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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廷理

楊廷理(1747年4月18日—1813年10月22日),字清和,一字圓泉,號雙梧,又號水覃、半緣、甦齋、更生。廣西柳州馬平縣人,乾隆十二年生於廣西左江鎮署,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拔貢。著名學者、詩人、官吏。曾多次擔任臺灣清治時期的臺灣知府、臺灣道道臺。一生三進臺灣,三任臺灣知府,五入噶瑪蘭,為噶瑪蘭廳成功設治的最大推手,後世尊稱其為「開蘭名宦」。 生平 臺南藥王廟內,楊廷理於乾隆五十三年題贈的「福壽我民」匾 楊廷理生於乾隆十二年三月初九(1747年4月18日),為家中第三子,父親楊剛是廣西南寧府左江鎮總兵。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娶妻歐陽氏。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以拔貢生入京,七月朝考一等一名,以知縣見用,簽發福建。冬季到閩,初任歸化縣縣令,先後調署寧化縣、侯官縣、兼護福防同知。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任龍巖州知州兼通判銜。任內表現優異,乾隆五十年被奏升為臺灣府南路理番同知,是其一生三渡臺灣的開始。 在臺治績 臺南祀典武廟右側廟門內,由楊廷理所書的「重脩郡西關帝廟碑記」石碑 臺南祀典武廟,由楊廷理題贈的「大丈夫」匾額 楊廷理所立之「改建臺灣府城碑記」(臺南南門公園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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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廷理

概述

楊廷理(1747年4月18日—1813年10月22日),字清和,一字圓泉,號雙梧,又號水覃、半緣、甦齋、更生。廣西柳州馬平縣人,乾隆十二年生於廣西左江鎮署,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拔貢。著名學者、詩人、官吏。曾多次擔任臺灣清治時期的臺灣知府、臺灣道道臺。一生三進臺灣,三任臺灣知府,五入噶瑪蘭,為噶瑪蘭廳成功設治的最大推手,後世尊稱其為「開蘭名宦」。

生平 臺南藥王廟內,楊廷理於乾隆五十三年題贈的「福壽我民」匾

楊廷理生於乾隆十二年三月初九(1747年4月18日),為家中第三子,父親楊剛是廣西南寧府左江鎮總兵。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娶妻歐陽氏。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以拔貢生入京,七月朝考一等一名,以知縣見用,簽發福建冬季到閩,初任歸化縣縣令,先後調署寧化縣、侯官縣、兼護福防同知。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任龍巖州知州兼通判銜。任內表現優異,乾隆五十年被奏升為臺灣府南路理番同知,是其一生三渡臺灣的開始。

在臺治績 臺南祀典武廟右側廟門內,由楊廷理所書的「重脩郡西關帝碑記」石碑 臺南祀典武廟,由楊廷理題贈的「大丈夫」匾額 楊廷理所立之「改建臺灣府城碑記」(臺南南門公園碑林)

乾隆五十一年八月二十(1786年10月11日)到臺灣擔任臺防同知,不久即面臨林爽文事件,募義勇協助平定。此為其首次抵臺。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十二月兼理臺灣府知府,五十二年八月署,十月實授知府一職。乾隆五十三年(1788年)春護任臺灣道,十月回任知府。捐俸接續鄉賓黃世景重修府城上帝廟之事。乾隆五十六年五月署臺灣道,六月實陞。五十九年正月加按察使銜。林爽文事件後,有感於臺灣府城原有的植竹、木柵城牆防禦能力低,於是以土石重修臺灣府城城垣,是臺灣土石城牆的首例。

乾隆六十年(1795年)三月十日陳周全事件發生,楊廷理帶兵解斗六,並收復彰化鹿港兩地,俘陳周全,事件於十九日吿平定。同年,遭福州府知府控昔日侯官縣知縣任內倉穀虧空,遭押解入京審訊,因私刻年譜而獲罪。嘉慶元年判謫戌伊犁六年。

臺南祀典武廟主殿內,由楊廷理於嘉慶年間所書的楹聯,簽名下三方署印"甦齋廷理"、"更生"、"六年萬里歸人"

嘉慶八年(1803年)閏二月,楊廷理從伊犁赦還回籍。因尚積欠官餉,而無法復職。嘉慶八年冬至十年秋,寓居廣州、柳州。後來在臺灣仕紳資助及親友借資下,成功降捐知府。嘉慶十一年(1806年)九月補授臺灣府知府,派任前嘉慶皇帝召見,楊廷理直言應當開蘭,上諭:「稟商督撫」。十二月十一日,抵臺南府城就任知府,此為其二次抵臺。

開蘭歷程

嘉慶十二年九月九日自艋舺出發從山路入噶瑪蘭,與水師總兵王得祿合擊驅走佔領基隆、噶瑪蘭、蘇澳的海賊朱濆,此為其首次抵蘭。任務完成,於十月十日返抵台南府城,卻接到聖旨要其內渡返回。於嘉慶十三年四月內渡。嘉慶十四年(1809)八月,以「候補知府」身份渡臺處理漳泉械鬥,此為其第三次抵臺。

嘉慶十五年,與來臺查辦漳泉械鬥案後續事宜的閩浙總督方維甸隨行,在艋舺遇到噶瑪蘭頭目請求收治版圖,方維甸授與楊廷理18條創始事宜準則,派其入蘭辦理。四月五日,楊廷理再次入蘭悉心勘查,籌劃蘭事,在這段時間首次劃定蘭城規模方位並「植竹為城,環以九芎樹木」,待至十月返。嘉慶十六年元宵,楊廷理陪同臺灣道張志緒勘查噶瑪蘭,此為其第三次入蘭,於三月返府城。同年三月-五月署淡水廳同知。九月,噶瑪蘭水災沖毀田園,楊廷理趕往勘災,同時繼續規劃噶瑪蘭各項事宜進度,這是他第四次入蘭。十二月回府城,任「臺灣知府」。

嘉慶十七年(1812)初,朝廷核准設立噶瑪蘭廳。六月初八,楊廷理卸任臺灣知府,待令內渡後補建寧府知府。八月,噶瑪蘭廳正式設治,首任通判為翟淦。設治初期,噶瑪蘭居民突發漳粵糾紛,楊廷理於八月底再次入蘭,協助翟淦平爭,並稍停輔佐開蘭事宜 。九月初,奉檄暫攝通判一職,至十二月十日卸委,此次入蘭期間建成仰山書院。這是他第五度入蘭。

逝世

嘉慶十八年(1813)初,因左臂風恙向上級請假調理三個月,暫不赴任建寧府知府。然而假單批回來,指示其身為噶瑪蘭創始章程執行人,在蘭地未穩之前不宜內渡赴任 。遂於府城待命、養病。養病期間,《東遊草》完稿付刊,《勞生節略》、《議開後山噶瑪蘭節略》定稿。嘉慶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1813年10月22日)卒於臺南府城。靈柩由家屬運回中國廣西柳州,於嘉慶二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安葬。楊廷理六子楊立旭後來舉孝廉方正,道光己酉(1849年)舉人,立有功績官拜高位。同治十年(1871年),其六子茲請孫衣言撰寫其父墓誌銘、請王拯撰寫其父墓表。

後世紀念 昭應宮三大老神像,居中者為楊廷理(上書「台灣知府兼辦開蘭主事楊廷理大老爺」 臺南總趕宮的楊廷理長生祿位 頭城開成城隍廟吳沙像,像後為楊廷理長生祿位

楊廷理一生三次渡臺,五次入蘭。平定天地會陳周全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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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對記錄

  • 2026-05-06 確認錯誤:「嘉慶八年(1803年)閏二月」與同句後文「嘉慶八年冬至十年秋」有明顯時間表述矛盾;『冬至十年秋』並非正常年代寫法,疑為擷取或排版錯誤。 → 正確:原文中的「嘉慶八年冬至十年秋」明顯是排版/擷取錯誤,應可視為時間表述混亂;後半句缺乏正常年代寫法,問題成立。
  • 2026-05-06 確認錯誤:「道光己酉(1849年)舉人」有明顯朝代干支錯誤;1849年是清道光二十九年,己酉不是1849年。 → 正確:「道光己酉(1849年)」年份與干支對應錯誤;1849年確為清道光二十九年,己酉不是1849年。
  • 2026-05-06 確認錯誤:「道光己酉(1849年)舉人」中『舉人』與『舉孝廉方正』並列,前者是科舉功名,後者是薦舉名目,敘述方式混雜,且年份對應不清。 → 正確:同句把「舉孝廉方正」與「舉人」並列,確有薦舉與科舉名目混用、年份指涉不清的問題。
  • 2026-05-06 確認錯誤:「其六子茲請孫衣言撰寫其父墓誌銘、請王拯撰寫其父墓表」語義不通,『其六子』指代不清,且前文已說楊廷理『六子楊立旭』,這裡可能把兒子與其他人張冠李戴。 → 正確:「其六子」指代不明,且與前文「六子楊立旭」存在人稱混亂;句中「請王拯撰寫其父墓表」的語意也顯得不順,問題成立。
  • 2026-05-06 確認錯誤:『後世紀念』段落中插入『平定天地會陳周全起事』,但沒有完整主語與事件說明,且與前文多次出現的『林爽文事件』『陳周全事件』表述不一致,容易造成事件歸屬混淆。 → 正確:「平定天地會陳周全起事」缺少完整主語與事件連接,且與前文事件脈絡銜接不清,易造成歸屬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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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person:楊廷理 · 最後更新:2026/5/7· 版本:20260506 · 版本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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