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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史台

御史臺是中國古代一種官署名。隨著朝代變換,其職能逐漸演變。 察台(憲台官)之演變 周 秦 前漢 後漢 魏 晉 隋(煬帝) 唐(玄宗) 宋 元 明 清 民國 共和國 主要職務 司士 御史府 御史中丞 御史台中丞 御史台中丞 御史台中丞 御史台大夫 御史台大夫 御史中丞 御史大夫 都察院 左都御史 監察院 國家監察委員會 官吏之風紀所據取締之準則。 歷史 秦漢以御史負責監察事務。御史所居官署稱御史府,又稱蘭臺、憲臺。南朝梁、陳;北朝魏、齊時,稱御史臺。隋、唐、五代、宋、金、元歷代沿置。是中央行政監察機關,也是中央司法機關之一,負責糾察、彈劾官員、肅正綱紀。 唐朝貞觀之前,御史臺僅僅風聞奏事,沒有司法權力。後設置臺獄,受理特殊的訴訟案件。光宅元年(684年)改御史臺為左肅政臺,專管京官、軍隊的監察事務,地方監察事務另設右肅政臺負責。稍後,左臺也可以監察地方。兩臺每年春秋兩季派出專使以四十八條巡察州縣,春季派遣的稱風俗使,秋季派遣的稱廉察使。神龍元年(705年)改成左右御史臺。太極元年(712年)廢右臺,次年復置,稍後再廢。 唐朝政府在洛陽也設置御史臺,稱東都留臺。開元十四年(7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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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史台

概述

御史臺是中國古代一種官署名。隨著朝代變換,其職能逐漸演變。

察台(憲台官)之演變 周 秦 前漢 後漢 魏 晉 隋(煬帝) 唐(玄宗) 宋 元 明 清 民國 共和國 主要職務 司士 御史府 御史中丞 御史台中丞 御史台中丞 御史台中丞 御史台大夫 御史台大夫 御史中丞 御史大夫 都察院 左都御史 監察院 國家監察委員會 官吏之風紀所據取締之準則。 歷史

秦漢以御史負責監察事務。御史所居官署稱御史府,又稱蘭臺、憲臺。南朝梁、陳;北朝魏、齊時,稱御史臺。隋、唐、五代、宋、金、元歷代沿置。是中央行政監察機關,也是中央司法機關之一,負責糾察、彈劾官員、肅正綱紀。

唐朝貞觀之前,御史臺僅僅風聞奏事,沒有司法權力。後設置臺獄,受理特殊的訴訟案件。光宅元年(684年)改御史臺為左肅政臺,專管京官、軍隊的監察事務,地方監察事務另設右肅政臺負責。稍後,左臺也可以監察地方。兩臺每年春秋兩季派出專使以四十八條巡察州縣,春季派遣的稱風俗使,秋季派遣的稱廉察使。神龍元年(705年)改成左右御史臺。太極元年(712年)廢右臺,次年復置,稍後再廢。

唐朝政府在洛陽也設置御史臺,稱東都留臺。開元十四年(726年)後,專設受事御史一員,以御史充任,每日一人輪流受理詞訟。從此,凡重大案件,御史臺和刑部、大理寺組成三法司聯合審理。大理寺負責審訊人犯、擬定判詞,刑部負責覆核,同時報御史臺監審。御史臺以御史大夫為主官,御史中丞副之,領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監察御史。中唐之後,御史大夫多缺,御史中丞為實際上的主官。同時,中唐以後,節度使、刺史等外官可帶御史臺官銜,稱外臺。

宋朝御史為寄祿官,不理御史臺事,監察事務實際由門下省給事中、拾遺等官充任。元豐改制後,恢復設立御史臺官署,職掌同唐朝,但不設留臺,外官不帶御史臺官銜。

金、元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並置,而御史大夫不理御史臺事,仍以御史中丞為主官。元朝御史制度空前發達,御史臺直接在地方設立行御史臺,與行樞密院、行中書省並立。明朝廢御史臺,改設都察院,清朝沿置。

到了中華民國,孫文建立有別於西方三權分立的政治制度,增加中國監察制度,將監察院設計為五院之一,負責監察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

中[[華人民共和國]]則設立國家監察委員會。

無官御史台

宋代太學,太學生極重氣節,關心國事,勇於抨擊政府施政,因此被稱為「無官御史台」。

參考文獻 參見 中國古代行政監察制度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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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對記錄

  • 2026-05-05 確認錯誤:「周」對應為「司士」作為御史台演變前身不夠準確,周代司士屬於掌治士與獄訟等事的官,不是御史台的直接官署名稱;此表述易造成官署沿革誤認。 → 正確:周代「司士」可作為後世御史系統的遠源之一,但不宜寫成御史台的直接前身或官署名稱;較妥當的說法是御史台源流可上溯至周代司士等掌監察、治獄相關職官。
  • 2026-05-05 確認錯誤:「光宅元年(684年)改御史臺為左肅政臺,專管京官、軍隊的監察事務,地方監察事務另設右肅政臺負責」表述有誤,武則天時期改名與左右臺職掌的敘述與通行史實不完全一致,且「右肅政臺」並非如此簡單對應地方監察。 → 正確:武周光宅元年改御史臺為左肅政臺,並置右肅政臺分掌地方監察,左右二臺的職掌表述不宜簡化為『左管京官軍隊、右管地方』;宜改為左右肅政臺分別分理內外監察事務。
  • 2026-05-05 確認錯誤:「兩臺每年春秋兩季派出專使以四十八條巡察州縣,春季派遣的稱風俗使,秋季派遣的稱廉察使」用語與制度名稱不準確;唐代常見說法是按使者類型與巡察制度演變,這裡把名稱與季節對應得過於武斷,且『四十八條』的適用時段也有問題。 → 正確:唐代巡察制度中確有按時令派遣使者巡按州縣,並有風俗、廉察等稱呼,但把『春季=風俗使、秋季=廉察使』以及『四十八條』固定對應寫法過於武斷,應改為較概括的制度性描述。
  • 2026-05-05 確認錯誤:「唐朝政府在洛陽也設置御史臺,稱東都留臺」基本可成立,但前文語境未交代其屬於東都留臺的臨時性與時段,容易造成常設機構誤解;此處表述不夠準確。 → 正確:『唐朝政府在洛陽也設置御史臺,稱東都留臺』基本成立,但應補充其為依東都設置的留置性機構,非通常常設中央本署。
  • 2026-05-05 確認錯誤:「從此,凡重大案件,御史臺和刑部、大理寺組成三法司聯合審理」把三法司制度固定到開元十四年後,時間點不準確;三法司作為合議審理機制在唐以後逐漸成形,並非此年開始的單一制度。 → 正確:三法司合議審理並非自開元十四年單一成立;更準確的說法是唐以後相關機制逐步形成,至後世成為較成熟的合審制度。
  • 2026-05-05 確認錯誤:「大理寺負責審訊人犯、擬定判詞,刑部負責覆核,同時報御史臺監審」把三者職責寫反或過度簡化;通常是大理寺審判、刑部覆核、御史台監察,並非『大理寺擬定判詞、刑部覆核』這種單向分工。 → 正確:三者職責宜表述為大理寺主審、刑部覆核、御史臺監察,不宜寫成『大理寺擬定判詞,刑部負責覆核』的簡化分工。
  • 2026-05-05 確認錯誤:「宋朝御史為寄祿官,不理御史臺事,監察事務實際由門下省給事中、拾遺等官充任」有明顯錯誤,宋代御史台並未完全失去職能;且『拾遺』屬唐代門下省官名,宋代並不以此作為此處的常用監察官稱。 → 正確:宋代御史臺並未淪為純寄祿官機構,監察職能仍在;『拾遺』也非宋代此處常用官稱。應改為宋代監察體系由御史臺及相關諫官共同運作。
  • 2026-05-05 誤報排除:「元豐改制後,恢復設立御史臺官署,職掌同唐朝,但不設留臺,外官不帶御史臺官銜」前半句可大致成立,但『職掌同唐朝』過於絕對,宋代御史台制度與唐制並非完全等同。
  • 2026-05-05 確認錯誤:「到了中華民國,孫文建立有別於西方三權分立的政治制度,增加中國監察制度,將監察院設計為五院之一」有明顯表述錯誤,監察院作為五院之一是孫中山的五權憲法設計,不是『孫文建立』這種已完成式說法;且『將監察院設計為五院之一』應是制度設計,不是歷史既成建立。 → 正確:監察院是孫中山五權憲法設計中的一院,應表述為『孫中山提出五權憲法,設監察院為五院之一』,而非『孫文建立』的既成歷史敘述。
  • 2026-05-05 誤報排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則設立國家監察委員會」與前文對『御史台』沿革的對應可以接受,但若作為『御史台』的直接延續,需要補充其性質為現代監察體系,否則容易產生機構直系承接的誤解。
  • 2026-05-05 確認錯誤:「宋代的太學...因此被稱為『無官御史台』」作為別稱是可接受的,但此段緊接在『御史台』條目下,若不說明是比喻性稱呼,容易被理解成正式官署。 → 正確:『無官御史台』作為宋代太學的比喻性稱呼可成立,但在御史臺條目下應明示其為譬喻,不宜讓讀者誤認為正式官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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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concept:御史台 · 最後更新:2026/5/5· 版本:20260505 · 版本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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