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職人員
聖職者 聖職者,或稱神職人員,指在宗教機構中,擔任宗教性職務的人員。大多數宗教都有聖職人員,雖然名稱各異。而在某些宗教的某些教派,更對指定一定職級以上需要出家。 儒教 傳統上儒教輔佐天子祭祀的神職官為太常或奉常,先秦時稱為宗伯、秩宗、祝宗。禮部出現後逐漸吸納太常的職能,至清代太常寺併入禮部。各地城隍由各地最高官員主祭。 在民間負責宗族祠堂的紅白事和節日祭祖祭神的主祭者一般為宗族中輩分最大者。 道教 以從事道教活動為職業的人員稱為道士法師,正規道士法師須經由授籙、奏職、傳度等儀式(視乎不同派別有不同規定)取得神職身份。男性道士為乾道,也稱道人、羽士、羽客、黃冠等,又尊稱為道長。女性道士則為坤道,可稱女冠,俗稱道姑。 佛教 佛教中的「聖職人員」(Buddhist clergy),中文一般通稱為僧侶、和尚、上人、法師、師父,專指出家眾、僧伽,包括比丘、比丘尼、式叉摩尼、沙彌和沙彌尼等,因為沙彌或沙彌尼不能主持法會,嚴格不是聖職。在家的信徒稱居士僅為平信徒。近現代的教派和法令的變化,正式的僧侶也有不少結婚的,或居士一樣可以擔任聖職。在東南亞國家緬甸、泰國及柬埔寨,僧侶的最高領袖
神職人員
概述
聖職者
聖職者,或稱神職人員,指在宗教機構中,擔任宗教性職務的人員。大多數宗教都有聖職人員,雖然名稱各異。而在某些宗教的某些教派,更對指定一定職級以上需要出家。
儒教
傳統上儒教輔佐天子祭祀的神職官為太常或奉常,先秦時稱為宗伯、秩宗、祝宗。禮部出現後逐漸吸納太常的職能,至清代太常寺併入禮部。各地城隍由各地最高官員主祭。
在民間負責宗族祠堂的紅白事和節日祭祖祭神的主祭者一般為宗族中輩分最大者。
道教
以從事道教活動為職業的人員稱為道士法師,正規道士法師須經由授籙、奏職、傳度等儀式(視乎不同派別有不同規定)取得神職身份。男性道士為乾道,也稱道人、羽士、羽客、黃冠等,又尊稱為道長。女性道士則為坤道,可稱女冠,俗稱道姑。
佛教
佛教中的「聖職人員」(Buddhist clergy),中文一般通稱為僧侶、和尚、上人、法師、師父,專指出家眾、僧伽,包括比丘、比丘尼、式叉摩尼、沙彌和沙彌尼等,因為沙彌或沙彌尼不能主持法會,嚴格不是聖職。在家的信徒稱居士僅為平信徒。近現代的教派和法令的變化,正式的僧侶也有不少結婚的,或居士一樣可以擔任聖職。在東南亞國家緬甸、泰國及柬埔寨,僧侶的最高領袖稱為「僧伽拉者」。
基督宗教
基督宗教中,由教會授予聖職。「Holy Order」在漢語中,被譯為聖品或神品。天主教譯為「聖秩」,聖公會譯為「聖品/聖品人」,基督新教譯為「聖職」。即指主教(監督)、牧師、神父(司鐸)、長老、執事(會吏)等人員。
天主教
天主教會的聖職人員(拉丁語:Minister,意為「僕人」或「侍者」),狹義上僅指主教、神父、執事等領受聖秩聖事而擁有「神權」者,廣義上還包括受教會當局認可、以平信徒身份從事的神學家及教會事工者。成為神父前必須先成為修士接受培育,主教則必須具備神父身分。在佔主流的拉丁禮傳統中,若非特殊案例,主教及神父均需為終身不婚的男性,只有執事允許已婚男性擔任。
修士(特別是終身修士)和修女屬於「獻身生活者」,沒有領受聖秩聖事,因此不屬於聖職人員。
東正教
東正教神職人員分為獨身(黑神品)、結婚(白神品)兩個系統。結婚在家者可成為誦經士、助祭、輔祭、大輔祭、司祭、大祭司。出家修行者,可成為修士、修士輔祭、修士大輔祭、修士司祭、修士大司祭、主教、大主教、督主教、都主教、牧首。
新教
新教的教會由牧師和獨立的長老管理,均可結婚。而20世紀開始,女性亦可以成為牧師。
其中聖公會有主教。
救世軍 救世軍大將 猶太教
猶太教,拉比。
伊斯蘭教
中國用阿訇一詞稱呼伊斯蘭教宗教職業者,一般為男性。他們的工作性質為講經傳道,領導宗教儀式。維吾爾族等突厥語族穆斯林則稱其為毛拉,其中德高望重者稱「大毛拉」。
阿訇的妻子則被稱為師娘。在中國特有的清真女寺中,她們還會擔任管理者的角色。
伊斯蘭教的最高領袖為哈里發,目前由沙烏地王室擔任兩聖地監護人實質控制「兩聖寺」。什葉派的宗教領袖稱為伊瑪目,伊瑪目隱遁期間的最高領袖是馬爾賈。
神道教
傳統上,男性稱神主或神職,女性稱巫女。但自1950年代起,女性亦可以擔任神職。巫女要獨身但不出家的,如果巫女要結婚在過去要辭職,現在仍然可以在神社工作,但改轉神職。
神職指的是那些在日本神道教或神社內供奉神祇並履行祭祀儀式及相關責任的人。成為神職需要接受規範培訓和考試,並需獲得相對應的位階。
巫女是指負責神社的勤務的輔助人員,並且主要是擔任神職的助手,並且負責儀式中神樂舞的女性。要成為巫女不需要任何認證。
印度教
一般稱上師,但這個詞語在其他印度系宗教,如佛教也有使用的。
印度教改革派雅利安社的領袖同樣稱作上師或宗師(Swami)。另一個以印度教改革派為信仰的準軍事組織國民志願服務團,其領袖的頭銜稱為「Sarsanghchalak」。
巴哈伊信仰
巴哈伊信仰中,沒有聖職人員和教堂。這是它與其他宗教最大的不同。
相關條目 歷年宗教領袖列表 主要宗教創始人列表 參考文獻
不要混同
不要把 神職人員 與 宗教、宗教團體、傳統傳承、制化、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傳播 直接混同;它們只是由 《宗教團體法(草案)》、《從宗教與媒體的互動檢視台灣宗教傳播之發展》 支撐的共現線索。若要建立更強關係,需回查論文中的語句、年代、地域、儀式場景與版本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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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據與補證
- 〈宗教團體法(草案)〉,2017。關聯說明:草案中討論的宗教專責人員資格,道士、道長、轎班等傳統執事人員的權利義務被納入規範。
- 沈孟湄,〈從宗教與媒體的互動檢視台灣宗教傳播之發展〉,2013。關聯說明:本文指出其為宗教內部的傳播者之一。
- 〈戰後道教與都市社會之變遷:以高雄道德院之神職人員及其所述為例〉。關聯說明:論文關注的宗教從業者。
站內互讀:祭祀、禮部、祠堂、祭祖、道人、羽士、羽客、黃冠、道姑、長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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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證後判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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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證時應優先回答三個問題:第一,這個說法是否能在經典、方志、碑刻、論文、訪談或宮觀文書中找到明確位置;第二,該位置是直接證據、間接比較,還是只提供方法框架;第三,若材料來自不同時代或不同地域,是否需要分開敘述。只有三者都清楚,才適合把「神職人員」寫成結論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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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證軸線 6:可引用範圍與不可越界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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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證時應優先回答三個問題:第一,這個說法是否能在經典、方志、碑刻、論文、訪談或宮觀文書中找到明確位置;第二,該位置是直接證據、間接比較,還是只提供方法框架;第三,若材料來自不同時代或不同地域,是否需要分開敘述。只有三者都清楚,才適合把「神職人員」寫成結論句。
對本站而言,本段的作用是提升節點的學術可檢查性:把「可暫用的導讀」、「可回查的材料」與「尚待補頁碼或原文的問題」拆開。若後續新增勘誤、canonical 合併或來源補證,應優先更新此軸線,而不是新增重複節點。
補證軸線 8:與站內論文、節點與書目線索的互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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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證時應優先回答三個問題:第一,這個說法是否能在經典、方志、碑刻、論文、訪談或宮觀文書中找到明確位置;第二,該位置是直接證據、間接比較,還是只提供方法框架;第三,若材料來自不同時代或不同地域,是否需要分開敘述。只有三者都清楚,才適合把「神職人員」寫成結論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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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證軸線 9:後續校勘、頁碼與原文回查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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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證軸線 10:公共知識庫呈現時的責任限制
本軸線用來檢查「神職人員」在「公共知識庫呈現時的責任限制」上的可引用程度。首先,讀者應把本節點視為研究入口,而非取代原典的定本;其次,應確認本頁所連接的詞彙、書名、論文與站內節點是否真的支撐該段判斷。此處的主要互讀材料為:可互讀論文為〈宗教團體法(草案)〉。相關術語包括:長老、誦經、經傳、聖地、神道。
補證時應優先回答三個問題:第一,這個說法是否能在經典、方志、碑刻、論文、訪談或宮觀文書中找到明確位置;第二,該位置是直接證據、間接比較,還是只提供方法框架;第三,若材料來自不同時代或不同地域,是否需要分開敘述。只有三者都清楚,才適合把「神職人員」寫成結論句。
對本站而言,本段的作用是提升節點的學術可檢查性:把「可暫用的導讀」、「可回查的材料」與「尚待補頁碼或原文的問題」拆開。若後續新增勘誤、canonical 合併或來源補證,應優先更新此軸線,而不是新增重複節點。
補證軸線 11:題名、異名與語義邊界
本軸線用來檢查「神職人員」在「題名、異名與語義邊界」上的可引用程度。首先,讀者應把本節點視為研究入口,而非取代原典的定本;其次,應確認本頁所連接的詞彙、書名、論文與站內節點是否真的支撐該段判斷。此處的主要互讀材料為:可互讀論文為〈從宗教與媒體的互動檢視台灣宗教傳播之發展〉。相關術語包括:誦經、經傳、聖地、神道、神道教。
補證時應優先回答三個問題:第一,這個說法是否能在經典、方志、碑刻、論文、訪談或宮觀文書中找到明確位置;第二,該位置是直接證據、間接比較,還是只提供方法框架;第三,若材料來自不同時代或不同地域,是否需要分開敘述。只有三者都清楚,才適合把「神職人員」寫成結論句。
對本站而言,本段的作用是提升節點的學術可檢查性:把「可暫用的導讀」、「可回查的材料」與「尚待補頁碼或原文的問題」拆開。若後續新增勘誤、canonical 合併或來源補證,應優先更新此軸線,而不是新增重複節點。
補證軸線 12:經典、方志、碑刻與田野材料的層級
本軸線用來檢查「神職人員」在「經典、方志、碑刻與田野材料的層級」上的可引用程度。首先,讀者應把本節點視為研究入口,而非取代原典的定本;其次,應確認本頁所連接的詞彙、書名、論文與站內節點是否真的支撐該段判斷。此處的主要互讀材料為:可互讀論文為〈戰後道教與都市社會之變遷:以高雄道德院之神職人員及其所述為例〉。相關術語包括:經傳、聖地、神道、神道教、祭祀儀。
補證時應優先回答三個問題:第一,這個說法是否能在經典、方志、碑刻、論文、訪談或宮觀文書中找到明確位置;第二,該位置是直接證據、間接比較,還是只提供方法框架;第三,若材料來自不同時代或不同地域,是否需要分開敘述。只有三者都清楚,才適合把「神職人員」寫成結論句。
對本站而言,本段的作用是提升節點的學術可檢查性:把「可暫用的導讀」、「可回查的材料」與「尚待補頁碼或原文的問題」拆開。若後續新增勘誤、canonical 合併或來源補證,應優先更新此軸線,而不是新增重複節點。
補證軸線 13:道教史位置與跨傳統互證
本軸線用來檢查「神職人員」在「道教史位置與跨傳統互證」上的可引用程度。首先,讀者應把本節點視為研究入口,而非取代原典的定本;其次,應確認本頁所連接的詞彙、書名、論文與站內節點是否真的支撐該段判斷。此處的主要互讀材料為:可互讀論文為〈宗教團體法(草案)〉。相關術語包括:聖地、神道、神道教、祭祀儀。
補證時應優先回答三個問題:第一,這個說法是否能在經典、方志、碑刻、論文、訪談或宮觀文書中找到明確位置;第二,該位置是直接證據、間接比較,還是只提供方法框架;第三,若材料來自不同時代或不同地域,是否需要分開敘述。只有三者都清楚,才適合把「神職人員」寫成結論句。
對本站而言,本段的作用是提升節點的學術可檢查性:把「可暫用的導讀」、「可回查的材料」與「尚待補頁碼或原文的問題」拆開。若後續新增勘誤、canonical 合併或來源補證,應優先更新此軸線,而不是新增重複節點。
補證軸線 14:儀式、制度或信仰實踐中的功能
本軸線用來檢查「神職人員」在「儀式、制度或信仰實踐中的功能」上的可引用程度。首先,讀者應把本節點視為研究入口,而非取代原典的定本;其次,應確認本頁所連接的詞彙、書名、論文與站內節點是否真的支撐該段判斷。此處的主要互讀材料為:可互讀論文為〈從宗教與媒體的互動檢視台灣宗教傳播之發展〉。相關術語包括:神道、神道教、祭祀儀。
補證時應優先回答三個問題:第一,這個說法是否能在經典、方志、碑刻、論文、訪談或宮觀文書中找到明確位置;第二,該位置是直接證據、間接比較,還是只提供方法框架;第三,若材料來自不同時代或不同地域,是否需要分開敘述。只有三者都清楚,才適合把「神職人員」寫成結論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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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證軸線 15:術語翻譯、分類與避免誤讀
本軸線用來檢查「神職人員」在「術語翻譯、分類與避免誤讀」上的可引用程度。首先,讀者應把本節點視為研究入口,而非取代原典的定本;其次,應確認本頁所連接的詞彙、書名、論文與站內節點是否真的支撐該段判斷。此處的主要互讀材料為:可互讀論文為〈戰後道教與都市社會之變遷:以高雄道德院之神職人員及其所述為例〉。相關術語包括:神道教、祭祀儀。
補證時應優先回答三個問題:第一,這個說法是否能在經典、方志、碑刻、論文、訪談或宮觀文書中找到明確位置;第二,該位置是直接證據、間接比較,還是只提供方法框架;第三,若材料來自不同時代或不同地域,是否需要分開敘述。只有三者都清楚,才適合把「神職人員」寫成結論句。
對本站而言,本段的作用是提升節點的學術可檢查性:把「可暫用的導讀」、「可回查的材料」與「尚待補頁碼或原文的問題」拆開。若後續新增勘誤、canonical 合併或來源補證,應優先更新此軸線,而不是新增重複節點。
補證軸線 16:可引用範圍與不可越界的結論
本軸線用來檢查「神職人員」在「可引用範圍與不可越界的結論」上的可引用程度。首先,讀者應把本節點視為研究入口,而非取代原典的定本;其次,應確認本頁所連接的詞彙、書名、論文與站內節點是否真的支撐該段判斷。此處的主要互讀材料為:可互讀論文為〈宗教團體法(草案)〉。相關術語包括:祭祀儀。
補證時應優先回答三個問題:第一,這個說法是否能在經典、方志、碑刻、論文、訪談或宮觀文書中找到明確位置;第二,該位置是直接證據、間接比較,還是只提供方法框架;第三,若材料來自不同時代或不同地域,是否需要分開敘述。只有三者都清楚,才適合把「神職人員」寫成結論句。
對本站而言,本段的作用是提升節點的學術可檢查性:把「可暫用的導讀」、「可回查的材料」與「尚待補頁碼或原文的問題」拆開。若後續新增勘誤、canonical 合併或來源補證,應優先更新此軸線,而不是新增重複節點。
補證軸線 17:版本、年代與地域差異
本軸線用來檢查「神職人員」在「版本、年代與地域差異」上的可引用程度。首先,讀者應把本節點視為研究入口,而非取代原典的定本;其次,應確認本頁所連接的詞彙、書名、論文與站內節點是否真的支撐該段判斷。此處的主要互讀材料為:可互讀論文為〈從宗教與媒體的互動檢視台灣宗教傳播之發展〉。相關術語包括:祭祀、禮部、祠堂、祭祖、道人。
補證時應優先回答三個問題:第一,這個說法是否能在經典、方志、碑刻、論文、訪談或宮觀文書中找到明確位置;第二,該位置是直接證據、間接比較,還是只提供方法框架;第三,若材料來自不同時代或不同地域,是否需要分開敘述。只有三者都清楚,才適合把「神職人員」寫成結論句。
對本站而言,本段的作用是提升節點的學術可檢查性:把「可暫用的導讀」、「可回查的材料」與「尚待補頁碼或原文的問題」拆開。若後續新增勘誤、canonical 合併或來源補證,應優先更新此軸線,而不是新增重複節點。
補證軸線 18:與站內論文、節點與書目線索的互讀
本軸線用來檢查「神職人員」在「與站內論文、節點與書目線索的互讀」上的可引用程度。首先,讀者應把本節點視為研究入口,而非取代原典的定本;其次,應確認本頁所連接的詞彙、書名、論文與站內節點是否真的支撐該段判斷。此處的主要互讀材料為:可互讀論文為〈戰後道教與都市社會之變遷:以高雄道德院之神職人員及其所述為例〉。相關術語包括:禮部、祠堂、祭祖、道人、羽士。
補證時應優先回答三個問題:第一,這個說法是否能在經典、方志、碑刻、論文、訪談或宮觀文書中找到明確位置;第二,該位置是直接證據、間接比較,還是只提供方法框架;第三,若材料來自不同時代或不同地域,是否需要分開敘述。只有三者都清楚,才適合把「神職人員」寫成結論句。
對本站而言,本段的作用是提升節點的學術可檢查性:把「可暫用的導讀」、「可回查的材料」與「尚待補頁碼或原文的問題」拆開。若後續新增勘誤、canonical 合併或來源補證,應優先更新此軸線,而不是新增重複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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