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己詔
罪己詔是中國古代君主下發的反省詔書,旨在承認自己的過失,改變政策。 《[[左傳》]]古稱「禹、湯罪己」。中國古籍中記載的第一份「罪己詔」是《尚書》中記載的《湯誥》,《[[詩經》]]中的《周頌·小毖》是周成王的罪己詩,《尚書》中的《秦誓》是秦穆公偷襲鄭國導致秦晉殽之戰,慘敗後所做的自我反省。漢文帝則是第一位正式發下罪己詔的皇帝。最後一份罪己詔是清朝宣統帝在辛亥革命爆發後下發的(另袁世凱在取消帝制後亦曾發過類似「罪己詔」的文書)。 中國學者蕭瀚根據《二十五史》進行的統計顯示,共有79位皇帝下過罪己詔:漢朝15位、三國3位(曹魏1位、孫吳2位)、晉朝7位、南朝14位、北朝1位、隋朝1位、唐朝8位、五代6位、宋代7位、遼代1位、金代1位、元朝4位、明朝3位、清朝8位。加上民國時期袁世凱也寫過認錯書,總共有270份左右。 歷代罪己詔 漢朝 文帝後元年(前163年)詔曰:「間者數年比不登,又有水旱疾疫之災,朕甚憂之。愚而不明,未達其咎。意者朕之政有所失而行有所過與?……將百官奉養或費,無用之事或多與?何其民食之寡乏也!」 武帝征和四年(前89年),所下輪台罪己詔,是中國歷史上第一份內容豐富、
罪己詔
概述
罪己詔是中國古代君主下發的反省詔書,旨在承認自己的過失,改變政策。
《[[左傳》]]古稱「禹、湯罪己」。中國古籍中記載的第一份「罪己詔」是《尚書》中記載的《湯誥》,《[[詩經》]]中的《周頌·小毖》是周成王的罪己詩,*《尚書》*中的《秦誓》是秦穆公偷襲鄭國導致秦晉殽之戰,慘敗後所做的自我反省。漢文帝則是第一位正式發下罪己詔的皇帝。最後一份罪己詔是清朝宣統帝在辛亥革命爆發後下發的(另袁世凱在取消帝制後亦曾發過類似「罪己詔」的文書)。
中國學者蕭瀚根據《二十五史》進行的統計顯示,共有79位皇帝下過罪己詔:漢朝15位、三國3位(曹魏1位、孫吳2位)、晉朝7位、南朝14位、北朝1位、隋朝1位、唐朝8位、五代6位、宋代7位、遼代1位、金代1位、元朝4位、明朝3位、清朝8位。加上民國時期袁世凱也寫過認錯書,總共有270份左右。
歷代罪己詔 漢朝 文帝後元年(前163年)詔曰:「間者數年比不登,又有水旱疾疫之災,朕甚憂之。愚而不明,未達其咎。意者朕之政有所失而行有所過與?……將百官奉養或費,無用之事或多與?何其民食之寡乏也!」 武帝征和四年(前89年),所下輪台罪己詔,是中國歷史上第一份內容豐富、保存完整的罪己詔。 明帝永平八年(65年)冬十月,出現日蝕。詔曰:「……永思厥咎,在予一人。群司勉修職事,極言無諱。」 唐朝 德宗興元元年正月初一下罪己詔 憲宗元和三年(808年)冬天,大旱,帝乃「罪己」求雨。 宋朝 寧宗嘉定六年(1213年),閏九月,有大雷。丙申,以雷發非時,下「罪己詔」。 明朝 建文帝於燕王兵臨城下之時下罪己詔,其文不存。 成祖於新建北京紫禁城遭雷擊大火後,到宗廟去修省下罪己詔。 正統八年,雷震奉天殿鴟吻,英宗亦曾下罪己詔:實自祁鎮不德所致,祁鎮內懷祗懼,兢兢弗勝,繼自今戒謹修省,不敢怠荒。 景泰二年十月,景泰帝下罪己詔:君失其德,臣失其職。 正德九年正月十六,乾清宮大火,武宗下罪己詔,並敕諭群臣同加修省。 嘉靖三十六年四月,三大殿大火,世宗下罪己詔:仰惟仁愛之昭臨,皆是朕躬之咎重。茲下罪己之文,用示臣民之眾。 萬曆二十四年,乾清坤寧兩宮大火,神宗下罪己詔書:永懷譴告之殷,實由凉德所致。拊躬自責,震悖弗寧。已痛加悔懲,吁禱郊廟,嘉與海內,勉於維新。茲下罪己之言,共圖交儆之實。夫萬方之有疾苦,如在朕躬,一人之省咎愆,宜令眾喻尚恪恭,以承天戒,成濯祓以分主憂,大法小廉,益謹奉公之節。內寧外謐,期臻至治之庥。 天啟六年五月初六,北京西南隅的工部王恭廠火藥庫發生王恭廠大爆炸,造成2萬多人死傷。事發時的明朝正值內外交困、風雨飄搖之際,國家政治腐敗,宦官專權,善惡不分。災難的消息迅速傳遍全國後,朝野震驚,中外駭然,人心惶惶。天啟年間各種天災人禍都比不上王恭廠的破壞程度,故沈國元於《兩朝從信錄》中稱此災變「乃古今未有之變也」。很多大臣認為這場大爆炸是上天對皇帝的警告,紛紛上書,要求熹宗皇帝匡正時弊,熹宗不得不下了一道罪己詔,表示要痛加省醒,告誡大小臣工「務要竭慮洗心辦事,痛加反省」,希望藉此能使大明江山長治久安,萬事消弭,且下旨發府庫萬兩黃金賑災。此事後來亦被御筆太監載入明朝正史。 崇禎帝六下罪己詔,自縊前下詔「罪己」:「朕自登極十七年,逆賊直逼京師,雖朕涼德藐躬,上干天咎;然皆諸臣誤朕。朕死無面目見祖宗於地下,去朕冠冕,以髮覆面,任賊分裂朕屍,勿死傷百姓一人。」
明朝皇帝多有修省活動如避正殿,減常膳,致齋積誠,祗告天地、宗廟、社稷,痛自省循。下詔罪己以成化年後較為頻繁。
清朝 清朝順治帝生前六下罪己詔,臨終之際,又有罪己遺詔列舉了十四條罪狀。 康熙十八年七月因三河平谷地震下罪己詔。 康熙二十年十二月(1682年)下罪己詔。 嘉慶十八年(1813年)九月、嘉慶二十三年(1818年)四月罪己詔。 光緒二十六年十二月(1901年2月)因庚子拳亂下罪己詔。 宣統三年(1911年)九月時為緩和革命,攝政王載灃曾代為下詔罪己。 注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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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5-04 確認錯誤:「中國古籍中記載的第一份『罪己詔』是《湯誥》」表述過於武斷且不準確。一般可說《湯誥》是早期自責/誡告類文書的來源之一,但是否可直接定為「第一份罪己詔」有爭議,且《湯誥》本身真偽與成書時代亦有問題。 → 正確:《湯誥》常被視為早期帶有自責、誡告色彩的文本之一,但稱為中國古籍中「第一份罪己詔」並不嚴謹,屬於概括性較強的說法。
- 2026-05-04 確認錯誤:《秦誓》內容歸屬有誤。原文說秦穆公偷襲鄭國導致秦晉殽之戰,但《秦誓》所記的是秦穆公在殽之戰敗後的自責,不是「偷襲鄭國導致殽之戰」這種直接表述。 → 正確:《秦誓》記述的是秦穆公在殽之戰失敗後的自責與誡勉,不宜表述為「偷襲鄭國導致殽之戰」的直接結果。
- 2026-05-04 確認錯誤:「漢文帝則是第一位正式發下罪己詔的皇帝」過於絕對,前文已提到《湯誥》等早期文本,且「正式」缺乏明確標準;若作為歷史定論不夠嚴謹。 → 正確:漢文帝常被視為較早正式發布罪己詔的皇帝之一,但稱為「第一位正式發下罪己詔的皇帝」缺乏一致標準,表述過於絕對。
- 2026-05-04 確認錯誤:「最後一份罪己詔是清朝宣統帝在辛亥革命爆發後下發的」與後文「宣統三年(1911年)九月時為緩和革命,攝政王載灃曾代為下詔罪己」表述可互相衝突:前者說最後一份由宣統帝下發,後者又說是載灃代下。若指同一份文書,主體歸屬不一致。 → 正確:若指同一事件,宣統帝與攝政王載灃代下之說在主體歸屬上容易混淆;應明確區分是宣統帝名義上的詔令,還是載灃代行頒布。
- 2026-05-04 確認錯誤:「總共有270份左右」與前文分項統計存在明顯疑點,且未交代算法;按各朝皇帝數量與次數的說法,『270份』缺乏可核對依據,容易造成錯誤印象。 → 正確:「總共有270份左右」屬高度概括且缺乏可核對統計依據,不宜直接作為定論。
- 2026-05-04 確認錯誤:「成祖於新建北京紫禁城遭雷擊大火後」有時間與地點表述問題。北京紫禁城是永樂年間建成,『新建北京紫禁城』說法可理解,但此處後接的史實需更精確;若指明成祖(永樂帝)在位時的某次宮殿火災,應避免把整個紫禁城說成遭雷擊大火的單一事件。 → 正確:成祖相關表述應更精確。若指永樂帝時代宮殿火災後修省,需明確事件名稱與地點,不宜籠統寫成「新建北京紫禁城遭雷擊大火後」。
- 2026-05-04 確認錯誤:「天啟六年五月初六……下了一道罪己詔」與常見史實記載不完全一致。王恭廠大爆炸後明廷確有震動與反省措施,但『天啟皇帝明確下罪己詔』需要更嚴格考證,現文寫法偏斷言。 → 正確:天啟年間王恭廠大爆炸後,明廷確有反省與詔令措施,但「熹宗不得不下了一道罪己詔」是否為確切史實仍需更嚴格考證,不能直接斷言。
- 2026-05-04 確認錯誤:「此事後來亦被御筆太監載入明朝正史」明顯不通順且事實上也有問題。『御筆太監』不是常見或正確的史料/官職表述;明朝正史由史官修撰,不會說被『御筆太監』載入。 → 正確:「御筆太監載入明朝正史」不通順且不合史實表述。明朝正史由史官修撰,不會用此種說法。
- 2026-05-04 確認錯誤:「清朝順治帝生前六下罪己詔」與清初常見統計未必一致,且『生前六下』及『臨終遺詔列舉十四條罪狀』屬高度具體敘述,若無可靠出處容易誤導;此處看起來像把多種反省詔、遺詔混為一談。 → 正確:順治帝「生前六下罪己詔」及臨終「遺詔列舉十四條罪狀」屬具體且需核實的說法,現有表述可能混同反省詔與遺詔,缺乏穩妥依據。
- 2026-05-04 確認錯誤:「康熙二十年十二月(1682年)下罪己詔」在曆法換算上可疑。康熙二十年是1681年到1682年交界,但直接寫成『康熙二十年十二月(1682年)』容易造成年份對不上,且具體事件需核對是否確有該次罪己詔。 → 正確:「康熙二十年十二月(1682年)」的曆法換算與具體事件需核對,該表述容易造成時間對應不清。
- 2026-05-04 確認錯誤:「嘉慶十八年(1813年)九月、嘉慶二十三年(1818年)四月罪己詔」並列寫法不完整,後者是否真為『罪己詔』或僅為反省諭旨需核實;目前表述過於籠統。 → 正確:嘉慶十八年、嘉慶二十三年相關文書是否皆屬正式罪己詔,需依原始詔文判定;直接並列為「罪己詔」的表述過於籠統。
◇法緣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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