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學》撰稿體例
- 題名:《台灣法學撰稿體例》 - 作者:待補 - 年份:2003 - 來源層級:待補 - 抓取來源:待補 - 直接來源:待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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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學撰稿體例
書目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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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訊
- 題名:《台灣法學撰稿體例》
- 作者:待補
- 年份:2003
- 來源層級:待補
- 抓取來源:待補
- 直接來源:待補
現有摘要
基本資訊
摘要
《台灣法學》撰稿體例 114.1.19 經「台灣法學基金會」董事會會議修訂實施 一、摘要應適度表達本文之問題意識與主要論點。 二、引用註解的格式與範例 ㈠文稿內引用文獻、論點出處與說明文字,請使用連續編號的註解。 所有註解採取同頁註格式,並以阿拉伯數字表示註解號碼。如該註解 轉引自其他書籍或論文,必須另行註明。 ㈡ 文 稿 內 重 複 引 用 相 同 文 獻, 如 接 續 引 用 前 揭 註 解, 可 註 明「 前 揭 註 ××,頁 ××」;前註中有數篇文獻,應註明「著作人,前揭註 ××,頁 ××」;同一著作人有數篇文獻時,則應註明「著作人,文 獻名稱,前揭註 ××,頁 ××」,以資區辨。如非接續引用前揭註解, 則應註明「著作人,前揭註 ××,頁 ××」。 ㈢同頁註的註解格式,應以阿拉伯數字書寫「卷期數」、「頁數」、「出 版年月(出版年代以西元為準)」及「法律條文條次」;專書論文及 期刊論文篇名應以「 」表示;大法官解釋、法律條文及行政函示無須 註明日期及出處。 ㈣中日文部分的引用註解格式,詳列如下: 1. 單冊書或套書:著作人,書名,頁碼,出版者,出版年月,版次。 若為初版書,不需註
道教研究定位
本條目可作為道教、道藏、宗教史、民間信仰、科儀、神仙信仰、宮觀、地方志、碑刻與文獻學研究的檢索入口。若《台灣法學撰稿體例》實際討論範圍較窄,後續應依原文改寫為具體主題,例如經典校釋、人物傳記、儀式制度、地方宗教、圖像藝術或思想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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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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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補欄位
◇法緣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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