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洋新法曆書
《崇禎曆書》是崇禎帝為曆法改革而下旨編著的一部叢書,因其年號為崇禎而得名;又稱《時憲曆》,此曆法及其修訂版本由清朝初年源用至今。該書在崇禎二年(1629年)九月由禮部左侍郎徐光啟成立曆局開始編寫,到崇禎七年(1634年)十一月編完。由於徐光啟在1633年病逝,之後的編纂工作由李天經主持,但未能在明清交替前實施。 1644年清朝建立後,立即決定隔年實施此曆法。 耶穌會傳教士如湯若望等人在曆法的編纂過程中做出了重要貢獻。初版曆法主要遵循第谷·布拉厄和克里斯滕·索倫森·隆戈蒙塔努斯(Christen Sørensen Longomontanus)的理論。此後,該曆法的基本理論經歷了兩次重大修訂。 新曆法的主要變化包括: 以基於太陽黃道經度的「定氣法」(真太陽)取代原有的「平氣法」(平太陽,將回歸年均等劃分),根據太陽在黃道上的位置來確定24個節氣。 調整閏月的位置以適應節氣法的變化。 該曆法自清初至近代早期一直沿用,但分別於1914年和1928年進行了修訂和替換,此後又經歷了多次細微的修改。 1928年,曆法由南京紫[[金山天文台]]管理,因此現今的版本通常被稱為《紫金曆》。所有這些版
西洋新法曆書
概述
《崇禎曆書》是崇禎帝為曆法改革而下旨編著的一部叢書,因其年號為崇禎而得名;又稱《時憲曆》,此曆法及其修訂版本由清朝初年源用至今。該書在崇禎二年(1629年)九月由禮部左侍郎徐光啟成立曆局開始編寫,到崇禎七年(1634年)十一月編完。由於徐光啟在1633年病逝,之後的編纂工作由李天經主持,但未能在明清交替前實施。 1644年清朝建立後,立即決定隔年實施此曆法。 耶穌會傳教士如湯若望等人在曆法的編纂過程中做出了重要貢獻。初版曆法主要遵循第谷·布拉厄和克里斯滕·索倫森·隆戈蒙塔努斯(Christen Sørensen Longomontanus)的理論。此後,該曆法的基本理論經歷了兩次重大修訂。
新曆法的主要變化包括:
以基於太陽黃道經度的「定氣法」(真太陽)取代原有的「平氣法」(平太陽,將回歸年均等劃分),根據太陽在黃道上的位置來確定24個節氣。 調整閏月的位置以適應節氣法的變化。
該曆法自清初至近代早期一直沿用,但分別於1914年和1928年進行了修訂和替換,此後又經歷了多次細微的修改。 1928年,曆法由南京紫[[金山天文台]]管理,因此現今的版本通常被稱為《紫金曆》。所有這些版本均基於現代天文數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此曆法已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於2017年5月12日正式發布,標準為GB/T 33661-2017《農曆的編算和頒行》。
書籍歷史 修書緣由
崇禎年間,使用的曆書是元朝郭守敬等人編制的《授時曆》,這部曆書已施行了三百四十八年之久(於1281年實施,明朝立國後更名為*《[[大統曆*》]]沿用),誤差也逐漸增大(《大統曆》不計算斗分差,而授時曆因制曆時冬至與近日點幾近重合而未考量近日點進動)。同時欽天監對1629年6月21日(崇禎二年五月乙酉朔)的日食預報明顯錯誤,而禮部侍郎徐光啟依據西洋方法的預報卻相當精確。崇禎帝就曆法推算失准一事責問欽天監,欽天監官員據實陳奏,稱《大統歷》沿用*《授時曆》已久,他們只是在開國二百六十年後遵守舊法而已,其間僅是循舊法推步,若繼續因循守舊,日後誤差勢必進一步擴大。徐光啟等因勢再度上疏,提出改曆,終獲御准。同年七月,禮部在宣武門內的首善書院開設曆局修歷,由徐光啟督修曆法。時年六十八歲的徐光啟以禮部左侍郎銜奉命主持曆局事務,開創了中國曆法史上具有劃時代意義的偉業——主持纂修《崇禎曆書》*。
編纂過程
崇禎二年(1629年)九月,曆局正式開始辦事。徐光啟(他去世後,李天經繼任其事)親自督領修葺房屋、遴選人員、製造儀器,聘請李之藻,西方傳教士龍華民、鄧玉函等人參加編譯天文學書籍,歷時五年,歷盡艱辛,分別五次進呈書稿,終於完成了《崇禎曆書》的編纂工作。
《崇禎曆書》全書共46種,137卷,分節次六目和基本五目。「節次六目」分別為日躔、恆星、月離、日月交合、五緯星和五星凌犯,「基本五目」分別為法原(天文學基礎理論)、法數(天文用表)、法算(天文計算必備的數學知識)、法器(天文儀器及其使用方法)和會通(中西度量單位換算表)。其中經徐光啟定稿的有105卷,其餘32卷最後審定人為李天經。
在編纂過程中,曆局聘請來華天主教耶穌會的龍華民(義大利人,參與短期編制)、羅雅谷(葡萄牙人)、鄧玉函(瑞士人,參與短期編制)、湯若望(日耳曼人)等人參與譯書,編譯或節譯哥白尼、伽利略、第谷、克卜勒等著名歐洲天文學家的著作。從崇禎二年到崇禎七年陸續編成書。
《崇禎曆書》包括天文學基本理論、天文表、必需的數學知識(主要是平面及球面三角學和幾何學)、天文儀器以及傳統方法與西法的度量單位換算表五類。由於主編徐光啟強調把曆法計算建立在了解天文現象原理的基礎上,因此,理論部分共佔全書三分之一篇幅。 《崇禎曆書》採用第谷創立的天體系統和幾何學的計算方法。其優點是:引入了清晰的地球概念和地理經緯度概念,以及球面天文學、視差、大氣折射等重要天文概念和相關的改正計算方法。它也採用了一些西方通行的度量單位:一週天分為360°;一晝夜分為96刻24小時;度、時以下採用60進位制等。
頒行應用
《崇禎曆書》在1634年編完之後並沒有立即頒行新曆。新曆的優劣之爭一直持續了10年。在《明史·曆志》中記錄了發生過的8次中西天文學的較量,包括日食、月食、木星、水星、火星的運動,最後崇禎帝「已深知西法之密」,並在崇禎十六年(1643年)八月下定頒布新曆的決心,但頒行《崇禎曆書》的命令還沒有實施,明朝就已滅亡。之後由留在北京城中的湯若望刪改《崇禎曆書》至103卷,並由順治帝將其更名為《西洋新法曆書》,於順治二年(公元1645年)頒行。其中100卷本《西洋新法曆書》被收入*《[[四庫全書*》]],但因避乾隆(弘曆)諱,易名為《西洋新法算書》。
書籍內容
崇禎曆書共46種,137卷,其內容可以大致分為兩個部分:
第一部分為西方天文學的理論,稱為「基本五目」,分別為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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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對記錄
- 2026-05-07 確認錯誤:《崇禎曆書》與《西洋新法曆書》被混為同一條目,但兩者不是同一書名;《西洋新法曆書》是湯若望刪改《崇禎曆書》後在清初頒行的新名稱,不能在開頭直接寫成《崇禎曆書》又稱《時憲曆》且將《西洋新法曆書》作為同一節點而不加區分。 → 正確:《崇禎曆書》與《西洋新法曆書》不宜直接視為同一書名;前者是明末編纂完成的曆法著作,清初頒行時曾以《西洋新法曆書》或相關名稱稱之,且與《時憲曆》、版本名之間需加以區分。
- 2026-05-07 確認錯誤:「由清朝初年源用至今」不準確;時憲曆/農曆歷法在近現代經歷多次修訂,且現行中國農曆不是清初原版沿用至今。 → 正確:“由清朝初年源用至今”表述不精確。中國現行農曆/時憲曆系統在近現代經過多次修訂與調整,不能說完全沿用清初原版至今。
- 2026-05-07 確認錯誤:「1928年,曆法由南京紫金山天文台管理,因此現今的版本通常被稱為《紫金曆》」有明顯錯誤;1928年成立/接管的是中央研究院天文研究所等機構,現行通稱也不是「紫金曆」。 → 正確:1928年並非“由南京紫金山天文台管理,因此現今版本通常被稱為《紫金曆》”。較正確的說法是1928年前後中央研究院天文研究所等機構開始接手曆算與天文研究;“紫金曆”並非常見正式稱呼。
- 2026-05-07 確認錯誤:「崇禎帝為曆法改革而下旨編著」表述不準確;實際主導編修的是徐光啟奉旨主持曆局,不是崇禎帝親自編著。 → 正確:《崇禎曆書》並非“崇禎帝為曆法改革而下旨編著”這樣的說法;更準確地說,是崇禎帝下詔、由徐光啟等人奉旨主持曆局編修。
- 2026-05-07 確認錯誤:「同年七月,禮部在宣武門內的首善書院開設曆局修歷」與前文「崇禎二年(1629年)九月,曆局正式開始辦事」時間順序可疑,且「開設曆局」與「正式開始辦事」重複但不一致,敘述上有明顯混亂。 → 正確:“同年七月,禮部在宣武門內的首善書院開設曆局修歷”與“崇禎二年(1629年)九月,曆局正式開始辦事”在時間與表述上存在混亂,需統一為清楚的時間線與同一事件描述。
- 2026-05-07 確認錯誤:「聘請李之藻...參加編譯」有明顯年代錯誤;李之藻卒於1630年,若此處指曆局編纂期間長期參與,需明確限定早期工作,否則容易造成誤導。 → 正確:提到李之藻參加編譯需注意年代限制。李之藻卒於1630年,若敘述為整個曆局編纂期間長期參與,容易造成年代誤解;應限定為其生前參與的早期階段。
- 2026-05-07 誤報排除:「中國曆法史上具有劃時代意義的偉業——主持纂修《崇禎曆書》」屬評價性語句,非事實錯誤,可忽略;但前文說『五次進呈書稿,終於完成』與後文『崇禎七年編完』基本一致,無矛盾。
- 2026-05-07 誤報排除:「《崇禎曆書》在1634年編完之後並沒有立即頒行新曆...但頒行《崇禎曆書》的命令還沒有實施,明朝就已滅亡」與前文一致,沒有明顯矛盾。
- 2026-05-07 確認錯誤:「由順治帝將其更名為《西洋新法曆書》,於順治二年(公元1645年)頒行」基本可成立,但更常見說法是《時憲曆》頒行,《西洋新法曆書》是相關書名/版本名,兩者不宜完全等同。 → 正確:“由順治帝將其更名為《西洋新法曆書》,於順治二年(1645年)頒行”可作概括,但不宜把《西洋新法曆書》與《時憲曆》完全等同;較常見與正式的稱法是《時憲曆》頒行,而《西洋新法曆書》更像相關書名或版本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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