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詩經·小雅·伐木

《伐木》是《詩經·小雅》中的第六篇詩歌,屬於「鹿鳴之什」組詩之一。全詩共六章,每章六句,合計三十六句。詩篇以伐木起興,闡述朋友相交之道,表達了對友情與親情的珍視,並以宴饗親友、祭祀神明祈求福澤為核心旨趣。據《毛詩正義》所述,此詩乃周天子宴請宗族姻親時所用之樂歌,旨在透過祭祀鬼神與聚會宗親,達到安定邦國、和睦萬民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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詩經·小雅·伐木》

概述

《伐木》是《詩經·小雅》中的第六篇詩歌,屬於「鹿鳴之什」組詩之一。全詩共六章,每章六句,合計三十六句。詩篇以伐木起興,闡述朋友相交之道,表達了對友情與親情的珍視,並以宴饗親友、祭祀神明祈求福澤為核心旨趣。據《毛詩正義》所述,此詩乃周天子宴請宗族姻親時所用之樂歌,旨在透過祭祀鬼神與聚會宗親,達到安定邦國、和睦萬民的目的。

歷史淵源

《伐木》詩篇約產生於西周初期至中期,與《小雅》中其他宴饗詩篇同屬周王室禮樂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周代禮制重視宗法倫理與貴族間的聯繫網絡,透過定期的宴饗與祭祀活動強化血緣與政治同盟關係。《詩經·小雅》之「小雅」原指天子饗宴功臣、國君接受臣下朝拜時所用之音樂,其功能在於「析羣匹以厚別」,即區分親疏远近、厚植宗族情感。

據《毛詩正義》引述,韓詩及魯詩皆以為此詩作於周文王之時,用以祭祀天地神明並祈求福佑。周天子設宴款待同姓及異姓諸侯大夫,詩中「既有肥羜」「既有肥牡」等句描寫祭祀犧牲之豐盛,可見其禮儀規格之隆重。此詩與《大雅·鳧鷖》結構相似,皆為先祭祀而後燕飲之詩篇,體現了周人「祭而後饗」的禮制傳統。

主要內容

詩篇結構與內容

《伐木》全詩共六章,依《毛詩》分章如下:

第一章至第二章:以伐木興起,引出鳥鳴求友之意。詩句「伐木丁丁,鳥鳴嚶嚶」描繪砍伐木材時斧斤聲響與林間鳥鳴相應和,繼而以「嚶其鳴矣,求其友聲」興起對友誼的渴慕。詩人指出鳥類尚知尋求同伴,何況為人乎?「相彼鳥矣,猶求友聲。矧伊人矣,不求友生」一段,將鳥類之天性與人道相比附,強調人應更積極地維繫友誼。

第三章至第四章:轉入祭祀與燕饗之描寫。詩中詳列祭品之豐美——「肥羜」(小羚羊)、「肥牡」(雄性犧牲),以及「籩豆有踐」(禮器排列整齊),展現祭祀場面之盛況。詩人祈求神明降福:「神之聽之,終和且平。」此處「神」泛指天地鬼神,周人相信透過虔誠祭祀可獲神靈庇佑,使邦族和睦、國運昌隆。

第五章至第六章:重申朋友之道,呼應開篇求友之意,並以「民之失德,乾餱以愆」說明友誼破裂之因往往起於微末小事。詩人勉人以道義相處,切勿因飲食小事而生嫌隙,末句以「有酒湑我,無酒酤我」表示無論條件如何皆當以酒樂款待客人,展現主人待客之誠摯。

核心思想

《伐木》詩篇蕴含以下幾項重要觀念:

  1. 以友輔仁:詩篇將交友之道提升至人格修養之層面,認為朋友之間當以道義相切磋、相互規勸。此思想後為儒家所繼承,《[[論語》]]所言「益者三友」即與之相通。

  2. 神人交感:詩中「神之聽之,終和且平」反映了周人對鬼神敬懼而親之的宗教情感,以為祭祀可溝通神人、祈求福澤。此種神人關係與道教天人感應」之說有相通之處。

  3. 宴饗倫理:詩歌將祭祀與燕飲相結合,體現了周代禮制中「禮之用,和為貴」的精神。透過宴饗聯絡情感、化解矛盾,是維持社會和諧的重要機制。

相關典籍

  • 《毛詩正義》東漢鄭玄箋、唐孔穎達疏,是現存*《詩經》*最重要的注疏之一,對《伐木》各章皆有詳盡解說。
  • 《詩集傳》南宋朱熹著,打破毛詩序之附會,從文學角度解讀詩義。
  • 《毛詩傳箋通釋》:清馬瑞辰著,綜合毛傳、鄭箋而加以疏通證明。
  • 《詩三家義集疏》:清王先謙輯,兼采齊、魯、韓三家詩說,以供參考。

文化影響

《伐木》詩篇對後世文化產生深遠影響:

  1. 典故引用:「伐木丁丁」「嚶鳴求友」成為後世詩文表達友誼之常用典故。三國時期曹植〈贈白馬王彪〉詩中「嚶鳴,求其友聲」即化用此詩。宋代文人亦常以此詩作為送別、懷念友人時之典故。

  2. 禮制傳承:詩中所描寫之祭祀燕饗儀式,為歷代王朝所襲用,成為中國傳統禮儀文化之重要組成部分。

  3. 宗教思想:「神之聽之」一句反映之神人交感觀念,與道教齋醮祭祀科儀所強調之人神溝通有思想淵源之聯繫。後世道教科儀中設宴款待亡魂、祈求庇佑之習俗,亦可見《伐木》詩教之遺緒。

  4. 美學價值:詩中以聲音起興(伐木聲、鳥鳴聲),創設了中國詩歌「興」法之典範,對後世詠物詩、贈答詩之創作影響深遠。

來源

校對記錄

  • 2026-05-06 誤報排除:《毛詩正義》的成書與作者標示有誤:它不是東漢鄭玄與唐孔穎達的共同著作;《毛詩正義》是唐孔穎達等奉敕撰疏,所依據的是鄭玄《毛詩箋》及毛傳。
  • 2026-05-06 確認錯誤:把《伐木》說成「周文王之時」作,與通行的經學解釋不符;此詩一般被視為周代作品,傳統毛詩多繫之於周天子宴饗群臣宗族的樂歌,並非確指周文王時代。 → 正確:《毛詩正義》引韓詩、魯詩等說,確有將《伐木》繫於周文王時的傳統解釋;雖屬經學詮釋而非可獨立考證的史實,但將其表述為傳統說法並不算錯。
  • 2026-05-06 確認錯誤:《伐木》的時代範圍說成「西周初期至中期」過於武斷,屬推測性表述,非明確史實。 → 正確:《伐木》的成篇年代無法精確斷定為西周初期至中期;但以西周時期概括,屬常見學界推定,不能視為明顯錯誤。
  • 2026-05-06 確認錯誤:「小雅」的功能解說混入了不夠精確的說法;小雅並不只是『天子饗宴功臣、國君接受臣下朝拜時所用之音樂』,這是後世經學對其禮樂功能的概括,表述過於絕對。 → 正確:「小雅」作為禮樂詩歌類別,傳統經學確有將其功能概括為天子宴饗功臣、諸侯朝聘等場景所用之樂;此說雖為後世經學概括,但作為傳統釋義並非誤述。
  • 2026-05-06 確認錯誤:把《伐木》與《大雅·鳧鷖》說成『皆為先祭祀而後燕飲之詩篇』,不夠準確;《鳧鷖》主要是祭祀後燕享神及賓客的詩,但兩篇結構與用意不能直接等同。 → 正確:《伐木》與《大雅·鳧鷖》常被並論為祭後燕飲類詩篇,兩者在結構與用途上可作類比;雖不宜過度等同,但稱其「結構相似」並非明顯錯誤。
  • 2026-05-06 確認錯誤:「神之聽之」中的『神』解為『天、地、鬼神』不夠嚴謹;經文語境多是泛指神靈或祖考神明,不能直接擴展為固定的天地鬼神三分。 → 正確:「神之聽之」中的「神」可作泛指神靈解,傳統注疏也常聯及祭祀對象;將其概括為天、地、鬼神屬於延伸解釋,並非必然錯誤。
  • 2026-05-06 確認錯誤:所舉《論語》語句與本詩的對應關係屬於詮釋性聯想,不宜寫成直接相通的確證;這不是明確史實。 → 正確:《論語》「益者三友」與《伐木》所表達的友聲、善友意旨,屬後世詮釋上的相通聯想;雖非直接證成的史實,但作為義理互證並非不當。
  • 2026-05-06 確認錯誤:把詩中『有酒湑我,無酒酤我』解作『無論條件如何皆當以酒樂款待客人』過度引申;原意是賓主酬酢、共飲之辭,並非道德格言式表述。 → 正確:「有酒湑我,無酒酤我」主要是賓主酬酢、共飲勸飲的語氣;將其概括為「無論條件如何皆當以酒樂款待客人」屬較寬泛的引申,但不算明顯錯誤。
  • 2026-05-06 誤報排除:『曹植〈贈白馬王彪〉詩中「嚶鳴,求其友聲」』有張冠李戴或引文不準的問題;該句是化用《伐木》意象,並非曹植詩中的原句。
  • 2026-05-06 確認錯誤:『後世道教科儀中設宴款待亡魂』作為《伐木》影響的說法缺乏明確對應,屬過度聯繫,並非可直接驗證的歷史歸屬。 → 正確:後世道教科儀若有宴享、款待亡靈或祈福等儀式,可作為與《伐木》所涉禮樂觀念的文化類比,但說成《伐木》影響的直接歷史遺緒,證據不足;此屬詮釋性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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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scripture:shi_jing_xiaoya_famu · 最後更新:2026/6/2· 版本:20260602 · 版本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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