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晟樂
大晟樂是北宋徽宗崇寧四年(1105年)所創制的一套宮廷雅樂,亦是中國音樂史上一次重要的樂律與禮樂制度改革。其名稱源於當時設立的專責機構「大晟府」。這套樂制不僅用於朝廷祭祀、朝會等重大典禮,更因其被宋徽宗推崇為「正樂」或「新樂」,而對後世,特別是宋、金時期的宮廷音樂與道教儀式音樂產生了深遠影響。 大晟樂的制定,旨在糾正當時雅樂「律高於古」、音調尖銳的問題,並試圖恢復傳說中上古時代的雅正之音。其核心在於採用新的黃鐘律標準,並以此為基礎重制樂器、樂章與樂舞。這套樂制隨著北宋的滅亡而散佚,但其部分樂器、樂譜及理論被金朝繼承,並可能透過各種渠道融入後世的道教齋醮科儀音樂之中。 北宋歷朝多次嘗試改革雅樂,但直至徽宗時期才得以大規模推行。宋徽宗趙佶精通音律,崇尚古制,對當時太常寺所掌雅樂的混亂狀況深感不滿。崇寧年間,徽宗採納了魏漢津以「帝指」為律度基準的理論(即以其手指長度作為制定黃鐘律管的標準),下令製作新樂。 崇寧四年(1105年)八月,新樂制成,徽宗賜名「大晟樂」,並專門設立「大晟府」這一獨立於太常寺的機構來掌管。大晟府負責樂器的製作、樂工的訓練以及典禮用樂的執行。政和三年(1113年
大晟樂
大晟樂是北宋徽宗崇寧四年(1105年)所創制的一套宮廷雅樂,亦是中國音樂史上一次重要的樂律與禮樂制度改革。其名稱源於當時設立的專責機構「大晟府」。這套樂制不僅用於朝廷祭祀、朝會等重大典禮,更因其被宋徽宗推崇為「正樂」或「新樂」,而對後世,特別是宋、金時期的宮廷音樂與道教儀式音樂產生了深遠影響。
大晟樂的制定,旨在糾正當時雅樂「律高於古」、音調尖銳的問題,並試圖恢復傳說中上古時代的雅正之音。其核心在於採用新的黃鐘律標準,並以此為基礎重制樂器、樂章與樂舞。這套樂制隨著北宋的滅亡而散佚,但其部分樂器、樂譜及理論被金朝繼承,並可能透過各種渠道融入後世的道教齋醮科儀音樂之中。
歷史淵源
北宋歷朝多次嘗試改革雅樂,但直至徽宗時期才得以大規模推行。宋徽宗趙佶精通音律,崇尚古制,對當時太常寺所掌雅樂的混亂狀況深感不滿。崇寧年間,徽宗採納了魏漢津以「帝指」為律度基準的理論(即以其手指長度作為制定黃鐘律管的標準),下令製作新樂。
崇寧四年(1105年)八月,新樂制成,徽宗賜名「大晟樂」,並專門設立「大晟府」這一獨立於太常寺的機構來掌管。大晟府負責樂器的製作、樂工的訓練以及典禮用樂的執行。政和三年(1113年),徽宗更將大晟樂頒行天下,令各地州府仿製樂器,推行新樂,意圖統一全國的禮樂標準。然而,隨著靖康之變(1127年)北宋滅亡,大晟府樂工、樂器多被金人擄掠北去,大晟樂在中原的官方傳承遂告中斷。
主要內容
大晟樂的核心內容圍繞著律制、樂器與樂章的重制。
在律制上,大晟樂採用了新的黃鐘音高標準。據記載,其黃鐘律管長九寸,徑三分三釐八毫,以此為基準生成十二律呂。此舉旨在降低音高,使樂聲更為中和雅正,符合儒家「中聲」的審美理想。
在樂器方面,依新律重制了全套「軒架」(大型樂隊編制)樂器,包括編鐘、編磬、琴、瑟、笙、竽、塤、篪等八音諸器。其中,為配合新律而鑄造的「大晟鐘」尤為著名,其形制與音律有嚴格的規範。
在樂章與樂舞上,大晟府為各類祭祀、朝會典禮創作了新的樂章歌詞,並配以相應的樂舞。這些樂章多由徽宗近臣如劉昺等人撰寫,內容以歌功頌德、祈求祥瑞為主。
相關典籍
關於大晟樂的官方記載與理論,主要見於宋代官修史書與政書:
- 《宋史·樂志》:詳細記載了大晟樂創制的緣起、過程、律呂理論及樂章部分歌詞。
- 《宋會要輯稿》:保存了設立大晟府、頒行新樂等相關的行政命令與奏議。
- 《政和五禮新儀》:規定了在國家各項禮儀中使用大晟樂的具體程式。
此外,南宋及後世文人的筆記、類書中亦有對大晟樂的追述與評論。
文化影響
大晟樂的影響超越了單純的宮廷雅樂範疇。首先,它被金朝完整接收並沿用,成為金代宮廷禮樂的主體,直至金亡。部分大晟樂器甚至流傳至元、明時期。
更為重要的是,大晟樂與道教音樂的發展關係密切。宋徽宗極度崇道,自稱「教主道君皇帝」。在這種背景下,專為皇室服務的大晟樂很可能被引入宮廷舉行的道教齋醮儀式中。有學者認為,部分大晟樂的曲調、樂器(如笙、磬)及莊嚴肅穆的風格,為後世道教,尤其是正一派科儀音樂提供了重要的養分與參照,促進了道教儀式音樂的規範化與藝術化。然而,具體的傳承脈絡與曲目,因史料與樂譜的缺失,仍有待進一步考證。
來源
本條目內容基於中國古代史籍*《宋史》*、《宋會要輯稿》中有關大晟樂的記載,以及現代音樂史、道教儀式音樂研究領域的相關學術觀點綜述而成。關於其與道教音樂的具體關聯,學界尚在探討之中,此處所述為一種重要的學術見解。
學術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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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立中興大學
校對記錄
- 2026-04-18 格式校正:1 段
- 2026-04-18 論文:+3篇
- 2026-04-19 品質通過:無明顯問題(年份 1105 係誤擷取)
- 2026-04-28 確認錯誤:「大晟樂」與「大晟府」的設立時間表述不夠精確,文中寫成崇寧四年(1105年)所創制並設立,但大晟府的制度推行與頒行新樂主要在政和年間更為明確,這裡把「創制完成」與「設府掌管」合併到1105年,容易造成年份上的簡化與誤導。 → 正確:「大晟樂」與「大晟府」的設立與運作在時間上確有分階段之處;若原文將「新樂制成、賜名」與「設立大晟府掌管」一並寫入崇寧四年(1105年),容易使讀者誤以為制度推行的完整過程都已在該年完成,表述可再精確區
- 2026-04-28 確認錯誤:「大晟樂在中原的官方傳承遂告中斷」過於絕對。北宋滅亡後,金朝確有承接與沿用部分宋代樂制,但不能直接表述為中原官方傳承完全中斷,因為金朝在北方延續了相應宮廷禮樂制度。 → 正確:「大晟樂在中原的官方傳承遂告中斷」表述偏絕對。北宋亡後,宋代樂制在金朝與北方政權中仍有承接、沿用與改造,不能直接概括為完全中斷。
- 2026-04-28 確認錯誤:「大晟樂的影響……成為金代宮廷禮樂的主體,直至金亡」屬於明顯過度概括,金朝雖有繼承宋代樂制,但是否可稱為「主體」及其延續到金亡,表述過滿,缺乏穩妥依據。 → 正確:「成為金代宮廷禮樂的主體,直至金亡」屬過度概括。金朝確有吸收宋代樂制,但是否足以稱為『主體』及其延續至金亡,需更審慎限定,原句過滿。
- 2026-04-28 「部分大晟樂的曲調、樂器(如笙、磬)及莊嚴肅穆的風格,為後世道教,尤其是正一派科儀音樂提供了重要的養分與參照」屬於推論性較強的說法,作為條目敘述容易被理解為確證史實;若無明確文獻支持,應避免寫得過於肯定。
◇法緣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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