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陽修
歐陽脩(1007年8月6日—1072年9月22日),名一作修,字永叔,號醉翁、晚號六一居士,籍貫吉州廬陵縣(今江西省吉安市),生於綿州(今四川綿陽),北宋文學家、史學家、政治家,為「唐宋八大家」、「千古文章四大家」之一。諡號文忠。他歷仕仁宗、英宗、神宗三朝,官至翰林學士、樞密副使、參知政事,曾積極參與范仲淹所領導的慶曆新政政治改革。文學方面,歐陽脩成就斐然,是唐代韓愈、柳宗元所倡導之古文運動的繼承者及推動者,為古文發展作出了巨大貢獻。其散文風格平易自然,韻味深美,詩歌風格平易清新,為宋詩奠下基礎,其辭賦創立文賦的新體裁,使中國辭賦有柳暗花明的新發展,所著兩部史書《[[新唐書》]]及《[[新[[五代史]]》]]列入廿四部正史之中,所定家譜格式為後世歷代沿用,經學上開創宋人直接解經、不依註疏的新風氣,易學上打破易傳的權威地位,在中國金石學、詩話及花譜撰作三方面,都是開山始祖。政治上文化上,皆屬當世最高領袖之一,在文學、史學、經學,俱有劃時代的成就。 生平 早年 歐陽修父親歐陽觀,擔任判官、推官等小官,母親鄭氏,景德四年(1007年)生於綿州(今四川綿陽)。歐陽修4歲喪父,隨母親前往隨州
歐陽修
概述
歐陽脩(1007年8月6日—1072年9月22日),名一作修,字永叔,號醉翁、晚號六一居士,籍貫吉州廬陵縣(今江西省吉安市),生於綿州(今四川綿陽),北宋文學家、史學家、政治家,為「唐宋八大家」、「千古文章四大家」之一。諡號文忠。他歷仕仁宗、英宗、神宗三朝,官至翰林學士、樞密副使、參知政事,曾積極參與范仲淹所領導的慶曆新政政治改革。文學方面,歐陽脩成就斐然,是唐代韓愈、柳宗元所倡導之古文運動的繼承者及推動者,為古文發展作出了巨大貢獻。其散文風格平易自然,韻味深美,詩歌風格平易清新,為宋詩奠下基礎,其辭賦創立文賦的新體裁,使中國辭賦有柳暗花明的新發展,所著兩部史書*《[[新唐書*》]]及*《[[新[[五代*史]]》]]列入廿四部正史之中,所定家譜格式為後世歷代沿用,經學上開創宋人直接解經、不依註疏的新風氣,易學上打破易傳的權威地位,在中國金石學、詩話及花譜撰作三方面,都是開山始祖。政治上文化上,皆屬當世最高領袖之一,在文學、史學、經學,俱有劃時代的成就。
生平 早年
歐陽修父親歐陽觀,擔任判官、推官等小官,母親鄭氏,景德四年(1007年)生於綿州(今四川綿陽)。歐陽修4歲喪父,隨母親前往隨州,投靠叔父歐陽曄,自此在隨州成長。因無錢買紙筆,母親曾用蘆葦杆在灰土上教他認字,因而有「畫荻教子」的故事。
應試與出仕
天聖元年(1023年),歐陽脩在隨州參加解試(地方初試),因文章沒有押韻而落第;天聖四年(1026年),終於在隨州通過解試,有資格參加省試(京城考試)。翌年,由隨州薦往禮部參加省試,落第。歐陽修把作品送呈學者胥偃,大受賞識,進入胥偃門下,後來胥偃上京赴任,送歐陽修入京。天聖七年(1029年),胥偃讓歐陽修以國子監推薦舉人的身份,參加國子監解試,結果高中第一名;天聖八年(1030年),省試第一,同年參加殿試,名列甲科第14名。高中後,胥偃把女兒嫁予歐陽修。天聖八年(1030年)5月,歐陽修任命為西京洛陽留守推官,開始政治生涯,在錢惟演幕下,與尹洙、石曼卿、梅堯臣等名士交遊,並與范仲淹通書信。明道二年(1033年),夫人胥氏去世。景祐元年(1034年),歐陽修獲召試學士院,授官館閣校勘,移居汴京;景祐三年(1036年),聲援與宰相呂夷簡衝突的范仲淹,被指為「朋黨」,貶到夷陵。當時一同被貶的共有范仲淹、余靖、尹洙、歐陽修4人。景祐四年(1037年),再娶薛氏。康定元年(1040年),范仲淹與呂夷簡和解,獲重新起用,歐陽修也再任命為館閣校勘,修訂朝廷藏書目錄*《[[崇文總目*》]],事成後陞任著作郎(主修國史之職)。
政治改革
慶曆三年(1043年),呂夷簡因病告退,但仍干預國事,歐陽修當時出任諫官,加以激烈批評,並與蔡襄分別上疏,請起用韓琦、范仲淹執政。兩篇奏章非常有力,范仲淹獲任命為參知政事(副相),富弼則做樞密副使。范仲淹出任副相後,即奏上「十事疏」,推行政治改革,史稱「慶曆新政」,內容包括改革科舉和擴充學校。歐陽修與富弼、余靖、蔡襄等人參與慶曆新政,並撰寫「十事疏」中「精貢舉」一項。歐陽修批評當時科舉考試執著於平仄聲調,考生只知背誦,文章華而不實,主張應先考「策論」(政論),考核考生闡述見解的能力,然後才考詩賦。以夏竦為首的政敵批評范仲淹等人交結朋黨,歐陽修作《朋黨論》加以反擊,宋仁宗不信其辯解,夏竦又乘機陷害富弼,於是范、富都出調,改革派被瓦解。慶曆四年(1044年)年底,歐陽修奉使河東路,又任河北都轉運按察使,革除地方積弊,罷免不稱職官員。慶曆五年(1045年),慶曆新政完全失敗,各項政策包括科舉改革都回復原貌,唯獨擴充學校的政策推行下去。
受攻擊
兩次被貶後,歐陽修及其朋友反而聲名大增,更受尊重。歐陽修平日多批評,得罪人,政敵「權知開封府事」楊日嚴與夏竦力圖剷除他,慶曆五年(1045年)以「張甥案」告發歐陽修,使他下獄。歐陽修有一姓張的外甥女,與他沒有血緣關係,自幼投靠歐陽修,出嫁後被揭發通姦,拷問時供出未嫁時與歐陽修亂倫。此事一出,輿論大嘩,歐陽修始終不承認,官員兩度審理此案,都判定並無其事,了結此案。歐陽修死罪得以赦免,另以挪用外甥女嫁妝罪名,貶官滁州。慶曆八年(1048年),歐陽修改任揚州知州,皇祐元年(1049年)改潁州知州,翌年北移南京應天府(今河南商丘)。皇祐四年(1052年)其母鄭氏逝世,翌年歸葬其父母於吉州。至和元年(1054年),歐陽修被召入京,一度被政敵誣陷,幸得其他官員申辯,得以留京,奉命編修《新唐書》;嘉祐二年(1057年),陞為翰林學士,上奏批評宰相陳執中殺婢,宋仁宗不接納,改派歐陽修出使遼國;同年歐陽修知貢舉,以古文取士,推動古文運動;嘉祐三年(1058年),韓琦、富弼上台,歐陽修則繼包拯出任開封府知府。
執政 歐陽修與同僚書信真跡
嘉祐五年(1060年),歐陽修上呈《新唐書》,陞為樞密副使,自此直至治平三年(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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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對記錄
- 2026-05-06 誤報排除:歐陽修生年誤寫為景德四年(1007年);景德四年是1007年沒錯,但文中前面概述已列1007年8月6日,後文「景德四年(1007年)生於綿州」與生年一致,這段本身無誤。真正明顯問題是下一句寫「歐陽修4歲喪父」與後文敘述無衝突。此條不構成錯誤。
- 2026-05-06 誤報排除:『天聖八年(1030年)5月,歐陽修任命為西京洛陽留守推官』與一般年表可相符,但『高中後,胥偃把女兒嫁予歐陽修』的說法有疑點;歐陽修第一任妻子通常記為胥氏,為胥偃之女,這裡可接受,無明顯張冠李戴。
- 2026-05-06 確認錯誤:『慶曆三年(1043年),呂夷簡因病告退』明顯錯誤。呂夷簡於慶曆三年已非在任宰相,且其仕宦時間不應寫成此年「因病告退」;這與北宋政治史不符。 → 正確:呂夷簡於慶曆三年(1043年)並非『因病告退』,此說法與北宋政壇時間線不符。
- 2026-05-06 確認錯誤:『范仲淹出任副相後,即奏上「十事疏」』有歸屬錯誤。慶曆新政的「十事疏」通常是范仲淹等人在改革中推動的整體方案,但文中前後寫成似乎完全由范仲淹一人奏上,且又說歐陽修撰寫其中「精貢舉」一項,表述混亂。 → 正確:『十事疏』屬慶曆新政的一組改革主張,表述為范仲淹等人推動的改革方案較準確,不宜寫成完全由范仲淹一人奏上。
- 2026-05-06 確認錯誤:『慶曆四年(1044年)年底,歐陽修奉使河東路,又任河北都轉運按察使』職銜與時間可能有誤。歐陽修確曾出任河北都轉運使/按察使一類差遣,但『河東路』與『河北都轉運按察使』並列,可能是不同差遣混寫。 → 正確:『河東路』與『河北都轉運按察使』為不同差遣脈絡,並列寫法疑似混寫,需核對具體任官時間與職銜。
- 2026-05-06 確認錯誤:『歐陽修死罪得以赦免,另以挪用外甥女嫁妝罪名,貶官滁州』有明顯不實之處。此案與歐陽修的著名「外甥女案」相關,但『挪用嫁妝罪名』並非通行史實敘述,且貶官滁州的時間點也與前後年表需核對。 → 正確:『挪用外甥女嫁妝罪名』並非常見且可靠的史實表述,歐陽修貶滁州的相關案由需更正或補證。
- 2026-05-06 確認錯誤:『皇祐四年(1052年)其母鄭氏逝世,翌年歸葬其父母於吉州』明顯不準確。歐陽修父母安葬與遷葬、歸葬細節的地點表述混亂,「於吉州」語意不通,且吉州是籍貫,不是這裡應直接寫成葬地。 → 正確:『翌年歸葬其父母於吉州』表述不當,吉州為籍貫相關地名,非此處可直接作為葬地,且遷葬細節需核對。
- 2026-05-06 誤報排除:『嘉祐二年(1057年),...同年歐陽修知貢舉,以古文取士,推動古文運動』史實基本正確,但與前文『歐陽修...為古文運動的繼承者及推動者』一致,無衝突。
- 2026-05-06 確認錯誤:段落末尾『自此直至治平三年(10』截斷,內容不完整,屬明顯編輯殘缺。 → 正確:該句在『治平三年(10』處截斷,屬內容不完整的編輯殘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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