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
湖南省是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華中地區的一個一級行政區,全境位於長江中游以南地區,因大部份在洞庭湖以南得名「湖南」,又因湘江貫穿全境而簡稱「湘」。境內廣植芙蓉(木芙蓉),後唐譚用之作詩《秋宿湘江遇雨》中有「秋風萬里芙蓉國」之句,故有「芙蓉國」之譽。湖南的省會長沙市,湖南大部分地區的漢語方言以湘語為主,另外在湖南省內的某些地區則通用西南官話、贛語、湘南土話、瓦鄉話以及客家話等其他漢語方言。此外,苗語、土家語、侗語、勉語(瑤族的主要語言之一)等少數民族語言在湖南省西部和南部的少數民族聚居區使用。全省常住總人口約6604萬,省人民政府駐長沙市天心區湘府路8號。 歷史 乾道三年(公元1167年,朱熹到嶽麓書院與張栻論學,舉行了歷史上有名的「朱張會講」,推動了宋代理學和中國古代哲學的發展, 湖南在原始社會時為三苗、百濮與揚越(百越)之地,據寧鄉縣、安鄉縣、津市市、澧縣、道縣和平江縣等地考古挖掘出土的文物證明,湖南境內在40萬年前有舊石器時期的人類活動,早在一萬多年前就有種植稻穀,早在五千年以前的新石器時代湖南的先民就開始過定居生活。 19世紀以來,湖南在中國近代史影響深遠。1852年,曾國藩受
湖南省
概述
湖南省是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華中地區的一個一級行政區,全境位於長江中游以南地區,因大部份在洞庭湖以南得名「湖南」,又因湘江貫穿全境而簡稱「湘」。境內廣植芙蓉(木芙蓉),後唐譚用之作詩《秋宿湘江遇雨》中有「秋風萬里芙蓉國」之句,故有「芙蓉國」之譽。湖南的省會長沙市,湖南大部分地區的漢語方言以湘語為主,另外在湖南省內的某些地區則通用西南官話、贛語、湘南土話、瓦鄉話以及客家話等其他漢語方言。此外,苗語、土家語、侗語、勉語(瑤族的主要語言之一)等少數民族語言在湖南省西部和南部的少數民族聚居區使用。全省常住總人口約6604萬,省人民政府駐長沙市天心區湘府路8號。
歷史 乾道三年(公元1167年,朱熹到嶽麓書院與張栻論學,舉行了歷史上有名的「朱張會講」,推動了宋代理學和中國古代哲學的發展,
湖南在原始社會時為三苗、百濮與揚越(百越)之地,據寧鄉縣、安鄉縣、津市市、澧縣、道縣和平江縣等地考古挖掘出土的文物證明,湖南境內在40萬年前有舊石器時期的人類活動,早在一萬多年前就有種植稻穀,早在五千年以前的新石器時代湖南的先民就開始過定居生活。
19世紀以來,湖南在中國近代史影響深遠。1852年,曾國藩受命在衡州組建湘軍,鎮壓太平天國。在1898年,湖南是唯一支持戊戌變法的省份。1899年和1904年,岳陽、長沙先後被開闢為商埠,常德、湘潭增列為「寄港地」。1903年,黃興在長沙創立華興會,是辛亥革命裡革命軍的主要派系。1917-1918年護法戰爭主戰場在湖南,促成1921年湖南饑荒,饑民500萬。1926年-1927年,國民革命軍北伐期間,湖南農民運動聲勢最為浩大,農會成員發展到600萬人。1936年,粵漢鐵路全線通車。抗日戰爭期間,中國軍隊在湖南省境進行過幾次極其慘烈的抗擊日軍的戰役,包括長沙會戰、常德會戰,衡陽戰役和湘西會戰等。1938年,在「焦土抗戰」的口號下,半個長沙誤毀於文夕大火,1944年衡陽毀於衡陽保衛戰,全城僅剩三棟殘牆。抗日戰爭期間,日軍猛烈進攻,湖南的長沙、衡陽等城市的民眾死傷無數。
行政區劃沿革
湖南在夏、商和西周時為荊州南境。春秋、戰國時代屬於楚國。秦始皇設黔中、長沙兩郡;漢武帝之後屬荊州刺史轄區,轄長沙國、武陵郡、桂陽郡和零陵郡;三國時屬吳國荊州,為荊南五郡;西晉時分屬荊州和廣州;東晉時分屬荊州、湖州、江州;南朝宋、齊、梁時分屬湘州、郢州和小部分荊州,南朝陳時分屬荊州、沅州;隋文帝開皇九年(589年)平南陳,而統一全國後,在湖南設長沙、武陵、沅陵、澧陽、巴陵、衡山、桂陽、零陵等八郡;唐玄宗開元二十一年(733年)時分屬山南東道、江南西道和黔中道、黔中道黔州使督府,唐代宗廣德二年(764年)在衡州置湖南觀察使,從此在中國行政區劃史上開始「湖南」之名;五代十國時期,馬殷據湖南,建立楚國,國都為長沙。
北宋時,湖南分屬荊湖南路和荊湖北路。這時洞庭湖區得到大規模開發,湖南在全國的地位迅速上升。宋代全國四大書院,湖南即得其二。北宋末年,湖南人口達570多萬。元代時屬湖廣等處行中書省,設湖南宣慰司於衡州,後遷治潭州。
明代時屬湖廣布政使司;清康熙三年(1664年)分湖廣為湖廣左、右布政使司,其中右司下設長寶、岳常澧、衡永郴桂、辰沅永靖4道和長沙、寶慶、岳州、常德、衡州、辰州、沅州、永州、永順九府。清世宗雍正元年(1723年),改湖廣右布政使司為湖南布政使司,遷長沙,湖南正式作為省級行政單位。
中華民國時,湖南廢除府、廳、州,保留道、縣兩級,並改變了部分縣的名稱。民國三年(1914年)全省下設湘江、衡陽、辰沅、武陵四道。民國十一年(1922年)道制撤消,僅存省、縣兩級。
中華民國時期的湖南省 亞新地學社1936年《袖珍中華全圖》的湖南省地圖
民國二十六年(1937年)12月普遍設立行政督察專員公署,全省劃為九區;1938年全省調整為10個行政督察區;1940年4月全省調整為10個行政監督區,各區轄6~10縣不等,並成立長沙(1933年)、衡陽(1943年)兩市。民國三十八年(1949年)國民政府退守台灣以前,全省有2市、10行政監督區、77縣,湖南省政府駐長沙。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當初期設置長沙、株洲2省轄市,長沙、衡陽、郴縣、常德、益陽、邵陽、永州7直屬專區,湘西行政區及所轄永順、沅陵、會同3專區。此後行政區劃多次調整變更,到2002年末,全省共計劃分為14個地級行政區(13地級市和1自治州),122個縣級行政區包括34個市轄區、16個縣級市、65個縣和7個自治縣。
自然環境 地形地貌
湖南的東、南、西三面山地環繞,中部和北部地勢低平,呈馬蹄形的丘陵型盆地,屬於江南地帶。西北有武陵山脈,西南有雪峰山脈,南部為南嶺(五嶺山脈),東面為湘贛交界的羅霄山脈。湘中地區大多為丘陵、盆地和河谷沖積平原,除南嶽衡山山脈
不要混同
不要把 湖南省 與 打醮、道士、正一派、功德、地、地方社會 直接混同;它們只是由 《湖南道教調查研究──陳德美道長的法事科儀》、《過山系ヤオ族(ミエン)儀礼神画に関する研究―湖南省南部及び広西壮族自治区東北部の儀礼神画について―》、《“明弘治十一年邓铭堂执照”浅析》、《湖南道教調查研究──陳德美道長的法事科儀》 支撐的共現線索。若要建立更強關係,需回查論文中的語句、年代、地域、儀式場景與版本脈絡。
檢驗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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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等級
- 學術等級: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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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據與補證
- 徐兴华,〈“明弘治十一年邓铭堂执照”浅析〉。關聯說明:买地券出土地点。
- 范華、萬益林,〈湖南道教調查研究──陳德美道長的法事科儀〉。關聯說明:陳德美道長與相關田野調查所處的地域範圍。
- 譚静,〈過山系ヤオ族(ミエン)儀礼神画に関する研究―湖南省南部及び広西壮族自治区東北部の儀礼神画について―〉。關聯說明:論文研究所涉及的主要地理區域之一。
站內互讀:華人、華中、長江、洞庭、湘江、後唐、會長、客家、勉語、瑤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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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引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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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證後判讀
就道教研究而言,「湖南省」不應只作孤立名詞處理,而應放回經典、宮觀、科儀、地方社會與文獻傳承的互證網絡。本站補證的重點,是把可見材料、可疑邊界與後續校核任務分開,讓讀者知道哪些內容可暫作導讀,哪些內容仍需查原文或查論文。
補證軸線 1:題名、異名與語義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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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證時應優先回答三個問題:第一,這個說法是否能在經典、方志、碑刻、論文、訪談或宮觀文書中找到明確位置;第二,該位置是直接證據、間接比較,還是只提供方法框架;第三,若材料來自不同時代或不同地域,是否需要分開敘述。只有三者都清楚,才適合把「湖南省」寫成結論句。
對本站而言,本段的作用是提升節點的學術可檢查性:把「可暫用的導讀」、「可回查的材料」與「尚待補頁碼或原文的問題」拆開。若後續新增勘誤、canonical 合併或來源補證,應優先更新此軸線,而不是新增重複節點。
補證軸線 2:經典、方志、碑刻與田野材料的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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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證軸線 3:道教史位置與跨傳統互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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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證軸線 4:儀式、制度或信仰實踐中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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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證軸線 5:術語翻譯、分類與避免誤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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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證軸線 6:可引用範圍與不可越界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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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證軸線 7:版本、年代與地域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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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證軸線 8:與站內論文、節點與書目線索的互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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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本站而言,本段的作用是提升節點的學術可檢查性:把「可暫用的導讀」、「可回查的材料」與「尚待補頁碼或原文的問題」拆開。若後續新增勘誤、canonical 合併或來源補證,應優先更新此軸線,而不是新增重複節點。
補證軸線 9:後續校勘、頁碼與原文回查任務
本軸線用來檢查「湖南省」在「後續校勘、頁碼與原文回查任務」上的可引用程度。首先,讀者應把本節點視為研究入口,而非取代原典的定本;其次,應確認本頁所連接的詞彙、書名、論文與站內節點是否真的支撐該段判斷。此處的主要互讀材料為:可互讀論文為〈過山系ヤオ族(ミエン)儀礼神画に関する研究―湖南省南部及び広西壮族自治区東北部の儀礼神画について―〉。相關術語包括:勉語、瑤族、南部、常住、長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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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證軸線 10:公共知識庫呈現時的責任限制
本軸線用來檢查「湖南省」在「公共知識庫呈現時的責任限制」上的可引用程度。首先,讀者應把本節點視為研究入口,而非取代原典的定本;其次,應確認本頁所連接的詞彙、書名、論文與站內節點是否真的支撐該段判斷。此處的主要互讀材料為:可互讀論文為〈“明弘治十一年邓铭堂执照”浅析〉。相關術語包括:瑤族、南部、常住、長沙、乾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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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證軸線 11:題名、異名與語義邊界
本軸線用來檢查「湖南省」在「題名、異名與語義邊界」上的可引用程度。首先,讀者應把本節點視為研究入口,而非取代原典的定本;其次,應確認本頁所連接的詞彙、書名、論文與站內節點是否真的支撐該段判斷。此處的主要互讀材料為:可互讀論文為〈湖南道教調查研究──陳德美道長的法事科儀〉。相關術語包括:南部、常住、長沙、乾道、朱熹。
補證時應優先回答三個問題:第一,這個說法是否能在經典、方志、碑刻、論文、訪談或宮觀文書中找到明確位置;第二,該位置是直接證據、間接比較,還是只提供方法框架;第三,若材料來自不同時代或不同地域,是否需要分開敘述。只有三者都清楚,才適合把「湖南省」寫成結論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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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證軸線 12:經典、方志、碑刻與田野材料的層級
本軸線用來檢查「湖南省」在「經典、方志、碑刻與田野材料的層級」上的可引用程度。首先,讀者應把本節點視為研究入口,而非取代原典的定本;其次,應確認本頁所連接的詞彙、書名、論文與站內節點是否真的支撐該段判斷。此處的主要互讀材料為:可互讀論文為〈過山系ヤオ族(ミエン)儀礼神画に関する研究―湖南省南部及び広西壮族自治区東北部の儀礼神画について―〉。相關術語包括:常住、長沙、乾道、朱熹、書院。
補證時應優先回答三個問題:第一,這個說法是否能在經典、方志、碑刻、論文、訪談或宮觀文書中找到明確位置;第二,該位置是直接證據、間接比較,還是只提供方法框架;第三,若材料來自不同時代或不同地域,是否需要分開敘述。只有三者都清楚,才適合把「湖南省」寫成結論句。
對本站而言,本段的作用是提升節點的學術可檢查性:把「可暫用的導讀」、「可回查的材料」與「尚待補頁碼或原文的問題」拆開。若後續新增勘誤、canonical 合併或來源補證,應優先更新此軸線,而不是新增重複節點。
補證軸線 13:道教史位置與跨傳統互證
本軸線用來檢查「湖南省」在「道教史位置與跨傳統互證」上的可引用程度。首先,讀者應把本節點視為研究入口,而非取代原典的定本;其次,應確認本頁所連接的詞彙、書名、論文與站內節點是否真的支撐該段判斷。此處的主要互讀材料為:可互讀論文為〈“明弘治十一年邓铭堂执照”浅析〉。相關術語包括:長沙、乾道、朱熹、書院。
補證時應優先回答三個問題:第一,這個說法是否能在經典、方志、碑刻、論文、訪談或宮觀文書中找到明確位置;第二,該位置是直接證據、間接比較,還是只提供方法框架;第三,若材料來自不同時代或不同地域,是否需要分開敘述。只有三者都清楚,才適合把「湖南省」寫成結論句。
對本站而言,本段的作用是提升節點的學術可檢查性:把「可暫用的導讀」、「可回查的材料」與「尚待補頁碼或原文的問題」拆開。若後續新增勘誤、canonical 合併或來源補證,應優先更新此軸線,而不是新增重複節點。
補證軸線 14:儀式、制度或信仰實踐中的功能
本軸線用來檢查「湖南省」在「儀式、制度或信仰實踐中的功能」上的可引用程度。首先,讀者應把本節點視為研究入口,而非取代原典的定本;其次,應確認本頁所連接的詞彙、書名、論文與站內節點是否真的支撐該段判斷。此處的主要互讀材料為:可互讀論文為〈湖南道教調查研究──陳德美道長的法事科儀〉。相關術語包括:乾道、朱熹、書院。
補證時應優先回答三個問題:第一,這個說法是否能在經典、方志、碑刻、論文、訪談或宮觀文書中找到明確位置;第二,該位置是直接證據、間接比較,還是只提供方法框架;第三,若材料來自不同時代或不同地域,是否需要分開敘述。只有三者都清楚,才適合把「湖南省」寫成結論句。
對本站而言,本段的作用是提升節點的學術可檢查性:把「可暫用的導讀」、「可回查的材料」與「尚待補頁碼或原文的問題」拆開。若後續新增勘誤、canonical 合併或來源補證,應優先更新此軸線,而不是新增重複節點。
補證軸線 15:術語翻譯、分類與避免誤讀
本軸線用來檢查「湖南省」在「術語翻譯、分類與避免誤讀」上的可引用程度。首先,讀者應把本節點視為研究入口,而非取代原典的定本;其次,應確認本頁所連接的詞彙、書名、論文與站內節點是否真的支撐該段判斷。此處的主要互讀材料為:可互讀論文為〈過山系ヤオ族(ミエン)儀礼神画に関する研究―湖南省南部及び広西壮族自治区東北部の儀礼神画について―〉。相關術語包括:朱熹、書院。
補證時應優先回答三個問題:第一,這個說法是否能在經典、方志、碑刻、論文、訪談或宮觀文書中找到明確位置;第二,該位置是直接證據、間接比較,還是只提供方法框架;第三,若材料來自不同時代或不同地域,是否需要分開敘述。只有三者都清楚,才適合把「湖南省」寫成結論句。
對本站而言,本段的作用是提升節點的學術可檢查性:把「可暫用的導讀」、「可回查的材料」與「尚待補頁碼或原文的問題」拆開。若後續新增勘誤、canonical 合併或來源補證,應優先更新此軸線,而不是新增重複節點。
補證軸線 16:可引用範圍與不可越界的結論
本軸線用來檢查「湖南省」在「可引用範圍與不可越界的結論」上的可引用程度。首先,讀者應把本節點視為研究入口,而非取代原典的定本;其次,應確認本頁所連接的詞彙、書名、論文與站內節點是否真的支撐該段判斷。此處的主要互讀材料為:可互讀論文為〈“明弘治十一年邓铭堂执照”浅析〉。相關術語包括:書院。
補證時應優先回答三個問題:第一,這個說法是否能在經典、方志、碑刻、論文、訪談或宮觀文書中找到明確位置;第二,該位置是直接證據、間接比較,還是只提供方法框架;第三,若材料來自不同時代或不同地域,是否需要分開敘述。只有三者都清楚,才適合把「湖南省」寫成結論句。
對本站而言,本段的作用是提升節點的學術可檢查性:把「可暫用的導讀」、「可回查的材料」與「尚待補頁碼或原文的問題」拆開。若後續新增勘誤、canonical 合併或來源補證,應優先更新此軸線,而不是新增重複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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