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延昭
楊順(466年—531年8月2日),字延和,自稱是恆農郡華陰縣(今陝西省華陰市)人,北魏官員。 生平 楊順寬容謹慎,太和年間以員外散騎侍郎、直寢為起家官,出任員外散騎常侍、鎮遠將軍、直閣將軍、輔國將軍、驍騎將軍,又出任平西將軍、銀青光祿大夫、武衛將軍、北中郎將、太僕卿。楊順因為參與擁戴元子攸為皇帝,封三門縣開國伯,華州大中正,食邑七百戶。楊順外任使持節、都督冀州諸軍事、平北將軍、冀州刺史。永安二年(529年),元顥攻入洛陽,楊順跟隨魏孝莊帝元子攸前往黃河以北,很快加號撫軍將軍,免去冀州刺史職務回朝,出任天柱府長史、征[[東將軍]]、右光祿大夫、驃騎將軍、左光祿大夫。普泰元年六月,爾朱世隆想要謀害楊家,誣陷楊家謀反,請求收監治罪,魏節閔帝元恭不同意,爾朱世隆又堅持不已,魏節閔帝不得已,詔令有關部門審查。七月四日(531年8月2日),爾朱世隆派兵包圍洛陽依仁里楊津住宅,楊順被殺害,時年虛歲六十六。太昌元年,朝廷追贈楊順使持節、太尉公、錄尚書事、殷相二州諸軍事、相州刺史,太昌元年十一月十九日(532年12月31日)歸葬於華陰家族舊墓。 其他 楊順墓誌所記載的得自爾朱榮時期的官銜沒有反
楊延昭
概述
楊順(466年—531年8月2日),字延和,自稱是恆農郡華陰縣(今陝西省華陰市)人,北魏官員。
生平
楊順寬容謹慎,太和年間以員外散騎侍郎、直寢為起家官,出任員外散騎常侍、鎮遠將軍、直閣將軍、輔國將軍、驍騎將軍,又出任平西將軍、銀青光祿大夫、武衛將軍、北中郎將、太僕卿。楊順因為參與擁戴元子攸為皇帝,封三門縣開國伯,華州大中正,食邑七百戶。楊順外任使持節、都督冀州諸軍事、平北將軍、冀州刺史。永安二年(529年),元顥攻入洛陽,楊順跟隨魏孝莊帝元子攸前往黃河以北,很快加號撫軍將軍,免去冀州刺史職務回朝,出任天柱府長史、征[[東將軍]]、右光祿大夫、驃騎將軍、左光祿大夫。普泰元年六月,爾朱世隆想要謀害楊家,誣陷楊家謀反,請求收監治罪,魏節閔帝元恭不同意,爾朱世隆又堅持不已,魏節閔帝不得已,詔令有關部門審查。七月四日(531年8月2日),爾朱世隆派兵包圍洛陽依仁里楊津住宅,楊順被殺害,時年虛歲六十六。太昌元年,朝廷追贈楊順使持節、太尉公、錄尚書事、殷相二州諸軍事、相州刺史,太昌元年十一月十九日(532年12月31日)歸葬於華陰家族舊墓。
其他
楊順墓誌所記載的得自爾朱榮時期的官銜沒有反應在*《魏書》*的楊順本傳中,北京大學歷史系教授羅新和葉煒認為這可能是北魏末年太昌以後整頓史傳特意安排的,意在否定爾朱榮柄權的合法性。
家庭 十一世祖 楊震,東漢太尉 六世祖 楊瑤,西晉侍中、尚書令 高祖 楊結,石勒中山國相 曾祖 楊珍,上谷郡太守 祖父 楊真,清河郡太守 父母 楊懿,洛州刺史、弘農簡公 樂浪王氏,幽州刺史、汝南莊公王融之女,封新昌郡君 兄弟姐妹 楊播,北魏使持節、都督定州諸軍事、安北將軍、定州刺史、華陰莊伯 楊椿,北魏侍中、車騎大將軍、開府儀同三司、太保 楊穎,北魏華州別駕 楊津,北魏使持節、都督並肆燕恆雲朔尉汾顯九州諸軍事、驃騎大將軍、并州刺史、北道大行台尚書令 楊舒,北魏伏波將軍、參太尉高陽王府事 楊阿難,追贈中散 楊暐,北魏安南將軍、武衛將軍、南北二華州大中正 楊氏,司空府參軍事元馗之母 夫人 呂法勝,出自天水呂氏,正光四年歲次癸卯九月甲申朔廿二日乙巳因病在家中去世,虛歲六十一,當月廿六日己酉葬於華陰潼鄉習仙里家族住宅的西庚地 子女 楊辯,北魏平東將軍、東秦州刺史 楊仲宣,第二子,北魏徵東將軍、金紫光祿大夫、正平郡太守、恆農伯 楊測,第四子,北魏朱衣直閣 楊稚卿,北魏尚書右丞 楊無丑,熙平三年正月十八日於白馬鄉因病去世,虛歲二十一,當年二月丁亥朔廿三日己酉葬於定城裡 參考資料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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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對記錄
- 2026-05-06 確認錯誤:節點標題是「楊延昭」,但內文實際介紹的是北魏官員「楊順」(字延和),人名明顯張冠李戴。 → 正確:這個節點內文確實寫成北魏官員楊順(字延和),與標題「楊延昭」不符,屬於人名張冠李戴。
- 2026-05-06 確認錯誤:「永安二年(529年)」後文接著寫「七月四日(531年8月2日)」,年份與日期對不上;531年8月2日不可能對應529年的七月四日。 → 正確:年份與日期明顯不一致:若寫的是「七月四日(531年8月2日)」,則不應同時對應前文所述的永安二年(529年);531年8月2日對應的應是531年而非529年。
- 2026-05-06 確認錯誤:「太昌元年十一月十九日(532年12月31日)」的換算明顯不合理;太昌元年是532年,十一月十九日不會是12月31日。 → 正確:「太昌元年十一月十九日(532年12月31日)」的換算有問題;太昌元年為532年,但農曆十一月十九通常不會直接對應到12月31日,該日期標註疑似不可靠。
- 2026-05-06 確認錯誤:人物稱呼前後不一致,前文稱死者為楊順,但末段寫成「楊順墓誌」與「楊津住宅」並列,且事件主角仍是楊順,容易造成對象混淆;其中「楊津住宅」應是楊津被圍的住宅,與前文楊順同案可接受,但表述不夠一致。 → 正確:文內人物指涉前後並不一致,主角是楊順,但句中出現「楊津住宅」易讓讀者誤以為楊津是事件主角;雖然語義上可理解為楊津的住宅被圍,但表述確有混淆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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