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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障

業(梵語:कर्मन्,羅馬化:karman,巴利語:kamma,漢語音譯作羯磨或羯摩等),或稱果報、業力、業報、報應,意為行動、作用或功業。對很多相信存在靈性的人來説,該術語也指因果關係的靈性原法則,通常被描述為業力原則(英語:principle of karma),其中個人(原因)的意圖和行為會影響該個人的未來(效果):善念及出於善念的行為會使人們造出善業和獲得幸福的來生,而惡念及出於惡念的行為會使人們造出惡業和面臨悲慘的來生。 在諸多印度宗教(Indic religions)的教義中,關於業力的學説與關於輪迴的信念之間有著密切的關係,其認為因果法則在靈性層面上的有效性在幾輩子之內仍然存在。在印度教教內、佛敎教內及耆那教教內,該術語被用來描述每一個行為所造成的後果,以為行為及思想在各個方面上所造成的影響,尤其是對作出作為者本身所造成的影響。佛敎及耆那教相信業力是通過法則而出現的,而不是因審判者或明明上帝等生靈所作出的裁決而被產生的:這與「神聖恩典」或「懲罰」無關。不同宗教的教義對業力與轉世之間的關係有著不同的看法。與流行的看法相反,全部這些宗教的教義的目標都不是不累積業力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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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障

概述

業(梵語:कर्मन्,羅馬化:karman,巴利語:kamma,漢語音譯作羯磨或羯摩等),或稱果報業力業報報應,意為行動、作用或功業。對很多相信存在靈性的人來説,該術語也指因果關係的靈性原法則,通常被描述為業力原則(英語:principle of karma),其中個人(原因)的意圖和行為會影響該個人的未來(效果):善念及出於善念的行為會使人們造出善業和獲得幸福的來生,而惡念及出於惡念的行為會使人們造出惡業和面臨悲慘的來生。

在諸多印度宗教(Indic religions)的教義中,關於業力的學説與關於輪迴的信念之間有著密切的關係,其認為因果法則在靈性層面上的有效性在幾輩子之內仍然存在。在印度教教內、佛敎教內及耆那教教內,該術語被用來描述每一個行為所造成的後果,以為行為及思想在各個方面上所造成的影響,尤其是對作出作為者本身所造成的影響。佛敎及耆那教相信業力是通過法則而出現的,而不是因審判者或明明上帝等生靈所作出的裁決而被產生的:這與「神聖恩典」或「懲罰」無關。不同宗教的教義對業力與轉世之間的關係有著不同的看法。與流行的看法相反,全部這些宗教的教義的目標都不是不累積業力一事。

對相信業力存在者來説,業力這個概念與流行於印度的許多宗教(特別是印度教、佛教、耆那教及錫克教)及道教關於轉世的觀念之間有著密切的關係。這些宗教認為,當前出現的業力會影響一個人在今生的將來,以及來生的性質及品質—一個人在輪迴中的高低起伏。在近代,羯磨一詞被流行於中歐的神秘主義學説吸收,舉例來説,這個詞語曾經出現在哲學家魯道夫·史坦納所創立的人智學理論中,這個理論認為羯磨與輪迴有關。

在現代,報果這個概念被西方流行文化採用,在這一觀念中,在一個人的行為被作出之後發生的事件可以被認為是自然地出現的後果。

詞義

按《漢譯巴利語詞典》,kamma 意為:業、行為、作業、家業、羯磨、儀式。按梵語 karman,語根 kr,有作、為、行之意。karman,是「作事、作者、作之力」之意,此語之用法並未只局限於業的意思,而是也被用於廣泛的意思。根據《大毘婆沙論》,業有五義:一、作用,二、持法式,三、分別果,四、行動,五、造作。

作用:是指與善惡道德無關的普通作用。如數論派的五業根(也譯五作根)之業,是指手的抓取、足的步行、口的發音、大小便的排泄、本能的生殖行為等,佛教認為這是與報應無關的單純作用。 持法式:是指佛教所謂的「羯磨」,即戒律的儀式作法。 分別果:就是分別可愛與不可愛的業果;可解釋為由善惡而感得果報的業,會有令得果報的一種力量。 行動:業這個詞的本義是動作、行為,如在勝論學派中,將業進一步細分為:取、捨、屈、申、行,現代常翻譯為:向上運動、向下運動,收縮運動、伸展運動、方向不定運動。 造作:就是意業的能動性,能造作語業作用與身業行動。

karman 關於表示行為之語,另外還有從 car(行、實行)之語根所形成的 caraṇa、carya(巴cariya)、carita 等語。 caraṇa 是如來十號 vidyā-caraṇa-sampanna(明行具足者)之一的「行」,這是實踐之意。carya 是 brahma-carya(梵行)的行,也有實踐修行之意。 carita 是 Buddha-carita(佛所行)的所行,有行狀、經歷之意。這些都有實踐的意思,不太能看出含有因果關係的業之意義,因此,與業之意義有關之語,從car所造者為少,從 kṛ 之語根所造者為多。

總之,karman 是有具體力的行為,可將它看成是指業能感果的具體力。karman 一語,與從 car 語根所產生,只有行為、實踐之意的 caraṇa、carya、carita 等語的不同。

歷史

業作爲自然哲學概念,起源難以追溯,最早可以被追溯到吠陀教發展時期(約在公元前1500年至前500年間)。

印度教的業力觀

印度教認為,業力是自然、非個人、處於形之上層面上的法則,不是懲罰或獎賞,人神都沒有改變這個法則的能力。在印度教教義中,業力是構成印度種姓制度中的主要因素,在印度教教義中,業力論是對於罪惡問題的主要解答方案,而和佛敎及耆那教不同,印度教認為神靈在使業力發揮作用一事的方面上有著特定的角色。

佛教的業力觀 初期佛教

業力的概念在早期的佛教的教義中可能並不重要。Schmithausen對早期的佛教已經認為業力在輪迴當中發揮了作用這個觀點提出質疑,他聲稱「業力論可能是早期佛教救渡論的附帶內容」。蘭格指出業力最初可能只是與輪迴有關的幾個概念之一。蒂爾曼·維特(Tillman Vetter)指出,在早期佛教中,輪迴的出現歸因於慾望或無知。巴斯韋爾也指出,「早期佛教並不認為身體和心理運動是業力的後果的原因,慾望(或渴望:trsna)才是」。馬修斯指出 在《毗塔迦經》中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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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05-05 誤報排除:條目主題是「業障」,但正文大部分在介紹「業」與「業力」,把不同概念混為一談;「業障」在佛教/道教語境中通常指障礙修行的業報障礙,不等同於一般的 karma/業力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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