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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明會

神明會,或稱檀越會,為由信徒組成、奉祀同一個神明的宗教祭祀團體,類似祭祖所用的祭祀公業。可因同鄉、同學、同一姓氏、同一郡望、同一籍貫、同一行業、義結金蘭或純粹崇拜某一神明所結合的檀越人士,故其名稱通常稱為會、社、堂等,亦有稱嘗、季、盟、閣、亭、祠、祀典等。神明會通常每年都會選舉或擲筊,選出主持一年祭典的總負責人,是為「爐主」,神明會還會視規模大小,選出「副爐主」與「頭家」等職缺,協助爐主處理事項;此外,無擔綱職責的信眾則統稱「爐下弟子(爐腳弟子)」。 臺灣日治時期,大正十一年(1922年)以後日本政府有計畫地改變民眾信仰日本宗教,企圖消滅神明會組織,使神明會管理人紛將財產冠上祭祀公業名義,如「祭祀公業玉皇上帝」、「祭祀公業三官大帝」等或是以個人名義、會社名義甚至是「神明的神號」登記(如所有權人為觀音佛祖、保生大帝、法主公、清水祖師、福德爺、媽祖婆、關老爺、周倉公、保儀公、魯班公、文昌公、千歲爺、有應公等)。這些產權經常僅以爐主或管理人名義登記,甚至有部分產權與寺廟組織糾葛不清,造成目前不動產認定上的許多問題。 註解 ^ 宗教祭祀團體可以是寺廟管理條例、或民法財團法人(動產則為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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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明

概述

神明會,或稱檀越會,為由信徒組成、奉祀同一個神明的宗教祭祀團體,類似祭祖所用的祭祀公業。可因同鄉、同學、同一姓氏、同一郡望、同一籍貫、同一行業、義結金蘭或純粹崇拜某一神明所結合的檀越人士,故其名稱通常稱為會、社、堂等,亦有稱嘗、季、盟、閣、亭、祠、祀典等。神明會通常每年都會選舉或擲筊,選出主持一年祭典的總負責人,是為「爐主」,神明會還會視規模大小,選出「副爐主」與「頭家」等職缺,協助爐主處理事項;此外,無擔綱職責的信眾則統稱「爐下弟子(爐腳弟子)」。

臺灣日治時期,大正十一年(1922年)以後日本政府有計畫地改變民眾信仰日本宗教,企圖消滅神明會組織,使神明會管理人紛將財產冠上祭祀公業名義,如「祭祀公業玉皇上帝」、「祭祀公業三官大帝」等或是以個人名義、會社名義甚至是「神明的神號」登記(如所有權人為觀音佛祖、保生大帝法主公清水祖師福德爺、媽祖婆、關老爺、周倉公、保儀公、魯班公、文昌公、千歲爺、有應公等)。這些產權經常僅以爐主或管理人名義登記,甚至有部分產權與寺廟組織糾葛不清,造成目前不動產認定上的許多問題。

註解 ^ 宗教祭祀團體可以是寺廟管理條例、或民法財團法人(動產則為基金會)、或人民團體法社團法人管理的寺廟,但也包含祭祖為主的祭祀公業,或是祭祀神明的神明會。 參見 寺廟#污染及健康問題 參考文獻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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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對記錄

  • 2026-05-05 誤報排除:「若干名稱通常稱為會、社、堂等,亦有稱嘗、季、盟、閣、亭、祠、祀典等」中,『祀典』較像祭祀制度或典禮名稱,不是常見的神明會組織名稱,列為同類稱呼不太恰當。
  • 2026-05-05 確認錯誤:「臺灣日治時期,大正十一年(1922年)以後日本政府有計畫地改變民眾信仰日本宗教,企圖消滅神明會組織」這句把日本政府政策概括為『改變民眾信仰日本宗教』過於粗糙且不精確;就神明會的管理與登記問題而言,通常涉及的是對民間宗教團體與不動產登記的治理,不是單純『改變信仰日本宗教』。 → 正確:原句對日治時期日本政府措施的概括過於簡化,較準確的說法應聚焦於對神明會等民間宗教團體的取締、整頓與不動產/登記管理等治理措施,而非籠統表述為「改變民眾信仰日本宗教」。
  • 2026-05-05 確認錯誤:「宗教祭祀團體可以是寺廟管理條例、或民法財團法人(動產則為基金會)、或人民團體法社團法人管理的寺廟」這句法制分類混雜且不正確,『動產則為基金會』與前述寺廟管理類型並列不成立;基金會是法人型態,不是動產的管理類別。 → 正確:該句法制分類有誤且表述混亂;宗教祭祀團體的法律型態通常涉及寺廟、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等組織與登記方式,不存在「動產則為基金會」這種對應關係。基金會是法人型態,不是動產的管理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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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concept:神明會 · 最後更新:2026/5/5· 版本:20260505 · 版本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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