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樂志
《宋史·樂志》是元朝官修史書《宋史》中的十五志之一,專門記載有宋一代(960年-1279年)的音樂制度、樂曲創作、樂器使用及音樂思想。《宋史》全書共四百九十六卷,其中《樂志》佔據志第七十九至志第九十六,合計十八卷,是二十四史中篇幅最為詳盡的音樂專志之一。此志系統記錄了宋代宮廷雅樂、祭祀音樂、燕樂(宴饗音樂)以及各類音樂制度的沿革與變遷,對研究中國古代音樂史、特別是道教音樂在宋代的發展具有重要的史料價值。
宋史·樂志
概述
《宋史·樂志》是元朝官修史書*《宋史》*中的十五志之一,專門記載有宋一代(960年-1279年)的音樂制度、樂曲創作、樂器使用及音樂思想。《宋史》全書共四百九十六卷,其中《樂志》佔據志第七十九至志第九十六,合計十八卷,是二十四史中篇幅最為詳盡的音樂專志之一。此志系統記錄了宋代宮廷雅樂、祭祀音樂、燕樂(宴饗音樂)以及各類音樂制度的沿革與變遷,對研究中國古代音樂史、特別是道教音樂在宋代的發展具有重要的史料價值。
歷史淵源
編纂背景
《宋史》於元順帝至正三年(1343年)三月奉詔修撰,至至正五年(1345年)十月成書,僅歷時約兩年半。總裁官包括鐵木兒塔識、賀惟一、張起巖、歐陽玄等人,實際主持者為丞相脫脫,後由阿魯圖繼任。全書由元朝史官編纂,史料主要來源於宋代官修國史及實錄。《宋史·樂志》即在此背景下編纂而成,其內容主要依據宋代官方音樂檔案、樂書及前代累積的音樂文獻。
宋代音樂制度傳承
宋代音樂制度上承唐代,下啟元明清,在中國音樂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北宋建國之初,即著手整頓宮廷音樂機構太常寺,並設立大晟府(崇寧四年,1105年)專掌音樂。《宋史·樂志》詳細記載了這段時期音樂制度的沿革,包括宋初雅樂的恢復與重建、大晟府的設立與裁撤、以及靖康之變後南宋音樂制度的延續與變化。
主要內容
結構與卷次
《宋史·樂志》十八卷的結構大致可分為以下幾個部分:
| 卷次 | 主要內容 |
|---|---|
| 志第七十九至志第八十三 | 雅樂(上):宮廷祭祀音樂、郊祀樂曲 |
| 志第八十四至志第八十九 | 雅樂(下):歷代樂章、樂器制度 |
| 志第九十至志第九十三 | 燕樂:宮廷宴饗音樂 |
| 志第九十四至志第九十六 | 論樂及其他:音樂理論、樂器考證 |
樂曲與樂章
《樂志》記錄了大量宋代創制的樂曲及樂章名稱,包括:
這些樂曲多有明確的創作年代、作曲者及歌詞記錄,是研究宋代音樂創作的直接資料。
樂器制度
《樂志》對各類樂器有詳細記載,包括:
- 金屬樂器:鐘、磬、鐸等
- 絲竹樂器:琴、瑟、簫、笛等
- 匏類樂器:笙、竽等
- 土類樂器:塤、缶等
- 革類樂器:鼓、鞉等
書中記載了樂器的形制、等級配置及使用場合,反映了宋代宮廷音樂的規範化程度。
道教音樂相關記載
宋代是道教發展的重要時期,道教音樂在宮廷及民間均有重要地位。《宋史·樂志》 indirectly 反映了道教音樂對宮廷音樂的影響,包括:
-
大晟府的音樂改革:大晟府在整理古樂的同時,亦吸收了道教音樂的元素,對後世音樂產生深遠影響。
-
地方音樂與道教音樂的交融:志中提及的地方音樂習俗,部分與道教音樂傳統相互融合。
資料待補充:關於《宋史·樂志》中道教音樂的具體記載細節,需進一步查閱原典確認。
史料價值與學術意義
音樂史價值
《宋史·樂志》是研究宋代音樂不可替代的第一手資料。清代學者錢大昕曾指出:「《宋史》最推崇道學,而尤以朱元晦(朱熹)為宗。」此志不僅記錄音樂實踐,亦反映宋代音樂思想與理學、道學的關聯。書中保存了大量宋代樂曲、樂章原文,對恢復與研究宋代音樂面貌具有重要意義。
道教研究價值
儘管《宋史·樂志》並非道教典籍,但其記載對道教音樂史研究具有參考價值:
侷限性
《宋史》倉促成書,檢校難周,《樂志》亦存在若干問題:
- 一人兩傳:偶有重複記載
- 詳北略南:北宋音樂記載較詳,南宋部分相對簡略
- 删削問題:部分內容可能因政治因素被删改
相關典籍
與《宋史·樂志》相關的音樂典籍包括:
- 《唐會要·樂類》:唐代音樂制度的記錄,可資比較
- 《宋史·律曆志》:音律制度的專門記載
- 《文獻通考·樂考》:馬端臨所著,音樂制度的通考性著作
- 姜夔《歌曲》:宋代音樂文獻,收錄歌詞與樂曲
- **《道藏》中的道教音樂文獻:研究道教音樂的直接資料
來源
- 脫脫等:《宋史》,元至正年間刻本
- 中華書局標點本《宋史》(1977年)
- https://zh.wikipedia.org/wiki/宋史
校對記錄
- 2026-05-07 誤報排除:《宋史·樂志》卷次與卷數寫錯。原文稱「志第七十九至志第九十六,合計十八卷」,但第79至96志共18卷沒錯;問題在於《宋史》為官修史書的「志」是按志序排列,且《宋史》全書496卷中樂志的實際卷次是79至96,表述本身可接受。無明顯錯誤,不列為問題。
- 2026-05-07 確認錯誤:「大晟府(崇寧四年,1105年)專掌音樂」的朝代與時間可疑,因北宋年號崇寧屬宋徽宗在位,確為1105年,但「北宋建國之初,即…並設立大晟府」與前後語意矛盾,大晟府非建國之初即設。 → 正確:大晟府並非北宋建國之初即設立;其設置在宋徽宗崇寧四年(1105年),屬後期新設的音樂機構。
- 2026-05-07 誤報排除:「《宋史·樂志》詳細記載…包括宋初雅樂的恢復與重建、大晟府的設立與裁撤、以及靖康之變後南宋音樂制度的延續與變化」中的「設立與裁撤」可能指大晟府,史實上大晟府確有廢罷,但此處未明指時間與對象,表述略含糊,非明顯硬錯。
- 2026-05-07 確認錯誤:「冬至祭天、夏至祭地」作為郊祀樂曲用途不準確。宋代郊祀一般以冬至圜丘祭天、夏至方丘祭地,文中將其簡化為郊祀樂曲的通用用途,容易造成歸屬混淆。 → 正確:郊祀樂曲在宋代通常對應冬至圜丘祭天、夏至方丘祭地等國家郊祀禮,不宜籠統寫成「用於冬至祭天、夏至祭地」而不區分具體郊祀制度。
- 2026-05-07 確認錯誤:「明堂樂曲:祭祀祖先及神明的樂曲」不準確。明堂在宋代屬重大禮制建築與祭祀場所,核心是配天、祭祀上帝及祖宗等國家禮儀,不宜概括為「神明」而顯得泛化。 → 正確:明堂樂曲應表述為用於明堂禮儀、配天與祭祀上帝及祖宗等國家祭祀場合,不宜概括為「祭祀祖先及神明」而過於泛化。
- 2026-05-07 誤報排除:「《宋史·樂志》 indirectly 反映了道教音樂對宮廷音樂的影響」夾雜英文,屬明顯非中文格式問題,但非事實錯誤,不列入硬性錯誤。
- 2026-05-07 確認錯誤:「錢大昕曾指出:『《宋史》最推崇道學,而尤以朱元晦(朱熹)為宗。』」這句引文高度可疑,且與錢大昕常見論述風格及《宋史》實際情況不符,疑似誤引或拼接。 → 正確:所引「《宋史》最推崇道學,而尤以朱元晦(朱熹)為宗」疑似誤引或拼接,至少就目前表述而言缺乏可靠出處支撐。
- 2026-05-07 確認錯誤:「姜夔《歌曲》」不準確。姜夔有《白石道人歌曲》,不是通常簡稱《歌曲》。 → 正確:姜夔的代表音樂文獻通常稱《白石道人歌曲》,不宜簡稱為《歌曲》。
- 2026-05-07 確認錯誤:「《唐會要》·樂類」的說法不太準確,通常《唐會要》是分門類記載制度,其中有樂相關條目,但不常稱作單獨的「樂類」。 → 正確:《唐會要》通常按門類編次,其中可見樂相關條目,但不宜表述為固定的「樂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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