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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默

玄默(?—1635年),字中象,號會一,直隸河間府靜海縣人。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萬曆四十六年(1618年)戊午科順天鄉試舉人,明年(1619年)聯捷己未科進士。戶部觀政,四十八年任河南懷慶府推官,天啓元年本省同考,五年(1625年)考選行取吏科給事中,尋以不附逆璫閒住。崇禎元年復起為吏科給事中,時有巨奸陳雲漢假名屯田,增賦害民,合縣俯首無策,默獨經畫多方,得紓其害,勞怨不恤,士民尸祝。歷戶科右、刑科左、戶科都,任四年辛未科順天府鄉試同考官,五年升太常寺少卿,六年(1633年)以右僉都御史巡撫河南,清忠亮節,朝野稱揚公舉,八年以鳳陽失守罪被逮,久之釋歸。卒祀鄉賢。 家族 曾祖玄丙,壽官。祖玄仁,壽官。父玄廷桂,增生。 參考文獻 這是一篇關於明朝官員的小作品。您可以透過編輯或修訂擴充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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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默

概述

玄默(?—1635年),字中象,號會一,直隸河間府靜海縣人。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萬曆四十六年(1618年)戊午科順天鄉試舉人,明年(1619年)聯捷己未科進士。戶部觀政,四十八年任河南懷慶府推官,天啓元年本省同考,五年(1625年)考選行取吏科給事中,尋以不附逆璫閒住。崇禎元年復起為吏科給事中,時有巨奸陳雲漢假名屯田,增賦害民,合縣俯首無策,默獨經畫多方,得紓其害,勞怨不恤,士民尸祝。歷戶科右、刑科左、戶科都,任四年辛未科順天府鄉試同考官,五年升太常寺少卿,六年(1633年)以右僉都御史撫河南,清忠亮節,朝野稱揚公舉,八年以鳳陽失守罪被逮,久之釋歸。卒祀鄉賢。

家族

曾祖玄丙,壽官。祖玄仁,壽官。父玄廷桂,增生。

參考文獻 這是一篇關於明朝官員的小作品。您可以透過編輯或修訂擴充其內容。

來源

此條目由自動擷取生成,內容待人工校對補充。

校對記錄

  • 2026-05-05 誤報排除:「天啓元年本省同考,五年(1625年)考選行取吏科給事中,尋以不附逆璫閒住。崇禎元年復起為吏科給事中」此段前後任官銜與時間有矛盾:既說1625年已任吏科給事中,後文又說崇禎元年復起為吏科給事中,需核對是否曾被罷黜及復任前的職銜是否正確。
  • 2026-05-05 誤報排除:「六年(1633年)以右僉都御史巡撫河南」與崇禎六年的年份對不上。崇禎六年應為1633年,但文中前面寫「崇禎六年」後面標成「(1633年)」本身可成立;問題在於整段文句中的「八年以鳳陽失守罪被逮」若承接前述任巡撫河南,則鳳陽失守與河南巡撫職責未必直接對應,需核實事件歸屬。

編目定位

玄默目前作為道教知識庫中的概念節點保留。本次補足以資料結構化為主:保留既有摘要,補入查核方向、使用邊界與相關線索,使讀者能判斷此節點是完整條目、待考索引、別名線索,或應與其他節點合併。

道教語境

判讀玄默時,應先確認它在道教道藏宗教史或地方材料中的實際用法,再判定其屬於概念、一般詞彙、異名、地名、人名或文獻題名。可優先比對道教道藏宗教史地方志概念史科儀內丹等線索,並避免把未經互證的自動摘要直接作為定論。

校核流程

後續校核建議分三層:第一,尋找原始出處,包括經文、碑刻、方志、宮觀文書、科儀本或學術論文;第二,標出年代、地域、版本、作者、法派與傳承系統;第三,判斷是否需要併入更準確節點。若暫無直接證據,玄默應維持待考狀態,只作檢索入口。

補強欄位

下一輪人工或自動校讀可補入五類資料:一是直接文獻出處,二是同名異義與別名,三是相關人物、地點、神祇或經卷,四是可引用的現代研究,五是與站內既有節點的合併或分流建議。這些欄位能把玄默從短摘要提升為可追溯條目,也能避免重複建立相近節點。

使用邊界

本節點不作最終定義,也不作可引用定本。若內容涉及神格、儀式、人物生平、經典卷次、地方宮觀或研究論文,應以可靠來源重校後再提升為正式條目。若後續確認主題離開道教語境,應改列備註、別名或移出主圖譜。

相關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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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concept:玄默 · 最後更新:2026/6/12· 版本:20260611 · 版本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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