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稔道學館
📜 經文✓ 品質審核

赦罪符

大赦(拉丁語:Indulgentia)是基督宗教的教理及神學思想之一,但現今僅天主教會採用。信徒在領受和好聖事後,雖然罪過已獲得赦免,但仍然會受制於罪過遺留下的思想或行為,被稱為「暫罰」,這時候必須透過教會頒布大赦,給信徒分施基督及歷代聖人的功勞寶藏,使自身的暫罰得以在神前獲得免除。 大赦分為「全大赦」(Indulgentiae Plenariae)及「限大赦」(Indulgentiae Partiales)兩種,全大赦赦免人因罪應得的全部暫罰,而限大赦只赦免部分暫罰。根據天主教法典,只有教宗擁有頒賜大赦的權利,他人只能在得到教宗允許、或受法律委託才能頒賜,而具體事項則由宗座聖赦院負責。 大赦並未直接見於《聖經》,是建基於「代贖」的觀念。中世紀晚期,當時的羅馬教廷為籌措資金,授權神職人員前往歐洲各地售賣大赦證明書(由羊皮紙製成的「紀念證書」),此即後世所稱的贖罪券(又稱赦罪券、赦罪符中國大陸稱免罪符),這使得大赦的行為商業化,淪為當時教會之斂財工具,本已矛盾重重的歐洲社會被激起動盪,更由此引發宗教改革,最終導致新教的產生;售賣贖罪券的行為在天主教會發起內部革新運動後才停止。梵二大公

⬇ Markdown / Obsidian🔗 v20260521

赦罪

概述

大赦(拉丁語:Indulgentia)是基督宗教的教理及神學思想之一,但現今僅天主教會採用。信徒在領受和好聖事後,雖然罪過已獲得赦免,但仍然會受制於罪過遺留下的思想或行為,被稱為「暫罰」,這時候必須透過教會頒布大赦,給信徒分施基督及歷代聖人的功勞寶藏,使自身的暫罰得以在神前獲得免除。

大赦分為「全大赦」(Indulgentiae Plenariae)及「限大赦」(Indulgentiae Partiales)兩種,全大赦赦免人因罪應得的全部暫罰,而限大赦只赦免部分暫罰。根據天主教法典,只有教宗擁有頒賜大赦的權利,他人只能在得到教宗允許、或受法律委託才能頒賜,而具體事項則由宗座聖赦院負責。

大赦並未直接見於《聖經》,是建基於「代贖」的觀念。中世紀晚期,當時的羅馬教廷為籌措資金,授權神職人員前往歐洲各地售賣大赦證明書(由羊皮紙製成的「紀念證書」),此即後世所稱的贖罪券(又稱赦罪券、赦罪符中國大陸稱免罪符),這使得大赦的行為商業化,淪為當時教會之斂財工具,本已矛盾重重的歐洲社會被激起動盪,更由此引發宗教改革,最終導致新教的產生;售賣贖罪券的行為在天主教會發起內部革新運動後才停止。梵二大公會議時又改革大赦的施行方式,解決大赦過於數字化的問題。

概述

「indulgentia」一詞源自拉丁文動詞「'indulgere'」(恩賜),古典拉丁文時代指「仁慈」或「慈愛」,後古典期指「赦罪」或「免稅」;在舊約聖經或羅馬法,指被釋放或免除罪罰。按照天主教教理,大赦是天主教會交給信徒運用的一種方法,為的是幫助信徒補償自己的罪過:根據「諸聖相通功」的信理,耶穌基督聖母和諸聖的功勞,形成為一個神恩寶庫,委託教會來管理支配;因此教會有權力制定各類條件,像是念短誦、施捨窮人,或是實行其他各種善工,而使信徒能夠分享到神恩寶庫中的寶藏,使耶穌和諸聖者的功勞能夠貼合在信徒身上。因此,凡是滿足了教會所規定的那些條件的信徒,便能夠獲得大赦。大赦只能寬赦暫罰,而並不能赦罪。

獲得條件

依照《大赦手冊》(Enchiridion Indulgentiarum:Normae et Concessiones)頁21之詮釋,天主教徒為獲得任何大赦,領受者必須已領洗、有獲得大赦的意向、沒有受到絕罰、至少在完成規定的善工的時刻處於恩寵狀況,以及履行規定的善工。為獲得全大赦,信徒亦必須棄絕對罪惡——包括小罪——的任何依戀,並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妥當告解:信友必須個別地辦告解,並完整地告明罪過。 善領聖體:在聖祭禮儀中領聖體較佳,但為獲得大赦,單單善領聖體已足夠。 為教宗的意向祈禱:信友可以按教宗的意向誦念經文。可能是《天主經》及《聖母經》等,有時亦可自行選擇誦念其他《聖經》經文 。

如信友對罪惡仍有所依戀,或未完全符合以上三個條件,或未完全履行規定的善工,則僅能獲得限大赦。(參天主教法典992-997)

前期 

雖然大赦或贖罪券並未直接見於《聖經》,大赦是建基於「代贖」的古老觀念。這原則又建立在另一個根據上:諸聖相通功及所有基督徒在基督妙身內的團結。天主教認為,聖保祿對教會的教導中有此道理根據:在作為基督妙身的教會之內,各肢體共同幫助一個生病肢體的痊癒,「在我的肉身上,為基督的身體補充基督的苦難所欠缺的」(《新約聖經》哥一24)。在以後幾個世紀中,集體悔罪的社會性顯示,悔罪者在補贖己罪時,不是只憑個人的力量。到五世紀末,代贖的觀念已十分普遍,亞爾的騫瑟利說:「有鑑於自己罪孽深重,悔罪者深感無力補償己身的罪惡,乃殷切地求取全體子民的扶助」。

售賣贖罪券源於十字軍時代,甘願冒生命危險參與「聖戰」的信徒可獲贈大赦。1095年,教宗烏爾班二世(1088-1099)規定:凡為了保衛耶路撒冷教會的原故(不為求取自身的光榮)參與十字軍者,可以抵銷所有的罪罰(暫罰)。其後,大赦的贈予更伸展到資助十字軍東征的人士。其後,向教會提供財政支持的人也可以獲得這些大赦。教會頒贈大赦的習慣正式開始於十一世紀,當時有一不成文的定規:凡捐助隱修院者,可以減少一天嚴齋的補贖。不久之後,其他為獲取大赦的條件相繼出現,贖罪券發展為籌募經費以興建教堂、寺院和醫院的方便方法。宗教歷史教授班頓(Roland Bainton)說,「中古時代最宏偉壯麗的紀念物都是以這種方法籌得經費興建的。」

中世紀與贖罪券 1521年發出的全大赦證明書

教宗博義八世宣布1300年為禧年,凡到羅馬朝聖的信徒將得全大赦。「朝聖可獲全大赦」固然符合信理,但聖赦院卻隨後通告凡未能親身到羅馬朝聖者可用捐款代替。至此,全大赦開始與金錢捆綁在一起,成為花錢便能購得的「贖罪券」。教宗西克斯特四世於1476年宣布生者應為仍在煉獄中的離世親友求全大赦使其早升天堂。教宗朱利二世於1506年開始建造聖伯多祿大殿,因工程浩大,到教宗良十世

來源

此條目由自動擷取生成,內容待人工校對補充。

法緣留言(

載入中…

ID: scripture:赦罪符 · 最後更新:2026/5/22· 版本:20260521 · 版本歷史

Wikipedia 來源聲明:本條目部分內容取材自中文維基百科(zh.wikipedia.org)相應條目, 原內容採用 CC BY-SA 3.0 授權。本條目對其進行了重組、補充與校註,仍承襲 CC BY-SA 3.0 授權。

其他資料:學術論文(個別著作權)、本派傳承(CC0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