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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臺詩案

烏臺詩案,發生於宋神宗元豐二年(1079年),為蘇軾政治生涯的一次重大轉折,後經多方力保,改謫黃州團練副使安置。所謂「烏臺」,即御史臺,因漢代御史府內遍植柏樹,又稱「柏臺」。柏樹上常有烏鴉棲息築巢,乃稱「烏臺」。稱「詩案」則主要是因詩得禍,實際上,案子也涉及十多篇文章。由於蘇軾是西川路眉山縣(今四川省眉山市)人,清朝張鑒將此事編撰成書,並命名為《眉山詩案廣證》,人們又稱其為「眉山詩案」。宋朝大興文字獄。而烏臺詩案實為見諸歷史記載的一次成規模的文字獄。 事件始末 北宋元豐二年(1079年)蘇軾由徐州移知湖州,於四月二十日到任,進《湖州謝上表》稱:「知其愚不適時,難以追陪新進;察其老不生事,或能牧養小民。」 意思就是:「陛下您知道臣愚昧,思想不合時宜,難以和新進的臣子們共同輔佐陛下,又觀察臣年老,無意惹事生非,勉強能在地方治理人民。」李定等人認定「生事」是針對熙寧變法,「新進」則針對因變法而被擢用的官員,御史台官員搬出蘇軾以前所寫「託事以諷」的詩文,群起攻擊陷害。李定、何正臣、舒亶、李宜之等人在幾天之內連番向皇帝上奏摺,彈劾蘇軾,加諸其罪,欲置蘇於死地,甚至向神宗皇帝誣告蘇軾,指其諷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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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臺詩案

概述

烏臺詩案,發生於宋神宗元豐二年(1079年),為蘇軾政治生涯的一次重大轉折,後經多方力保,改謫黃州團練副使安置。所謂「烏臺」,即御史臺,因漢代御史府內遍植柏樹,又稱「柏臺」。柏樹上常有烏鴉棲息築巢,乃稱「烏臺」。稱「詩案」則主要是因詩得禍,實際上,案子也涉及十多篇文章。由於蘇軾是西川路眉山縣(今四川省眉山市)人,清朝張鑒將此事編撰成書,並命名為《眉山詩案廣證》,人們又稱其為「眉山詩案」。宋朝大興文字獄。而烏臺詩案實為見諸歷史記載的一次成規模的文字獄。

事件始末

北宋元豐二年(1079年)蘇軾由徐州移知湖州,於四月二十日到任,進《湖州謝上表》稱:「知其愚不適時,難以追陪新進;察其老不生事,或能牧養小民。」 意思就是:「陛下您知道臣愚昧,思想不合時宜,難以和新進的臣子們共同輔佐陛下,又觀察臣年老,無意惹事生非,勉強能在地方治理人民。」李定等人認定「生事」是針對熙寧變法,「新進」則針對因變法而被擢用的官員,御史台官員搬出蘇軾以前所寫「託事以諷」的詩文,群起攻擊陷害。李定、何正臣、舒亶、李宜之等人在幾天之內連番向皇帝上奏摺,彈劾蘇軾,加諸其罪,欲置蘇於死地,甚至向神宗皇帝誣告蘇軾,指其諷刺朝廷。皇帝批閱後,七月二十八日,台吏皇甫遵攜吏卒急馳湖州,奉旨抓捕蘇軾。八月十八日,蘇軾下御史台獄,二十日即遭受審問,由御史中丞李定會合諫官張璪等台諫輪番鞠訊,逼迫蘇軾對語涉譏諷的詩文作出交代。經過蘇轍、張方平、章惇、吳充、王安石、王安禮等大臣犯顏直諫,德高望重的曹太皇太后也勸神宗明察,使蘇軾最終於十二月二十九日出獄,囚於獄中達一百三十天。最後,蘇軾受神宗敕命,授檢校尚書部員外郎,充任黃州團練副使,不准出黃州,亦不得過問公事。團練副使是個閒職,蘇軾實質上是被貶到黃州。此案牽連了一大批官員,他們大都遭到貶謫或罰俸。

背景和起因

北宋因政治腐敗、因循守舊而造成了積貧積弱的局面,中葉即出現了較大的財政危機和國防危機。熙寧年間,在宋神宗的支持下,王安石發動了旨在富國強兵的變法運動。蘇軾早在應制科時,就已經在策文中表露過變法圖強的思想,但是他的變法思路與王安石大相逕庭。在耳聞目睹了變法產生的一些弊端之後,他兩次上書神宗,表達反對意見。在《上神宗皇帝書》中,蘇軾說「今日之政,小用則小敗,大用則大敗,若力行而不已,則亂亡隨之」,給予王安石變法以尖銳批評。後由於變法派的打壓,蘇軾已經覺得在朝廷無法立足,於是申請外任。熙寧四年(1071年)任杭州通判。

在通判與之後的密州、徐州、湖州知州任上,他目睹了新法執行過程中的諸多流弊。他心中充斥著對變法派新進們輕率的不滿,便將這些憤怒行諸筆端。多次上書皇帝,陳說利害,未蒙採納。任職地方以來的托詩以諷又是泥牛入海。蘇軾最終在《湖州謝上表》中,他公然寫到「知其愚不適時,難以追陪新進;察其老不生事,或能牧養小民」。這就公開地明白無誤地表達了自己不與當朝新貴合作的態度,表達了自己對新法「生事」的不滿。而這一次上書也成為了「烏台詩案」的直接導火線。

告發與處置 罪狀

最先把蘇軾作詩諷刺新法舉報給朝廷的,是他的朋友沈括。熙寧六年(1073年)沈括以檢正中書刑房公事的身份到兩浙路(今浙江省)巡查新法實行的情況,看到蘇軾的詩稿,認為涉嫌誹謗朝政,便上呈神宗。但沈括的意見當時並未特別受重視 。元豐二年(1079年) 七月,蘇軾進《湖州謝上表》後,負責監察百官的御史台官員李定、何正臣、舒亶等人以其表中用語暗藏譏刺,接連上表彈劾蘇軾。何正臣指其「愚弄朝廷,妄自尊大」,又以蘇軾動輒歸咎新法,要求朝廷明正刑賞。御史李定曾因不服母孝,受蘇軾譏諷,於此案中也指蘇軾有「悛終不悔,其惡已著」、「傲悖之語,日聞中外」、「言偽而辯,行偽而堅」、「怨己不用」等四大可廢之罪。御史舒亶尋摘蘇軾詩句,指其心懷不軌,譏諷神宗青苗法、助役法、明法科、興水利、鹽禁等政策。最終神宗下令拘捕,太常博士皇甫遵奉令前往逮人。歸結起來,烏台詩案中蘇軾被指定的主要罪狀主要有以下四點:

大不恭。舒亶求對蘇軾「論如大不恭」,李定說蘇軾「訕上」,主要是指蘇軾在詩中的兩個用典,即「梁竇專朝」與「燕蝠爭晨昏」。所謂「梁竇專朝」,指的是蘇軾作於熙寧六年(1073年)正月的《次韻答章傅道見贈》中詩句的用典。蘇軾解釋僅僅是諷刺當今權臣當道以及自己性格頑劣不能如馬融、班固。但是御史們認為這暗諷當今官家識人不明,對神宗皇帝大不恭。「燕蝠爭晨昏」則是當時蘇軾的一位好友蘇舜舉用來諷刺轉運副使王庭老的一則故事,蘇軾當時以之和詩相贈。被認為是指桑罵槐,暗喻官家不理朝政,權臣攝事。 反對新法。 混淆視聽,幸災樂禍。 謗訕中外臣僚。 處置

案發當下蘇軾弟蘇轍時人在在宋城縣,已預知消息,託王適協助安置蘇軾家屬,並上書神宗陳情,願以官職贖兄長之罪。

蘇軾在九月被捕後,寫信給蘇轍交代身後之事,長子蘇邁則隨途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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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對記錄

  • 2026-05-05 誤報排除:「烏臺詩案」被稱為「實為見諸歷史記載的一次成規模的文字獄」不夠準確;北宋當時一般不以「文字獄」概括此案,且「見諸歷史記載的一次成規模的文字獄」屬過度斷言。
  • 2026-05-05 確認錯誤:蘇軾被貶謫地點與職銜表述可疑:通常是「黃州團練副使,本州安置」或「黃州團練副使」,不是「安置」作為固定職稱的一部分。 → 正確:蘇軾被貶黃州的常見表述為「黃州團練副使,本州安置」或類似語式,原句將「安置」並入職銜表述不夠規範。
  • 2026-05-05 確認錯誤:蘇軾下獄與出獄時間有明顯錯誤。烏臺詩案發生於1079年,蘇軾並非在十二月二十九日出獄且被囚一百三十天;其被拘押時間通常約四個月左右,出獄時間也非文中所述。 → 正確:蘇軾於烏臺詩案中遭羈押約四個月,出獄時間與「十二月二十九日出獄、囚一百三十天」不符。
  • 2026-05-05 確認錯誤:「皇甫遵」的官職寫成太常博士不準確;其為御史台吏/台吏奉命逮捕蘇軾,非太常博士。 → 正確:奉命逮蘇軾者並非「太常博士皇甫遵」;原句官職與人物職務皆有誤。
  • 2026-05-05 確認錯誤:將沈括說成「最先把蘇軾作詩諷刺新法舉報給朝廷」不準確。沈括雖曾向神宗反映過蘇軾詩文問題,但烏臺詩案的直接發難主力是李定、何正臣、舒亶等御史台官員。 → 正確:烏臺詩案的直接發難者主要是御史台官員如李定、何正臣、舒亶等;將沈括說成「最先舉報」不準確。
  • 2026-05-05 確認錯誤:「李定曾因不服母孝」是明顯錯誤,應為「丁母憂」等相關孝服/服喪爭議,文中說法與史實不符。 → 正確:應是涉及李定「丁母憂」等服喪/孝道爭議的背景,不是「不服母孝」這種說法。
  • 2026-05-05 確認錯誤:「四大可廢之罪」語意不通且疑似誤寫;常見說法是李定羅列蘇軾若干罪名,並非「四大可廢之罪」。 → 正確:「四大可廢之罪」並非常見史實表述,應屬誤寫或不當概括;李定等是羅列蘇軾若干罪名。
  • 2026-05-05 誤報排除:「蘇軾在通判與之後的密州、徐州、湖州知州任上」有官職與任職序列問題。蘇軾在密州、徐州、湖州都是知州沒錯,但前文說「熙寧四年任杭州通判」後,這裡把「通判與之後的密州、徐州、湖州知州任上」混成一串,表述不準確,易造成官職錯置。
  • 2026-05-05 確認錯誤:「案發當下蘇軾弟蘇轍時人在在宋城縣」有重複用字錯誤,且蘇轍當時並非「在宋城縣」作為重要歷史資訊,這句不符合史實重點。 → 正確:原句有重複字「在在」的語病;且蘇轍當時的具體所在不宜簡化為此句。
  • 2026-05-05 確認錯誤:「長子蘇邁則隨途」是殘句,內容未完,屬明顯不完整敘述。 → 正確:「長子蘇邁則隨途」是殘句,語意未完,屬不完整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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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concept:烏臺詩案 · 最後更新:2026/5/5· 版本:20260505 · 版本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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