燒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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燒七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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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論編
做七,又稱作旬(臺羅:tsò-sûn)、齋七,是東亞的喪殯習俗,指人死後每隔七天舉行法事一次,七天為一期,最多為七期,七七四十九天才結束。道教稱之為七七追薦, 佛教稱之為七七齋、七七忌、累七齋、七七日、齋七日。
起源
依佛教而言,人死後的神識,被稱為「中陰身」,在七七四十九天內必定入輪迴轉世,不能逗留。佛傳六道輪迴為:
天道:大善少惡業者 修羅道:有如天之善者,卻有大嗔業,故不得為天人,而生為與天為敵之修羅,可享如天之福,善報盡了,則又入輪迴,往往墮入惡趣 人道:少善少惡者 畜生道:犯愚痴重業者 餓鬼道:犯重貪惡業者 地獄道:犯重嗔惡業者
做七是為了餓鬼道眾生而作,餓鬼道是因貪惡業而生,故餓鬼道多數為貧苦飢餓(少部分餓鬼道眾生為有大神通的神靈。如鳩槃荼、夜叉、羅剎等),人間子孫若積福迴向,則可使餓鬼道眾生稍得福報,飽餐幾頓,暫免飢餓之苦。地府神職乃是由有善業的鬼道眾生,不受飢餓之苦,但還是有其他方面苦厄,善惡業是不能相抵的,都必須受報,因此雖有善業,但還是要轉世為鬼道眾生,直到惡業盡。若轉世為其餘五道,無法收受作七積福,不過積福本身也是為自己積福。輪迴轉世是由業力所決定,其為天地大道自發而成,公正無私,非一人所能執掌。
道教借鑒佛法中七七日內人將轉世的想法,故超度亡魂,起源於六朝道經中三國孫吳葛玄纂集《太上[[慈悲道場消災九幽懺]]》十卷及《洞玄靈寶三洞[[奉道科戒]]營始》所見的齋儀,以深度懺悔為主,來消災度厄及超度亡魂。而做七的起源最早是出至於南朝的《太上洞玄靈寶業報因緣經卷之八》《生神品第十九》。故民間傳說,地府是天庭下轄負責管理人間事務,共有十殿掌管不同事務。一旦人死後第七天,將來到地府第一殿接受審判,如此每逢做七、百日、對年、三年之期,依序送往地府各殿受審,民間謂為「過王官」、「參詳十王」。
北魏時佛教借鑑道教的「七七追薦」改為「七七齋」。《北史.外戚傳》記載外戚胡國珍去世後,北魏孝明帝在七七日中為他設千僧齋,並度七人出家為僧。可知這樣的禮俗應是從佛法的輪迴觀念而來。
民間相傳,此時若無繼嗣為其作功德、積冥福,在生時又無種下善因,將審定其生前罪業,打入地獄受報;所以,陽世的親屬每隔七日為亡者辦法事、修功德,謂之「七七齋」或「七七追薦」。
民眾習慣上認為「頭七」指的是人去世後的第六日晚上到第七日早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頭七」習俗,傳說死者魂魄會於「頭七」返家,家人會於魂魄回來前為死者魂魄預備一頓飯,燒香奉祀。
七七 自隋唐開始,民間在人死後每過七天就舉行一次奠禮,或者頌經設齋,或者建醮拜懺,以追薦亡靈,民間簡稱為「做七」。 道教認為人死後第七天來到地府十殿的第一殿接受審判,如此每逢七日、百日、對年、三年之期,依序送往地府各殿受審,民間謂為「過王官」、「參詳十王」。 習俗 中國大陸
除2020年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全國性哀悼活動」以外,中國大陸為重大自然災害遇難者設立的全國哀悼日大多安排在頭七。
福州:
這在福州喪俗中較為突出。舊時有錢的人「七七做,八八燒」,棺木放在家中要過七重漆,每漆一次耗時7天,漆與七,福州方言諧音,過七系一語雙關。貧窮人家只過一七,便將棺木抬上山埋葬。人死後每七天就要「祭」,稱「做過七」。至四十九天止,一共要做七次。孝男要戴孝,穿麻衣麻帽草鞋,腰扎草繩,麻帽上掛兩個棉球。一七:稱為「過頭七」,也稱「孝男七」,由孝男出資主持,請道搭壇誦經,播鑼鼓和鍾謦,向城隍爺報亡。二七:「二七」是「內親七」,由族內六親七眷出資延道誦經。三七:「三七」又是「孝男七」。四七:是「親友七」,由朋友出資延道誦經。五七:舉行開弔。(開弔禮儀大體如下:喪家先發出訃告,邀請內親外戚、親朋好友,靈堂內外張素燈結素彩。大門口掛一對白紙高照燈籠,謂之高照,用藍字標明×旬(10歲謂一旬)壽考(父)或壽妣(母),以及幾代同堂,以夸福壽雙全之意。大門口還豎立一塊大屏風,寫著訃告內容。門口另一角,放著堂鼓。弔唁客人一到,禮生(司儀)便擊堂鼓,演奏京鼓吹樂,禮生高舉名帖,引客人步進靈堂,向亡靈三叩首,孝男孝女跪在靈前陪祭。靈堂四壁,掛滿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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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對記錄
- 2026-05-05 誤報排除:將《太上慈悲道場消災九幽懺》說成「三國孫吳葛玄纂集」明顯錯誤:該經與葛玄時代不符,且葛玄並非其纂集者。
- 2026-05-05 誤報排除:《太上慈悲道場消災九幽懺》的作者與成書時代歸屬錯置,這部懺法並非三國孫吳時即已出現。
- 2026-05-05 誤報排除:把《太上洞玄靈寶業報因緣經卷之八》《生神品第十九》說成「做七」最早來源,明顯可疑且與前文起源脈絡混亂;此處把道教與佛教材料混在一起,歸屬不清。
- 2026-05-05 誤報排除:「北魏時佛教借鑑道教的『七七追薦』改為『七七齋』」的先後關係缺乏可靠根據,且前文已將七七追薦的起源拉到更早的六朝與南朝,前後說法互相打架。
- 2026-05-05 確認錯誤:前文稱『七七』最多為七期、四十九天結束,但後面福州段又出現『五七:舉行開弔』等喪俗細節,與「做七」作為追薦亡者的整體敘述雖不直接衝突,但前後對『七七』到底是統稱還是特定第七次儀式的表述不一致,容易造成概念混亂。 → 正確:前文「七七」指四十九天的整體追薦週期,後文出現各期如「五七」等喪俗細節,屬於同一體系內不同層次的說明,不構成明確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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