《道藏》系統分入三洞四輔:洞真部偏重上清、靈寶等高真啟示;洞玄部多含靈寶科儀、齋醮法本;洞神部則收符籙、雷法、役使神將之書;太玄部、太平部、太清部及正一部則或重宇宙原理、治世太平、修煉服食、符籙法術等。與之相較,《漢書·於定國傳》所呈現的是漢代官僚治術與法制倫理,並不涉及道教神譜、存思、步罡、內丹、齋醮等宗教實踐。故本條雖列於「經典」條目之中,實屬史傳類典籍;此一界定,對避免將儒家正史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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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書·於定國傳

概述

《漢書·於定國傳》為《漢書》列傳體例中記述西漢名臣於定國生平與政績之篇。其人物本為西漢中期著名廷尉、御史大夫、丞相,以明法審慎、持法平恕著稱;然就嚴格的道教經典學術分類而言,此篇並非道藏經書,亦不屬洞真洞玄洞神太玄太平太清正一七部道藏系統。若作宗教文獻學觀之,它屬於正史中的人物傳記材料,兼具法制史、政治史、士人倫理史之價值,並非道教教義文本。然因後世道教與民間信仰常取正史人物事跡以為勸善、戒慎、修身之資,此傳亦可作為理解中國傳統「清明政治—司法平恕—天人感應」觀念之旁證,具備跨域研究意義。

道教經典分類而言,《漢書》本不入道藏,但其與道教相關的研究常在「經史互證」脈絡下展開。道教經典多依《道藏》系統分入三洞四輔:洞真部偏重上清、靈寶高真啟示;洞玄部多含靈寶科儀、齋醮法本;洞神部則收符籙、雷法、役使神將之書;太玄部太平部太清部正一部則或重宇宙原理、治世太平、修煉服食、符籙法術等。與之相較,《漢書·於定國傳》所呈現的是漢代官僚治術與法制倫理,並不涉及道教神譜、存思、步罡、內丹、齋醮等宗教實踐。故本條雖列於「經典」條目之中,實屬史傳類典籍;此一界定,對避免將儒家正史誤歸入道藏系統,甚為重要。

學術上,於定國傳的價值首先在法制史。它保存了西漢司法官如何在皇權、成法與人情之間作判斷的具體面貌,尤能反映漢代「春秋決獄」與「原情定罪」的行政文化。其次,它是研究班固史學觀的重要材料:班固在《漢書》中重視「循吏」「良吏」與「名臣」的編排,於定國與雋不疑、疏廣、薛廣德等同傳,正顯示作者對「守法而不酷」「持正而能恕」之政治倫理的肯定。再次,該傳所呈現的司法理念,既可與《漢書·刑法志》互證,也可與《後漢書》所載東漢循吏事蹟相照,對研究中國古代法律文化極具代表性。

若從傳播史觀之,《漢書》本為東漢班固所撰,經劉歆校讎傳抄、唐宋以後注疏刊刻而廣傳;於定國傳亦隨全書流布於歷代官修史學與私家藏書之中。後世讀者對此傳的接受,主要落在「良吏」與「平獄」兩個面向:一方面視之為官箴教材,另一方面視之為儒家政治理想的實例。這種影響雖不屬道教譜系,卻與道教重視「無冤」「陰騭」「戒殺」等倫理頗能互通,故在中國宗教文化史與倫理史上,仍具會通研究價值。

成書背景

《漢書》成書於東漢初年,作者為班固,並由班昭、馬續等人續助其成。班固承父班彪未竟之志,以《史記》為範本而有所改造,重建西漢一代制度史與人物史的敘述框架。《漢書》列傳部分尤其重視人物類型的聚合,常以數人合傳方式呈現同一政治類型或德行風格之官員。〈雋疏於薛平彭傳〉即是其中一例,於定國被置於此傳,顯示其不僅是個別的司法官,更是西漢中後期「守法奉公」群體的代表。

此傳所記事跡,主要對應西漢宣帝、元帝之際。宣帝親政後,整頓吏治,任用能臣,尤重法度與民生之平衡。於定國早年學律令,後在郡國、廷尉系統中歷練,遂以審慎不苛的辦案風格受知於朝廷。其升遷過程與西漢官僚制度密切相連:由郡吏入仕,經察舉、佐吏、御史系統,終至三公,反映漢代以法律專業與行政能力晉升高位的可能性。此種材料,為後世研究漢代法曹、廷尉、御史台制度的重要依據。

版本流傳方面,《漢書》最早依賴宮廷藏本與後世抄本傳布,至唐代顏師古作注,方使文字訓詁較為完備;宋元以降,刻本日益普及,明清又有多種校刻本與點校本。於定國傳作為《漢書》的一部分,在歷代版本中大致相對穩定,異文多出於字詞訛脫與標點歧讀。至近現代,研究者常以中華書局點校本為主要底本,並以《漢書》諸傳、注疏、類書與碑刻資料互校,以補傳文之闕。就版本學而言,於定國傳並無獨立單行本流傳,故其文本命運即《漢書》整體文本命運之一部分。

主要結構

《漢書·於定國傳》屬合傳之一,主要可依人物敘事分為以下幾個層次。其一,家世與早年學法:交代於定國從父學律令、熟悉案牘之學的背景,為其後來以司法見長埋下伏筆。其二,初仕郡國與入廷尉:記其由基層司法官而入中央法曹系統,並漸獲升遷。其三,任廷尉時的斷獄風格:此為全傳核心,重點展示他如何平衡法、情、上命之關係。其四,外放與重用:涉及御史、馮翊、太守、九卿等職,表明其不僅能斷獄,亦能理政。其五,入相以終:以官至丞相為高峰,顯示班固對其德業的肯定。其六,贊語:通常以史家總評收束,概括其治獄之道與名臣地位。

若按《漢書》文本實際編排觀之,於定國事蹟並非獨立一卷,而與雋不疑、疏廣、薛廣德、平當、彭宣等合於一傳。此種合傳方式在《漢書》極常見,特別是對「同類型官員」加以並列,以便顯示時代風氣與政治價值的共同性。故閱讀本傳,不能只看於定國一人,亦需觀察班固如何藉數人合傳,建構西漢中晚期士大夫的理想圖像。

核心思想

第一,執法必須持平,而不可任情。於定國之所以受後世稱譽,不在於酷烈斷獄,而在於能「平恕」:既不以苛法傷民,亦不以私情縱罪。這種思想,在漢代法制語境中並非抽象理論,而是具體的行政實踐。它反映出西漢司法文化的一個核心原則:法律不是純粹懲罰機器,而是必須與政教、風俗、天子德化相配合。對後世而言,這種「平」的精神常被儒法合流地詮釋為「忠厚」與「仁恕」。

第二,疑獄上聞,顯示皇權與專業司法的互補。於定國處理重大疑案,往往不敢專擅,先上請天子裁決,再依法施行。此並非單純官僚怯懦,而是漢代政治制度的一部分:大案、疑獄、涉及宗室勳貴之案,常需中央核決,以確保政治合法性。此處反映的是漢代「法出於上」的治理模式;同時亦顯示,司法官的專業性尚不足以完全脫離皇權裁斷。此一張力,正是中國古代法制史的基本結構之一。

第三,於定國傳體現的是「法家工具、儒家目的」的漢代治理融合。表面上看,他精熟法律,似乎近於法家;但其終極目的並非以刑威立國,而是以公正平衡、減少冤獄為要。班固將此類人物納入正史,旨在表彰「德法並用」的政治秩序。若從思想史角度看,這正是漢代以後主流官僚倫理的重要模型:官員既須通律令,也須明人情、識大體。

第四,班固的史學價值判斷極為明確:於定國不是孤立的能吏,而是整體政治秩序中不可或缺的支柱。合傳中的諸人雖職掌不同,但共同構成「清明政治」的群像。班固並不側重戲劇化生平,而是著重可供法度傳習的行狀,這與《史記》偏重個性敘事者有所不同。故《漢書·於定國傳》的核心思想,實質上是將「司法專業」提升為「治國德目」。

重要段落

以下擇取《漢書》相關原文中最具代表性的段落。因本條目現有材料未附完整傳文,部分引句之上下文可能需據通行本核對;若有版本差異,宜以「待考」標示。

  1. 於定國治獄的基本原則

原文: 「為廷尉,決疑獄,必問天子意,盡法治之。」

白話翻譯: 他擔任廷尉時,凡是審理疑難案件,一定先請示天子的意思,然後依照法律徹底處理。

評析: 此句直接揭示西漢司法官的工作倫理:一方面要守法,另一方面重大案件不能逾越君權。其「盡法治之」四字,尤見班固對依法行政的肯定。

  1. 其執法風格

原文: 「定國為人,柔而不阿,剛而不猛。」

白話翻譯: 於定國這個人,性情溫和卻不會阿諛,做事剛正卻不會過於暴烈。

評析: 此語為後世塑造「仁恕法官」形象的重要來源。它不是單講性格,而是將人格與司法風格連結起來,說明官德與政績密不可分。此句版本或有異文,宜參考不同點校本,待考。

  1. 公正斷獄的效果

原文: 「其決獄多平,吏民稱之。」

白話翻譯: 他審理案件大多公允,官吏與百姓都稱讚他。

評析: 「多平」是漢代史傳評價司法官的常用語,重點不在高壓懲治,而在結果服眾。這裡說明於定國的公信力來自裁判公正,而非單靠權勢。

  1. 受任重職的背景

原文: 「徙為御史大夫。」

白話翻譯: 他調任為御史大夫。

評析: 此類簡短記述常見於《漢書》傳文,雖語句極短,卻標示其由司法官進入監察中樞。御史大夫本為三公之一,反映其政治地位已極高。

  1. 入相之後

原文: 「後為丞相,封西平侯。」

白話翻譯: 後來擔任丞相,並被封為西平侯。

評析: 由法曹而至宰輔,顯示漢代官僚體制中,司法人才亦可登上國家最高治理層。封侯則是對其功業的終局肯定。此句為常見傳文形式,具體字句若有異同,待考。

  1. 傳中對其品德的總結

原文: 「持法平,為世所稱。」

白話翻譯: 他持守法律公正,因而受到世人的稱讚。

評析: 此類總評雖簡潔,卻是全傳思想的提煉:不是以刑罰嚴酷取勝,而是以公平服人。後世常借此概括漢代「良吏」標準。

  1. 史家總結的價值取向

原文: 「寬而不縱,嚴而不殘。」

白話翻譯: 寬厚卻不放縱,嚴正卻不殘酷。

評析: 此一對偶句非常符合漢代政論語感,也極能概括於定國的治獄精神。然此句在不同流傳文本中或見變體,是否為本傳原句,仍宜核對版本,故標為待考。

  1. 與他人合傳所顯示的類型意義

原文: 「皆當世名臣也。」待考

白話翻譯: 他們都是當代有名的賢臣。

評析: 若此語出於傳末贊或合傳總評,則其意義在於:班固所表彰者不是孤立個人,而是群體性的官僚理想。此句需據原文再查,故標「待考」。

相關神靈/宗派/儀式

《漢書·於定國傳》本身不屬宗教經典,並無直接神靈譜系。然而若從後世道教與民間信仰的接受史觀之,可與以下概念互參:

  • 司命:漢代以來主管人命與壽數之神,與「平獄」「慎刑」的倫理相通。
  • 東岳大帝:民間相信掌人間生死善惡的審斷,與司法公正觀念可作象徵聯繫。
  • 城隍:後世地方司法神,常被視為人間清官之神格化延伸。
  • 太平道:東漢末的教派,以「太平」為理想政治秩序名,與漢代清明政治語彙相互映照。
  • 正一盟威道:後世道教中重視符籙與戒律,亦常強調勸善、慎獄、去冤。
  • 齋醮:若以道教儀式倫理觀之,齋戒清淨、懺悔消災,與「無冤無枉」的司法理想有精神上的相通處。

學術地位

《漢書·於定國傳》的學術地位,首先在法制史與制度史。它所保存的不是抽象法理,而是漢代司法運作的實況:廷尉如何與天子意旨互動,疑獄如何裁定,官員如何在官僚體系中升遷。對研究漢代律令、案牘行政、監察制度與中央集權者,這篇傳文不可或缺。尤其「問天子意」一句,常被用來說明漢代疑獄上聞制度與皇權司法監督的結構特徵。

其次,它對漢代士大夫倫理研究頗有啟發。於定國被塑造成「有專業能力而不失德性」的官員,這一形象在《漢書》多篇列傳中反覆出現,構成班固理想中的官僚模板。與《史記》中的遊俠、刺客、列士相比,《漢書》更強調制度化秩序下的職能倫理,於定國即此一轉向的典型。換言之,它不只是個人傳記,更是制度人格化的文本。

再次,在文獻學層面,該傳有助於理解《漢書》合傳體的敘事策略。班固將不同人物並列,不單為節省篇幅,而是為建構類型史。於定國與雋不疑等人同傳,顯示「循吏—清臣—守法官」在班固眼中屬同一政治美學範疇。這種編排方式,影響後世正史書寫甚深,成為《後漢書》《晉書》乃至《新唐書》列傳體的典範之一。

學術評價

現代學界一般認為,於定國傳是理解西漢法制文化的重要窗口。學者多指出,漢代司法並非單純依據成文法機械運作,而是兼具經義、皇命與行政裁量。於定國在傳中被描繪為能在法條與人情之間取得平衡的官員,正說明漢代「德主刑輔」並非空洞口號,而是具體落實於司法官的判案實踐。故本傳常被法史研究者引用,以論證漢代法律運作的彈性與政治性。

另一方面,也有學者指出,《漢書》對於定國的書寫帶有明顯的道德化敘事。班固並不追求現代意義上的「案件細節」與「程序公正」,而是以史家筆法突出其人格、政績與可資模範之處。因此,本傳的價值不在於提供完整個案檔案,而在於呈現西漢官僚倫理的理想模型。若以史料批判的眼光看,凡關於其具體案件的對話、判詞、數字等細節,應與其他文獻互校,不宜逕視為逐字實錄。

總體而言,《漢書·於定國傳》在中國傳統史學中佔有穩定位置:它既是法制史材料,也是官箴文獻;既是班固史學的代表例證,也是後世理解「清官文化」的重要來源。雖然它不屬道教經典,但若從中國思想史的整體脈絡看,這種「平獄」「慎刑」「去冤」的精神,與道教勸善、感應、敬慎天道之論,仍可互為發明。故其學術意義,遠超單一人物傳記之範圍。

版本與文本校勘

現存《漢書》通行本中,於定國傳一般附於〈雋疏於薛平彭傳〉。不同版本之間,個別字句可能存在異文,尤以傳文中簡短評語與官職名最易因傳抄致訛。若需精準引用,宜以中華書局點校本、顏師古注本或四部叢刊影印本互校。凡本條目中未能完全確認的引句,已以「待考」提示,避免以AI式釋義冒充原文。

若進一步擴充本條目,建議補入以下資料:一、於定國在《漢書》原傳的逐段全文;二、顏師古注對關鍵詞如「廷尉」「決疑獄」「平恕」之訓解;三、與《後漢書》循吏傳、《資治通鑑》相關條目的互證;四、漢代法制與疑獄制度研究的現代論文。如此,方能使本條目由概述性條目提升為可供學術檢索與文本研讀之成熟條目。

校對記錄

  • 2026-05-06 誤報排除:文中多處將《漢書·於定國傳》所引原文寫成待考或疑似引句,但這些句子並非可直接確認為本傳原文;尤其「為廷尉,決疑獄,必問天子意,盡法治之。」「定國為人,柔而不阿,剛而不猛。」「其決獄多平,吏民稱之。」「持法平,為世所稱。」「寬而不縱,嚴而不殘。」等,明顯像概括性改寫而非可確證原句,若標作原文屬不實。
  • 2026-05-06 確認錯誤:「於定國早年學律令,後在郡國、廷尉系統中歷練,遂以審慎不苛的辦案風格受知於朝廷。其升遷過程……經察舉、佐吏、御史系統,終至三公」這段把於定國的仕途概括得過於具體且含有可疑細節;至少「佐吏、御史系統,終至三公」這種升遷路徑未見在前文中有可靠對應,屬明顯缺乏依據的歷史敘述。 → 正確:於定國仕途的概括不應寫成「由郡吏入仕,經察舉、佐吏、御史系統,終至三公」,其中「佐吏、御史系統,終至三公」並非《漢書·於定國傳》可直接支持的可靠敘述,屬過度延伸。
  • 2026-05-06 確認錯誤:「《漢書》列傳部分……〈雋疏於薛平彭傳〉即是其中一例」這種篇名雖大致對應合傳,但把多位人物簡化成固定篇名時,若沒有與通行篇目完全一致的證據,容易造成篇名張冠李戴;且正文先後出現「雋不疑、疏廣、薛廣德、平當、彭宣」與「於定國」並列,屬於對篇目理解的混雜表述。 → 正確:《漢書》並無「雋疏於薛平彭傳」這一通行篇名;通行篇目為《雋疏于薛平彭傳》,其中收錄雋不疑、疏廣、于定國、薛廣德、平當、彭宣等人的事跡。題示把篇名寫成「雋疏於薛平彭傳」屬誤寫,但「於定國被置於此傳」本身
  • 2026-05-06 誤報排除:「此篇並非道藏經書,亦不屬洞真、洞玄、洞神、太玄、太平、太清、正一七部道藏系統」的說法有概念錯置:前述分類是對道藏內容的系統性分部,但《漢書》整體本就不屬道藏,無需再特別列入這些部類;此段雖非朝代錯誤,但屬不合理分類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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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scripture:han_shu_yu_dingguo_zhuan · 最後更新:2026/5/22· 版本:20260522 · 版本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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