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廟灣刻石
大廟灣刻石,又稱地堂咀刻石,是香港現存最早有明確紀年的石刻文物,屬於南宋末年珍貴的歷史遺蹟。此刻石位於新界西貢區清水灣半島南部的大廟灣地堂咀,鄰近佛堂門水道一帶。石刻於南宋咸淳十年(1274年)七月十五日所刻,記載了當時官富場鹽官嚴益彰遊覽南北佛堂(東龍洲與大廟灣)的經過,以及該地區佛堂門天后古廟的修建歷史。1955年由建築師余謙發現後,此刻石已被列為香港法定古蹟,具有重要的歷史與文化價值。
大廟灣刻石
概述
大廟灣刻石,又稱地堂咀刻石,是香港現存最早有明確紀年的石刻文物,屬於南宋末年珍貴的歷史遺蹟。此刻石位於新界西貢區清水灣半島南部的大廟灣地堂咀,鄰近佛堂門水道一帶。石刻於南宋咸淳十年(1274年)七月十五日所刻,記載了當時官富場鹽官嚴益彰遊覽南北佛堂(東龍洲與大廟灣)的經過,以及該地區佛堂門天后古廟的修建歷史。1955年由建築師余謙發現後,此刻石已被列為香港法定古蹟,具有重要的歷史與文化價值。
歷史淵源
大廟灣刻石的發現過程充滿偶然性。1955年,建築師余謙在進行實地勘察時,意外發現了這塊刻有文字的摩崖石刻。根據碑文所載,此刻石紀錄了自北宋大中祥符五年(1012年)至南宋咸淳甲戌年(1274年)間,長達二百六十餘年的佛堂維修歷史。
從碑文考證可知,佛堂門一帶的宗教建築始建於北宋祥符五年,由三山人(福建省福州)鄭廣清進行首次大規模修建。此後歷經永嘉滕了覺等人相繼維護。北堂古碑則為泉州人辛道樸於戊申年所立,但具體年號已難考證。至南宋咸淳年間,三山人念法明與當地人林道義再度集資重修,並立此刻石以紀念此事。
此刻石的發現,不僅填補了香港地區早期歷史文獻的不足,也證明了佛堂門一帶在宋元時期已成為重要的宗教活動場所,其歷史可追溯至十一世紀初。
主要內容
碑文形制
大廟灣刻石刻於天然岩壁之上,石面長約10呎、高約5呎、厚約5吋。碑文共計108字,分為9行排列,每行12字,布局工整。全文以漢字楷書刻成,字體端正清晰,歷經七百餘年風化侵蝕,至今仍大致可辨。
碑文核心內容
碑文首先說明立碑者身份:古汴(河南省開封)人嚴益彰時任官富場鹽官,與三山(福建省福州)人何天覺同遊南北佛堂。隨後依序記述各次修建經過:
- 南堂石塔:建於北宋大中祥符五年(1012年)
- 兩堂首修:三山人鄭廣清負責搬石砍木,重修南北兩堂
- 後續維護:永嘉人滕了覺相繼修葺
- 北堂古碑:泉州人辛道樸於戊申年立碑,但年號失考
- 末次重修:念法明、林道義集資再度修缮,林道義更擴充規模
碑末明確標示時間:「咸淳甲戌六月十五日書」,即1274年7月20日。
宗教意義
此刻石與佛堂門天后古廟密切相關。天后(媽祖)信仰在華南沿海地區影響深遠,佛堂門天后古廟作為香港最古老的天后廟之一,其歷史傳承透過此刻石得到實物佐證。碑文所載的多次修建記錄,反映了宋元時期民間宗教信仰的延續性與地方社群的集體參與,對研究華南沿海媽祖信仰的傳播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文化影響
大廟灣刻石的文化影響體現在多個層面:
歷史學價值:此刻石是香港境內目前發現最早的有紀年石刻,為研究香港地區宋代以前的歷史提供了珍貴的第一手資料填補了官方文獻的空白,證明香港地區在宋元時期已有穩定的行政建制(官富場)與宗教活動。
宗教研究價值:碑文記載了佛堂門天后古廟的建造與維修歷史,為研究媽祖信仰在香港的早期傳播提供了實物依據,對了解華南沿海宗教文化的延續性具有重要意義。
文化遺產價值:此刻石已被列為香港法定古蹟,受到法律保護。其存在提醒世人香港地區擁有悠久的歷史文化傳統,值得珍視與保護。
地方認同:此刻石的發現與公開展示,增強了香港居民對本地歷史文化的認識與認同感,成為連結過去與現在的重要文化符號。
來源
- 維基百科:大廟灣刻石條目
-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古蹟及文物網頁(香港法定古蹟記錄)
校對記錄
- 2026-05-03 誤報排除:「石刻於南宋咸淳十年(1274年)」有明顯年份/年號錯誤。南宋咸淳十年應為1274年,但『甲戌』與1274年不符;1274年干支為甲戌沒錯,但『咸淳甲戌六月十五日書』和前文『咸淳十年(1274年)七月十五日所刻』在日期上互相矛盾,且碑末日期與前文記載不一致。
- 2026-05-03 誤報排除:「官富場鹽官嚴益彰」與後文「與三山人何天覺同遊」存在人物張冠李戴/不一致。前文說同遊與記錄者是嚴益彰,後文又改成何天覺,兩者不一致。
- 2026-05-03 誤報排除:「南宋末年」與「1274年」不算直接矛盾,但文中又寫「咸淳十年(1274年)」;南宋咸淳十年確屬南宋末期,這部分本身沒問題。真正問題是後文把「甲戌六月十五日書」換算為「1274年7月20日」未必正確,且與前文『七月十五日』衝突。
- 2026-05-03 誤報排除:「此刻石已被列為香港法定古蹟」的表述可能過度簡化,但本身不構成明顯錯誤;不過前文稱『1955年由建築師余謙發現後,此刻石已被列為香港法定古蹟』,將發現時間與被列為法定古蹟直接連接,容易誤導為發現後立即列級,屬不嚴謹敘述。
- 2026-05-03 確認錯誤:「證明香港地區在宋元時期已有穩定的行政建制(官富場)」不恰當。官富場屬鹽場/鹽政機構,不等同一般所說的『行政建制』,此處歸屬明顯不精確。 → 正確:『官富場』屬鹽場/鹽政機構,並不等同一般行政建制;若原文用以概括宋元時期香港已有穩定的官署與宗教活動,易造成表述不精確,該疑點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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