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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代律令中的黃金與銅錢問題──以岳麓秦簡、里耶秦簡為中心

著作人:林益德0

- 題名:《秦代律令中的黃金與銅錢問題──以岳麓秦簡、里耶秦簡為中心》 - 作者:林益德 - 年份:待補 - 來源層級:待補 - 抓取來源:待補 - 直接來源:待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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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代律令中的黃金與銅錢問題──以岳麓秦簡、里耶秦簡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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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題名:《秦代律令中的黃金與銅錢問題──以岳麓秦簡、里耶秦簡為中心》
  • 作者:林益德
  • 年份:待補
  • 來源層級:待補
  • 抓取來源:待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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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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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秦代律令中的黃金與銅錢問題 ──以岳麓秦簡、里耶秦簡為中心 林益德 摘要 秦代律令中有「贖刑」、「貲刑」、「購金」、「購錢」等涉 及財產賞罰之制度,其中「贖刑」、「貲刑」、「購金」等皆以黃 金作為計價單位,予人秦代以黃金為重的印象,並產生諸多關於銅 錢不穩定之論述。然而,脫離律令中名目上關於黃金之規定後,查 諸各種涉及財務如何運作之實務律令,以及政府追索或賜予財物的 實際案例,乃至於財物進出簿計等,大多罕見黃金,反而是銅錢反 覆地出現在原本應該是黃金之位置。不可否認,這些實務中的銅錢 大多是按照特定之黃金、銅錢比價換算而得,但在這種狀況之下, 恐怕不能再認為秦政府係因為黃金價值穩定之特性而課徵黃金。作 為賞賜用的「購錢」來源可分為直接予錢與黃金換算而得兩種,不 同來源之「購錢」對同一行為的獎賞金額有相當程度差異,此種差 異或顯示秦在統一前後強化法律執行效率。此外,秦至漢初律令中 涉及金錢之項目,其金額並未隨貨幣制度之劇烈演變而有變化,這 或顯示漢初在名義上持續維持「半兩錢」有關。這些現象主要呈現 銅錢在法律實務中的地位,黃金更多是以一種名目的形式存在。惟 需注意,這並非否認當時社會有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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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教研究定位

本條目可作為道教、道藏、宗教史、民間信仰、科儀、神仙信仰、宮觀、地方志、碑刻與文獻學研究的檢索入口。若《秦代律令中的黃金與銅錢問題──以岳麓秦簡、里耶秦簡為中心》實際討論範圍較窄,後續應依原文改寫為具體主題,例如經典校釋、人物傳記、儀式制度、地方宗教、圖像藝術或思想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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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paper:22b77b2f52e6 · 最後更新:2026/6/12· 版本:20260611 · 版本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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